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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起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起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安全生产,根据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和GB5972-1986《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等标准的规定,结合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使用 1.1 安全操作一般要求 a. 班组接班时,应对制动器、吊钩,钢线绳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性能 不正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 b. 开车前及操作中,应观察起吊物周边环境,确认无不安全因素。 c. 操作应按指挥信号进行。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 d. 当起重机上或其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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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设备安全管理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起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安全生产,根据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和GB5972-1986《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等标准的规定,结合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使用 1.1 安全操作一般要求 a. 班组接班时,应对制动器、吊钩,钢线绳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性能 不正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 b. 开车前及操作中,应观察起吊物周边环境,确认无不安全因素。 c. 操作应按指挥信号进行。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 d. 当起重机上或其周围确认无人时,才可以闭合主电源。如电源断路装置上 加锁或有标牌时,应由有关人员除掉后才可闭合主电源; e. 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如有未消除的故 障,应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接班人员。 1.2 安全技术要求 1.2.1 有下述情况之一时,操作人员不应进行操作: a. 超载或物体重量不清。如吊拔起重量或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体,及斜拉斜吊 等: b. 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如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 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 c. 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重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补垫 等; d. 被吊物体上有人或浮置物; e. 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等。 1.2.2 操作人员操作时,应遵守下述要求: a. 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b. 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c. 吊运时,不得从人的上空通过; d. 起重机工作时不得进行检查和维修; e. 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能力时,吊运前应检查制动器(用小高度即 距地面小于10?、短行程试吊),确认安全后,再平稳地吊运; f. 无下降极限位置限制器的起重机,吊钩在最低工作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 绳必须保持3圈; g. 流动式起重机,工作前应平整停机场地,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 i. 对无反接制动性能的起重机,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不得利用打反车进行制 动。 1.2.3 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各台起重机 的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均不得超过各自的额 定起重能力。如达不到上述要求,应降低额定起重能力至80%;也可由安 全员根据实际情况降低额定起重能力使用。吊用时,安全员应在场指导。 1.2.4 有主、副两套起升机构的起重机,主、副钩不应同时开动。