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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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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2006山东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2006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DBJ14 037 2006 J××××× 2006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esign standard for energy efficiency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 (报批稿) 2006 ×× ×× 发布 2006 06 01 实施 山东省建设厅 发布 2 前 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建筑节能政策,实现全省居住建筑总体节能 65%的目标,我们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是在山东省工...

山东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2006
山东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2006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DBJ14 037 2006 J××××× 2006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esign standard for energy efficiency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 (报批稿) 2006 ×× ×× 发布 2006 06 01 实施 山东省建设厅 发布 2 前 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建筑节能政策,实现全省居住建筑总体节能 65%的目标,我们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是在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 14-022-2003 的基础上,参照国家标准、省有关规定,认真总结了山东 省居住建筑节能50%的实践经验,经过广泛征求省内外专家意见,吸收 兄弟省市的先进经验,多次计算、研讨、论证后修编而成。依据本标准 设计的居住建筑,总体达到节能65%目标要求。 本标准共分五章及附录、用词说明和条文说明,主要内容为总则、 术语、建筑热工设计、采暖设计、空调系统设计等内容。附录中列入了 部分建筑节能热工性能的有关资料,判定节能建筑的有关表格并附有部 分围护结构的节能构造做法与计算参数。 本标准中用黑体字标志的条文内容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由于编制时间仓促,难免有不足之处,各单位在本标准实施过程中 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与有关资料寄送山东省墙材革新 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地址:济南市经六路三里庄17 号,邮编250001, 电子邮箱:sdqgjnb@163.com),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山东省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 山东建筑大学 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济南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参编单位:北京振利高新技术公司 山东秦恒科技有限公司 威海蓝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济南特艺 编制组组长:葛关金 成员:李东毅 葛关金 李永安 王薇薇 王方琳 王春堂 朱传晟 殷 涛 于晓明 刁乃仁 黄振利 石景信 3 目 次 1 总则 2 术语、符号 3 建筑热工设计 3.1 一般规定 3.2 建筑物耗热量指标 3.3 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3.4 建筑节能设计的判定 4 采暖设计 4.1 一般规定 4.2 采暖系统 4.3 管道敷设与保温 4.4 采暖系统运行管理 5 空调与通风设计 5.1 一般规定 5.2 户式中央空调系统和家用房间空调器 附录A 关于面积和体积的计算 附录B 外墙外保温构造参考做法与计算参数 B.0.1,B.0.21 附录C 屋面保温构造参考做法与计算参数 