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的调整与修改的法律思考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的调整与修改的
法律思考
一.
从尊重公民财产权出发,结合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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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国策和国外的立法经验,主张应根据《完法》,《婚姻法》和《继承法》
的相关精神,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在配偶的继承顺序设计层面,从维护我国现行的物权法体系的角
度,主张应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维持配偶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在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集成问题
上.现有法律用语虽不够科学,但并非一定要予以废除,尤其是我国人口结构aY-.步入老龄化,由于社会养
老保障体制还不够健全,赋予丧偶儿媳,女婿继承权,可以起到激励的
,达到更好地赡养老人的立法 作用
目的;在关于血亲继承人的继承顺序方面,从现代人们的亲属观念的演变结合老年人的特殊利益的法律
保护,主张采用亲等继承制优于亲系继承制.
关键词:法定继承人;范围;顺序;调整;修改
中图分类号:D92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444(2005)0l一0o92一o3
一1.一一,,一一—?— .一—一_.一奠,.一一一—,1.,..,,_.一一,一_.—,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是1985
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
同年l0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第一部民事单行法.《继承法》
的颁布与实施,使我国的继承法律制度有了较系统,完整的
规定,对保护公民财产继承权,增进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助团
结,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
是,经过这十多年的经济高速发展和社会急剧变革.原有的
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规定,是否仍然合适,引起了
法学界的争议,学者们见仁见智,莫衷一是.争议的焦点主
要是以下几个问题: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否应当扩大;配偶
的继承顺序是否应当调整;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是否应
当废除;血亲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应当如何排列.
一
,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争议:维持还是扩大
法定继承通常又称为无遗嘱继承,它是指由法律直接规
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先后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
继承方式oLIl我国《继承法》第二章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和顺序,代位继承以及遗产的分配等内容作了较为明确的规
定.具体来讲,我国《继承法》所确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
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对公婆,岳父
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对此,笔者结
合社会实践认为此规定是颇有异议的.根据我国《宪法》和
《继承法》所确立的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如法定继承人
以外的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在被继承人死亡时
未留遗嘱的情况下,是应该进入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但按照
现行法律规定,他是绝对不能进入法定继承人范围的.诸如
此类的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社会观念的变化,私
有财产的数量和种类的增加,变得越来越突出.
当然,一个国家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宽窄,受到诸多因素
的制约,譬如经济发展水平,社会生活方式,民族习惯,亲属
观念等等.我国《继承法》立法之初所确立的”宜粗不宜细”
的指导思想随着法治化进程的发展,已明显不合时宜.与世
界上其他国家相比较,我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最窄的国家之
一
._2J(为此,笔者主张,应根据《宪法》,《婚姻法》和《继承
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适当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1)尊重公民财产权利已成为社会的共识,并上升到宪
法的层面.在被继承人未立遗嘱的情况下,从常理判断.死
者总希望把自己的财产留给亲属.法定继承制度的设计应
当尽可能地符合这种愿望,避免出现遗产无人继承而”归公”
的局面.因此,有必要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2)计划生育作为我国一项基本国策已推行多年.由于
沉重的人口压力,这一政策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将继
续实施.加之,现代社会的竞争压力,使得人们的生育观念
也发生了变化,结婚和生育的年龄普遍推迟.这在事实上缩
小了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如在传统的中国乡土社会中,
其基本社群是”小家族”,包括五代之内所有父系方面的亲
属.而现代中国,社会的细胞却是以夫妻为核心的”小家
庭”,亲属之间的联系也大大减少.为切实贯彻老有所养,老
有所终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应适度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
围,摒弃以往立法中的绝对化现象,强化权利与义务的协调
一
致性,将”是否对被继承人生前尽主要扶养义务”作为继承
顺序的首要标准,并以此来界定继承的份额.这样的话,与
被继承人有血缘或姻亲关系的相关人即可进入法定继承人
的范围.这与理与情都是适宜的.
收稿日期:20o4一O8—26
作者简介:马新文(1966一),女,河南省郑州市人,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法律系实体法教研室主任.刑法学硕士.
第21卷第1期马新文: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的调整与修改的法律思考93
(3)一些与我国规定相仿的国家也趋于扩大法定继承人
的范围.如俄罗斯,1964年《苏俄民法典》第532条规定的法
定继承人范围是子女,夫妻,父母,兄弟姐妹和祖父母,外祖
父母;而1997年公布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三部分草案
继承篇将其扩大至六亲,即扩大至同曾祖的兄弟姐妹.
