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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原因自由行为之故意与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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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原因自由行为之故意与过失论原因自由行为之故意与过失 摘要:随着刑法理论的不断深入发展,原因自由行为这一在刑法理论体系中具有特殊地位的理论的价值日益凸显。各国学者对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实行行为、主观心态等方面进行了理论上的博弈,也带来了巨大的现实意义,这对于我国刑法理论的发展与完善相当有借鉴意义。近年来,我国学者在这方面的研究也取得了较大的成果。 关键词:原因自由 可罚性 实行 故意 过失 作者简介:郭禹宏,女(1988-),四川宜宾人,四川大学法学院10级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

论原因自由行为之故意与过失
论原因自由行为之故意与过失 摘要:随着刑法理论的不断深入发展,原因自由行为这一在刑法理论体系中具有特殊地位的理论的价值日益凸显。各国学者对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实行行为、主观心态等方面进行了理论上的博弈,也带来了巨大的现实意义,这对于我国刑法理论的发展与完善相当有借鉴意义。近年来,我国学者在这方面的研究也取得了较大的成果。 关键词:原因自由 可罚性 实行 故意 过失 作者简介:郭禹宏,女(1988-),四川宜宾人,四川大学法学院10级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11)-20-0229-01 一、原因自由行为的故意 大多数学者都赞同,原因自由行为既可以表现为故意可以表现为过失。但也有学者坚定地认为原因自由行为构成的犯罪只能是过失犯罪。还有学者指出原因自由行为所构成的犯罪不可能是直接故意犯罪,但可以是过失犯罪或间接故意犯罪。对于原因自由行为何时成立故意犯,有以下一些观点: 1.原因自由行为成立故意犯,行为人不仅要有使自己陷入丧失责任能力状态的故意,而且要有希望或放在危害结果发生的故意; 2.行为人不但要具备两种故意,而且在以作为方式危害社会时,行为人还必须是在未完全丧失责任能力的情况下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才负故意罪责。 3.行为人只要是故意犯罪并自陷于精神障碍状态,就应负故意罪责。1还有的学者指出,由于原因自由行为中包含了无责任能力和限制责任能力两种情况,应分别考察其罪过形式,而不能笼统言之。无责任能力状态下之原因自由行为只能由间接故意或过失构成,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下的原因自由行为则可以由故意或过失构成。无责任能力之时行为人已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在原因设定阶段行为人可能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必然发生、可能发生,或者根本没有预见到,行为人如出于希望意志,由于结果发生阶段已丧失能力,谈不上以积极主动的行为去追求该危害结果发生,如果还能追求其发生的话,则说明行为人根本未丧失责任能力,可见,直接故意不可能构成原因自由行为。我认为这样对原因自由行为进行分情况的研究是非常有见地的,充分考虑到了不同情况下的不同性质。确实,行为人在完全丧失责任能力的情况下是不能对危害结果产生希望的意志的,在此状态下行为人不可能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必然性,最多是放任的心态,因此,只能构成间接故意。而在限制责任能力的状态下就既能构成直接故意,也能构成间接故意。当然,原因自由行为的故意也可以是由不作为构成的。典型的例子就是铁路扳道工意欲使两车相撞,而有意使自己陷入酩酊昏睡状态而不履行扳道义务,结果两车相撞,这就是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原因自由行为的故意犯罪。 总的来说,其实只要行为人具有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状态的故意和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并且进一步实施了使自己陷入该状态的行为(即原因行为)而且发生了危害结果(即结果行为),就认为在犯罪主观方面具有故意的因素,应该承担故意犯罪的罪责。 二、原因自由行为的过失 犯罪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结果。其中,过失又被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由原因自由行为所构成的犯罪有相当一部分都是由过失犯罪所构成的。例如给婴儿喂奶的案例,母亲在给婴儿喂奶的时候,自己陷入熟睡状态,在这样的情况下将婴儿压死在乳房之下。在这样的情况下,母亲应当预见如果自行入睡而不将乳房移开婴儿口鼻,则婴儿有被窒息致死的危险,而疏忽大意导致了危险了发生。 西原春夫教授指出,过失的原因上自由行为,即事前对无责任能力状态下的结果的发生存在过失的场合,为了对此肯定过失犯的成立,不言而喻的是,必须肯定它违反了与一般过失犯相同的注意义务。而且,这种场合下所科处的注意义务,从根本上说是应当注意不是引起特定结果的义务。在这种场合下,丧失预见结果和避免结果的能力本身成为引起结果的原因,而且,应当认为行为人具有应当注意避免这种事态发生的义务,并且其具有遵守这种义务的能力。也就是说,这种场合下行为人所违反的注意义务,一般而言,可以说是应当注意不要引起丧失注意能力的结果的义务。而且,这种丧失注意能力就是丧失责任能力这一点上,正是原因上自由行为的场合与一般过失犯所不同的特色。2 那么原因自由行为的过失是应该定位在原因行为阶段还是结果行为阶段呢,有的学者认为,在原因行为阶段只能是故意,而结果行为只能由过失构成。这样的说法未免太过绝对。其实,由过失引起的原因行为比比皆是。例如在醉酒伤人的场合,行为人在有意识的情形下饮酒,对自己的酒量过于自信而饮醉,更没有预见到自己醉酒后的伤人行为。从整个行为的开始到结束行为人在主观方面都是过失的心态。在这里,我也想将过失的原因自由行为分无责任能力状态和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两种情况分别阐述。在陷入完全无责任能力的状态下,由于行为人对之后的结果行为根本无意识,也就是行为人根本没有预见到自己行为会发生危害后果,因而也只能是由疏忽大意的过失所致。而在限制责任能力的状态下,行为人是有可能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可能是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也可能是轻信能够避免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因而两种情况的过失都有可能发生。 原因自由行为构成过失犯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其一,行为人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只是暂时丧失注意能力。其二,行为人丧失注意能力是行为人自己过错造成的。其三,行为人丧失注意能力的原因行为与导致危害结果的直接行为联为一体,都与危害结果又因果联系,而且,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在行为人应当预见的范围之内。3当然还必须具备的是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希望或放任犯罪结果的发生。 参考文献: (1)赵秉志:《海峡两岸刑法总论比较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7月第1版 (2)【日】西原春夫:《犯罪实行行为论》 , 戴波 江溯 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8月第1版 (3)黄京平:《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研究》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5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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