C.0.1,C.0.3 附录D 不采暖地下室顶板保温构造参考做法与计算参数 附录E 附表 E.0.1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表 E.0.2 山东省住宅建筑耗热量指标判定表 E.0.3 山东省非住宅居住建筑对比判定表 附录F 节能设计热工计算有关资料 附录G 法定计量单位与习用非法定计量单位换算表 本标准用词说明 条文说明 4 1 总 则 1.0.1 为贯彻国家及我省节约能源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促进我省经济 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进一步提高居住建筑 的能源利用效率和热环境质量,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是以我省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住宅建筑的计算采暖能耗 为基础,为总体实现居住建筑节能65%的目标而制定。 1.0.3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山东地区的新建、扩建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 改建的居住建筑与既有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参照使用。居住建筑主要 包括住宅、集体宿舍、公寓、招待所、托幼建筑及部分旅馆建筑等。本 标准不适用于临时居住建筑与地下建筑。 1.0.4 本标准以加强冬季保温,控制采暖能耗为主,并注意夏季隔热, 减少空调制冷能耗。 1.0.5 居住建筑的照明节能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 准》GB 50034-2004 的有关规定。 1.0.6 按本标准进行节能设计时,尚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技术标 准的规定。 2 术语、符号 2.0.1 计算采暖期天数(Z) computed days during heating period 累计日平均温度低于或等于 5?的天数。该天数仅供建筑热工设计 计算时使用。单位:d。 2.0.2 采暖期室外平均温度(t e ) outdoor mean air temperature during heating period 在采暖期起止日期内,室外逐日平均温度的平均值。单位:?。 2.0.3 采暖期度日数(D di ) degree days of heating period 室内基准温度18?与采暖期室外平均温度之间的温差,乘以采暖期 天数的数值。单位:??d 2.0.4 建筑物耗热量指标(q H )index of heat loss of building 在采暖期室外平均温度条件下,为保持室内计算温度,单位建筑面 积在单位时间内消耗的,需要由室内采暖设备供给的热量。单位:W/m 2 。 2.0.5 建筑物体形系数(S)shape coefficient of building 建筑物与室外大气接触的外表面积与其所包围的体积的比值。外表 面积中,不包括地面和不采暖楼梯间隔墙和户门的面积。 2.0.6 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K) overall heat transfer coefficient of building envelope 围护结构两侧空气温差为 1K,在单位时间内通过单位面积围护结 构的传热量。单位:W/( m 2 ?K)。 2.0.7 外墙平均传热系数(Km) average heat transfer coefficient of exterior wall 外墙主体部位传热系数与热桥部位传热系数按照面积的加权平均 5 值。单位:W/( m 2 ?K)。 2.0.8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 ε i )correction factor for overall heat transfer coefficient of building envelope 不同地区,不同朝向的围护结构,因受太阳辐射和天空辐射的影响, 使得其在两侧空气温差同样为 1K 情况下,在单位时间内通过单位面积 围护结构的传热量要改变。这个改变后的传热量与未受太阳辐射和天空 辐射影响的原有传热量的比值,为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 2.0.9 窗墙面积比 area ratio of window to wall 窗户洞口总面积[包括阳台门透明部分的洞口总面积;凸(飘)窗 应按展开面积计算]与同朝向建筑立面面积的比值。 2.0.10 设计建筑 designing building 正在设计的,并需要进行节能设计判定的建筑。 2.0.11 参照建筑 reference building 以设计建筑为原型,将其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窗墙面积比 (超过部分的)改为符合本标准的限值,用以确定设计建筑传热耗热量 限值的虚拟建筑。 2.0.12 采暖系统 heating system 锅炉机组、室外管网、室内管网和散热器等设备组成的系统。 