我国历来比较重视血亲关系,传统继承法在确定继承人
的范围,顺序及遗产份额时,起决定作用的是血缘和婚姻关
系.体现在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形成了许多优良传统,
诸如父慈子孝,养老育幼,扶助残疾等.我国现阶段,赡老扶
幼的责任仍然是由家庭承担的,这既是家庭成员的义务,也
是对社会所尽的责任.现行法律虽然规定了一定条件下第
二顺序继承人应承担的扶养义务,但未规定在第一顺序继承
人存在并接受继承的情况下,第二继承人可主张继承遗产的
权利.这种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等,显然不利于他们之间建立
和睦,团结,互助,互爱的家庭关系.将法定继承人扩充至三
服以内血亲,即可解决上述法条与宪法,继承法原则的矛盾,
也必将强化家庭成员问对扶养关系重要性的认识,同时也有
利于亲属间建立和睦,团结,互助,互爱的道德风尚.
二,配偶的继承顺序:固定还是不固定
《继承法》上的配偶,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与之保持合法
婚姻关系的人.配偶作为构成家庭这一社会细胞的基本要
素,是家庭财富的主要创造者,配偶问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
权利已成为各国民事立法的通例.且随着社会的发展,配偶
在遗产继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逐渐增强,已成为各国继承立
法的发展趋势.配偶作为法定继承人,其继承顺序存在两种
立法例:一是配偶的继承顺序固定,如我国,配偶是第一顺序
继承人;二是配偶的继承顺序不固定,可以与任一顺序(或某
些顺序)的继承人共同继承,德国,瑞士,日本等许多国家都
采用这种立法模式
我国《继承法》亦十分重视配偶的继承权,将其作为第一
顺序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子女,父母共同继承遗产.但配
偶继承权在继承份额上采取与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相
等份额的立法规定,显然滞后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对
配偶继承权的保护.这与配偶在家庭关系中所起的重要作
用也是不相称的.在我国,配偶在家庭生活中起着举足轻重
的作用.一方面,他们是家庭共同财富的创造者;另一方面,
他们要共同承担赡养老人,扶育子女的义务.配偶之间在共
同生活中所尽扶助义务,事实上远远超过其他第一顺序继承
人.虽然,《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
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可
以多分.”但由于该款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对配偶
继承权的保护,显然足不利的.
有学者建议我国《继承法》的修改应突出配偶的特殊继
承权,在立法上明确规定配偶应继承份额高于其他的第一顺
序继承人并明确规定配偶的先取权,即配偶除应得继承份额
外,还有权先行取得满足日常生活需要的必需物品.如英国
《遗产管理
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pdf信访条例下载信访条例下载问刑条例下载新准则、条例下载
》(1925)规定:”当死者遗有子女时,配偶享有
下列权利:1)可取得全部人生动产,即家庭日常用品或个人
用品如衣物,家俱,珠宝等;2)可取得法定赠物25000英
镑.”.又如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无遗嘱者遗产条
例》规定:无遗嘱者死亡时遗下配偶和子女,则应首先从遗产
中拨出50万元港币归配偶,并应即时给付,若迟延给付,应
将此款项连同法定利息归配偶;余下的遗产1/2归配偶,其
余的1/2由子女按份均分.l3由此体现法律对配偶继承
权的特殊保护.也有学者主张调整配偶的继承顺序为不固
定,可以与任一顺序的继承人共同继承.理由是这样可以兼
顾配偶和其他继承人的权益,既可以保障配偶的继承权.又
不至于在死者没有直系卑血亲和父母时使祖父母,外祖父母
和兄弟姐妹一无所得.L4”“
从继承法的发展趋势来看,配偶的继承地位已经普遍得
到了加强.这是因为,在现代社会,家庭结构趋于简单,婚姻
关系成为维系家庭的重要纽带,配偶之间的联系非常密切,
加上男女平等的思潮,各国都在继承法中对配偶的继承地位
予以强调.但具体做法又有所不同.一是将配偶的继承顺
序规定得靠前,或者是固定在第一顺序,或者是如美国,虽然
不同定,但只和死者的直系血亲共同继承.死者没有直系血
亲,就继承全部遗产.二是配偶的继承顺序不固定,但配偶
的应继承份额增加,或者是赋予配偶对于遗产的先取权和用
益权,以弥补继承顺序不固定对配偶的不利.