对于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允 1 起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许同时使用的专用起重机除外。 1.3 起重指挥员一般安全要求 a. 指挥信号明确,并符合规定; b. 吊挂时,吊挂绳之间的夹角宜小于120?,以免吊挂绳受力过大; c. 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 d. 指挥物体翻转时,应使其重心平稳变化,不应产生指挥意图之外的动作; e. 进入悬吊重物下方时,应先与起重操作人员联系并设置支承装置; f. 多人绑挂时,应由一人负责指挥。 2、 管理 2.1 对制造厂和自制、改造的要求 制造厂应对起重机的金属结构、零部件、外购件、安全防护装置等质量全 面负责。产品质量应不低于专业标准和其它有关标准的规定。 2.1.1 对于自制或改造的起重机械,应先提出设计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图纸、计算书和所依 据的标准、质量保证措施,报主管部门审批,同级劳动部门备案后,方可 投入制造或改造。 2.1.2 起重机械制造和改造后,应按有关标准的要求试验合格。 2.1.3 起重机的专业制造厂,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所必要的设备、技术力量、 检验条件和管理制度。起重机械产品应向劳动人事部委托的单位登记、检 验并取得合格证。 2.2 对使用单位的要求 使用单位应根据所用起重机械的种类、复杂程度,以及使用的具体情况,建 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如:交接班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细则、检修 制度、培训制度、设备档案制度等。 2.2.1 购置起重机时,应遵守下述要求: a. 必须在指定的,并有劳动部门发给合格证的专业制造厂选购; b. 起重机的安全、防护装置应齐全完善,并有产品合格证。 2.2.2 设备档案 使用单位必须对本单位的起重机械、重要的专用辅具建立设备档案。 设备档案内容应包括: a. 起重机出厂技术文件,如图纸、质量证明书、安装和使用说明书; b. 安装后的位置、起用时间; c. 日常使用、保养、维修、变更、检查和试验等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 d. 设备、人身事故记录; e. 设备存在的问题和评价。 2.2.3 起重机无论在停止或进行转动状态下与周围建筑物或固定设备等,均应 保持一定的间隙。凡有可能通行的间隙不得小于400mm。 2.3 对操作人员的要求 2.3.1起重机的操作,只应由下述人员进行: a. 经考试合格的操作人员; b. 合格操作人员直接监督下的学习满半年以上的学徒工等受训人员; c. 为了执行任务需要进行操作的维修、检测人员; d. 经上级任命的劳动安全监察员。 2.3.2 操作人员应符合下述条件: a.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2 起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b. 视力(包括矫下视力)在0.7以上,无色盲; c. 听力应满足具体工作条件要求。 2.3.3 操作人员应熟悉下述知识: a. 所操纵的起重机各机构的构造和技术性能; b. 起重机操作规程,本规程及有关法令; c. 安全运行要求; d. 安全、防护装置的性能; e. 原动机和电气方面的基本知识; f. 指挥信号; g. 保养和基本的维修知识。 3、 检验与维修 3.1 检验 3.1.1 下述情况,应对起重机按有关标准的要求试验合格。 a. 正常工作的起重机,每两年进行一次; b. 经过大修、新安装及改造过的起重机,在交付使用前; c. 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起重机,在重新使用前; d. 经过暴风、大地震、重大事故后,可能使强度、刚度、构件的稳定性、机 构的重要性能等受到损害的起重机。 3.1.2 日常检查每日由班长在接班前组织检查,检查内容如下: a. 制动器; b. 吊钩、吊钩螺母及防松装置; c. 纲丝绳磨损和绳端的固定情况 ; d. 安全装置及限位装置; e.吊具及浇包(位置定位、传动、联轴器、各结构联接的安全可靠性)。 3.1.3 经常性检查每周一次,由机修班班长组织检查并记录。内容应包括: a. 在3.1.2 项中日常性检查的内容 b.起重机正常工作的技术性能; c. 所有的安全、防护装置; d. 线路、罐、容器阀、泵、液压或气动的其它部件的泄漏情况及工作性能; e. 制动器性能及零件的磨损情况; f. 链条的磨损、变形、伸长情况; h. 捆绑、吊挂链和钢丝绳及辅具。 3.1.4 定期检查每月由安全员会同车间主任组织检查,检查内容应包括: a. 在3.1.3 项中经常性检查的内容; b. 金属结构的变形、裂纹、腐蚀及焊缝、铆钉、螺栓等连接情况; c. 主要零部件的磨损、裂纹、变形等情况; d. 指示装置的可靠性和精度; e. 动力系统和控制器等。 3.2 维修 3.2.1 维修更换的零部件应与原零部件的性能和材料相同。 3.2.2 结构件需焊修时,所用的材料、焊条等应符合原结构件的要求,焊接质 量应符合要求。 3.2.3 起重机处于工作状态时,不应进行保养、维修及人工润滑。 3.2.4 维修时,应符合下述要求: 3 起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a. 将起重机移至不影响其它起重机的位置,对因条件限制,不能作到以上要 求时,应有可靠的保护措施,或设置监护人员; b. 切断主电源、加锁或悬挂标志牌。标志牌应放在有关人员能看清的位置。 生产部 2007.4.25 附录: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部份检查要求及标准 1 吊钩 1.1 吊钩应有制造单位的合格证等技术证明文件,方可投入使用。否则,应经检验,查明性能合格后方 可使用。使用中,应按有关要求检查、维修和报废。 1.2 起重机械不得使用铸造的吊钩。 1.3 吊钩表面应光洁,无剥裂、锐角、毛刺、裂纹等。 1.4 材料 a. 吊钩材料应采用优质低碳镇静钢或低碳合金钢; b. 