2.0.13 采暖设计热负荷指标(q) index of design load for heating of building 在采暖室外计算温度下,为保持室内计算温度,单位建筑面积在单 位时间内需由锅炉或其他供热设施供给的热量,单位:W/m 2 。 2.0.14 锅炉机组容量 capacity of boiler plant 锅炉铭牌标出的出力。又称额定出力。单位:MW。 2.0.15 锅炉效率 boiler efficiency 锅炉产生的、可供有效利用的热量与其燃烧的煤所含热量的比值。 在不同条件下,又可分为锅炉铭牌效率和运行效率。 2.0.16 锅炉铭牌效率 rating boiler efficiency 锅炉在设计工况下的效率。又称额定效率。 2.0.17 锅炉运行效率(η 2 ) rating of boiler efficiency 锅炉实际运行工况下的效率。 2.0.18 室外管网输送效率(η 1 ) heat transfer efficiency of outdoor heating network 管网输出总热量(输入总热量减去各段热损失)与管网输入总热量 的比值。 2.0.19 耗电输热比 EHR 值 ratio of electricity consumption to transferied heat quantity 在采暖室内外计算温度条件下,全日理论水泵输送耗电量与全日系 统供热量的比值。两者取相同单位,无因次。 6 m i=1 3 建筑热工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建筑群的总平面设计与建筑物设计,宜利用冬季日照,减少夏季 得热和充分利用自然通风。 3.1.2 建筑物的主体朝向宜采用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主要房间宜避开 冬季主导风向。 3.1.3 建筑物体形系数,七层及七层以上居住建筑不应超过0.30;四, 六层居住建筑不应超过0.35;一,三层居住建筑不应超过0.40。当不能 满足本条文规定时,应按本标准第3.4.2 条或第3.4.3 条规定,进行建筑 节能设计判定。 3.1.4 建筑施工图中应有建筑节能的专项说明。 3.2 建筑物耗热量指标 3.2.1 建筑物耗热量指标应按下式计算: q H = q H ? T + q INF - q I ? H (3.2.1) 式中 q H — 建筑物耗热量指标(W/m 2 ); q H ? T — 单位建筑面积通过围护结构的传热耗热量(W/m 2 ); q INF — 单位建筑面积的空气渗透耗热量(W/m 2 ); q I ? H — 单位建筑面积的建筑物内部得热(包括炊事、照明、家电 和人体散热),住宅建筑取3.80(W/m 2 )。 3.2.2 单位建筑面积通过围护结构的传热耗热量应按下式计算: q H?T =(ti-te)( ?ε i?Ki?Fi)/Ao (3.2.2) 式中 ti —全部房间平均室内计算温度,一般住宅建筑,ti=16?; te —采暖期室外平均温度(?),应按本标准表3.2.5 采用; ε i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应按 本标准表3.2.2-1 采用; Ao —建筑面积,见附录A 中A.0.1 条。 Ki —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W/ ( m 2 ?K)],对于外墙应取平均传 热系数。 Fi—围护结构的面积(m 2 ),应按本标准附录A 的规定计算。 表3.2.2-1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ε i值 朝 向 部 位 南 东、西 北 水平 屋 顶 0.94 无阳台、不封闭 阳台内 0.79 0.88 0.91 外墙、外门 (包括阳台门不透明 部分) 封闭阳台内 0.48 0.53 0.55 无阳台 0.28 0.60 0.73 封闭阳台内 0.36 0.46 0.51 外 窗 (中空玻璃窗) 不封闭阳台内 0.60 0.76 0.84 注:1 阳台门的透明部分的εi 按同朝向的外窗采用;阳台门不透明部分的 εi 按同朝向外墙采用; 2 不采暖楼梯间隔墙和户门,以及不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和伸缩缝、沉降缝两 侧外墙等, εi 应以温差修正系数n 代替,n 值见表3.2.2-2; 3 接触土壤的地面取εi =1.00; 4 内天井内的外墙和外窗等无阳光照射的部位,均按北向εi 取值; 5 对坡度?45?的坡屋顶,εi = 0.94;对,45?的坡屋顶,εi 值取外墙 不同朝向的εi 。坡屋顶传热面 积的确定见附录A 中A.0.4 条; 6 当建筑物有凸(飘)窗时,该窗的顶板εi =0.94,底板εi =1.00; 7 V 0 A 0 V 0 A 0 ? 当房屋朝向南(北)偏东(西)小于或等于45?时,按南北朝向的εi 取 值;大于45?时, 按东(西)朝向的εi 取值。 表3.2.2-2 温差修正系数n 值 围护结构及其所处情况 温差修正系数n 值 与室外空气直接接触的楼板等 1.00 带通风间层的平屋顶,坡屋顶顶棚及与室外空气相通的不采暖地 下室上面的楼板等 0.90 与有外门窗的不采暖楼梯间相邻的隔墙和户门; * 1,6 层建筑 7 层及7 层以上建筑 0.45 0.40 不采暖地下室上面楼板: 外墙上有窗户时 外墙上无窗户且位于室外地坪以上时 外墙上无窗户且位于室外地坪以下时 0.75 0.60 0.40 与有外门窗的不采暖房间相邻的隔墙 与无外门窗的不采暖房间相邻的隔墙 0.70 0.40 伸缩缝、沉降缝两侧外墙 0.30 抗震缝处两侧外墙 0.70 * 包括居住建筑中与不采暖的封闭公共走廊相邻的隔墙。 