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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的职权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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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的职权与责任董事会的职权与责任 一、 职权 二、 董事会具体职权如下: 1、負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的债务和财务政策、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任何种类证券(包括但 不限于公司债券)及其上市或回购公司股票的方案; 7、拟定公司的重大收购或出售方案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8、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

董事会的职权与责任
董事会的职权与责任 一、 职权 二、 董事会具体职权如下: 1、負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的债务和财务政策、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任何种类证券(包括但 不限于公司债券)及其上市或回购公司股票的方案; 7、拟定公司的重大收购或出售方案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8、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担保(包括资产抵押)事项; 9、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包括建立、解散或改變公司各部门及委员会的作用及数目等; 10、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管理层,推荐其酬金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高级管理层包括: 三、 总裁; 副总裁及财务总监(根据总裁的提名); 董事会秘书 11、委派或更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委派、更换或推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 12、决定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置; 13、制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修改方案; 14、通过引進新政策及改進現行政策等來制定公司的基本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 15、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准确性; 16、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7、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包括季度、中期及年度报告等,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18、处理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权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由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外的其他重大事务和行政事务; 19、签署重要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 20、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有权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 责任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若董事会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投赞成票的董事应承担直接责任(包括赔偿责任);对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的投反对票的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对在表决中投弃权票或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的董事不得免除责任;对在讨论中明确提出异议但在表决中未明确投反对票的董事,也不得免除责任。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涵义 公司作为法人,也就是作为由法律赋予了人格的团体人、实体人,需要有相适应的组织体制和管理机构,使之具有决策能力、管理能力,行使权利,承担责任。这种体制和机构被称之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也可以称之为公司内部管理体制。这种结构使公司法人能有效地活动起来,因而很重要,是公司制度的核心。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由四个部分组成: 1(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由公司股东组成,所体现的是所有者对公司的最终所有权; 2(董事会,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公司的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作出决策,维护出资人的权益; 3(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公司的财务和董事。经营者的行为发挥监督作用; 4(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是经营者、执行者。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四个组成部分,都是依法设置的,它们的产生和组成,行使的职权,行事的规则等,在公司法中作了具体规定,所以说,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以法制为基础,按照公司本质属性的要求形成的。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应当遵循的原则是: 1(法定原则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关系到公司投资者、决策者、经营者、监督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凡是法律有规定的,应当遵守法律规定。 2(职责明确原则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各组成部分应当有明确的分工,在这个基础上各行其职,各负其责,避免职责不清、分工不明而导致的混乱,影响各部分正常职责的行使,以致整个功能的发挥。 3(协调运转原则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各组成部分是密切地结合在一起运行的,只有相互协调、相互配合,才能有效率地运转,有成效地治理公司。 4.有效制衡原则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各部分之间不仅要协调配合,而且还要有效地实现制衡,包括不同层级机构之间的制衡,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制衡。 监事会的职权及其新变化 《公司法》的此次修订,涉及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即公司权力机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中,有一些重大调整和新增内容,特别显著的是对监事会的职权和作用有不少增加与强化,成为修订后《新公司法》 的最大亮点之一。 新公司法关于监事会及监事职权规定的调整和新增内容,分别表述在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和第四章股份有 限公司两部分内,即: 第五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 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三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 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新,不仅是经理)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新,不仅是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 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一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本法第五十三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 司监事会。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二十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顾名思义,根本职权是监督。如何使监督功能和作用真正地落实与发挥,一直是我国公司制度发展中相当困惑的难题。多年来商法学界一直高声疾呼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诉求,其关键正是针对监事会职权的落实与完善。在缺乏分治、民主、契约精神传统的国度里移植并施行现代西方法律制度,从来就不是 一件毕其功于一役的快事。不断探索,中西合璧,渐至完善,才是正确的必由之路。对照新旧《公司法》条文进行分析,我们发现在公司法制订生效并实践多年之后,立法机关适时修改,给我国公司法律制度带 来如下重大变化。 第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与设立董事会一样,成为机构设置的一般原则规定,不再有“经营规模较 大的”限制,并明确了职工代表担任监事的最低比例,即“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第二,增加罢免董事、高管人员的建议权。通过法定的罢免建议权,对公司决策与执行机关的监督力度大 大增强; 第三,法定作为董事会主持股东会职权的替代机构。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打破董事会不作为时出现的机构僵持局面; 第四,股东会会议上的直接提案权。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表决事项,监事会与董事会具有同等的提案权, 监事会取得提案地位; 第五,代表公司的诉讼权。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监事会应股东要求,具备法定诉 讼资格; 第六,参与董事会并议事的更大自主权。参加董事会会议并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或监事不再是被动 无为的陪衬角色; 第七,调查权及运作费用的明确。通过财力的支持与保证,使对公司事务监督权得以落实,具有自主性、 可操作性; 第八,股份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成为章程明文约定的内容,一般不得缺少。 应该看到,修改后的公司法在公司治理方面允许监事会与独立董事两种监督制度并存,监事任职的专业条件未如独董条件明确,以及未明确彼此职能的界定,仍然为日后新法施行实践一段时间之后,留有进一步 审视与完善之空间。 论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公司成为现代企业中重要的、典型的组织形式。