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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督促程序 - 论文浅谈督促程序 - 论文 关键字:申请 支付 法院 提出 债务人 程序 适用 债权人 异议 督促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人对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国库券、可转让的存单等有价证券,在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支付令,从而引发督促程序:债权人要求给付的金钱、有价证券已到期;数额确定,有具体的请求、事实、证据;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督促程序是非讼程序,它省去了作为一般诉讼中传唤当事人、调查取证和开庭辩论、审理等环节。法院适用督促程序过滤掉大量的无争议案...

浅谈督促程序 - 论文
浅谈督促程序 - 论文 关键字:申请 支付 法院 提出 债务人 程序 适用 债权人 异议 督促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人对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国库券、可转让的存单等有价证券,在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支付令,从而引发督促程序:债权人要求给付的金钱、有价证券已到期;数额确定,有具体的请求、事实、证据;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督促程序是非讼程序,它省去了作为一般诉讼中传唤当事人、调查取证和开庭辩论、审理等环节。法院适用督促程序过滤掉大量的无争议案件,有利于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同时,也缩短了债权人权利实现的周期。此外,适用督促程序体现了法院审判方式改革要求的诉讼经济和诉讼公正的原则。 一、当前适用督促程序存在的问题 现今,因法院在工作中适用督促程序存在一定的问题,导致督促程序案件的数量正逐年减少,这与立法的初衷相悖。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的随意性,影响了督促程序的适用。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支付令发出后,如果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自动失效,法院将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司法实践中,适用督促程序案件,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的较多,一些被申请人为拖延时间,逃避债务,故意提出不实的书面异议,徒增申请人诉累,浪费法院的人力、物力。 其次,对债权人的申请审查不严,使支付令发出后不能发生债权人预期的法律效果。现今,法院对债权人提出的申请只审查表面的请求事实内容和有无证据,对证据是不是充分、债权债务是不是明确缺乏审查。支付令送达后,债务人提出合理异议,就使督促程序终止,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 最后,法院长期沿用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对支付令案件重视程度不够,存在着重诉讼程序轻督促程序的思想,不注重适用支付令。当前,大量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有明确、固定的居住场所的案件仍然在适用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按部就班地进行,不利于提高审判效率,维护当事人利益。 二、解决督促程序存在问题的意见 笔者认为,解决督促程序中存在的问题,从法律规定、法院工作角度而言,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善: 第一,要健全异议审查制度,对债务人提出的异议申请依法进行审查,解决债务人轻易提出异议导致督促程序终结的问题。民事诉讼法增设督促程序以来,其实施效果不佳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院对债务人行使异议权,没有任何制约,致使债务人凭借无理的异议也能轻而易举地使支付令失效,反而增加了债权人的讼累,这与支付令追求简便、高效的立法目的大相径庭。法律规定了债务人对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异议,但对清偿能力、清偿期限、清偿方式等提出不同意见时,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向债务人提出多项支付请求,债务人仅就其中一项或几项请求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各项请求的效力。这两项规定在实践中,法院审查得不十分严格,往往债务人提出了此类异议,法院就会终止督促程序,影响了督促程序效力的发挥。同时,督促程序是民事程序,应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规则的规定。所以,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债务人提出异议申请应提供必要的证据,但是,仍应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的原则,认定债务人提出异议时,有义务提供证据。笔者认为,如果这一点能在法律中加以明确规定,将更便于法官的实际操作,法官就可以依法要求债务人提供必要的异议证据,防止债务人轻易提出异议,使支付令失效,维护了法院签发支付令的严肃性,提高了支付令的成功率。 第二,严格审查债权人提出的申请,保证发出支付令的质量。债权人申请支付令,法院受理申请后,应通过询问债权人等方式,对其申请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查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权关系是不是明确合法,是否符合支付令申请的条件,只有认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法院才能在法定期限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这样才能保证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没有理由提出异议,以达到当事人申请支付令的目的。 第三,法院在实践中要最大限度地缩短督促程序所需的时间。督促程序所需时间过长也是影响债权人使用该程序的一个主要原因。按 照我国民诉法的规定,整个督促程序审限35天。这个时间显然太长了。审判实践中,一般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简单债务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审限在30天以内,所以,要体现督促程序快捷经济的特点,法院就必须在审限上下功夫。督促程序实质上是一种试探性程序,是诉讼程序的先行程序,但不是必经程序,债权人选择督促程序是为了试探债务人,看他是否承认债务。如果承认债务,债权人就达到了目的,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如果不承认债务,债权人可以选择再进入诉讼程序。在此情况下,督促程序花费时间越长,债权人利用这种先行程序的可能性就越小,反之利用率就会越高。 当前,为了适应法院审判工作的新形式,摆脱年年清理积案,年年有积案的被动局面,必须大力提倡适用灵活、快捷、节省的诉讼程序。法院审判方式改革的重点是改变传统的审判模式,实现审判制度的规范化、正规化,与国际接轨。但是,针对我国目前的案件数量迅猛攀升与有限审判资源的矛盾,如果不以灵活、快捷、节省的程序解决大多数简单民事案件,则要实现对复杂民事案件的慎重裁判就是相当困难的。而在这类以灵活、快捷和节省取胜的程序中,督促程序理应占有一席之地。:北京法院网编辑:陈思 --> 相关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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