3.2.3 单位建筑面积的空气渗透耗热量应按下式计算: q INF = (ti - te)( C ρ ?ρ?N?V)/A0 (3.2.3) 式中:C ρ ——空气比热容,取0.28W?h/(kg?K); ρ ——空气密度(kg/m 3 ),取te 条件下的值; N ——换气次数,住宅建筑取0.50 次/h; V ——换气体积(m 3 ),应按本标准附录A 中A.0.3 条规定计算。 3.2.4 山东省主要城市住宅建筑单位面积的空气渗透耗热量可按下列 简化公式计算: 1 楼梯间不采暖时 q INF = ζ 1 — (3.2.4-1) 2 楼梯间采暖时 q INF = ζ 2 — (3.2.4-2) 式中:V0——建筑体积(m 3 ),按本标准附录A 中A.0.2 条规定计算; ζ 1、ζ 2——空气渗透耗热量计算系数,见表3.2.4。 表3.2.4 空气渗透耗热量计算系数表 城 市 (t i - t e )? ζ 1 ζ 2 青岛 日照 枣庄 15.10 1.59 1.72 临沂 15.20 1.60 1.73 菏泽 15.30 1.61 1.74 济南 15.40 1.62 1.75 烟台 15.50 1.63 1.76 聊城 15.90 1.67 1.81 泰安 16.00 1.68 1.82 威海 济宁 16.40 1.73 1.87 淄博 莱芜 16.50 1.74 1.88 东营 潍坊 16.70 1.77 1.92 德州 16.80 1.78 1.93 滨州 17.30 1.83 1.98 8 3.2.5 山东省主要城市采暖期有关参数及住宅建筑的耗热量指标见表 3.2.5。 表3.2.5 山东省主要城市采暖期有关参数及住宅建筑耗热量指标 计算用采暖期参数 城 市 天数Z(d) 度日数 (??d) 室外平均温度 t e (?) 耗热量指标 q H (W/m 2 ) 枣庄 98 1676 0.90 14.09 济南 101 1757 0.60 14.10 日照 107 1830 0.90 14.12 青岛 110 1881 0.90 14.13 聊城 110 1969 0.10 14.13 菏泽 110 1903 0.70 14.13 烟台 111 1943 0.50 14.14 泰安 112 2016 0.00 14.14 临沂 112 1926 0.80 14.14 济宁 106 1950 -0.40 14.26 淄博 111 2054 -0.50 14.27 潍坊 114 2132 -0.70 14.27 莱芜 113 2091 -0.50 14.27 威海 127 2337 -0.40 14.30 东营 113 2113 -0.70 14.40 德州 113 2124 -0.80 14.40 滨州 118 2277 -1.30 14.53 3.3 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3.3.1 山东省居住建筑各部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超过表 3.3.1 规定的限值。当不能满足本条文规定时,应按本标准第 3.4.2 条或第 3.4.3 条规定,进行建筑节能设计判定。 表3.3.1 山东省居住建筑各部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K 限值 [W/( m 2 ?K)] 不采暖楼梯间 楼 板 地 面 屋 顶 外 墙 城 市 s?0.35 0.35,s?0.40 s?0.35 0.35,s?0.40 外窗(含 阳台门透 明部分) 隔 墙 户 门 阳台门 不透明 部分 接触室外 空气楼板 与不采暖 空间相邻 的楼板 周边 地面 非周 边地 面 济南 青岛 烟台 日照 泰安 聊城 临沂 菏泽 枣庄 0.55 0.45 0.63 0.50 2.80 1.70 2.00 1.70 0.50 0.65 0.52 0.30 淄博 潍坊 济宁 东营 德州 莱芜 威海 滨州 0.50 0.40 0.60 0.45 2.80 1.70 2.00 1.70 0.50 0.60 0.52 0.30 10 3.3.2 外墙传热系数应为计入外墙热桥影响后的平均传热系数Km。 3.3.3 围护结构的热桥部位应采取保温措施,以减少传热热损失,并保 证其内表面温度不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热桥部位的最小传热阻不应 低于表3.3.3 的规定。 表3.3.3 围护结构热桥部位最小传热阻 最小传热阻(m 2 ? K/ W) 围护结构类型 热惰性指标(D) 平屋顶 外墙 ? ,6. 00 0. 72 0. 48 ? 4. 10~6. 00 0. 83 0. 55 ? 1. 60~4. 00 0. 88 0. 59 ? ?1. 50 0. 96 0. 64 注:热惰性指标D 值的计算应按《民用建筑热工 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配电网设计规范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220kv变电站通用竖流式沉淀池设计 》GB 50176—93 附录二之(二)进行。 