锻钩一般应用GB699-65《优质碳素结构钢钢号和一般技术条件》中规定的20钢; c. 板钩一般应用GB 700-79《普通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中规定的A3、C3钢,或GB 1591-79《低合 金结构钢技术条件》中规定的16Mn钢。 1.5吊钩的检验 a. 人力驱动的起升机构用吊钩,以1.5倍额定载荷作为检验载荷进行试验; b. 动力驱动的起升机构用吊钩,检验载荷按表2取值: 表2 吊钩的检验载荷 ?????????????????????????????????????? 额定起重量? 检 验 载 荷 ? 额定起重量 ? 检 验 载 荷 ?????????????????????????????????????? t ? k, ? tf ? t ? k, ? tf 4 起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 0.1 ? 2 ? 0.2 ? 6.3 ? 125 ? 12.5 0.125 ? 2.5 ? 0.25 ? 8 ? 160 ? 16.0 0.16 ? 3.2 ? 0.32 ? 10 ? 200 ? 20.0 0.2 ? 4 ? 0.4 ? 12.5 ? 250 ? 25.0 0.25 ? 5 ? 0.5 ? 16 ? 315 ? 31.5 0.32 ? 6.3 ? 0.63 ? 20 ? 400 ? 40.0 0.4 ? 8 ? 0.8 ? 25 ? 500 ? 50.0 0.5 ? 10 ? 1.0 ? 32 ? 600 ? 60 0.63 ? 12.5 ? 1.25 ? 40 ? 700 ? 70 0.8 ? 16 ? 1.6 ? 50 ? 850 ? 85 1 ? 20 ? 2.0 ? 63 ? 1000 ? 100 1.25 ? 25 ? 2.5 ? 80 ? 1200 ? 120 1.6 ? 32 ? 3.2 ? 100 ? 1430 ? 143 2 ? 40 ? 4.0 ? 112 ? 1580 ? 158 2.5 ? 50 ? 5.0 ? 125 ? 1725 ? 172.5 3.2 ? 63 ? 6.3 ? 140 ? 1890 ? 189 ?????????????????????????????????????? 4 ? 80 ? 8.0 ? 等于或大于160? 超载33% ?????????????????????????????????????? 5 ? 100 ? 10.0 ? ? ?????????????????????????????????????? 注:额定起重量。指吊钩于正常使用情况下~所允许承受的最大质量。 c. 吊钩卸去检验载荷后,在没有任何明显的缺陷和变形情况下,开口度的增加不应超过原开口度的 0.25%; d. 吊钩应能可靠地支持住2倍的检验载荷而不脱落; e. 对工艺成熟、质量稳定、采用常用材料制造的吊钩,应逐件检查硬度;对每批具有同炉号、同吨位、 同炉热处理的吊钩,除硬度外的其它机械性能、应按表3的要求抽检。采用新材料制造吊钩,在质 量未稳定前,应对全部吊钩作100% 的材料机械性能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的材料标准。 1.6 吊钩出现了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5 起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a. 裂纹; b. 危险断面磨损达原尺寸的10%; c. 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扭转变形超过10?; d. e. 危险断面或吊钩颈部产生塑性变形; f. 板钩衬套磨损达原尺寸的50%时,应报废衬套; g. 板钩心轴磨损达原尺寸的5%时,应报废心轴。 1.7 吊钩上的缺陷不得焊补。 2 钢丝绳 2.1 起重机械用的钢丝绳,应符合GB1102-74《圆股钢丝绳》标准,并必须有产品检验合格证。 2.2 钢丝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3和表4的要求: 表3 机构用钢丝绳安全系数 ?????????????????????????????????? 机构工作级别 ? M1, M2, M3 ? M4? M5? M6? M7? M8 ?????????????????????????????????? 安全系数 ? 4 ? 4.5? 5? 6? 7? 9 ?????????????????????????????????? 注:? 对于吊运危险物品的起升用钢丝绳~一般应用比设计工作级别高一级的 工作级别的安全系数。对起升机构工作级别为M7、M8的某些冶金起重机~ 在保证一定寿命的前提下~允许用低的工作级别的安全系数~但是最低安全系 数不得小于6。 ? 臂架伸缩用的钢丝绳~安全系数不得小于4。 2.3 钢丝绳在卷筒上,应能按顺序整齐排列。 2.4 起升机构和变幅机构,不得使用编结接长的钢丝绳。使用其它方法接长钢丝绳时,必须保证接头连 接强度不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90%。 2.5起升高度较大的起重机,宜采用不旋转、无松散倾向的钢丝绳。采用其它钢丝绳时,应有防止钢丝 绳和吊具旋转的装置或措施。 2.7 当吊钩处于工作位置最低点时,钢丝绳在卷筒上的缠绕,除固定绳尾的圈数外,必须不少于3圈。 2.8 吊运溶化或炽热金属的钢丝绳,应采用石棉芯等耐高温的纲丝绳。 6 起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表4 其它用途钢丝绳安全系数 ???????????????????????????????? 用 途 ? 安 全 系 数 ???????????????????????????????? 支承动臂用 ? 4 起重机械自身安装用 ? 2.5 缆风绳 ? 3.5 吊挂和捆绑用 ? 6 2.9 钢丝绳端部固定连接的安全要求: a. 用绳卡连接时,应满足表5的要求,同时应保证连接强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85%; b. 用编结连接时,编结长度不应小于钢丝直径的15倍,并且不得小于30mm。