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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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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合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署调发[2002]133号 【发布日期】2002-05-17 【生效日期】2002-05-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 《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署调发[2002]133号) (2002年5月17日 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

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合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署调发[2002]133号 【发布日期】2002-05-17 【生效日期】2002-05-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 《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署调发[2002]133号) (2002年5月17日 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加强外汇管理工作的协调和配合,形成合力,提高监管水平,共同打击走私、逃骗汇等非法活动,海关总署与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2年2月27日在北京正式签署《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合作备忘录》(见附件1,以下简称《备忘录》)。现将《备忘录》印发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备忘录》适用于全国海关系统、国家外汇管理系统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备忘录》确定的有关条款精神,尽快与本地区相关合作单位和部门联系,结合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具体的合作办法或细则,并按各自系统上报备案。    二、各单位、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备忘录》的各项承诺,注意加强双方的联系配合,主动沟通,密切协作。特别要加强在建立和完善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和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实现外汇进出境监管和统计及信息共享、建立高效的联合监管机制、共同打击走私和逃骗汇等非法活动,以及其他涉及外汇进出境管理方面的合作。    三、双方在合作配合中遇到新情况、新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应及时联系沟通,积极研究解决。确无法解决的,可由当地海关或外汇分支局逐级上报,通过定期召开的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涉及对方所属单位或人员参与走私、逃骗汇等非法活动的,应及时将有关案件情况通报对方;对于对方提供的动态信息和工作建议,应认真研究,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    四、要充分发挥各单位、各部门在加强外汇进出境管理和打击走私和逃骗汇等违法活动中的作用,根据《备忘录》的有关承诺,建立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协调机制、联络机制和会议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定期交流情况,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相互提供技术支持和工作配合。为便于双方的工作联系,各自建立协调小组办公室并指定本系统的 MOU工作联络员(名单见附件2、3)。海关总署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调查局综治处,国家外汇管理局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经常项目司综合处,负责海关总署和外汇局的日常工作联系和本系统内相关事宜的协调;双方系统MOU工作联络员负责基层各部门的对口联系和有关事务工作。    五、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备忘录》的备案工作,及时分析总结执行《备忘录》的情况,注意收集和报送双方合作成果、查办案件情况等相关信息,加强对重大敏感问题的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和请示。对于《备忘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也应按各自系统逐级上报。    六、《备忘录》第二条中涉及双方合作内容的具体操作问题,将在海关总署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召开的第一次联席会议上加以研究解决。    附件:1、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届合作备忘录    2、海关系统MOU工作联络员名单(略)    3、外汇管理系统MOU工作联络员名单(略)    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届合作备忘录    (二 0 0二年二月二十七日北京签署)    为加强协调和配合,形成合力,提高监管水平,共同打击走私、逃骗汇等非法活动,海关总署(以下简称海关)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特此签署本合作备忘录。    本合作备忘录本着相互配合、协调一致、形成合力、齐抓共管的原则,确定海关和外汇局双方(以下简称双方)及其全系统相互配合的具体内容,作为今后协调工作的重要依据和指引。双方应当按照本备忘录所确定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部门的工作。    一、双方将建立长久的工作联系架构,并按照合作备忘录的要求将双方合作事宜落到实处    (一)成立协调工作小组,固定联系渠道    双方各自成立协调小组,负责双方为履行本备忘录的具体联系和协调事宜。协调小组组长各由一名司级领导担任,小组联络员各由一位处级领导担任。    双方通过协调小组,协商研究合作备忘录中所列各种问题及今后可能出现的新问题,协商研究不定的,提交海关总署署长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进一步协调。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1、协调小组定期通过联席会议的方式完成双方既定的工作。    2、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拟定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内召开,双方轮流主持。遇重大、紧急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临时召开联席会议。    3、联席会议议题由双方联络员会前议定,提前10天送交对方。    4、联席会议由主持单位负责整理会议纪要,并送交对方,以便双方按照会议纪要内容各自开展工作,贯彻落实。    二、双方协调配合的具体内容    (一)充分利用电子网络系统等高科技手段,尽快健全、完善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和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    1、海关应向外汇局提供企业基本档案数据,并通过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将结关后进出口报关单按照约定实时或批量地提供给外汇局,作为外汇局办理进出口核销业务的依据;外汇局也应通过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向海关提供全部进口付汇和出口收汇核销的数据。    2、海关应将目前海关系统中自定义的数据代码转换为国家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代码或提供相关代码表给外汇局,海关调整监管方式代码时,应及时通报外汇局。    3、外汇局拟利用海关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发布核准件、备案表、核销单、考核情况等信息,海关提供一个操作途径,并为企业通过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办理外汇业务提供操作手段。    4、为完善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按联合发文规定,海关对网上缺少电子底帐或错误的报关单数据,及时补录、修改并加以注明。    5、为完善现钞出入境管理,双方着手研究与外汇指定银行联网、将大额携带现钞数据上网等增强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功能的措施。    6、双方共同推进外汇指定银行通过电子口岸与海关、外汇局联网,共享银行结汇水单数据,并完善现钞出入境管理。    (二)加强沟通,实现监管信息、统计信息和政策信息的共享    1、双方在制定涉及对方业务内容的有关部门规章和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性文件时应充分征求对方意见,在发布施行之后还应抄送对方,以便相互协调工作。    2、外汇局向海关定期提供“统计月报”、“统计年报”等数据资料,海关向外汇局提供《海关要情》及其电子文档和《统计月报》、《统计年报》的刊物。    3、海关应及时向外汇局通报涉及逃汇、套汇情节的重大走私案件的情况;外汇局应及时将查处的与贸易有关的重大逃汇、套汇案件通报海关。    4、外汇局每月定期向海关提供《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及电子文档。    (三)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建立高效的联合监管机制    1、海关对外汇局提请核验的“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运行前出具的报关单,以及联网系统运行后发现的有疑问的纸质报关单进行二次核对,并及时出具核对证明。    2、海关应加大对进出境人员携带外币、人民币现钞进出境的抽查力度,对进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人民币现钞等的异常情况及时通报外汇局。如遇重大案件,双方的分支机构应当加强横向协调和联系。    3、双方应在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相互协助查办相关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海关查办走私违规等案件,外汇局查办有关逃套汇案件时,需要对方配合或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的,对方应当给予协助。    (四)加强系统内的授权和管理,统一监管政策    双方通过在总署和总局合作的基础上,加强对系统内各级海关和外汇分支局的授权和管理。各级海关和外汇分支局应当相互配合,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总署和总局的有关规定,通过双方的合作加强监管工作中的配合、协作,对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双方按照系统内授权和内控制度逐级处理或上报。对各级海关和外汇分支局协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总署和总局应当及时沟通、认真研究,保证各项政策在各自系统内统一执行。    三、对于双方提供的有关数据和资料,未经对方许可,不得提供给第三方和从事对外有偿服务。    四、本备忘录从签署之日起生效。有不尽完善之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做出补充和修改。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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