3.3.4 外窗(包括阳台门透明部分)面积不宜过大,不同朝向的窗墙面 积比不宜大于表3.3.4 的规定。 表3.3.4 不同朝向的窗墙面积比 朝向 窗墙面积比 东、西、北 ?0.30 南 ?0.50 注:阳台门透明部分应计入窗户面积。 3.3.5 外窗(含阳台门)的气密性能等级不应低于国家标准《建筑外窗 气密性能分级及检测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GB 7107 规定的4 级,其单位缝长空气渗透 量为 0.50,q 1 ?1.50[m 3 /(m?h)];单位面积空气渗透量为 1.50,q 2 ?4.50[m 3 /(m 2 ?h) ]。 3.3.6 外窗不宜采用对节能不利的凸(飘)窗。计算凸(飘)窗传热面 积时,应按其展开面积计算;凸(飘)窗突出墙面的其他构件的传热系 数宜符合表3.3.1 要求,且不应大于1.50W/(m 2 ?K)。 3.3.7 外门窗框与门窗洞口之间的缝隙,应采用聚氨酯高效保温材料填 实,并用密封膏嵌缝,不得采用水泥砂浆填缝。外门窗洞口周边侧墙应 进行保温处理。 3.3.8 不采暖的封闭阳台,以封闭阳台内的外墙面为计算基面,其外墙 体与外窗、阳台门的传热系数应符合表 3.3.1 的要求。顶部阳台顶板、 底部阳台楼板、阳台栏板及外挑构件亦应采取保温措施,其传热系数不 应大于1.50W/(m 2 ?K)。封闭走廊按封闭阳台的规定执行。 3.3.9 不采暖楼梯间入口处应设置能自动关闭的单元门,其透明部分的 传热系数不应大于 4.0 W/(m 2 ?K),不透明部分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 2.0 W/(m 2 ?K)。楼梯间窗户的传热系数不宜大于2.80 W/(m 2 ?K)。 3.3.10 采暖空间直接接触室外空气的外门透明部分的传热系数不应大 于2.80 W/(m 2 ?K),不透明部分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1.70 W/(m 2 ?K)。 3.3.11 变形缝处屋面、外墙的缝口处,应填塞一定厚度的聚苯板等轻 质保温材料,变形缝两侧墙体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1.50W/(m 2 ?K)。 3.3.12 住宅建筑的分户墙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1.70 W/(m 2 ?K),层间楼板 的传热系数不宜大于2.00 W/(m 2 ?K)。 3.3.13 为提高围护结构的隔热性能,改善夏季室内热环境,应采取如 下措施: 11 1 在房间自然通风情况下,建筑物的屋顶和东、西外墙的内表面温度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GB 50176 要求。 2 居住建筑的卧室、起居室等居住空间的西向外窗应采取遮阳措 施;东向及南向外窗宜设置活动外遮阳设施。低、多层居住建筑也可采 用绿化遮阳。 3 屋顶宜采用通风屋面。 4 外窗的可开启面积,不宜小于所在房间面积的1/15。 5 钢结构等轻体结构体系的居住建筑,其外墙宜设置通风间层。 3.4 建筑节能设计的判定 3.4.1 当设计建筑的体形系数符合本标准第3.1.3 条规定,其围护结构 各部分的传热系数均不超过本标准第 3.3.1 条限值,且窗墙面积比不超 过第3.3.4 条的规定值时,可直接判定为建筑热工设计符合本节能标准 要求。该判定方法称“直接判定法”。 3.4.2 当设计的住宅建筑不符合第3.4.1 条的规定时,应计算其耗热量 指标。当耗热量指标不超过本标准第 3.2.5 条规定值时,可判定该建筑 热工设计符合节能标准要求。当设计建筑的耗热量指标超过规定值时, 应对该设计建筑的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或窗墙面积比进行适当调整,使 其耗热量指标不超过规定限值,调整后的住宅建筑可判定为建筑热工设 计符合节能标准要求。该法称为“指标判定法”。 3.4.3 当设计的非住宅居住建筑不符合第3.4.1 条的规定时,应计算设 计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耗热量与相应的参照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耗热 量(传热耗热量计算时可仅计算?ε i ?K i ?F i )。当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传 热耗热量不超过参照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耗热量时,可判定设计建筑的 建筑热工设计符合本节能标准要求。当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耗热量 超过参照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耗热量时,则应调整该设计建筑围护结构 的传热系数或窗墙面积比,使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耗热量不超过参 照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耗热量,调整后的设计建筑可判定为建筑热工设 计符合节能标准要求。