连接强度不得小于纲丝 绳的破断拉力的75%; 表5 用绳卡连接时的安全要求 ???????????????????????????????????? 纲丝绳直径(mm) ? 7-16 ? 19-27 ? 28-37 ? 38-45 ???????????????????????????????????? 绳卡数量(个) ? 3 ? 4 ? 5 ?6 ???????????????????????????????????? 绳卡压板应在钢丝绳长头一边;绳卡间距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6倍 ???????????????????????????????????? c. 用楔块、楔套连接时,楔套应用钢材制造。连接强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75%; d. 用锥形套浇铸法连接时,连接强度应达到钢丝绳的破断拉力; e. 用铝合金套压缩法连接时,应用可靠的工艺方法使铝合金套与钢丝绳紧密牢固地贴合,连接强度应 达到纲丝绳的破断拉力。 2.10 钢丝绳的维护 a. 对钢丝绳应防止损伤、腐蚀、或其它物理、化学因素造成的性能降低; b. 钢丝绳开卷时,应防止打结或扭曲; c. 钢丝绳切断时,应有防止绳股散开的措施; d. 安装钢丝绳时,不应在不洁净的地方拖线,也不应绕在其它的物体上,应防止划、磨、碾压和过度 弯曲; 7 起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e. 纲丝绳应保持良好的润滑状态。所用润滑剂应符合该绳的要求,并且不影响外观检查。润滑时应特 别注意不易看到和不易接近的部位,如绳端固定处的钢丝绳; f. 领取钢丝绳时,必须检查该钢丝绳的合格证,以保证机械性能、规格符合设计要求; 对日常使用的钢丝绳每天都应进行检查,包括对端部的固定连接、平衡滑轮处的检查,并作出安全 g. 性的判断。 2.11 钢丝绳按GB5972-1986《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执行。 2.2.12 对于符合GB1102—74《圆股钢丝绳》标准的钢丝绳,在断丝与磨损的指标上,也可按下述要求 检查报废: a. 钢丝绳的断丝数在一个节距内断裂总丝数的5%时; b. 钢丝绳有锈蚀或磨损时,应将前条废断丝数按表8折减,并按折减后的断丝数报废; c. 钢丝绳直径小于公称直径的5%时。 d.钢丝绳局部变小或增大。 e.波浪变形后的包络直径d1?4d/3时。 f.发生弯折变形。 3 起重用焊接环形链 3.1 焊接环形链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表6的数值: 表6 焊接环形链的安全系数 ????????????????????????????????????? ? 光卷筒或滑轮 ? 链 轮 ?捆绑物品?吊挂用(带小 使用情况 ???????????????????? ? ? 手 动 ?机 动 ? 手 动 ? 机 动 ? ?钩, 小环等) ????????????????????????????????????? 安全 系数 ? 3 ? 6 ? 4 ? 8 ? 6 ? 5 ????????????????????????????????????? 3.2 焊接环形连的材料,应有良好的可焊性及不易产生时效应变脆性。一般应用YB6--71《合金结构钢 技术条件》中规定的20Mn2或20MnV钢制造。 3.3焊接环形链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 裂纹; b. 链条发生塑性变形,伸长达原长度的5%; 8 起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c. 链环直径磨损达原直径的10%。 4 卷筒 2.4.1 卷筒上钢丝绳尾端的固定装置,应有防松或自紧的性能。对钢丝绳尾端的固定情况,按要求检查。 2.4.2 多层缠绕的卷筒,端部应有凸缘。凸缘应比最外层钢丝绳或链条高出2倍的钢丝绳直径或链条的 宽度。单层缠绕的单联卷筒也应满足上述要求。 2.4.3 用于起升机构和变幅机构的卷筒,采用筒体内无贯通的支承轴的结构时,筒体宜采用钢材制造。 2.4.4 卷筒直径与钢丝绳直径的比值h1不应小于表7的数值。 2.4.5 卷筒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 裂纹; b. 筒壁磨损达原壁厚的20%。 表7 卷筒和滑轮h1、h2值 ????????????????????????????? 机构工作级别 ? h1 ? h2 ????????????????????????????? M1、M2、M3 ? 14 ? 16 M4 ? 16 ? 18 M5 ? 18 ? 20 M6 ? 20 ? 22.4 M7 ? 22.4 ? 25 M8 ? 25 ? 28 ????????????????????????????? 注:? 采用不旋转钢丝绳时~应按机构工作级别取高一档的数值。 ? 对于流动式起重机~可不考虑工作级别~取:h1,16,h2 ,18。 5 滑轮 5.1 滑轮直径与钢丝绳直径的比值h2,不应小于表10的数值。 平衡滑轮直径与钢丝绳直径的比值h平 不得小于0.6h2。对于桥式类型起重机,h平 应等于h2。 对于临时性、短时间使用的简单、轻小型起重设备,h2值可取为10,但最低不得小于8。 2.5.2 滑轮槽应光洁平滑,不得有损伤钢丝绳的缺陷。 9 起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2.5.3 滑轮应有防止钢丝绳跳出轮槽的装置。 2.5.4 金属铸造的滑轮,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 裂绞; 轮槽不均匀磨损达3mm; b. c. 轮槽壁厚磨损达原壁厚的20%; d. 因磨损使轮槽底部直径减少量达钢丝绳直径的50%; e. 其它损害钢丝绳的缺陷。 6 制动 6.1 动力驱动的起重机,其起升、变幅、运行、旋转机构都必须装设制动器。 人力驱动的起重机,其起升机构和变幅机构必须装设制动器或停止器。 起升机构、变幅机构的制动器,必须是常闭式的。 6.2 起升机构不宜采用重物自由下降的结构。如采用重物自由下降结构,应有可操纵的常闭式制动器。 