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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0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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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06〕36号) 【发布单位】山西省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6〕36号 【发布日期】2006-06-02 【生效日期】2006-06-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山西省   山西省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晋政办发〔2006〕36号)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发展改革委、省林业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制定的《山西省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

山西省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06〕36号)
【发布单位】山西省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6〕36号 【发布日期】2006-06-02 【生效日期】2006-06-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山西省   山西省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晋政办发〔2006〕36号)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发展改革委、省林业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制定的《山西省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日    山西省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省发展改革委省林业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对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的管理,保护治理成果和稳步推进整体工程建设,根据原国家计委、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和水利部《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原省计委、省林业厅、省农业厅和省水利厅《山西省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改和完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全省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建设项目,包括荒山(沙)造林、退耕还林、飞播造林、封山(沙)育林(草)、林木种苗、农田林网、小流域治理、草地治理、舍饲养殖、生态移民和水利配套设施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第三条 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要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统一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实行林业、牧业、水利、生态移民统一规划,科学组配,有机结合。避免工程实施中各自为阵、彼此脱节。    2.坚持防治并重、保护优先的原则。在保护好现有植被的前提下,积极开展造林种草,防止风沙蔓延,避免边治理边破坏的恶性循环现象发生。    3.坚持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在确保生态目标实现的同时,与当地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相结合,搞好后续产业的发展,解决好群众最为关心的吃饭、花钱、增收等生存和发展问题。    4.坚持政策引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的原则。要尊重群众的意愿,不搞强迫命令,不搞形式主义,通过政策引导和利益驱动,调动群众防沙治沙的积极性。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第四条 山西省境内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由省政府负总责。省政府成立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领导组,组长由分管农业的副省长担任,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厅。省直各有关部门在领导组的领导下,按照职能划分和责权相一致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省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治沙办”)具体负责工程项目实施的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汇总工程规划、年度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和科技支撑项目的技术审核;负责工程技术培训和工程实施的检查督促;负责年度省级复查(验收)和信息管理;负责工程统计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汇报。    省发展改革委为工程的统筹协调单位。主要负责工程计划、规划的审查与平衡;会同有关部门联合上报工程投资计划和规划,并根据国家批准的计划和规划,下达全省年度工程投资计划;负责审批年度工程实施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负责林木种苗基地建设等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和计划下达;负责筹措安排省级配套资金和工程管理费用;负责对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安排的其他有关工作。    省林业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分别为工程所涉及林业项目、生态移民项目、农业项目、水利项目的牵头组织实施部门。具体负责本行业工程的规划编制和年度建议计划安排;对本行业工程实施管理,包括对工程实施的督促、检查、监测和年度省级复查(验收)工作;对作业设计审批和工程技术培训指导服务等工作。    省财政厅根据计划安排,负责对工程建设资金、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和省级粮食调运费的筹措、拨付和管理。省粮食局负责退耕还林粮食的调运和调剂,组织基层兑现粮食补助。省农发行负责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的结算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退耕土地变更手续的登记。省审计厅负责对工程资金的依法审计。省监委负责对工程建设中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退耕还林粮食补助改为现金支付后,资金筹措、拨付、管理等执行山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退耕还林粮食补助改补现金有关财政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晋财建〔2004〕241号)的规定。    第五条第五条 建立全省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联席会议制度。省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领导组根据工作需要召开联席会议,负责搞好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召开工程建设听证会,研究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第六条 工程实行目标责任制。