该法称为“对比判定法”。 参照建筑的传热耗热量计算时,其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窗 墙面积比(超过部分的)应符合本标准第 3.3.1、3.3.4 条的规定,按以 上参数计算出的传热耗热量即为参照建筑的传热耗热量。 3.4.4 当设计建筑的建筑热工设计与采暖、空调系统设计均符合本标准 要求时,该设计可判定为建筑节能设计。 12 4 采暖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居住建筑的采暖应以热电厂和区域锅炉房为主要热源。在工厂区 附近的居住建筑,应最大限度地利用工业余热和废热。 4.1.2 居住建筑的热源应根据本地区的总体规划,优先使用城市热网或 区域锅炉房,提倡热、电、冷联供。不具备上述条件时,可建集中锅炉 房。锅炉房宜建在靠近热负荷集中的地区。集中锅炉房中单台锅炉的容 量不宜小于7.00MW;对于规模较小的住宅区,单台锅炉的容量可适当 降低,但不宜小于4.20MW。在新建锅炉房时应考虑将来与城市热网连 接的可能性,以减少重复投资。 4.1.3 新建居住建筑的采暖系统应按热水连续采暖进行设计。住宅区内 的商业、文化及其他公共建筑以及工厂生活区的采暖方式,可根据其使 用性质、供热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4.1.4 具备地面水资源或有废水等水源条件时,宜采用水源热泵进行建 筑物的采暖;当采用地下井水为水源时,应确保有回灌及水源不被污染 的措施,并应符合当地有关规定;具备可供换热器埋管用的地下空间和 冷热负荷基本平衡时,宜采用地源热泵采暖空调系统;有地热水资源可 供开发时,可采用地热水梯级利用系统。 4.1.5 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居住建筑,可充分利用太阳能作为辅助采 暖热源。 4.1.6 除低层住宅外,普通住宅的采暖设计热负荷指标不宜超过 32W/m 2 。 4.1.7 采暖设计说明中应有节能设计的内容。 4.2 采暖系统 4.2.1 施工图设计阶段,采暖设计热负荷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 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 的有关规定进行详细计算。 4.2.2 新建住宅热水集中采暖系统,应设置分户热计量和室温控制装 置,并应在建筑物热力入口处设置热量总表。 4.2.3 采暖设备应优先选用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节能型产品。散热 器宜明装,散热器外表面应刷非金属性涂料。 室内散热器的面积应按房间设计热负荷进行详细计算,不得任意加 大安全系数。 4.2.4 提倡采用节能效果较显著的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并应配备可 靠的水温调节措施,其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材料应符合建设部标 准《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JGJ 142—2004 及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低 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技术规程》DBJ 14—BT14—2002 的要求。 4.2.5 设计中应对采暖系统进行水力平衡计算,确保各环路水量符合设 计要求。应根据水力平衡的要求,在室外各环路及建筑物热力入口处安 装水力平衡装置。 4.2.6 热力站应选用结构紧凑、传热系数高、使用寿命长的换热器,其 传热系数应大于或等于3000W/( m 2 ?K)。直接连接和间接连接的热力站 均应设置必要的自动或手动调节装置。 4.2.7 锅炉的额定热效率,不应低于表4.2.7 规定的值。 表4.2.7 锅炉额定热效率 锅 炉 类 型 热效率(%) 燃煤( ? 类烟煤)蒸汽、热水锅炉 78 燃油、燃气蒸汽、热水锅炉 89 13 4.2.8 当不具备集中热源条件,经过对环境影响的评估,需要采用户式 燃气采暖炉采暖时,户式燃气采暖炉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节能要求: 1 额定热量和采暖负荷相适合,容量不宜过大。 2 燃气热风采暖炉的额定热效率不宜低于80%。 3 燃气热水采暖炉的额定热效率不宜低于 88%,部分负荷热效率 不宜低于85%。 4 宜采用具有自动调节燃气量和燃烧空气量功能的产品,并配置室 温控制器。 5 燃气热水采暖炉的循环水泵应与系统特性相匹配。 4.2.9 锅炉房总设计容量的确定,应根据建筑物的计算热负荷,并考虑 管网输送效率,按下式计算: Q B =Q 0 /η 1 (4.2.9) 式中 Q B —锅炉房总装机容量 (W); Q 0 —锅炉负担的采暖设计热负荷 (W); η 1 —室外管网(含锅炉房内部系统)输送效率,不应低于90%。 4.2.10 采暖锅炉一般不设备用。当随室外温度变化调节供热量时,锅 炉单台运行的负荷率应保持在50%以上。 4.2.11 一、二次循环水泵应选用高效节能低噪声水泵。应根据系统容 量选用水泵,系统容量较大时,可合理增加台数,但必须避免“大流量, 小温差”的运行方式。