而发挥公司在现代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主要涉及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问题。所谓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是指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为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行,其自身所具有的一整套组织管理体系,这套组织体系大都是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在这种组织结构中,不同机构依据不同的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衡,形成一系列有效的制衡机制,从而发挥公司的最佳运作潜能。这里,笔者拟对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问题进行探讨。 一、 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概述 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旨在于明确划分权力机构、经营管理机构、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权利、责任和利益,确立几者之间制度的有效运作。其中股东大会是全体股东组成的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股东利益进行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意志的执行机关;经理层是依法由董事会聘任的经营日常事务的机关;监事会则公司的监督机构,行使监督权。在具体的治理结构中,公司的所有者将自己的财产交由公司的董事会管理,并通过组成股东大会来行使权利;董事会作为拥有执行权和治理权的常设机关,全权负责公司的经营活动,拥有支配公司法人财产、任命与指挥公司经理人员的权力,起承上启下的作用。经理层受雇于董事会,组成董事会领导下的执行机构,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业务执行权。同时,股东大会选举监事会,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业务执行情况。这样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协调运行整个公 司的运作,使公司以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参加到经济生活之中来。 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相关法理剖析 在现代公司中,法人财产权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其本质的两方面,公司制度的其他特征莫不源于此。只有具备了这两个方面现代公司才能够生存、成长和发展。因此,剖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首要就是要解决法人财产权问题。只有让法人产权制度明晰化、法人产权转让规范化、法人交易市场化,才能使公司成 为市场经济的真正的竞争主体和法人实体,建立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机制,让公司企业能独立地支配和运用法人财产权进行活动并相应承担民事责任,从而解决法人治理结构的支点问题,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同时,我们还应注意到,公司又是一个由股东、董事、经理、职工结成的多元利益共同体;分配和协调好各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受益、决策、激励、风险等问题才能使法人治理 结构内的各个不同机关发挥最佳效能。相关的公司机关的存在和运作的理论基础有以下内容: (一) 以股东主权为基础的单边治理理论 1、股东主权主义。该理论认为公司是股东组成并确保股东能够利用公司组织最大限度地盈利的联合体,并且股东是公司的最终所有权和公司利益的唯一享有者。这样,只有股东才是公司治理的主体,而那些被现代公司理论称之非股东的利害关系人则被排除在治理主体这外,经理层只是股东的延伸,它为股东的利益最大化服务并满足股东对利润的无限的追逐;对其怠懈、无能以及道德风险等内部人问题也只能由股东 来校正。 2、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的信任——托管关系。在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关系上,一般认为,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是以信任为基础的,股东基于信任,选举董事代他们经营公司业务而不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务,董事是股东的受托人,承担受托责任,为股东的利益执行经营管理公司的各项业务的执行管理职能。但这种传统的以股东大会为中心的制度已逐渐为“有机体理论”所代替。所谓“有机体理论”是把公司看成一个有机整体,主张公司组织机构的权力是国家法律直接授予,并非来自股东大会的委托。在这种法律思潮的引导下,各国公司法纷纷强化董事会的权限,适应公司经营管理专门化、高效化、快速化的客观需 要,进一步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 3、董事会与经理层的委托——代理关系。董事会以经营管理知识、经验和创造能力等到综合素质为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挑选和任命适合本公司的经理人员。经理接受董事会的委托,便有了对公司事务的管理权和代理权。这委托代理关系具有以下两个特点:首先,经理人员作为委托代理人,其权力是受到董事会的委托授权的限制的。其次,公司对经理人员是一种有偿雇用,经理人员须履行其义务,董事会有权对经理的经营情况进行评判。但即使是对两者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做出明确的规定,也无法遏制经理人员对公司的控制权的恶性膨 胀,因此,如何对其加以改善已成为一个日益突出的问题。 (二)以利益相关者为基础的理论 1、共同的所有权理论。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依赖于技术革新的支持,公司企业不再单单是由建立在股东或财产所有者的联合体基础上单一种类的公司,而是由财产所有者和人力资本所有者等相关利益所有者共同组成的。对所有权的享有的主体是多种类的。甚至有时,与物质资本相比,现代社会中的人力资本正发挥着更加重要的作用。这种作用在知识密集型的公司的体现尤为明显。共同的所有权理论把人力资本与金融资本两者者结合起来,有利地调动公司的人力资本所有者等相关利益者的积极性,也迫使公司法人在 治理结构方面做出适当的调整。 2、经济民主理论。在传统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理论中,公司民主只是一种资本民主的反映,雇员等其他利益主体被排除在公司民主和法人治理结构之外。但是,随着民主理念的不断扩展,这一理念也必将在经济生活中有所体现。例如欧盟在《公司法第五号指令(草案)》中规定了四种可供成员国选择的模式,显示为其强制执行职工参与制度的决心。在日本,尽管雇员参与制度尚未被立法正式认可,但是民主意识已经在公司制企业中有所发展,原本由资本所有者和经营者承担的责任已被广泛地嫁接给广大从业人员,“全 民参与”已被看作日本公司制的根本特征。 三、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的历史发展及其趋势 普遍认为,公司的历史始于是1600年、1602年英国和荷兰的特许贸易公司。而法人治理结构是随着公司制企业的出现而形成,并在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挥巨大的作用,维护了股东等相关利益主体的权益,促进公司内部各机关活动的顺利开展。纵观其历史,各国公司法均有削弱股东大会权力加强董事会权力的趋 势,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出现了新的特点。 (一) 股东大会中心主义的弱化。 早期西方各国普遍采用股东大会中心主义的法人治理结构,这与当时公司的规模小、业务简单,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高且股东人数少,易于参与公司管理和决策的基本状况相适应。但是,由于新情况的出现,导致“股东大会中心主义”的弱化。首先,公司的经营决策运作必须由具有专业知识的董事或经理来进行。毕竟,公司的经营活动是一项复杂的专业性的活动,大多数股东在这方面知识是贫乏的,无力运转。只有这些专门化的人才才可能面对激烈的竞争,于是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逐渐从股东大会转移到董事会甚至是经理层手中。其次,股东的投资理念发生变化。由于小股东的大量存在,股东的“白搭车”心理和“关心公司不如关心股市”的实惠态度逐渐成为普遍现象,致使股东大会的决策能力迅速下降。大量统计资料显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的热情已降低,许多股东根本无意参加。再次,知识经济的浪潮对其形成极大的冲击。资本主义早期,传统地认为经济的增长绝对的取决于物质资本的投入,物质资本的积累是经济增长的唯一源泉。但在“知识经济”的时代下,物质资本的价值和重要性正在明显下降,知识因素的力量逐渐超 越物质资本的力量而占据主导地位。 (二) “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强化及其不足 在“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弱化的情况下,董事会的权力日益膨胀,不再只限于公司意思的执行机关,各国的公司立法纷纷顺应这种潮流,由“股东大会中心主义”转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美国示范公司法》中规定:“一切公司权力应当由董事会行使或在它的许可之下行使,公司的业务和事务也应当在它们指导下经营管理,董事会只受章程所载明的限制的约束。”这样,股东大会的权限就相对狭小,另外,《德国股份公司法》,《法国商事公司法》中也明确规定了董事会的中心地位。然而,“董事会中心主义”在发挥其作用的过程中也暴露也一些弱点:第一,在监督方面,受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困扰。选择聘任公司的经营者和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监督是董事会的重要职责。在实践中,经营行为的不确定性和董事专业知识的缺乏使董事会不能很好地履行该职责,造成由于选任的经理的信息不了解,使不称职者被选为高层经理即逆向选择;或者经营者违背董事会的意志、决议进行经营的道德风险。因此,信息不对称问题极大困扰着董事会,影响到其经营、决策、监督。第二,“搭便车”削弱董事会的作用发挥。由于现代公司中的小股东众多,他们不可能耗费相当的成本来经营管理公司,于是就选举董事会并由董事会来监控经营者。这就导致搭便车问题即很多小股东享受了积极监督经理行为的股东带来的便利,在这种情况下,必定使股东对 公司的监控能力减弱。 (三)职工参与制度日益得到认同与重视 在“股东大会中心主义”日益弱化,“董事会中心主义”不断强化却问题百出中,职工参与制度日益受到理论界与司法实践的认可。面对科技文明,如何调动劳动者的工作热情,激发其为公司贡献聪明才智,许多市场经济国家推行了公司职工持股计划,把人力资本与金融资本相结合,让职工参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有学者认为,其理论基础是基于人力资本所有权理论和经济民主理论;也有学者认为答案在于公司利益是股东与工人利益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有机结合体。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本质上是相同,其从不同角度分析了职工参与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职工参与公司机关增强职工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影响力,有助于实现股东利益与职工利益间的相对平衡,预防、减少和化解劳资纠纷,促进公司的经济民主和秩序安宁, 共同为公司创造最大化的利润。