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物业管理协会章程
作者: 东莞物业管理协会 2004-9-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东莞市物业管理协会(英文名DONGGUAN PROPERTY MANAGEMENT INSTITUTE)缩写DGPMI(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东莞市物业管理企业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和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展东莞的物业管理,促进国内外同行业的业务交流,为行业内各企业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东莞市房产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东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以及社团管理的法律政策规定。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广东省东莞市体育路28号嘉信大楼4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在政府主管部门领导下,宣传政府关于本行业的政策、法令。
协助政府制订本行业政策和规划,推行行业管理,向政府反映行业的建议和要求,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桥梁作用。
2、掌握东莞市物业管理企业的基本情况,开展行业调研,为社会提供物业管理方面的咨询、评估、代理招投标等服务。
3、为会员企业的管理和发展提供多种服务:收集整理国内外管理信息,提供管理业务咨询,组织参加国内外研讨会,促进技术学术交流,举办各类技术业务
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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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推动行业内外的横向联合,加强东莞与国内、港澳台及国外物业管理界的物业管理联合,为本行业开拓国际市场创造条件。
5、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或接受主管部门委托,对本行业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开展物业管理质量评优活动,组织制订本行业企业管理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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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技术规范。
6、代表本行业参加国际专业会议,接待国外来访组团。
7、兴办有偿服务的经济实体。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开展物业管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从事物业管理和理论工作三年以上的莞籍人士,在物业管理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承认协会章程,均可加入本会。
第九条 入会须履行以下手续:填写会员登记表,由本会理事会审议批准后,发给会员证书,即可成为本会正式会员。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的建议和批评权;
3、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4、取得本会提供的有关
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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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本会提供的信息和有关活动服务;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的决议,并努力完成本会或委托的工作;
3、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4、向本会提供有关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等方面情况的资料;
5、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6、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通知本会,交还会员证件,凡一年无正当理由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修改章程;
2、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3、决定终止事宜;
4、选举和罢免理事;
5、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
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3、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4、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5、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6、制定内部管理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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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8、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9、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理事或授权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的2/3以上的理事或授权代表通过方能
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
第十八条1、2、3、4、6、8、9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房管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
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
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市房管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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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理事会可聘请名誉会长、高级顾问、顾问、名誉副会长、名誉会员。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1、会员会费;
2、团体、个人捐款和资助;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其它合法的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和市房管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市房管局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房管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房管局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房管局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首次会员大会通过后施行。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