项目区市长、县(区)长、林局局长为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内的工程负总责。县(区)政府与市政府、市政府与省政府、林局和主管厅局要分别签订工程治理责任状。各级政府和单位要建立健全工程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项目区市、县(区)两级政府必须明确一名副职对工程具体负责,层层建立领导责任人制度。市、县(区)各相关部门的职责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比照省级各部门分工做出决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县(区)为基本实施单位,严格实行工程任务、资金、管理和责任四到县,县(区)政府要负责工程的具体组织实施,并负责交账。林局依照县(区)的管理,由局长负责交帐。    第七条第七条 退耕还林工程总体按照“户承包、村申报、乡组织、县管理”的运行机制进行组织管理。充分应用好“个体承包”的政策,要落实到户。退耕农户钱粮补助兑现工作,由财政部门和粮食部门、农发行依据国家和省有关退耕还林的政策、法规要求,根据林业部门提供的检查验收结果负责协调,发放到户。    第八条第八条 建立风沙源工程计划执行情况统计月报制度。省、市、县三级治沙办和相关林局都要确定专职信息员,具体负责工程实施情况的统计、报告和信息反馈。主管部门必须对信息员的统计和报告工作给予大力支持,确保各级统计报告工作及时准确。各工程建设县(区)和单位应于每月底前向市治沙办报送月报表,市审核汇总后,于每月3日前报省治沙办,同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农、林、水等相关部门。省治沙办根据需要定期报告国家相关部门,同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农、林、水等相关部门。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九条第九条 计划上报程序。工程规划与年度计划要严格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和要求,由县级治沙办会同林、农、水等部门编制,经发展改革部门综合平衡后,以发展改革委和林、农、水四部门文件联合上报市级发展改革委和林、农、水部门,同时抄报市治沙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治沙办协调市林、农、水部门并汇总平衡后以市发展改革委和林、农、水四部门文件联合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林、农、水部门,同时抄报省治沙办。省治沙办负责对市级上报的规划、计划与林、农、水部门衔接汇总,最后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平衡后,联合省林、农、水部门对口上报国家。    各县(区)编制县级年度计划时,要严格按照项目总体规划要求,本着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灌则灌的原则,实事求是地编制各建设项目的任务量。同时,注重林、农、水项目的有效结合和综合配套,发挥工程整体效益。    第十条第十条 计划下达程序。根据国家下达的投资计划,省发展改革委协商省治沙办后,联合省林、农、水部门转发下达到各市。各市要比照省的办法,在接到省下达计划后7个工作日内将计划转发下达到各县(区)。各县(区)接到投资计划后,于2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年度实施方案,按计划上报程序逐级上报。省治沙办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实施方案汇总初审后,由省发展改革委于7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各县(区)接到批复的实施方案后,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于2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年度作业(初步)设计,经市级治沙办和林、农、水部门审核后,报省治沙办和林、农、水部门。省治沙办和林、农、水各部门在接到县(区)作业(初步)设计后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设计审查并给予批复。如需修改作业(初步)设计的,设计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审查意见修改并上报,审批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工程中的退耕还林项目年度计划按照计划上报程序,于上年10月底前,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林业厅,同时抄报省治沙办。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各地要确保年度计划的严肃性。年度计划一经下达,不得擅自调整。如遇气候等特殊原因确须调整的,按计划上报和下达程序逐级报省批准。调整后的计划须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必须树立百年大计质量为本的思想,严把质量关。项目建设必须做到高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严要求,从设计到施工各个环节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程,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应认真贯彻科学治沙的战略方针,积极推广应用科技成果,提高工程建设的科技含量。各级林、农、水业务主管部门要负责组织对施工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对施工过程的技术指导,同时积极争取国家科技支撑项目。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工程任务完成后,由当地治沙办组织林、农、水等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和登记,并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发放林草权属证书,明晰权属。各地要高度重视治理成果的管护和巩固工作,及时进行补植、补造、补种和抚育管理,大力推行舍饲养殖,严格实行封山禁牧、休牧,杜绝火灾、病虫和人畜危害,确保治理成果安全。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资金包括:国家基本建设专项资金、以粮代赈粮食补助资金、医教补助费、建设单位自筹资金(货币资金)、工程前期费、管理费、监理费以及其他用于工程建设的资金。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专人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要严格资金使用管理。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植被保护补助费、退耕还林还草粮食补助费及退耕农民医教补助费;基本建设资金用于工程建设所需的物资、材料、种苗的购置及运杂费、机械作业费、劳务费、种苗基地、造林地道路及其他配套设施和科技支撑费、管理费、前期工作费、监理费等,不得用于购置汽车等非生产性开支。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工程前期费主要用于规划设计、工程勘察、资料整理、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编制、项目评审等;工程管理费主要用于检查验收、人员培训、档案建立和管理、信息统计及各级工程建设管理日常支出;工程监理费执行基本建设财务规定,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审计和稽察部门,对资金的拨付、使用和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定期进行稽查和审计。对查出的违规、违纪问题要通报批评,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工程严格实行报账制。退耕还林农户凭政府核发的验收卡和其他有效证明领取粮食和现金补助,并逐级报帐。工程其他各项建设内容也要按年度作业设计分项进行报账和验收,未报帐和验收不得拨付资金。根据实际情况,工程实施中可以先预付一部分费用,待报账和验收后再拨付其余款项。    第六章 种苗和种子管理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风沙源治理的总体规划,做好种苗建设规划,按照市场和经济规律办事,加强种苗基地建设,安排好种苗生产与供应。