该制度必将为各国所采用。 四、健全和完善我国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我国在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方面的立法研究和司法实践起步较晚,与世界先进国家存在差距,但我国处于社会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时期,通过完善公司法上的有形公司组织结构,健全公司法人结构应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以,当前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应当在现有的公司法对公司机构的权力的分配与制衡的基础理论上再进行突破与发展,摒弃那种股东或物质资本者联合体的公司理念而代之以公司的利益相关者理论。 现笔者就从我国目前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现状提出一些健全和完善的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司企业的产权结构 现代公司制度中,投资者所有权转化,分离为股权和法人所有权,而在公司运行过程中,股权与法人所有权、法人所有权与经营权进一步发生分离,从而形成股东、公司法人、公司经营者间的产权关系。我国的 公司制改造是在传统的国有企业基础理论上运行的,不可避免地带有产权过份集中的烙印。产权的过分集中导致国有公司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出现两个方面的偏向:一方面企业经营者的自主决策权并未真正落实,政企不分;另一方面则是对企业经营者的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从而产生所谓的“内部人控制”的现 象。 对于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存在的问题归根到底是由国家股的比重过大造成的,对国家股的比重要做出适当的调整,实现国有股的法人化是当务之急。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中,并没有要求以国家股占绝对优势来体现公有制的主导地位。其只规定股份可区分为国家股、法人股和个人股。笔者认为即使为维护我国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也只需在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和公司企业中控股,其它的一般性的行业和公司企业不宜作具体的规定。实行国家控股的法人化的具体思路:(1)将一部分国有股出售或转让给有关法人,变国家所有权为法人所有权。该作法既有利于降低国有股权在公司股权结构中所占的比例,又能进一步发挥法人股东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优势;(2)不改变国有股性质,将部分国有股权委托给专业性的投资公司经营,行使国有股的权利,其中包括以国有股代表的身份参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3)以一定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为基础,成立国有资产控股公司,将原先由各级政府行使的国有资产所有权,统一委托给 这些国有资产控股公司,让这些控股公司出任国有股的股权代表,来参与公司法人的治理。 (二) 从实际出发,健全有中国特色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在我国现行的公司立法中存在着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的权力划分同各自的地位不相吻合,监事会职权的 力度不足等问题。对这些问题应予以完善和健全: 1、进一步发挥股东大会的作用。在股东大会中切实搞好个人、机构法人和国家控股公司股份的比例,确保经股东大会选举出来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能维护好公司的利益。股权结构合理,即不受任何单独股东控制的股东大会是公司真正的最高权力机构,能有效地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经理人员实行监督约束。如果董事与监事不能发行好自身的职责,可以由股东大会对其罢免;如果发现高层经理人员不能通过经营管理 使公司获得良好的发展,股东大会可对其进行批评并通过对董事会施压而对其解聘。 2、完善我国的董事会制。董事会是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置是否科学将直接影响治理结构的运作。完善董事会制度,首先,要提高董事会的组成人员的素质,而且要在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人数上安排恰当的比例。其次,要优化董事会功能,在法律明确赋予其职能、权限、责任、利益,建立起一种责、 权、利相互制衡的机制。再次,优化董事会的决策程序,使公司的决策体系科学化、规范化。 3、加强监事的职权力度。目前立法中对监事会的规定过于 概括,不利于有效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要 对职权进行加大,赋予其业务监督权、财务检查权、公司代表权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力。 4、规范经理层的运作机制。规范经理层的运作要完善经理聘任制,确立竞争机制,保持经理阶层的独立性,使其在经济利益上具有独立性,在企业分配制度上保证经营者的收益分配,将其收入与资产经营状况 挂购,并建立一套对经理阶层有效的评价体系。 (三)实行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制度。 从国外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发展趋势来看,职工参与公司治理,既是人的“经济价值”提高和民主理念向公司内部延伸的结果,也是为了缓和劳资冲突以提高公司的组织效率的需要。基于我国国家性质,让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结构是必需,也是必要的,充分体现职工的主人翁意识。但是我国的《公司法》只规定了监事会中应当由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参加,对于职工参加董事会问题缺少立法的确立。笔者认为,对于职工参与公司机关制度的推行应考虑以下几方面,第一,扩大职工参与公司机关制的适用范围,并在立法上要对该制度普遍地给予确认。对于公司达到一定规模的即可要求由一定比例的职工参与管理。第二,将公司权力机关所拥有的权力平等地分配给人力资本所有者和非人力资本所有权者。只有平等地享有权力,在行使公司权力时才能达到平等,职工参与到公司权力机关这一制度才会有实际的意义。第三,建立保障职工参与公司机关的相关制度。毕竟,职工在参与公司权力机关时,处于弱者的地位,对充分地行使权力有后顾之忧,规定一系列保障职工利益的制度,解决其顾虑,职工才能真正起到参与公司管理的作用。 (四) 允许银行等金融机构介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完全有能力介入到公司权力分配当中去。从目前各国的立法及实 践上看,银行等金融机构参与公司法人治理模式有德日模式与英美模式两种。德日模式,由于德、日的银行与企业有着密切的联系,银行参与公司机构得到法律上的支持,经常对公司的决策、经营作出影响;英美模式中,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持股来达到其左右被持股公司的目的。基于金融机构拥有强大的信息优势和监控能力的考虑。我国在情况许可的条件下,应对于商业银行战略性持股的行为进行法律确认,这对于我国解决国有企业改革遇到的问题有极大的帮助,国有企业债务负担沉重是一个突出的问题,国有商业银行要求企业清偿债务的工作困难重重。可考虑对商业银行的债权进行股权的转化,由商业银行对公司进行评估,经权衡利弊,做出是否对公司 进行债转股的决定。如果是,则银行介入公司的内部治理机构,进 行权力渗透,干预公司的经营活动,促使其经济状况的好转,达到原先的要求偿债的目的。 商业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分类及特征 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根据“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会计恒等式说明, 所有者权益是企业的资产总额减去一切负债后的剩余资产,因此又称“净权益”。 一、所有者权益的分类 所有者权益可以按经济内容和形成渠道分类。 1(所有者权益按经济内容划分,可分为投入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四种。 (1)投入资本是投资者实际投入企业经济活动的各种财产物资,包括国家投资、法人投资、个人投资和外商投资。国家投资是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的资本;法人投资是企业法人或其他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的资本;个人投资是社会个人或者本企业内部职工以其合法的财产投入企业所形成的资本;外商投资是国外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 投入的资本。 (2)资本公积是通过企业非营业利润所增加的净资产,包括接受捐赠、法定财产重估增值、资本汇率折算差额和资本溢价所得的各种财产物资。接受捐赠是指企业因接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现金或实物等捐赠而增加的资本公积;法定财产重估增值是指企业因分立、合并、变更和投资时资产评估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资产价值与原账面净值的差额;资本汇率折算差额是指企业收到外币投资时由于汇率变动而发生的汇兑差额;资本溢价是指投资人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认缴资本金的差额,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溢 价净收入及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本的溢价净收入等。 (3)盈余公积是指企业从税后净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盈余公积按规定可用于弥补企业亏损,也可 按法定程序转增资本金。法定公积金提取率为10,。 (4)未分配利润是本年度所实现的净利润经过利润分配后所剩余的利润,等待以后分配。如果未分 配利润出现负数时,即表示年末的未弥补的亏损,应由以后年度的利润或盈余公积来弥补。 2(所有者权益如按形成渠道划分,可分为原始投入的资本和经营中形成的资本。原始投入的资本包 括投入资本和资本公积,经营中形成的资本包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二、所有者权益的特征 所有者权益与债权人权益比较,一般具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 1(所有者权益在企业经营期内可供企业长期、持续地使用,企业不必向投资人返还资本金。而负债 则须按期返还给债权人,成为企业的负担。 2(企业所有人凭其对企业投入的资本,享受分配税后利润的权利。所有者权益是企业分配税后净利 润的主要依据,而债权人除按规定取得股息外,无权分配企业的盈利。 3(企业所有人有权行使企业的经营管理权,或者授权管理人员行使经营管理权。但债权人并没有经 营管理权。 4(企业的所有者对企业的债务和亏损负有无限的责任或有限的责任,而债权人对企业的其他债务不 发生关系,一般也不承担企业的亏损。 试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 近年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一直成为理论界、法学界关注和讨论的焦点。本文从公司治理结构的传统理论——股东本位论及其局限性入手,分析了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的现状,针对公司法人产权制度的混乱、公司组织机构相关立法的缺陷以及公司法人治理主体的不合理性,提出了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原则。