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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的调整与修改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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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的调整与修改的法律思考【doc】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的调整与修改的法律思考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的调整与修改的 法律思考 一. 从尊重公民财产权出发,结合计划生育国策和国外的立法经验,主张应根据《完法》,《婚姻法》和《继承法》 的相关精神,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在配偶的继承顺序设计层面,从维护我国现行的物权法体系的角 度,主张应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维持配偶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在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集成问题 上.现有法律用语虽不够科学,但并非一定要予以废除,尤其是我国人口结构aY-.步入老龄化,由于社会养 老保障体制还...

【doc】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的调整与修改的法律思考
【doc】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的调整与修改的法律思考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的调整与修改的 法律思考 一. 从尊重公民财产权出发,结合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生育国策和国外的立法经验,主张应根据《完法》,《婚姻法》和《继承法》 的相关精神,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在配偶的继承顺序设计层面,从维护我国现行的物权法体系的角 度,主张应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维持配偶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在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集成问题 上.现有法律用语虽不够科学,但并非一定要予以废除,尤其是我国人口结构aY-.步入老龄化,由于社会养 老保障体制还不够健全,赋予丧偶儿媳,女婿继承权,可以起到激励的 ,达到更好地赡养老人的立法 作用 目的;在关于血亲继承人的继承顺序方面,从现代人们的亲属观念的演变结合老年人的特殊利益的法律 保护,主张采用亲等继承制优于亲系继承制. 关键词:法定继承人;范围;顺序;调整;修改 中图分类号:D92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444(2005)0l一0o92一o3 一1.一一,,一一—?— .一—一_.一奠,.一一一—,1.,..,,_.一一,一_.—,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是1985 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 同年l0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第一部民事单行法.《继承法》 的颁布与实施,使我国的继承法律制度有了较系统,完整的 规定,对保护公民财产继承权,增进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助团 结,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 是,经过这十多年的经济高速发展和社会急剧变革.原有的 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规定,是否仍然合适,引起了 法学界的争议,学者们见仁见智,莫衷一是.争议的焦点主 要是以下几个问题: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否应当扩大;配偶 的继承顺序是否应当调整;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是否应 当废除;血亲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应当如何排列. 一 ,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争议:维持还是扩大 法定继承通常又称为无遗嘱继承,它是指由法律直接规 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先后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 继承方式oLIl我国《继承法》第二章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和顺序,代位继承以及遗产的分配等内容作了较为明确的规 定.具体来讲,我国《继承法》所确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 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对公婆,岳父 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对此,笔者结 合社会实践认为此规定是颇有异议的.根据我国《宪法》和 《继承法》所确立的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如法定继承人 以外的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在被继承人死亡时 未留遗嘱的情况下,是应该进入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但按照 现行法律规定,他是绝对不能进入法定继承人范围的.诸如 此类的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社会观念的变化,私 有财产的数量和种类的增加,变得越来越突出. 当然,一个国家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宽窄,受到诸多因素 的制约,譬如经济发展水平,社会生活方式,民族习惯,亲属 观念等等.我国《继承法》立法之初所确立的”宜粗不宜细” 的指导思想随着法治化进程的发展,已明显不合时宜.与世 界上其他国家相比较,我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最窄的国家之 一 ._2J(为此,笔者主张,应根据《宪法》,《婚姻法》和《继承 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适当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1)尊重公民财产权利已成为社会的共识,并上升到宪 法的层面.在被继承人未立遗嘱的情况下,从常理判断.死 者总希望把自己的财产留给亲属.法定继承制度的设计应 当尽可能地符合这种愿望,避免出现遗产无人继承而”归公” 的局面.因此,有必要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2)计划生育作为我国一项基本国策已推行多年.由于 沉重的人口压力,这一政策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将继 续实施.加之,现代社会的竞争压力,使得人们的生育观念 也发生了变化,结婚和生育的年龄普遍推迟.