积极鼓励和支持个体、集体和各类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培育种苗,确保苗木供应。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种苗生产以县为单位统一组织安排。积极推行“三定一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方式,即“定点育苗(采选种),定向培育、定向供应、签订合同。”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要加强种子、苗木检验检疫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种子的行为,以及使用不合格的苗木造林。工程使用的种子、苗木应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要坚决制止垄断种苗市场、哄抬种苗价格的行为。种苗采购原则上实行公开招投标办法,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可由县(区)政府根据市场种苗价格情况统一确定指导价格。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各地要加强对国家投资种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管理和监督,项目建成后要为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提供优质、价廉的苗木和种子,保证国家投资效益的发挥。    第七章 稽察与监理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省政府重大项目稽察办公室负责对山西省境内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项目进行经常性稽察。主要稽察内容包括:计划执行情况、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使用、工程监理、投资控制、合同管理、招投标、竣工验收等。稽察结果要及时通报,对稽察出的问题要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京津风沙源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制。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有资质(具备乙级及以上相应专业资质)、有业绩、信誉度高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章、工程建设文件、作业设计、有关技术标准、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的规定,客观、公正地对待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独立开展监理工作。监理单位要科学地设立监理组织机构,吸纳懂林、草、水的监理人员参与该项工作,根据监理合同的要求配备合格的监理人员。对工程进度、质量、投资严格进行控制。未经监理检查认可、签字同意的材料、苗木、种子,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未经监理检查核实、确认签字的工程,不得计量支付工程款。监理单位要严格行使监理职责,对工程负监理责任,否则将取消工程准入监理资格或扣除监理费用。    监理单位要按时向省治沙办、省发展改革委上报工程月报、季报、年报,在工作中要坚决纠正工程建设中不规范的做法,对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有关部门反映。    第八章 工程验收及奖惩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实行县、市、省和国家四级验收制度。工程验收严格实行逐级报账和下一级向上一级负责制度。验收分年度验收和竣工验收两种。    年度验收由各级治沙办负责组织。县级年度自查(验收)工作要在县政府领导下,由治沙办、发改、林业、农业、水利等部门组织实施。自查(验收)项目规定的建设内容稳定达到预期技术经济指标后,向市治沙主管部门申请抽查(验收),市级抽查(验收)后向省治沙办提交报告并申请复查(验收)。年度检查(验收)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办公室、水利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年度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办沙字〔2003〕41号)中规定的程序执行。    竣工验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规定执行。    县(区)治沙办、财政、粮食等部门根据县(区)林业部门验收结果,组织发放钱粮补助。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工程验收的主要内容:⑴工程任务和投资是否按计划完成,地方配套资金是否配足并及时到位;⑵项目质量是否达到规定标准;⑶资金拨付、管理与使用是否符合制度规定;⑷工程管护措施是否落实;⑸财务决算是否规范;⑹各项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⑺工程技术档案管理是否严格。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国家和省级复查、核查和验收时,项目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项目建设 工作总结 关于社区教育工作总结关于年中工作总结关于校园安全工作总结关于校园安全工作总结关于意识形态工作总结 ,申请验收报告,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表,项目作业设计文件、图表和现状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审计部门的资金审计报告,监理单位的监理报告、项目技术档案资料。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任务和投资要具体落实到项目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定期检查。除受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外,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要对项目进行缓建、停建,并视情节轻重调减下年度投资和管理费用。    1.对工程组织协调不力,工程进度缓慢或质量较差,非自然因素,工程任务合格率不达80%者;    2.擅自改变工程建设内容,没有按下达的计划和批复的作业设计施工的;    3.造林、种草、小流域治理、水利配套工程等建设内容,未达到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定、规程的;    4.对前期工作严重滞后,设计上报时间比规定上报时间推迟30日以上的。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对工程重视不够,组织领导和协调不力,工程进展缓慢或质量较差,非自然因素,工程任务合格率不达60%者;    2.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用其他项目抵顶治沙工程或谎报数量、质量的;    3.挤占、截留、挪用、冒领工程建设资金或粮食,违反有关政策和规定,不发或少发退耕群众资金和粮食补助的;    4.擅自将退耕还林地复垦或毁林毁草开荒种地的。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省不定期对各项目单位的规划、计划工作、工程完成进度和质量进行检查。对于领导重视,规划计划工作有力,工程实施进度快、质量高的县,给予通报表扬,并在安排年度投资和管理费时,予以倾斜支持,对先进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对于连续三年省级复查排名后三位的县,除通报批评外,将给予调减年度投资计划和管理费用的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发展改革委、山西省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山西省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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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金融/投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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