建议确立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制度,彻底摒弃传统的股东联合体的公司理念,尽快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相关立法,并实现公司的多元利益共同体理论模式,大力推行职工参与制度,允许银行参 与公司治理。从而加速企业公司制改革进程,促进经济快速发展。 关键词:公司 法人 治理结构 产权结构 多元利益共同体 公司是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是现代企业中重要的典型的组织形式。在现代公司制度中,其核心制度就是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从法学的角度讲,公司治理结构是指:为维护股东、公司债权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保证公司正常有效地运营,由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组织结构间权力分配与制衡的制度体系。传统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认为只有股东才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主体,那些被现代公司理论称之为“作股东的利害关系人”则被排除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之外。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公司理念不断更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已经常常成为人们关注和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针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 存在的缺陷,对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进行简要分析,以建立真正有效的治理结构。 一、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传统理论及局限性。 1、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传统理论概况 公司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物,传统的公司理论将公司定义为一个由物质资本所有者组成的联合体和他们嫌钱的“工具”。公司作为营利性的社会法人,其权利的基础首先要有物质所有者(股东)的出资。公司在营运中所要确保的,当然首属股东的利益,即股东通过什么机制迫使经营者将公司利润的一部分作为回报返还给自己,以及如何约束经营者的行为并使其在股东的利益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这就是传统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所要处理的问题。在股东共同出资构筑公司资本基础的同时,作为出资者自身权益的必然要求,出资者的共同意志便成了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权力机关的立法源泉。但股东对公司直接占有和控制是不现实的。早期由出资者兼经营者的做法无法满足公司自身生存发展的需要,现代公司的主要特征就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于是股东大会便选举董事会,并由董事会代表股东行使公司权力。其中包括为公司选择有经营能力的高层经理和对经理的行为进行监督.这样就形成了两种法律关系:即公司委托董事管理与经营公司财产,董事由此取得对公司事务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权。董事作为受托人负有忠实义务和善管义务(普通法系一些国家则认为董事会与股东大会之间是一种信托关系;即董事会作为股东的受托人,对股东负有信托义务,负责托管股东的财产并对公司经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以维护股东的利益。这种信托关系有涵盖董事的对内和对外的关系,而前一种委任关系更侧重于内部关系。另一方面,董事会与高层经理之间被认为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即董事会以经营管理知识,经验和创造力为标准选择和任命适合于 本公司的经理人员作为董事会的代理人,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并接受董事会监督。 可见,以股东本位理论为支柱而构建的传统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试图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人员之间权力分配与制衡的关系,来实现股东对公司的最终控制。然而,传统的公司法人治理模式却遭受了理论与 实践的挑战,已难以适应现代公司发展的需要。 2、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传统理论的局限性股东本位作为一种固有的观念,即认为股东对公司的经营享有最高直接控制权,他们是选择并控制公司董事的“市民”,这些被称为董事的“议员”,是股东的代表并为股东的利益而工作。董事会选择公司的最高管理者,最高管理者再选择其他人员主持公司的日常工作,然 而股东本位原则的局限性日益突出,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社会经济发展进程来看,受所有权保护的生产要素(即所有权的客体)是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而不断调整的,谁拥有这些生产要素的所有权,谁就拥有相应的权力。在封建社会土地是最重要的生产要素,所以土地主是最有权势的。在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初期,由于当时经济增长主要靠投资增长的失去而物质资本的短缺则是经济增长的主要制约。资本代替土地成为了最重要的生产要素,而资本家是资本的所有者,因此,为了实现经济增长,必须对资本家的权利进行强有力的法律保护,于是股东本位的公司体制便应运而生了。但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资本供给是日益丰富,而工业和技术发展所需要的专业知识越来越复杂, 比物质资本更稀缺,知识、技术等“精神力量”正在各方面超过物质资本的力量而呈上升趋势。以物质资本为基础生产也随之转向了以知识为基础的创造活动。公司内部的人才资本、资源及知识的积累是公司获得超额利润的关键,公司的成长及兴旺取决于拥有专门知识这一决定性生产要素的人,即取决于人才的竞争。所以,如果仍然固守传统的股东本位理论,忽视人才资本所有者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 将会严重影响开发中心产生长期的收益。 其次,确立的股东本位原则已不符合现实,股东会形式化,虚空化的趋势不可逆转。早期各国基本上实现股东会利益,股东会当然有权决定公司的一切事务。当时公司规模尚小,业务相对简单。或者原来就是由家族统治和经营,还没有形成经理阶层的土壤和条件,近现代尤其是二战以来情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随着科学技术进步,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企业间竞争的加剧,大规模现代化股份公司不断涌现,加上证券市场的高度发达,公司股份的日益分散,以及公司经营趋向复杂化、专门化、使得众多大公司的实际控制权逐渐从股东转到管理者手中。有的外国学者断言“没有控制权的财产所有权与没有财产所有权的控制权乃是股份公司发展逻辑归结。”这是因为,股东会是一个非常设性的合议制机构,只能通过股东会议来决定公司事务,但实际上不可能经常开会。所以,股东会中心主义不可能适应公司所面临的纷繁复杂的,瞬息万变现代经营环境股东往往不是经营管理专家,又不熟悉公司业务的细节,股东会全权管理公司难免隔靴搔痒,不得要领,导致公司在残酷市场竞争中陷入被动,甚至遭到淘汰(公司规模庞大,股权极其分散,致使任一股东无法加以控制,高度发过的证券市场又使得投资都随时可以买进卖出任一公司的股份,绝大多数的股东与其关心公司的经营管理和股东的投票权,还不如更注重于股价的涨跌变化,以便把握行情,通过股票买卖迅速获利。所以,如果仍然固守股东本位的传统理论,由股东会来控制整个公司,根本无法 满足公司自身生存发展的需要。 最后,传统的股东本位原则与现代民主理念格格不入,众所周知,民主的首要含义在于参与,然而在股东本位的公司体制里,公司民主只是体现了一种资本民主,即只有那些拥有公司物质资本的人才有权利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而公司中从事财富创造的雇员被排除在公司民主和法人治理结构之外。这种资本民主既不利于提高雇员的劳动积极性,可能激化劳资冲突,又增加了公司的管理成本,损害 了公司的组织效率,随着民主理念不断向公司内部延伸,股东本位原则势必日趋衰落。 二、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现状 与传统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一样,在我国公司法人结构中起着主要作用的是,公司法人有形的公司组织结构,即公司内部机构的分权制衡机制。目前我国公司内部机构的组成、职权以及它们之间相互制衡关系,主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范的。我国公司法是以股东本位这一公司理念为指导的,遵循了传统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与高层经理之间权力分配与制衡关系,因此难以摆脱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传统理念 的不利影响,在实践中暴露了法律适用中存在的不足: 第一,当代主要发达国家对股东本位论在立法和实践中被修正的同时,我国法学界却将其作为有关公司定义的范式和公司立法的指导思想,尽管传统的股东联合体的公司定义形成于“资本基本主义”这一特定历史时期,并且已经受到当代公司理论的扬弃,但是这一定义突出所有者的优先保护和股东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优越地位。我国目前无论是原国有企业改制而成,还是新创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资产一进是各类公司资产的主要组成部分,人们普遍认为在公司理论和公司立法中突出股东的主权地位有利于保护国有资产。因此,无论是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还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法律建设,都受到了这种传统理论的影响,使我国的国企改革和公司立法陷入了难以摆脱的困境。我国公司法是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模式初期提出来的,带有很深所有制烙印的公司大量存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原则,实践中演变为国有股占公司总股本的绝对多数。重视股东权益,换而言之,就是强调国有资产的控制 地位,这也是公司法第,条理论论据。 第二, 关于董事会存在的缺陷,主要有以下方面: (1)董事会的产生和运作不规范。我国公司法规定,企业的经营决策由董事会决定,公司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但一些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实际上董事就产生了。董事长的选举多是上级任命或选举之前与主管部门协商,征得上级主管部的同意,董事的任命或解聘虽然也由股东大会来决定因素,但实际 上董事传经的产生具有相当大的随意性,由政府机构指派。由于没有立法、没有合理的报酬,董事往往不敢或无独立行事的功能,使董事会、变成承转上级行政领导命令的傀儡,失去了董事会应有的作用。 (2)董事会的构成不合理。如何有效地发挥董事会的作用,最重要的取决于董事会的人员构成。董事应当具有本公司经营的专门知识和经验。理想董事人选是企业和金融机构的高层管理人员,以及法律、财产和教育方面专家,而我国公司董事大多是党政干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人员,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往往合一,常常是一班人员两个机构,董事会相当于管理委员会,所以我国董事会的职能主要是管理职能而不具有监督职能(董事长对内应是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开会的主席,对外代表公司。