6.3 吊运炽热金属或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发生事故后可能造成重大危险或损失的起升机构,其每 一套驱动装置都应装设2套制动器。 6.4 每套制动器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8的规定: 6.5 制动器应有符合操作频度的热容量。 6.6 制动器对制动带摩擦垫片的磨损应有补偿能力。 6.7 制动带摩擦垫片与制动轮的实际接触面积,不应小于理论接触面积的70%。 6.8 带式制动器的制动带摩擦垫片,其背衬钢带的端部与固定部分的连接,应采用铰接,不得采用螺拴 连接、铆接、焊接等钢性连接型式。 6.9 人力控制制动器,施加的力与行程不应大于表9的要求: 6.10 控制制动器的操纵部位,如踏板、操纵手柄等,应有防滑性能。 6.11 正常使用的起重机,每班都应对制动器进行检查(用额定载荷小高度即距地面小于10?、短行程 试吊)。 6.12 制动器的零件,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 裂绞; b. 制动带摩擦垫片厚度磨损达原厚度的50%; c. 弹簧出现塑性变形; d. 小轴或轴孔直径磨损达原直径的5%。 10 起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表8 制动器的安全系数 ?????????????????????????????????? 机 构 ? 使 用 情 况 ? 安全系数 ?????????????????????????????????? 起升机构 ? 一般的 ? 1.5 ? 重要的 ? 1.75 ? 具有液压制动作用的液压传动 ? 1.25 ?????????????????????????????????? 吊运炽热金属或危险品? 装有2套支持制动器时,对每 ? 1.25 的起升机构 ? 一套制动器 ? ???????????????????????? ? 对于2套彼此有钢性联系的驱动 ? ? 装置,每套装置装有2套支持制 ? 1.15 ? 动器时,对每一套制动器 ? ?????????????????????????????????? 非平衡变幅机构 ? ? 1.75 ?????????????????????????????????? ? 在工作状态时 ? 1.25 平衡变幅机构 ???????????????????????? ? 在非工作状态时 ? 1.15 ?????????????????????????????????? 表9 人的控制力与行程 ?????????????????????????????????? ? ? 施 加 的 力 ? 要 求?操 作 方 法 ??????????????? 行程,cm ? ? N ? Kgf ? ?????????????????????????????????? 一般宜采 ? 手 控 ? 100 ? 10 ? 40 11 起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 用值 ? 脚 踏 ? 120 ? 12 ? 25 ?????????????????????????????????? ? 手 控 ? 200 ? 20 ? 60 最大值 ????????????????????????????? ? 脚 踏 ? 300 ? 30 ? 30 ?????????????????????????????????? 7 制动轮 7.1 制动轮的制动摩擦面,不应有妨碍制动性能的缺陷,或沾染油污。 7.2 制动轮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 裂纹; b. 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轮,轮缘厚度磨损达原厚度的40%; c. 其它机构的制动轮,轮缘厚度磨损达原厚度的50%; d. 轮面凹凸不平度达1.5mm时,如能修理,修复后轮缘厚度应符合本条中b、c的要求。 8 在钢轨上工作的车轮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 裂纹; b. 轮缘厚度磨损原厚度的50%; c. 轮缘厚度弯曲变形达原厚度的20%; d. 踏面厚度磨损达原厚度的15%; e. 当运行速度低于50m/min时,椭圆度达1mm;当运行速度高于50m/min进,椭圆度达0.5mm时。 9 传动齿轮 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 裂纹; b. 断齿; c. 齿面点蚀损坏达啮合面的30%,且深度达原齿厚的10%时; d. 齿厚的磨损量达表10所列数值时: 表10 齿轮齿厚的允许磨损量 12 起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 ? 比较的基准 ???????????????????? ? 齿厚磨损达原齿厚的% 用 途 ???????????????????? ? 传 动 级 ???????????????????? ? 第 一 级 啮合 ? 其 它 级 啮 合 ?????????????????????????????? ? 起升机构和非 ? ? ? 平衡变幅机构 ? 10 ? 20 闭式???????????????????????????? ? 其它机构 ? 15 ? 25 ?????????????????????????????? 开式齿轮传动 ? 30 ???????????????????? ? 磨 损 量 ?????????????????????????????? e. 吊运炽热金属或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起升机构、变幅机构,其传动齿轮的磨损限度,达本条中c、d项中数值的50%时。 2.10 齿轮联轴器 出现了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 裂纹; b. 断齿; c. 齿厚的磨损量达表11所列数值时。 表11 齿轮联轴齿轮齿厚的磨损限度 ??????????????????????????? 用 途 ? 齿厚的磨损达原齿厚的% ??????????????????????????? 13 起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起升机构和非平衡变幅机构 ? 