一次循环水泵选取时应考虑分阶段改变流量质调 节的可能性。 4.2.12 设计中应提出对锅炉房,热力站和建筑物入口进行参数监测与 计量的要求。锅炉房总管,热力站和每栋建筑物热力入口处应设置供回 水温度计、压力表和热量总表。单台锅炉容量超过 7.0MW 的锅炉房, 应设置计算机监控系统。 4.2.13 热水采暖系统的水泵动力消耗应予以控制。采暖系统热水循环 水泵的耗电输热比(EHR),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耗电输热比(EHR)的限值,应不大于按下式计算所得数值: EHR?0(0056(14 +a?L),?t (4.2.13-1) 式中 ?t——设计供回水温差(?);系统管道全部采用钢管时,取 Δ t=25?;系统管道有部分塑料管道时,取Δt =20?; ?L——室外管网主干线(包括供回水管)总长度(m); α——包括局部阻力因素在内的沿程比压降,其取值为: 当?L?500m 时, α=0.0115; 当500m,?L,1000m 时,α=0.0092; 当?L?1000m 时, α=0.0069。 2 工程设计的耗电输热比(EHR),可按下式计算: EHR=N/(Q?η C ) (4.2.13-2) 式中 N—水泵在设计工况点的轴功率(kW); Q—采暖设计热负荷(kW); η C —电机和传动部分的效率; 当采用直联方式时,η C =0.85; 当采用联轴器连接方绞保 C =0.83。 3 水泵在设计工况点的轴功率,应按下式计算: N=G?H?ρ/(102?η) (4.2.13-3) 式中 ρ—水在工作温度下的密度(kg/ m 3 ); G—水泵设计工况点的流量(m 3 /s); H—水泵设计工况点的扬程(mH 2 O); 14 η—水泵样本提供的设计工况点的水泵效率(%) 。 4.2.14 一般情况下,不得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作为直接采暖系统 的热源。 4.2.15 户间热负荷的计算应按下列原则进行: 1 户间热负荷的计算温差宜取5,8 ?; 2 应计算通过户间楼板和隔墙的传热量; 3 确定户间热负荷时,应考虑户间各方向热传递同时发生的概率; 4 户间热负荷宜按下列公式计算: Q= N (K i ?F i ??t i ) (4.2.15) 式中 Q—户间总热负荷(W); K i —户间楼板或隔墙传热系数[W/(m 2 ?K) ]; F i —户间楼板或隔墙传热面积(m 2 ); ?t i —户间热负荷计算温差(?);系统管道全部采用钢管时, 取Δ t=25?;系统管道有部分塑料管道时,取Δt =20?; n—计算房间隔墙及楼板的总传热面个数; N—户间楼板及隔墙同时发生传热的概率, 当有—面可能发生传热的楼板或隔墙时,N=0.80; 当有两面可能发生传热的楼板或隔墙,或一面楼板及另一面为隔墙 时,N=0.70; 当有两面可能发生传热的楼板及一面隔墙,或两面隔墙及一面楼板 时,N=0.60; 当有两面可能发生传热的楼板及两面隔墙时,N=0.50。 4.2.16 户间热负荷不宜大于该房间采暖设计热负荷的50%,当计算结 果大于50%时,应取50%;户间热负荷不计入建筑总采暖设计热负荷; 户间热负荷与采暖设计热负荷之和仅作为选择散热设备和户内管道的 依据。 4.3 管道敷设与保温 4.3.1 庭院管网和二次网宜采用直埋管敷设;对于一次管网,当管径较 大且地下水位不高时,可采用地沟敷设。 4.3.2 下列采暖管道应进行保温: 1 管道内输送的热媒必须保持一定参数时; 2 管道敷设在地沟、技术夹层、闷顶及管道井内或易被冻结的地方时; 3 管道通过的房间或地点要求保温时; 4 管道的热损失较大时。 4.3.3 当管道周围空气与热媒之间的温差小于或等于60?时,安装在 室外或室内地沟中的采暖管道的保温厚度,不得小于表4.3.3 中规定的 限值。 表4.3.3 采暖管道最小保温厚度δ min 直径(mm) 保 温 材 料 公称直径DN 外径φ 最小保温厚 度δ min (mm) 25,32 32,38 30 40,200 45,219 35 岩棉或矿棉管壳 λ m =0.0314+0.0002t m [(W/(m?K)) ] 当t m =70?时,λ m =0.045 [W/(m?K)] 250,300 273,325 45 25,32 32,28 25 40,200 45,219 30 玻璃棉管壳 λ m =0.024+0.00018t m [W/(m?K)] 当t m =70?时,λ m =0.037 [W/(m?K)] 250,300 273,325 40 25,32 32,38 20 40,200 45,219 25 聚氨酯硬质泡沫保温管(直埋管) λ m =0.02+0.00014t m [W/(m?K)] 当t m =70?时,λ m =0.03 [W/(m?K)] 250,300 273,325 35 i 1 n = ? 15 注:表中t m 为保温材料层的平均使用温度(?),取管道热媒与管道周围空气的平均温度。 4.3.4 当选用其它保温材料或其导热系数与表 4.3.3 中值差异较大,最 小保温厚度应按下式修正: min m min m ? / λ δ δ λ ′ ′ = (4.3.4-1) 式中 min δ′ ——修正后的最小保温厚度(mm); min δ ——表4.3.3 中最小保温厚度(mm); m λ′ ——实际选用的保温材料在其平均使用温度下的导热系数 [W/(m?K)]; m λ ——表 4.3.3 中保温材料在其平均使用温度下的导热系数[W/ (m?K)]。 