由于我国大多董事长成为事实上的委派,董事长兼任国有企业国有资产代表的身份,很容易把企业引向老路,使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更 无法代表企业。 (3)在董事的任职资格方面,我国公司法对于公司董事是否必须是公司的股东,没做出规定。目前有许多股份公司的董事并不持有本公司的股份,缺少这样积极条件,他们很难真正履行忠实的善良管理者的义 务,这与公司利益与董事个人利益缺乏内在利害一致性有关。 第三, 监事会的监督作用不到位。监事会应是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一个相当重要的组成部分。我国公司法第54条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或者监事的职权作出详细规定,该法第三节甚至专列监察院事会一节,监事会均享有既监督公司财务,又监督公司业务的权力,监事还可以专列席董事会会议,丛一定意义上讲,监事会是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代表股东对董事、经事等经营管理者行为进行约束的常设必设机构,但是从下面几点可以看出我国立法没能确立一种确保监事会监察权有效行使的法律保障机制,致使 监事会的营运失去了可操作性。 1、我国目前由股东选举的监事,大多为国有资产或国有法人资产的代表,而非个人资产代表,监事对公司的经营状况经营效益缺乏一种内在的密切关注。而且监事的任职基本上为兼职。公司最高决策者和经营者与公司监事往往来自于同一出资单位,仍保留着一咱残存的上下级关系,这种关系所具有隶属性,也使得一些监事无法或不敢大胆行使监督权,而听命于董事会或董事长的安排和指挥。一些依法须履行职权,如监事会的作报告等,也往往由董事会或总经理代劳。可见,监事会的监察权行使因此而大打折扣。 2、监事会法定职权的行使因缺乏必要的实施手段而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我国《公司法》第26条虽然也规定了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监察权,对董事、经理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权,对董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请求纠正权,以及如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权。但对这样法定职权如何得以有效行使,立法并未提供充足的保障手段。同时,即使公司要对董事提起诉讼,公司法也没有规定由监事对董事提起诉讼。这些均削 弱了监事会应有的职能。 3、因监事会行使监察权所必须支付的费用得不到应有的保证,也使得监事会监察权的行使往往成为不可能。监事会监察权的行使主要针对的是公司的业务的财务,为此监事会在行使监察权时往往需要聘请律师、会计、审计师等参与具体工作,并需支付合理费用。由于公司对这些费用承担与支出未做出规定,所以实践中一些公司的董事或经营,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支付该笔费用,使监事会的监察活动难以进行。 第四,忽视职工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在股东本位的公司理念基础上形成了公司体制中,公司利润的创造者是被排除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之外的。尽管我国公司法从维护职工权益强化职工民主管理权及民主监督权出发,规定了监事会中应有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但在现实情况下由公司或工会出面提名选举的职工监事,因其要么存在一种内部行政隶属关系,要么存在一种雇用关系。立法对职工监事因行使监察权可能受到利益侵害未给予任何应有的法律保障。因此,职工参与公司法人治理这种情况是毫无现实意义的。我国现行的以股东本位理论为基础而构建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质上是否定了人民享有广泛民主权利和崇尚职工是企业主人的社会主义性质,与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国情不符,而交所有权特别是国家所有权绝对化,结果职工的利益不能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框架内得到有效保护。在公司资产中,国有资产固然重要,需要得到法律保护,但国有资产一旦失去劳动者的劳动以及劳动者所具有的专用性技能即人力资本,它将在经济上毫无意义。同时也无法有效利用职工能比较“廉价”地观察到经营者的行为而对其监控 的有利条件。 第五,对小股东的权益保护较弱。我国公司股权的绝对集中,使得对国有股权外的其他小股东保护较弱。 股东是通过股东大会来行使对公司控制权的,而法律只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这样国有股所占比重过高的公司,小股东因对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不感兴趣而不出席股东大会,使之形同虚设。我国这些传统的法律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无论与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还是与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演进方向都存在差距,使得公司治理在实践中出现了问题,严重阻碍了我国公司立法和公司发展。 这已充分表明了要对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完善的必要性。 三、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 由于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多方面的缺陷,给公司治理带来诸多严重的不良影响。如何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并在此基础上借鉴国外当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一些有效经验,来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则是我国当前法学研究和公司立法的一个重要课题。 1、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思想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迫在眉睫是从根本上突破我国公司产权结构的局限,彻底摒弃传统的股东联合体的公司理念,而代之以公司的多元利益共同体理论。具体 而言,分两个方面: 一方面,我国的公司产权结构与公司法人制度不相适应。众所周知,现代意义上公司在法律上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权利义务主体。其独立的人格必然要求公司须有自己的财产。公司的财产最初来源于出资者出资。出资者一旦将自己的财产投入到公司,便对其投入到公司的财产丧失了所有权,该财产便成为了公司的财产。换言之,公司对出资者投入到公司的财产享有了所有权。而出资者以其向公司投入财产丧失所有权为代价,换得了股东权,出资者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股东股权与公司法人所有权的关系体现了公司产权结构。而我国公司立法强调是,国家投入到公司中国有资产,其所有权并不发生转移和变化,而是仍然属于国家所有,公司法人只享有法人财产权,而不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可见,理顺公司的产权关系,就是摆正国家股权和公司法人的财产权的关系,使之与公司法人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现代企业改制的实践相适应。 另一方面,所谓多元利益共同体是指公司是一个由股东、董事、经理、职工及公司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多元利益主体所结成共同体。以公司的多元利益主体理论为指导来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仅是为了适应国际潮流发展的需要,更重要是为弥补我国现行公司立法的不足,以摆脱股东主权论的不利影响。 这将有利于克服传统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局限性。 2、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具体措施由于我国公司制度建立的时间不长,要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需要一个过程。在上述思想的指导下,当前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具体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确立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制度。确立法人财产所有权制度,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创新和完善,有以下几种好处:(1)可以消除国家股、个人股之间的障碍,为打破股权主体之间的身份界限,以股权内容不同划分规范的普通股和优先股,真正实现同股同权,同股同利;(2)可以改变目前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中将国有资产沉滞的做法,在制度上为盘活国有资产提供可能性。既然公司并非国家所有,国家只有股权,股权就可灵活转让,从而消除了股份的“公”、“私”壁垒,得以实现国有股权和其他股权之间的转换和流通,推动了股份的社会化、平等化。而国家股权的转让,仅仅涉及国有资产的重新配置,根本无关乎国有资产公变私的敏感问题,具体操作也就变得方便灵活,资本只能在 运动中才能增值。 第二, 完善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董事会制。(1)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会的构成。目前由于我国公司董事会成员中,来自公司管理层的内部董事占大多数,即使有外部董事参加,也多是上级主管部门任命的成员,这是不很科学的。公司内部董事的构成应包括党组代表以及职工代表在内,既要保证公司战略规划可行,又要体现我国职工民主参与管理的特点;(2)强化董事会的责任。董事会要对全体股东负责,对企业投资方案进行严格审议,再决定是否投资,如果经过董事会的决议导致决策失误,董事会要负决策失误的责任。我国建立一种董事会与总经理相互制衡的机制,即总经理的地位、荣誉与企业成败密切相关,也与董事长及全体董事的前途、名誉紧密相连,这样他们才会真正对选择总经理的成败负责,才感到有压力。(3)我国公司立法以应对董事资格股份条件作出规定。要求董事自被选任时起一定时内必须个人持有一定数额的公司股份。这个规定,一方面可以从经济利益方面强化董事对公司的关注力;另一方面也可以将资格股作为担任董事的质押品,如出现董事违反应尽责任与义务时,可将其资格股作为对 公司的直接赔偿。 第三, 保障公司监事会有效地行使监督权。为使监事会能有效行使监察职权,我国公司法对监事会的组成及职能增加以下规定:1、增加对监事的身份资格限制性的规定。除监事会应有一定比例职工选举监事外,股东监事应占一定比例,而且监事会主席与公司董事长、经理不能出于同一股东单位。2、监事会在其成员中必须至少选任一名执行监事,由其履行日常监督职能;必须有精通业务、财务、法律人员。3、监事会有权对公司财务和业务状况进行调查和检查,并有权要求经营者作出有关报告。对执行业务的董事、经理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行为的,监事会有权要求其停止并予以纠正,同时还有义务对此以书面形式向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作出说明,若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或个别股东申请,监事会有权代表公司在法定期间内进行诉讼。4、我国公司立法应明确规定,监事会可根据需要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师等协 助其审查和调查,由此而发行的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第四,大力推进职工参与制度。