笔者认为,如果我国要变更配偶继承顺序为不固定,那
就必须引入相关的配套制度.但由于我国《继承法》对应继
承份额的规定比较灵活,单为配偶规定固定的继承份额并
不现实.而规定配偶的先取权和用益权,又意味着”-3l入一种
新的物权,势必改变我国的物权体系l6,这种新的物权是否
能与我国人民的生活习惯相符合,还是未知数因此,对于
我国,比较合适的做法还是维持配偶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如
果其他顺序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或哲缺乏劳动能
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依靠被继承人扶养,呵以依据《继承法》第
l4条分得适当的遗产.
三,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保留还是废除
《继承法》第l2条是否保留可能是争议最大的问题.有
学者力主废除,并提出了三条理由.1)表述有失严谨:第l2
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
要赡养义务的”,但是,在法律上,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
母,并没有赡养义务.2)不合世界通例.儿媳与公婆,女婿
与岳父母是姻亲关系.姻亲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这为古今中
外继承法所信守.3)有违公平原则在我国,遗产继承一般
是按支进行.如果父母有两个子女,两个子女都已结婚生
子,而其中一个子女早于父母死亡,若其配偶尽r主要赡养
义务,便可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并且还不影响自己子女依
代位继承参与继承.这样,丧偶的一方可以取得两份遗产.
这不仅违背按支继承的习俗,对未丧偶的一方也有欠公
平6l’.
但笔者认为这个问题还可以商榷.就用语表述而言,的
确,以法律视角观之,女婿对岳父母,儿媳对公婆并无赡养义
务.然而,用语不够科学,可以更换,并非一定要废除这一规
定.就世界通例而言,我国近邻韩国也有类似的规定:《韩
国民法典》第五编”相续法”(相当于我国的《继承法》)规定,
被继承人的儿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其配偶,也即被继承
人的儿媳,女婿,可以作为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而韩国,在
代位继承的性质上是采”固有权说”的.也就是说,儿媳和女
婿是基于自己的权利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再退一步说,即
便我国的规定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也还要考察它是否背离
我国人民的现实生活,是否为人们的继承观念所不能接受,
而不能仅仅因为与他国规定不同就加以废弃.
其实,丧偶儿媳,丧偶女婿要成为法定继承人,是有严格
的条件限制的,要求”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所谓”尽了主要
赡养义务”,一是在时间上,要有长期性,经常性的赡养,直至
其死亡;二是在程度上,要对公婆或岳父母的生活提供了主
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也就是说这
种赡养是公婆,岳父母的主要生活支柱.这种要求是相当高
的.因此,从一般的社会观念来看,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在承
担了公婆,岳父母的主要赡养后,作为第,顺序继承人参加
继承,这没有什么不公平.
94华北水利水电学院(社科版)2005年2月
那么,对其他子女是否公平呢?的确,我国有按支继承
的习惯,但同时也有按支承担赡养父母责任的习惯.通常,
各支所尽的赡养义务是基本相同的,这时,丧偶的儿媳,丧偶
的女婿虽然尽了赡养义务,但却不是主要赡养义务,因此不
能成为继承人.假如,儿媳,女婿在丧偶的情况下不仅承担
起养育子女的责任,还对老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而未丧偶
的一方却只承担了次要赡养义务甚至不尽赡养义务,那么在
财产继承时有所差别也符合公平原则.
总体而言,《继承法》第12条,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
务界都受到广泛好评.这是因为,一方面,我国的人口结构
正逐渐步人老龄化阶段,据统计,6O岁以上人口已达1亿
3200万.而养老的社会保障制度又显然不是短时间内就可
以建立和完善的.这在客观上要求我们在完善社会保障制
度的同时寻求其他应对手段.而另一方面,我国有尊老敬老
的传统文化,一般子女结婚后,是夫妻双方共同赡养老人.
夫妻中有一方死亡,很多时候其配偶也会继续赡养老人.赋
予丧偶儿媳,女啃继承权,可以起到激励的作用,达到更好地
赡养老人的立法目的.《继承法》第12条的规定符合我国的
国情,有它的积极作用,应当保留.