15 ??????????????????????????? 其它机构 ? 20 ??????????????????????????? 2.13 润滑 设备应有润滑图,润滑点应有标志。润滑点的位置应便于安全接近,使用中应按设计要求定期润滑。 2.14 为吊运各类物品而设的专用辅具 应有自紧倾向;无自紧倾向的应有防止滑落的装置或措施。 上述专用辅具及吊挂、捆绑用的钢丝绳或链条,应每班检查一次;用其允许承载能力的2倍,悬吊10min后按2.11和3.4等条款的报废要求对照检查,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继续使用。 15 常用简易起重设备 15.1 新桅杆组装时,中心线偏差不应大于总支承长度的1/1000;多次使用过的桅杆,在重新组装时, 每5m长度内中心线偏差和局部塑性变形均不应大于40mm;在桅杆全长内,中心线偏差不应大于总 支承长度的1/200。 组装桅杆的连接螺拴,必须紧固可靠; 桅杆的基础应平整坚实,不积水; 桅杆的连接板,桅杆头部和回转部分等,应每年对变形、腐蚀、铆、焊或螺拴连接进行一次检查。 在每次使用前也应进行检查。 15.2 地锚的埋设,应与现场的土质情况和地锚的受力情况相适应。 地锚坑在引出线露出地面的位置,其前面及两侧在2m的范围内不应有沟洞、地下管道和地下电缆 等。 地锚引出线露出地面的位置和地下部分,应作防腐处理。 地锚的埋设应平整、不积水。 15.3 缆风绳应合理布置,松紧均匀。 缆风绳与桅杆顶部应用卸扣或其它可靠的方法连接;与地锚的连接应牢固可靠。 缆风绳越过公路或街道时,架空高度不应小于7m。 缆风绳与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表13规定。 15.4 卷扬机与支承面的安装定位,应平整牢固。 14 起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卷扬机卷筒与导向滑轮中心线应对正。卷筒轴心线与导向滑轮轴心线的距离:对光卷筒不应小于卷筒长的20倍;对有槽卷筒不应小于卷筒长的15倍。 钢丝绳应从卷筒下方卷入。 卷扬机工作前,应检查钢丝绳、离合器、制动器、棘轮棘爪等,可靠无导常,方可开始吊运。 重物长时间悬吊时,应用棘爪支柱。 吊运中突然停电时,应立即断开总电源,手柄扳回零位,并将重物放下。对无离合器手控制动能力的, 应监护现场,防止意外事故。 15.5 手拉葫芦的悬挂支承点应牢固,悬挂支承点的承载能力应与该葫芦的起重能力相适应。 15.6 千斤顶的构造,应保证在最大起升高度时,齿条、螺杆、柱塞不能从底座的筒体中脱出。 齿条、螺杆、柱塞在表12的试验截荷下不得失去稳定。 表12 齿条、螺杆、柱塞的试验载荷 ?????????????????????????? 额定起重量(t) ? 大于20 ? 20--40 ? 大于40 ?????????????????????????? 试验载荷(对额定起重? ? ? 量的倍数) ? 1.5 ? 1.3 ? 1.25 ?????????????????????????? 当千斤顶置于与水平面成6?角的支承面上,齿条、螺杆、柱塞在最大起升高度,顶头中心受垂直于水平面的额定载荷,并且不少于3min时,各部位不得有塑性变形或其它异常现象。 千斤顶使用时,不应加长手柄。 千斤顶底座应平整、坚固、完整。 千斤顶的支承应稳固,基础平整坚实。 多台千斤顶共同使用时,各台动作应同步、均衡。 16 电气设备 16.1 总要求 起重机的电气设备必须保证传动性能和控制性能准确可靠,在紧急情况下能切断电源安全停车。在安装、维修、调整和使用中不得任意改变电路,以免安全装置失效。 起重机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GBJ232—8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15 起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6.2 供电及电路 16.2.1 供电电源 起重机应由专用馈电线供电。对于交流380V电源,当采用软电缆供电时,宜备有一根专用芯线做接地线;当采用滑线供电时,对安全要求高的场合也应备有一根专用接地滑线,即四根滑线。 凡相电压500V以上的电源,应符合高压供电有关规定。 16.2.2 专用馈电线总断路器 起重机专用馈电线进线端应设总断路器。总断路器的出线端不应连接与起重机无关的其它设备。 16.2.3 起重机总断路器 起重机上宜设总断路器。短路时,应有分断该电路的功能。在地面操作的小型单梁起重机上可以不设总断路器。 16.2.4 总线路接触器 起重机上应设置总线路接触器,应能分断所有机构的动力回路或控制回路。起重机上已设总机构的空气开关时,可不设总线路接触器。 16.2.5 控制电路 起重机控制电路应保证控制性能符合机械与电气系统的要求,不得有错误回路、寄生回路和虚假回路。 16.2.6 遥控电路及自动控制电路 遥控电路及自动控制电路所控制的任何机构,一旦控制失灵应自动停止工作。 16.2.7 起重电磁铁电路 交流起重机上,起重电磁铁应设专用直流供电系统,必要时还应有备用电源。 16.2.8 馈电裸滑线 16.2.8.1 起重机馈电裸滑线与周围设备的安全距离与偏差应符合表16的规定。否则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表13 起重机馈电裸滑线与周围设备的安全距离与偏差 ???????????????????????????????????? 项 目 ? 安全距离与偏差(mm) ???????????????????????????????????? 距距面高度 ? 小于3500 ???????????????????????????????????? 距汽车通道高度 ? 大于6000 16 起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 距一般管道 ? 大于1000 ???????????????????????????????????? 距氧气管道及设备 ? 大于1500 ???????????????????????????????????? 距易燃气体及液体管道 ? 大于3000 ???????????????????????????????????? 相邻滑线导电部分和对接地的净距 ? 