随着股东的主权地位日益衰落,作为人力资本所有者的雇员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日趋增强,职工参与制度日益得到各国立法的认同与重视。职工参与公司治理,既是人的经济价值的提高,也是缓和劳资冲突以提高公司的组织效率需要。职工是企业的重大利害关系人,他们对公司有长期的人力投入,并承担了相应的风险,应该有自己的代表参与公司的决策。为了充分发挥职工的主人翁意识,更应当创造条件让职工参与公司法人治理:一是要发挥好职代会及工会在公司中的作用。公司企业职工整体利益与国家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在具体利益上,由于牵扯到职工自己切身利益企业内部可能产生一些矛盾,这些矛盾是正常的,也是企业必须加以解决的,因此需要有职代会、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职业领导人进行协调。二是应大力推行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制。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是职工委派自己的代表,通过股东大会进入公司领导机构,是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也是职工维 护和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体现。 第五,完善股东大会的运作规则。在我国公司实践中,出现了股东大会形式化现象,这种形式化现象主要表现在:有些公司的股东大会被大股东操纵控制,股东大会变成了“大股东大会”;有些股东依法请求公司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但董事会拒绝召集,人民法院由于缺乏明确法律规定,又不肯责令公司董事会召集;由于小股东出席股东大会负担费高,致使股东大会出席者寥寥无几。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权力机构的法律地位没有得切实的落实。鉴于《公司法》对于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语焉不详,为确保股东大会运转的 民主化、科学化,有必要完善股东大会运作规则,内容主要如下: (1)规定股东大会出席股东最低法定人数。《公司法》第106第2项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但未规定出席股东的最低法定人数。为预防大股东滥用 资本多数的表决权,应就股东大会的不同目的事项规定相应的最低法定人数。 (2)降低股东行使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的持股要件。《公司法》第104条第3项规定行使该权利的股东须持有公司10%以上的股份。在资本规模巨大的公司中,该持股要件未免过苛,应将持股要件降低。股东在请求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未果时,有权向法院起诉。法院有权责令公司限期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3)为了防止大股东操纵股东大会,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大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应建立限制表决权行使制度和累积投票制度。法律应允许公司在其章程中对持有股份达到其总股本一定比例以上股东表决权的行使做出限制。法律还应规定,股东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和监事时享有累积投票权,以保障小股东将代表其利 益和意志的代言人,选入董事会监事会。 (4)为避免大股东或董事会独占股东大会的提案权,使小股东关注问题在股东会上引起众股东重视,应 赋予股东提案权。 第六, 允许银行参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德国、日本,银行通常既是公司最大的债权人,同时又是最大的股东。银行通过与公司之间日常的财务联系使得银行容易得到有关公司经营更多的信息,有利于监控经营者的行为。银行具有住处优势和监控能力,也受到了美国法学界的重视。我国优先利用银行天生所具有信息优势,并将银行行为公司法人的治理主体,已具备了相应的法律基础。我国1994年的《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已明确规定,企业只有选择一家银行作为基本开户行,从而为我国商业银行拥有公司更多的财务信息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1996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出的《关于进一步改进国有大中型企业金融服务 的通知》中所规定的主办银行制度,现已逐步在我国试行。通过债转股方式,商业银行将可成为公司的监控主体。但我国又出于控制金融风险保持银行贷款业务的稳定等多方面的考虑。商业银行法和证券法禁止商业银行拥有公司的股票和实行银行与证券分离,结果形成了债权人与股东的分离,从而将商业银行排除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之外。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不发达,公司融资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还将主要依赖于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的支持。所以,我国当前应适时地修改上述法律规则所形成的股权和债权分离的有关条款,使商业银行战略性持股得到法律许可,并让银行参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致使商业银行等主要债权人的利益 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框架内得到有效保护,这将是一种十分理智而又经济的选择。 所谓公司治理结构,就是用来协调和控制公司内各参与者之间的利害关系和行为的法律、惯例和制度安排。本文旨在研究探讨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和规范及其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我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浅析 一、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公司治理结构的特点 在东南亚国家和我国港台地区,大部分上市公司的控股权被家族及其伙伴所拥有,家族控制了董事会的大权,并进而控制了经营者,其他股东及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中处于从属地位,资本市场在融资及控制公司方面的作用相对薄弱。尽管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程度较低,家族控股者能从内部控制上解决经营者的代理问题,然而,公司融资的范围较小,所有者承担的风险较大。 美英公司治理结构,是在传统的自由资本主义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此具有与这种特定经济条件相适应的特点。在美英的市场导向模式中,一方面,公司股权相对分散,主要掌握在诸如养老基金、共同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手中。这些机构投资者为了分散风险,在每一个公司中所占有的股权份额也不大,而且由于分散化的股东在监督经营上的“搭便车”倾向,内部治理的作用相对较弱。另一方面,资本市场高度发展,在融资及公司治理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上世纪90年代初美国长期经济衰退,“机构持股者觉醒”,股东和经理人员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投资者逐渐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实施股票期权制等途径,使内部监控机制及对经营者的激励作用得到重视。其模式逐渐发展为以盈利为导向、以股东利益为基础,因此,人们也称之为股东导向模式。 在日德网络导向模式中,虽然也有较发达的股票市场,但它在筹资以及公司治理方面发挥的作用很有限。另一方面,公司的股权相对比较集中,股票流通性较低,且通过交叉持股、人事交往及系列贷款方式形成网络,主要利益相关者通过这一网络对企业进行治理,其中法人大股东和银行在网络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特别是一些银行,它们从企业的大债主开始发展成为最大的股东)。除此之外,德国区别于其他国家的是,职工广泛地参与公司治理,这也是其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的重要保证。 二、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1.股权结构失衡,国有股和法人股比重偏高。我国上市公司大多数是由国有企业改制或由国家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投资新建而成,加之《证券法》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其国有净资产的折股比例不得低于65,的规定,更从制度上确保了国有股的绝对优势地位。如贵州仙酒股份有限公司在1999年进行改制上市时主发起人集团公司将其经评估确认后的生产经营性资产24830.63万元投入股份公司,占总股本的67.66,。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的特征主要有三个:一是未流通股占总股本的大部分;二是国有股一直处于控股地位;三是法人股在上市公司中比重相当高,并有逐步上升并超过国有股的趋势。由此使得持有流通股的中小股东承担着由公司的经营业绩好坏引起股价波动的市场风险,他们却很难作为股东行使参 与公司治理的权利,再加上信息不灵和“搭便车”的心理,中小股东有意无意地放弃了自己对公司的控制权;而持有国有股、法人股的股东独揽公司大权却不必承担股市风险。实证分析结果表明:非流通的国有股作为第一大股东的畸形股权结构,即所谓“一股独大”现象引起的“内部人控制”是造成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缺乏效率的重要原因。 2.产权主体缺位,代理观念模糊。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张维迎教授认为,国有企业中作为大股东的国有股缺乏所有权上的人格化代表,在产权安排上初始委托人不清,上市公司董事会流于形式。一方面,上市公司由于产权主体缺位,主要委托人和代理人身份混淆,国有控股股东对管理层直接任命,干预他们的工作,从而影响了公司的决策效果。另一方面,我国资本市场严重滞后,无法借助其对高级管理层产生强有力的约束机制,导致我国上市公司中总经理与董事长由一人兼任所造成的权力失控及低效经营现象屡屡发生,使得公司治理中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完全丧失效力。 3.独立董事数额较少,独立性欠佳。独立董事是针对一元制的治理结构而产生的。它主要是防止重叠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独权大揽,损害小股东的利益;设立独立董事的另一个(也许是更重要的)原因,是相信有经验的独立董事能为企业的治理带来利益。尽管国家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不少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但据调查,20.4,的上市公司,其董事会成员全部是内部董事;78.2,的上市公司,内部董事占全部董事的比例超过50,。就平均数来看,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所占比例只有3,,与美国的68,和英国的33,相比,形成明显的反差,因董事会人员结构不合理而导致权力失衡。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不但比例很小,仅有的独立董事也未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不少被公司聘来充当一种装饰,人们戏称之为“圣诞树上的花环”。