四,血亲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亲等继承制还是亲系继承制
世界各国的继承法.在确定血亲继承人的继承顺序时,
都是按照血缘关系的远近来排列,具体做法可分为亲等继承
制和亲系继承制.亲等继承制是按亲等的远近来确定继承
人先后次序,父母子女为一亲等,就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祖父
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为二亲等,就是第二顺序继承人,依
次类推.我国采用的就是亲等继承制.亲系继承制是将血
亲划分为若干亲系,被继承人的直系卑血亲为第一亲系,被
继承人父母及其直系卑血亲为第二亲系,也称父母系,再往
后就是祖父时系,曾祖父母系等等.采亲系继承制的国家又
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完全的亲系继承制,如德国,二是兼用亲
等继承制,如13本.我国学者有认为亲等继承制较为合理,
应坚持亲等继承制的,L61…也有主张亲系继承制更加科
学,应改用亲系继承制的.
亲等继承制与亲系继承制相比,最大的特点是可以限制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毕竞,每一亲等的血亲都是有限的,而
每一亲系,由子而孙,由孙而曾孙,理论上是可以无限延伸
的.因此,有些采用亲系继承制的国家,为了限制法定继承
人的范围,在某些亲系中,要设置亲等的限制.
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本身就窄,即使是
主张加以扩大的学者,其建议的法定继承人范围也还是较窄
的.这样一来,在我国,亲等继承制与亲系继承制之争的实
际意义就体现在某些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先后上.具体而言:
一
是父母与子女的继承顺序,二是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兄弟
姐妹的继承顺序.按照亲等继承制,父母子女是第一顺序继
承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继承人.但按
照亲系继承制,子女属于第一亲系,父母,兄弟姐妹属于父母
系,即第二亲系,而祖父母,外祖父母属于祖父母系,即第三
亲系.参加继承时,就应该子女优于父母,兄弟姐妹优于祖
父母,外祖父母.
笔者认为,我国《继承法》采用亲等继承制还是比较合适
的.第一,随着我国的现代化程度提高,人们的亲属观念也
有所变化,一方面,血缘较远的亲属联系减少,另一方面,近
亲属之间的关系更加亲密,某些近亲属的亲疏变得相差不
大.特别是兄弟姐妹与祖父母,外祖父母相比,一定要说前
者就比后者亲近,就显得缺乏根据.考察其他国家的立法,
也是既有兄弟姐妹先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如法国,德国;
又有祖父母,外祖父母先于兄弟姐妹的,如日本,韩国.第
二,就子女与父母而言,虽然我国有子女先于父母继承的习
惯,但《继承法》的规定在实际运作中并不会和此习惯产生严
重冲突.在现实生活中,父母经常会放弃继承,或者通过与
其他继承人协商一致采用不均等份额的方式而将原属自己
的份额交由被继承人子女继承.第三,我国正步入老龄化社
会,由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还需相当时13,所以在构建继
承法律制度时,不能不考虑以遗产赡养老人的需要.将父母
规定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将祖父母,外祖父母规定为第二顺
序继承人,可以保证他们取得遗产的权利.这比适用《继承
法》第14条来分得适当的遗产,要对老人有利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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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校:肖志珂)
OntheAdjustmentandRevisionoftheRangeandSequenceofLegalInheritor
MAXin—wen
(HenanHigherTrainingSchoolofPublicSafety,Zhenzhou450002,China)
Abstract:TherangeandsequenceoflegalinheritorsisanimportantpartinLeg
alInheritSystem,buttherearedifferentviewpointsabout
theoperatingwayfromtherankoflegaldesign.Fromtheangleofrespectingthecitizens’propertyandconnectingthenationalpollcyofBir出
Controlandthelegalexperienceabroad,thispaperbelievesthattherangeoflegalinheritorshouldbeexpandedaccordingto”theConstitu—
tion”,”theMarriageLaw”and”theInheritLaw”.Intherankoftheinheritingsequenceofspouses,thispaperbelievesthattheinitia1inheri.
t0rofspousesshouldbekeptfromtheangleofmaintainingthepresentpropertysystem
.Intheaspectofinheritingsequenceofc0Tlsfdnguinein—
heritors,thispaperputsforwardthatFamilyDependantsInheritingSystemshouldbeusedinsteadofRe1ativeInheriti
ngSystem.
Keywords:legalinheritors;range;sequence;adiustment;re,i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