大于30 ???????????????????????????????????? 滑接器距滑线末端距离 ? 大于200 ???????????????????????????????????? 固定装设的型钢滑线,其终端支架距滑线末端距离 ? 小于或等于800 ???????????????????????????????????? 滑线膨胀补偿装置的间隙 ? 10--20 ???????????????????????????????????? 型钢滑线与起重机轨道的实际中心线平行度偏差 ?小于或等于长度的1/1000, ? 但最大偏差:10 ???????????????????????????????????? 滑线接触面之间的等距偏差 ? 同上 ???????????????????????????????????? 型钢滑线与起重机轨道沿滑线全长平行度的最大偏差? 小于或等于10 ???????????????????????????????????? 悬吊滑线间的弛度偏差 ? 小于或等于 ???????????????????????????????????? 16.2.8.2 滑线接触面应平整无锈蚀,导电良好,安装适当,在跨越建筑物伸缩缝时应设补偿装置。 16.2.8.3 滑线的安全标志 供电主滑线应在非导电接触面涂红色油漆,并在适当的位置装设安全标志,或表示带电的指示灯。 16.2.9 电线及电缆 17 起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起重机必须采用铜芯多股导线。导线一般选用橡胶绝缘电线、电缆。采用多股单芯线时,截面 积不得小于1.5mm,2;采用多股多芯线时,截面积不得小于1.0mm,2。对电子装置、伺服机构、 传感元件等能确认安全可靠的连接导线的截面积不作规定。 电气室、操纵室、控制屏、保护箱内部的配线,主回路小截面积导线与控制回路的导线,可用塑料 绝缘导线。 16.2.10 电缆卷筒和收放装置 电缆供电的起重机,移动距离10m以上时,应设置电缆卷筒或其它收放装置。电缆收放速度应与 起重机运行速度同步。 16.2.11 电气配线 16.2.11.1 室外工作的起重机,电线应敷设于金属管中,金属管应经防腐处理。如用金属线槽或金属软 管代替,必须有良好的防雨及防腐性。 16.2.11.2 室内工作的起重机,电线应敷设于线槽或金属管中,电缆可直接敷设,在有机械损伤、化 学腐蚀或油污浸蚀的地方,应有防护措施。 16.2.11.3 不同机构、不同电压等级、交流与直流的导线,穿管时应分开,照明线应单独敷设。 16.3 对主要电气元件的安全要求 16.3.1 总要求 电气元件应与起重机的机构特性、工况条件和环境条件相适应。在额定条件下工作时,其温升不应 超过额定允许值。起重机的工况条件和环境条件如有变动,电气元 件应作相应的变动。 16.3.2 自动开关 自动开关应随时清除灰尘,防止相互飞弧;并应经常检查维修,保证触头接触良好、端子连接牢固。 16.3.3 接触器 接触器应经常检查维修,保证动作灵活可靠,铁芯端面清洁,触头光洁平整、接触紧密、防止粘连、 卡阻。可逆接触器应定期检查,确保联锁可靠。 16.3.4 过电流继电器和延时继电器 过电流继电器和延时继电器的动作值,应按设计要求调整。不可把触头任意短接。 16.3.5 控制器 控制器应操作灵活,档位清楚,零位手感明确,工作可靠。控制器的操作力,应力求减少,不得任意拆除定位元件。 18 起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操作手柄或手轮的动作方向应与机构动作的方向一致。 直立式手柄应设有防止因意外碰撞而使电路接通的保护装置。 16.3.6 制动电磁铁 电磁铁的衔铁应动作灵活准确、无阻滞现象,吸合时铁芯接触面应紧密接触,无异常声响。电磁铁 的中间气隙应符合原设计要求。 电磁铁的行程应符合机构设计要求。 16.4 电气保护装置 16.4.1 主隔离开关 起重机进线处宜设主隔离开关,或采取其它隔离措施。在地面操纵的小型单梁起 16.4.2 紧急断电开关 起重机必须设置紧急断电开关,在紧急情况下,应能切断起重总控制电源。紧急断电开关应设在司机操作方便的地方。 16.4.3 短路保护 16.4.3.1 起重机上宜设总断路器来实现短路保护。 16.4.3.2 起重机的机械机构由笼型异步电动机拖动时,应单独设短路保护。 16.4.4 失压保护和零位保护 起重机必须设失压保护和零位保护。 3.4.5 失磁保护 直流并激、复激、他激电机,应设失磁保护。 直流供电的能耗制动、涡流制动器调速系统,应设失磁保护。 16.4.6 过流保护 16.4.6.1 每套机构必须单独设置过流保护。对笼型异步电动机驱动机构、辅助机构可例外。 16.4.6.2 三项绕线式电动机可在两相中设过流保护。用保护箱保护的系统,应在电动机第三相上设总 过流继电器保护。 16.4.6.3 直流电动机可用一个过电流继电器保护。 16.4.7 超速保护 铸造、淬火起重机的主起升机构,以及用可控硅定子调压、涡流制动器、能耗制动、可控硅供电、 直流机组供电调速的起重机起升机构和变幅机构,应有超速保护。 16.4.3 接地 19 起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6.4.8.1 接地的范围 起重机的金属结构及所有电气设备的外壳、管槽,电缆金属外皮和变压器低压侧,均应有可靠的接地。 检修时应保持接地良好。 16.4.8.2 接地的结构 16.4.8.2.1 起重机金属结构必须有可靠的电气联接。在轨道上工作的起重机,一般可通过车轮和轨道 接地。必要时应另设专用接地滑线或采取其它的有效措施。 16.4.8.2.2 接地线连接宜用截面不小于150mm,2的扁钢或10mm,2的铜线,用焊接法连接。接地线连 接,应按GBJ 232—8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第十五篇,<接地装置篇>规定检验。 16.4.8.2.3 严禁用接地线作载流零线。 16.4.8.3 起重电磁铁接地的要求 由交流电网整流供电的起重电磁铁,其外壳与重机之间必须有可靠的电气联接。 16.4.8.4 悬挂式控制按钮站接地的要求 悬挂式控制按钮站金属外壳与起重机之间必须有可靠的电气连接。 16.4.9 接地电阻与绝缘电阻 16.4.9.1 接地电阻 起重机轨道的接地电阻,以及起重机上任何一点的接地电阻均不得大于4Ω。 16.4.9.2 对地绝缘电阻 主回路与控制回路的电源电压不大于500V时,回路的对地绝缘电阻一般小于0.5MΩ潮湿环境中不 得小于0.25MΩ。