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庭审笔录
X X X人 民 法 院
合议庭评议笔录
案由:XXX故意伤害一案
庭议时间:2010年5月14日
庭议地点:XXXXXXXXX
参加人:审判长、审判员XX、XX
记录人:书记员XX
记录如下:
审判长(XXX):现在我们就XXX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一案开始评议。本案的大致情况各位都清楚,我不再做过多的陈述。就我个人对此案的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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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公诉人控告XXX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不能成立,支持被告辩护人主张的过失致人重伤。其原因在于公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事实认定不清楚。从公诉人提供的各个证据来看,不能排除合理的怀疑,与此同时,被告辩护人提供的证人证言相较与公诉人的证据更有可信度。附带民事诉讼的部分,我认为被害人XX提出的赔偿主张成立,但鉴于被告现在是在校大学生且有良好的认罪态度,故应予以减少赔偿金额。
审判员(XX):我认为公诉人指控XXX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充分、认定事实正确。本案的争议点在于XXX到底是故意还是过失,我认为当XXX转身拿起吧台上的水果刀指向XX时,他就应该能够预见到致使XX受伤的后果,然而他却放任了此种后果的发生,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的主观构成要件,因此我支持公诉人的指控。关于被害人民事诉讼请求部分的赔偿问题,我支持赔偿但应当适当的减轻被告人的赔偿金额。
审判员(XXX):我也认为公诉人指控XXX故意伤害的罪名不成立,原因就是其提供的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而被告辩护人提供的证人证言却能够证
明XXX当时伤害XX系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并非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所以我认为判定XXX过失伤害比较合情合法。对于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的诉讼,我支持审判长的意见,应当判定少赔。
审判长(XXX):根据刚才的讨论,依照少数服从多少的原则,认定被告XXX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其疏忽大意的过失导致了XX重伤的结果,主观上并无故意。但鉴于被告是初犯且犯罪后积极的救治被害人并报警有自首的情节,故对其所犯罪行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但认定罪名有误。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同时辩护人关于民事赔偿请求减少赔款的请求成立,予以支持。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XX
书记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