公司主要是利用其声誉和威望来提高自己的知名度,求得轰动效应,很少让他们这些非执行董事参与重大决策,即便参与也不注重吸收其合理建议。据《中国企业家》杂志对独立董事的问卷调查显示:66.7,的独立董事认为控股股东将是正常工作的主要障碍。 4.缺乏健全的人力资本激励机制。高级经理人员的好坏决定了公司的成败。从经理人员的角度看,如果他们的薪酬只是基本工资和对已完成业绩的年度奖励,他们势必只追求短期的利益,若要使其为公司长远发展考虑,就必须有相应的激励手段。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对于经理人员的激励表现出两种倾向:一种是继续由国家掌握国有企业经理的工资总额和等级标准,这种薪酬制度不能恰当地估计和确认经理人员的贡献,容易引发优秀企业家流失现象。另一种则是在年薪制、经理人员持股制的试验中,经营者自定高额薪酬,经理人员实行自我激励。在企业产权缺位的情况下,这样易造成把国有资产无偿量化给个人等损害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三、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思考 1.明晰与界定产权,发挥董事会应有作用。公司治理的一个首要问题就是产权制度的安排。如何解决“产权主体缺位”,在以两权分离与委托代理制为主要标志的现代企业制度下,建立国有产权与企业经营之间的正确关系,关键是解决政府和企业的接合部,即界面的问题。而政府与企业的界面即国有产权的代表是国有资本经营委员会。解决了国有股的产权由谁代表的问题之后,还必须强化董事会代表股东对高层管理人员的监督和激励作用。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是董事会这个中间地带,它连接所有者和经营者两方利益,因此必须使董事会真正代表股东利益,要以整体股东利益作为决策标准,而不能使董事会变成内部人的代表。 2.平衡股权结构,降低国有股比重,改变“一股独大”现象。要根本改变“一股独大”引起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就应该首先考虑调整现有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降低国有股比例。目前理论界提出了许多加速国有股退出的方案,如国有股回购、国有股配售以及国有股转为债券等,其中国有股配售正在进行中。 同时,应积极发展私人投资者和一定量的基金机构投资者。现在自然人大股东已经跃跃欲试,不用多久他 资本玩童”的形象,届时也将使国有资本和民间资本相互制衡。 们会大批地从幕后走到前台,摆脱“ 3.完善董事会结构,挖掘独立董事的治理潜力。大凡罢免高管人员的,都是外部董事占主导的董事会。在我国目前国有股还一时难以大幅度减少、资本市场严重滞后的情况下,为了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加强对高级管理人员权力运用的监控力度,应大幅度增加独立董事的数额,并且应聘请不仅有一定的专业水准而且有高超领导才能的独立董事,因为独立董事要与其他董事一起“领导一个企业的最高决策机构”。与此同时,还必须尽可能地完善独立董事发挥正常作用所需要的条件,从而极大地发挥其监督、约束等治理能力。 4.建立与完善有效的激励机制,激发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在实行公司改制过程中,积极探索市场化的、动态及有效的人力资本激励机制,使管理者的个人权益与上市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目标保持一致,是激发高级管理人员责任心和使命感的有效方法。经验表明,在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必然有精心设计的激励机制,用以协调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矛盾。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肯定了可以试行经理、厂长“持有股权”等分配方式。为此,我们应在借鉴和研究国际经验、完善公司治理的基础上,创建对经理人员的高效激励机制。通过对高级管理人员实施股票期权制、建立动态的激励机制等来协调公司治理结构中各层面的人员关系。 所谓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指公司内部机构之间的相互制衡的一种机制。 公司制是一种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制度,正因为这种权利的分离,所以就相应的形成了公司的权利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相互制衡是指公司各机构之间由于利益和权利相互制约束缚,从而达到这样一个平衡和谐的状态。 主题词:公司, 公司法人,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一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主要包括的问题 (一)所有权人与经营管理权人的相互制衡;(二)经验管理权者内部的利益制衡。 我们要研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首先必须明确的目的和意义是:第一:有利于建立一个符合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公司制。公司制是产生于西方经济制度下的一种商业组织形式,它毕竟是在资本主义制度条件下产生发展起来的,所以就不可能完全适用于我国的经济模式。而要使之符合我们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情,就必须对公司制有一个深入的了解,首先需要了解的就是其核心问题——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第二:有利于解决现在已经出现的公司治理结构不合里的问题。例如:产权问题(特别是国有企业改为公司法人之后的产权不请,权责不明);中小股东的权利难以得到保护;董事会内部机构不合理(权利过大或偏小都影响到了一个公司的发展过程);独立董事的制度尚需完善,监事会处境尴尬等问题。 要想深入了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就有必要回顾一下公司法发展的历史,从公司立法的历史可以看到,西方国家的公司立法已有三百多年的历史。在西方早期的公司立法中普遍注意规定的是公司中的股东权限,特别是体现股东意志的股东会的权力。“谁出钱,谁管理”的原则让位于“谁出钱,谁决策”的原则。但是,随着西方经济的快速发展,将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核心机构的作法暴露出了许多问题,例如:面对市场的激烈竞争,公司需要有高效的经营决策和经营机制,公司对于这些问题,不可能有一年一度的股东大会 来解决,因此核心机构的做法,不能对公司发展方向有一个及时的决策。于是出现了公司股东权限弱化、公司董事会权限强化,核心机关由股东大会逐渐向董事会转化的趋势。 在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这种组织形式的产生发展较晚,从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从私营企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到仅允许存在国营集体企业,在后来仿效苏联建立职业化生产的大、中、小型企业相结合的生产体制,都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公司制,也就当然不存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问题,这一阶段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基于当时的计划经济而产生的,主要表现是;政企不分,权责不明,产权不清,管理不科学。 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这种组织形式,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实行改革开放政策,逐渐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司制才得以诞生,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公司的普遍建立,立法对公司进行规范就显得非常重要。于是,从1985年开始,有关部门就开始了起草公司法的准备工作,在85-89年的两次公司大整顿中,总结出了不少经验和问题,其问题是:资金不真实,政企不分,官商不分;公司组织形式混乱,公司法中的公司与企业法中的企业概念混淆,无法识别;公司内部管理和分配制度混乱,缺乏必要的监督约束机制从而导致以权谋私,职权贪污现象的产生。终于在92年5月,国家体改委等单位发布了“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以及“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这才使得我国公司法有了雏形,其中对法人治理结构也才有了具体的规定。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步伐进一步加快,政府机关对公司的越权管理与我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政策却越来越不适宜。在92-93年期间,由于人大代表和各届人士要求尽快制定公司法的呼声很高,92.8月国务院正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公司法草案,之后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的上述草案的基础上,调查研究一些地方在开办公司中取得的成功经验,并参考吸收了世界经济发达国家公司法立法的优点,征得中央、地方、法律专家、经济专家的意见,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在93年12月的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公司法诞生了。 虽然我国在公司立法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落后于资本主义发达国家,但是我们在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还是取得了巨大的发展,我们从企业产权不清,政企不分,权责不明,一人决策到以近初步形成“三机构”相互制约和分权的结构,其进步是不可否认的。 二 目前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存在的主要弊端 (一)股东股权分布不均衡。在有限责任公司中主要表现在“绝对控股人”的出现;而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则表现为“一股独大”,在一些由国有企业改制成为的公司,其公司股份中的国有股比重高达80%—90%。更有甚者,一些国有企业在改为公司制的过程中排斥其他股份的注入,不按公司法第64条“国有独资公司只能适用于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企业”的规定,将本应该成为投资多元化的公司,改为国有独资公司。这样做的后果就是股权过于集中,分布不均衡。(二),部分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流于形式。首先,国有独资公司中,没有股东大会,其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层人员都是由行政部门和党的组织部门委派和任命的,其中的大型企业集团多是国家“授权经营”。其次,由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不到位,国有股东不明确,加之现存在人事制度改革不配套,在董事、监事、经理任命的过程中没能引入竞争机制。由于“内部人”控制和国家干预过多,因此没有形成完善的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的独立和制衡关系,治理结构也就如无根之树。(三),《公司法》在治理结构方面的规定过于简单,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如对董事、监事、经理义务和责任的规定,股东之间的关系、股东与公司之间关系的规定均非常简陋,难以形成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制衡、股东与公司经营管理层的制衡关系。