测量时应用500V的兆欧表在常温下进行。 司机室地面庆铺设绝缘垫。 16.5 照明、信号 16.5.1 起重机应设正常照明及可携式照明。 16.5.2 照明应设专用电路。电源应由起重机主断路器进线端分接,当主断路器切断电源时,照明不应 断电。各种照明均应设短路保护。 严禁用金属结构做照明线路的回路。单一蓄电池供电,而电压不超过24V的系统除外。 16.5.3 手提行灯应采用不大于36V的双圈变压器供电,严禁采用自耦变压器,还必须符合3.4.8.2.3规 定。 16.5.4 起重机司机室内照明,照度应不低于30lx。 16.5.5 起重机的机器房、电气室及机务专用电梯的照明,照度不应低于5lx。 20 起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6.5.6 障碍信号灯 总高大于30m的室外起重机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置红色障碍灯. a. 周围无高于起重机顶尖的建筑物等设施时; 有相碰可能时 b. c. 有可能成为飞机起落飞行的危险障碍时。 障碍灯的电源不得受起重机停机影响而断电。 16.5.7 起重机应有指示总电源分合状况的信号,必要时还应设置故障信号或报警信号信号指示应设置在司机或有关人员视力、听力可及的地点。 17 安全防护装置 17.1 设置 各种起重机应按要求装设安全防护装置,并须在使用中及时检查、维护,使其保持正常工作性能。如发现性能异常,应立即进行修理或更换。 17.2 安全防护装置及要求 17.2.1 超载限制器 a. 超载限制器的综合误差,不应大于8%; b. 当载荷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时,应能发出提示性报警信号; c. 起重机械装设超载限制器后,应根据其性能和精度情况进行调整或标定,当起重量超过额定起重量 时,能自动切断起升动力源,并发出禁止性报警信号。 17.2.2 力矩限制器 a. 力矩限制器的综合误差不应大于10%; b. 起重机械装设力矩限制器后,应根据其性能和精度情况进行调整或标定,当载荷力矩达到额定起重 力矩时,能自动切断起升或变幅的动力源,并发出禁止性报警信号。 17.2.3 上升极限位置限制器,必须保证当吊具起升到极限位置时,自动切断起升的动力源。对于液压 起升机构,宜给出禁止性报警信号。 17.2.4 下降极限位置限制器,在吊具可能低于下极限位置的工作条件下,应保证吊具下降到极限位置 时,能自动切断下降的动力源,以保证纲丝绳在卷筒上的缠绕不少于设计所规定的圈数。 17.2.5 运行极限位置限制器,应保证机构在其运动的极限位置时,自动切断前进的动力源并停止运动。 21 起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4.2.6 偏斜调整和显示装置,应保证大跨度的门式起重机和装卸桥,当两端支腿因前进速度不同而发生 偏斜时,能将偏斜情况向司机指示出来,使偏斜得到调整。 17.2.7 幅度指示器,应保证具有变幅机构的起重机能正确指示吊具所在的幅度。 17.2.8 联锁保护装置 a. 动臂的支持停止器与动臂变幅机构之间,应设联锁保护装置,使停止器在撤去支承作用前,变幅机构不能开动; b. 进入桥式起重机和门式起重机的门和由司机室登上桥架的舱口门,应设联锁保护装置。当门打开时,起重机的运行机构不能开动; c. 司机室设在运动部分时,进入司机室的通道口,应设联锁保护装置。当通道口的门打开时,起重机的运行机构不能开动。 17.2.9 水平仪,应具有检查打支腿的起重机倾斜度的良好性能。 17.2.10 防止吊臂后倾装置,当保证变幅机构的行程开关失灵时,能阻止吊臂后倾 17.2.11 极限力矩限抽装置,应保证当旋转阻力矩大于设计规定的力的矩时,能发生滑动而起保护作用。 17.2.12 缓冲器,应具有吸收运动机构的能量并减少冲击的良好性能。 17.2.13 夹轨钳和锚定装置或铁鞋,对于在轨道上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其夹轨钳及锚定装置或铁鞋应能 各自独立承受非工作状态下的最大风力,而不致被吹动。 17.2.14 风级风速报警器,应保证在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当风力大于6级时发出的报警信号并宜有瞬时 风速风级的显示能力。在沿海工作的起重机,可定为当风力大于7级时能发出的报警信号。 17.2.15 支腿回缩锁定装置,应保证工作时打支腿的流动式起重机,当支腿回缩后能可靠地锁定。 17.2.16 回转定位装置,应保证流动式起重机在整机行驶时,使上车保持在固定位置。 17.2.17 登机信号按钮,应装于起重机上易于安全触及的位置。 17.2.18 防倾翻安全钩,应保证在主梁一侧落钩的单主梁起重机,当小车检修时不能倾翻。 17.2.19 检修吊笼。用于高空中导电滑线的检修,其可靠性应不低于司机室。 17.2.20 扫轨板和支承架,扫轨板距轨面不应大于10mm,支承架距轨面不应大于20mm两者合为一体时, 距轨面不应大于10mm。 17.2.21 轨道端部止挡,应具有防止起重机脱轨的良好性能。 17.2.22 导电滑线防护板 a. 桥式起重机司机室位于大车滑线端时,通向起重机的梯子和走台与滑线间应设置防护板; b. 桥式起重机大车滑线端的端梁下,应设置防护板,以防止吊具或纲丝绳与滑线的意外接触; c. 桥式起重机作多层布置时,下层起重机的滑线应沿全长设置防护板; 22 起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d. 其它使用滑线的起重机,对易发生触电的部位应设防护装置。 17.2.23 倒退报警装置,流动式起重机向倒退方向运行时,应发出清晰的报警音响信号和明灭相间的灯 光信号。 17.2.24 起重机上外露的、有伤人可能的活动零部件,如开式齿轮、联轴器、传动轴、链轮、链条、传 动带、皮带轮等,均应装设防护罩。 17.2.25 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其电气设备应装设防雨罩。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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