当实际热媒温度与管道周围空气温度之差大于 60?时,最小保温 厚度按下式修正: min w α min ( ) / 60 t t δ δ ′ = ? (4.3.4-2) 式中 t w ——实际采暖热媒温度(?); t a ——管道周围空气温度(?)。 为保证距热源最远点建筑物的采暖质量,当系统采暖面积大于或等 于50000m 2 时,应将200,300mm 管径的保温厚度在表4.3.3 最小保温 厚度的基础上再增加10mm。 4.4 采暖系统运行管理 4.4.1 应建立完善的采暖系统运行管理体系,严格的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使采暖 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4.4.2 应根据采暖建筑的功能及能源供应等条件,按节能、环保的原则, 制定合理的采暖运行模式。 4.4.3 地沟内不允许存水,非采暖期间晴天时,将室外检查井盖板打开, 让空气流通,以降低沟内空气湿度,防止管道支架、保温层的锈蚀和损 坏。 4.4.4 应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采暖系统跑、冒、滴、漏的现 象。采暖系统的补水宜采用变频调速装置。 4.4.5 采暖系统运行过程中应作好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运行记录的内容应包括锅炉的 各种参数、运行中出现的故障及排除方法等,一般应2 小时记录一次。 根据运行记录的数据,对锅炉的运行性能进行计算分析,提高节能运行 的实效。 4.4.6 采暖系统在非采暖季节应充水湿养护。采暖系统充水湿养护的具 体做法是: 1 采暖期结束,系统停止运行后,先进行全面的检查,并进行修理 或将已损坏的零部件或散热设备更换。 2 将系统充满水并按试压要求进行系统试压。 3 将系统内的水加热升温至95?,保持1.50 小时,并进行全面排 气、补水,最后停止运行。 4 设有膨胀水箱的系统,在非采暖期要保持水箱有水,缺水时要进 行补水。 5 下一个采暖期开始前,先将系统中的水放空,更换新水,方可重 新启动运行。 16 5 空调与通风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空调设计冷、热负荷,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设计规范》GB 50019-2003 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5.1.2 新建居住建筑应设置空调设施或预留空调设施的位置和条件。空 调的冷源和热源,应根据资源情况、环境保护、能源的高效率应用和用 户对空调预期费用的可承受能力等综合因素,经技术经济分析确定。 5.1.3 居住建筑空调室内设计温度,夏季不应低于26?;冬季不宜高于 20?。 5.1.4 集中冷源和空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 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 的规定。 5.1.5 当采用集中热源和冷源时,应配置热量和冷量计量装置。系统设 计应满足有效进行分户或分室温度控制的要求。 5.1.6 集中冷媒和热媒输配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 严格进行水力平衡计算,并配置必要的手动或自动水力平衡装置, 确保各环路水力平衡。 2 热媒和冷媒输配系统的动力消耗应予以控制。空调冷热水系统的 输送能效比(ER),不应大于《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 中 表5.3.27 的规定。 3 热媒和冷媒输配系统室外管网的冷(热)损失,不应超过输送总冷 (热)量的10%。 5.1.7 居住建筑的空调设计,应加强自然通风,充分利用室外空气的自 然冷却能力,降低空调负荷。 5.1.8 有条件时,新风和排风之间宜采用带热回收的机械换气装置。 5.1.9 空调系统中应积极采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 5.1.10 户式空调和家用房间空调器室外机的设置,应该充分考虑夏季冷 凝热排放和冬季热量吸收条件,并应防止热污染和噪声污染。 5.2 户式中央空调系统和家用房间空调器 5.2.1 居住建筑采用分散式房间空调器进行空调和采暖时,应选用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2021.3 的节能型空调器。居住建筑采用户式空调(热泵)系统时,所 选用机组的能效比(性能系数)不应低于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值。 冬季需要用作采暖时,宜采用电驱动空气源或水源热泵型空调器,或燃 气驱动的吸收式冷(热)水机组,或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等。 5.2.2 户式中央空调分为风管式系统、冷热水系统和制冷剂系统。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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