(四),以上问题必然导致的后果有。一是,董事权利过大,本应对董事进行制约的股东会徒有其名,其权利转移到 了董事会,而监事会的处境则更为尴尬,成为了“花瓶”机构。二是,大股东和小股东的分化日益明显,原有法律对股东的平等保护对小股东而言形同虚设,因此,现代公司对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加强对股东之间关系的调整。 三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途径: (一)主要是通过加强董事的义务来限制董事的权利,以达到消弱董事会权利的目的,从而来实现平衡董事会与股东会二者之间的关系。建立起完善的董事忠实义务。董事的忠实义务包含两项基本内容;一是对公司的诚实和善意的义务,二是不使个人义务与个人私利发生冲突。 具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完善董事禁业制度,变“绝对义务”为“相对义务”。我国公司法第61条第1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此即我国《公司法》中的禁业制度。由此可见我国对董事的禁业是绝对的。但是,将禁业作为董事的一项不可避免的义务也存在问题。最为典型的就是母子公司问题:当一家母公司将其董事或经理派往子公司担任股东代表行使股东权时,该董事或经理能否当选为子公司的董事或担任子公司的经理,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允许免除董事的敬业禁止义务。因为母公司对子公司通过股份控制最终要达到的目的是控制子公司的董事会,而几乎在所有的情况下,母公司与子公司所从事的都是同一种类的营业,这也几乎是母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重要原因。在这种情况下,不允许免除母公司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这实际上就给公司通过控股达到规模经营设置了障碍。这显然对经济发展不利。当然,母公司董事敬业禁止义务可以得到免除的重要原因还在于,在上述情况下,母公司的董事不是为自己或他人的利益。而是为了母公司的利益在经营子公司的业务。第二,禁止董事利用公司的机会谋取利益。所谓利用公司的机会谋取私利,是指董事利用从事职务行为时所获取的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为自己谋取私利。我国《公司法》第59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从该条规定的内容看,似乎可以推导出禁止董事利用公司机会为自己谋私利的规定,但也正是因为该条规定的不明确、过于简陋而使其不具有可操作性。而之所以操作性差是因为对“公司机会”确定不明。公司机会必须与公司现在或未来的经营活动有密切相关的机会,我认为“公司机会”的构成有三个要件:一是特定的时间及职务;二是优先原则;三是利益原则。特定的时间及职务是指在公司任职期内并有固定的职务。优先原则是对于同等的机会,作为公司的职务人要先给予公司。利益原则是职员必须从中获利。例如经营纺织用品的甲公司,其某一董事在为公司经营的过程中了解到,乙公司开发成功一项很有市场前景的新型纺织品,正在寻找经销商的合作伙伴,该董事没有将此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而介绍给了其熟人丁经营的丙公司,丙公司因此获利。其董事就利用了“公司机会”。第三,建立董事的忠诚职守义务。1925年英国的一个著名案例——城市公平火灾保险公司案(Re City Equitable Insurance Co,)中,一名董事以欺诈行为使该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结果法院认为该公司的其他几位董事有过失。在这一案件中,负责审理该案的罗姆法官(Romer(,()确立了被沿用许久的几条经典性原则:董事长履行职务时要表现出合理的谨慎;董事在其职务活动中必须表现出与其同等知识、经验的人所应有的技能,而不必表现出专家的技能;一个董事不需要给予公司事务连续不断的关注,他只要在其所出席的董事会上关注公司事务即刻;他也不需要出席每一次会议;董事会在履行其职务时,可以让公司其他职员处理事务,并且,如果没有正当的怀疑依据,他可以相信其他职员将善尽职守。 以上的义务其基本目的是要求董事会应当具有一定经营管理能力以及在经营管理中要尽心尽力。而在我国的《公司法》中对董事忠诚职守义务只字未提。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法律对此做出规定具有特殊的重 要意义。这样可以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保护国有股东的利益。国有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造后,国家与企业的关系变成了股东与公司的关系,理论上国家通过行使股东权控制公司,实际上是通过选举董事会成员来控制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股东权与公司法人权利之间的制衡关系,就应当全面、详细地规定董事的义务。 (二)通过实施累计投票制来提高小股东地位,通过限制表决权来削弱大股东的权利。具体做法如下:第一,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始创于美国,所谓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所应选举的董事或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的制度。据此,股东即可以将其所有的选票集中投向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通过股东大会选择管理者是股东实现其权利的重要内容,因而也体现了表决权的重要功能。在公司机构权力重心向董事会转移的现代公司中,这一点尤为明显。由于传统的一股一票和资本多数决原则使得公司董事会完全由大股东所控制,沦为大股东的附属物,人们开始采取累积投票制(Cumulative Voting)以遏制其弊端。与传统的资本多数决原则相比,累积投票制使中小股东将选票局部集中,以此方式选出代表其利益的董事,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例如,根据传统的一股一票原则和资本多数决原则,公司董事的选举将完全由大股东操纵。第二,限制大股东表决权。随着经济的发展,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实行绝对的一股一票表决权会造成表决权操纵,直接损害股东利益,从而违背一股一票表决原则所体现的平等精神。因此,现代公司法对这些特殊情况下的股份表决权进行限制,其结果是形成了两大类股份,一类是无表决权股,另一类是限制表决权股。无表决权股由以下几种情形:(1)公司合法持有自身的股份时,不享有表决权。公司股份一旦发行,发行公司是否可以作为该股票交易的受让人,一般认为公司取得自身股份由诸多弊端:造成实质性减资;破坏股份交易的公平性;可能成为经营者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工具。因此,世界各国公司法对公司取得自己股份一般采取禁止或限制的态度。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状况在近几十年来有所松动。“一些国家公司法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公司取得自己的股份是合法的:公司减少资本并注销股份而取得自己股份;公司因合并或受让其他公司的全部营业而取得自己股份;公司为实现其权利而必要时取得自己的股份;公司应特别股东大会决议中反对股东的股份买取请求权而取得自己的股份;公司为防止重大且急迫的损害而取得自己的股份等。”但是,当公司合法持有自己股份时,为了避免公司的经营者滥用自己股份的共益权与经营权,侵害其股东的利益,大多数国家的公司法均明文规定,公司就是自己所有的股份也不享有表决权。如日本以及德国等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2)享有盈余分配优先权的股份,除了优先分配的议案之外,不享有表决权。在公司发行数种股份的场合,持有章程规定的优先分配盈余的某种股份的股东可作为无表决权的股东,但是其在利润分配时优于普通股股东,同时在有盈余前提下,优先股股利往往是固定的,因此必须以放弃股东大会的表决权为代价。当然,为了保证优先权的实现,保留优先股股东对优先分配议案的表决权。(3)与表决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不享有表决权。很多国家的公司法规定,当股东会讨论是否批准某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交易时,由于该股东与所表决的议案有利害关系,为了保证决议的公正,其所持有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董事是否为某股东利益损害了公司利益而被免职时,与之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无表决权。限制表决权股有以下几种情形:(1)对大股东股份表决权的限制。大股东持有股份一般为普通股。在现代股份有限公司中,当中小股东与大股东所持有股份相差悬殊时,中小股东即使享有累计投票权,实际上仍然无法将自己的意愿通过股东会决议表现出来,因为累计投票制对中小股东的保护仍然以其所持有一定数量的股份为前提的。因此,为了平衡大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一些国家或地区公司法对大股东表决权进行限制。如意大利商法典规定:股东所持股份在100股以内,每5股享有一票表决权,超过100股时,每20股享有一票表决权。(2)对未支付全部投资的股份的表决权的限制。在全部支付投资后,表决权才生效。章程可以规定,在支付法律或章程所规定的更高的最低投资款后,表决才生效。在这种情况下,支付章程规定的最低投资额时只是获得有效表决权的基础;在支付了更多的投资款后,表决的比例关系也根据所支付的投资额进行调整;如果章程中没有规定,表决权定是在全部付清投资款后才生效。(3)完 善股权的代理行使或书面表决。在现代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份的及其分散使得广大的中小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往往要受到成本限制。而如果大多数股东不能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必然会被少数大股东所控制,因此,许多国家规定了股东表决权的代理行使及书面表决。股东表决权的代理行使是指股东不能亲自参加股东大会时,可委托代理人在出席股东大会时也能表达自己的意思。以此使尽可能多的股东的意愿得到表示。 综上所述:我认为我国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还有许多尚未完善的地方,我在经过大量社会调查的基础上,汲取国外先进发达国家,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取得的先进经验和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制度精华,并融入自己的观点,对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见解和解决问题的办法。总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法制建设进一步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权利制衡机制也将日益完善。建立良好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制度,是公司发展的基础,它能够为我国公司在国际市场上具有强大的竞争力提供有力的保证。 尾注: 公司制是一种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制度,正因为这种权利的分离,才相应的形成了公司的权利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我们要研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必须明确的是;有利于建立一个符合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符合我国国情的公司制,有利于解决现在已经出现的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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