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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随着国有企业改制的进一步深化以及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合并、分立、重组之类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企业职工的劳动保障问题益发凸显出来。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在1994年发布的,很多情况是当时料想不到的,与现在的时空环境相比,表现出明显的滞后性。
张松是某国有企业的销售经理,2005年底就在公司工作满十周年了,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2005年12月底满期。正好2005年年底该国有企业因为计划上市,将原有的企业分为两家企业,一家为股份制公司,另一家是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可以根据自己的职位与工作性质选择一家企业就职。张松找到公司领导,表示自己愿意服从公司的统一分配,但是要求公司与自己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遭到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的拒绝,理由是与新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是重新开始,与以前无关。张松气冲冲的跑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申诉,但是被仲裁员劝回,理由是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当。
【问题】《劳动合同法》是否对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加以规定?
【义贤律师解答】随着国有企业改制的进一步深化以及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合并、分立、重组之类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企业职工的劳动保障问题益发凸显出来。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是在1994年发布的,很多情况是当时料想不到的,与现在的时空环境相比,表现出明显的滞后性。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8月4日)第13条意见:“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原劳动合同。”根据前述意见,张松的企业要求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但是,这种做法影响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因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象张松这种情况完全可以要求新单位与自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关键词】公司分立 合同义务 履行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