这在事实上缩 小了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如在传统的中国乡土社会中, 其基本社群是”小家族”,包括五代之内所有父系方面的亲 属.而现代中国,社会的细胞却是以夫妻为核心的”小家 庭”,亲属之间的联系也大大减少.为切实贯彻老有所养,老 有所终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应适度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 围,摒弃以往立法中的绝对化现象,强化权利与义务的协调 一 致性,将”是否对被继承人生前尽主要扶养义务”作为继承 顺序的首要标准,并以此来界定继承的份额.这样的话,与 被继承人有血缘或姻亲关系的相关人即可进入法定继承人 的范围.这与理与情都是适宜的. 收稿日期:20o4一O8—26 作者简介:马新文(1966一),女,河南省郑州市人,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法律系实体法教研室主任.刑法学硕士. 第21卷第1期马新文: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的调整与修改的法律思考93 (3)一些与我国规定相仿的国家也趋于扩大法定继承人 的范围.如俄罗斯,1964年《苏俄民法典》第532条规定的法 定继承人范围是子女,夫妻,父母,兄弟姐妹和祖父母,外祖 父母;而1997年公布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三部分草案 继承篇将其扩大至六亲,即扩大至同曾祖的兄弟姐妹. 我国历来比较重视血亲关系,传统继承法在确定继承人 的范围,顺序及遗产份额时,起决定作用的是血缘和婚姻关 系.体现在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形成了许多优良传统, 诸如父慈子孝,养老育幼,扶助残疾等.我国现阶段,赡老扶 幼的责任仍然是由家庭承担的,这既是家庭成员的义务,也 是对社会所尽的责任.现行法律虽然规定了一定条件下第 二顺序继承人应承担的扶养义务,但未规定在第一顺序继承 人存在并接受继承的情况下,第二继承人可主张继承遗产的 权利.这种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等,显然不利于他们之间建立 和睦,团结,互助,互爱的家庭关系.将法定继承人扩充至三 服以内血亲,即可解决上述法条与宪法,继承法原则的矛盾, 也必将强化家庭成员问对扶养关系重要性的认识,同时也有 利于亲属间建立和睦,团结,互助,互爱的道德风尚. 二,配偶的继承顺序:固定还是不固定 《继承法》上的配偶,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与之保持合法 婚姻关系的人.配偶作为构成家庭这一社会细胞的基本要 素,是家庭财富的主要创造者,配偶问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 权利已成为各国民事立法的通例.且随着社会的发展,配偶 在遗产继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逐渐增强,已成为各国继承立 法的发展趋势.配偶作为法定继承人,其继承顺序存在两种 立法例:一是配偶的继承顺序固定,如我国,配偶是第一顺序 继承人;二是配偶的继承顺序不固定,可以与任一顺序(或某 些顺序)的继承人共同继承,德国,瑞士,日本等许多国家都 采用这种立法模式 我国《继承法》亦十分重视配偶的继承权,将其作为第一 顺序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子女,父母共同继承遗产.但配 偶继承权在继承份额上采取与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相 等份额的立法规定,显然滞后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对 配偶继承权的保护.这与配偶在家庭关系中所起的重要作 用也是不相称的.在我国,配偶在家庭生活中起着举足轻重 的作用.一方面,他们是家庭共同财富的创造者;另一方面, 他们要共同承担赡养老人,扶育子女的义务.配偶之间在共 同生活中所尽扶助义务,事实上远远超过其他第一顺序继承 人.虽然,《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 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可 以多分.”但由于该款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对配偶 继承权的保护,显然足不利的. 有学者建议我国《继承法》的修改应突出配偶的特殊继 承权,在立法上明确规定配偶应继承份额高于其他的第一顺 序继承人并明确规定配偶的先取权,即配偶除应得继承份额 外,还有权先行取得满足日常生活需要的必需物品.如英国 《遗产管理 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pdf信访条例下载信访条例下载问刑条例下载新准则、条例下载 》(1925)规定:”当死者遗有子女时,配偶享有 下列权利:1)可取得全部人生动产,即家庭日常用品或个人 用品如衣物,家俱,珠宝等;2)可取得法定赠物25000英 镑.”.又如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无遗嘱者遗产条 例》规定:无遗嘱者死亡时遗下配偶和子女,则应首先从遗产 中拨出50万元港币归配偶,并应即时给付,若迟延给付,应 将此款项连同法定利息归配偶;余下的遗产1/2归配偶,其 余的1/2由子女按份均分.l3由此体现法律对配偶继承 权的特殊保护.也有学者主张调整配偶的继承顺序为不固 定,可以与任一顺序的继承人共同继承.理由是这样可以兼 顾配偶和其他继承人的权益,既可以保障配偶的继承权.又 不至于在死者没有直系卑血亲和父母时使祖父母,外祖父母 和兄弟姐妹一无所得.L4”“ 从继承法的发展趋势来看,配偶的继承地位已经普遍得 到了加强.这是因为,在现代社会,家庭结构趋于简单,婚姻 关系成为维系家庭的重要纽带,配偶之间的联系非常密切, 加上男女平等的思潮,各国都在继承法中对配偶的继承地位 予以强调.但具体做法又有所不同.一是将配偶的继承顺 序规定得靠前,或者是固定在第一顺序,或者是如美国,虽然 不同定,但只和死者的直系血亲共同继承.死者没有直系血 亲,就继承全部遗产.二是配偶的继承顺序不固定,但配偶 的应继承份额增加,或者是赋予配偶对于遗产的先取权和用 益权,以弥补继承顺序不固定对配偶的不利. 笔者认为,如果我国要变更配偶继承顺序为不固定,那 就必须引入相关的配套制度.但由于我国《继承法》对应继 承份额的规定比较灵活,单为配偶规定固定的继承份额并 不现实.而规定配偶的先取权和用益权,又意味着”-3l入一种 新的物权,势必改变我国的物权体系l6,这种新的物权是否 能与我国人民的生活习惯相符合,还是未知数因此,对于 我国,比较合适的做法还是维持配偶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如 果其他顺序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或哲缺乏劳动能 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依靠被继承人扶养,呵以依据《继承法》第 l4条分得适当的遗产. 三,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保留还是废除 《继承法》第l2条是否保留可能是争议最大的问题.有 学者力主废除,并提出了三条理由.1)表述有失严谨:第l2 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 要赡养义务的”,但是,在法律上,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 母,并没有赡养义务.2)不合世界通例.儿媳与公婆,女婿 与岳父母是姻亲关系.姻亲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这为古今中 外继承法所信守.3)有违公平原则在我国,遗产继承一般 是按支进行.如果父母有两个子女,两个子女都已结婚生 子,而其中一个子女早于父母死亡,若其配偶尽r主要赡养 义务,便可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并且还不影响自己子女依 代位继承参与继承.这样,丧偶的一方可以取得两份遗产. 这不仅违背按支继承的习俗,对未丧偶的一方也有欠公 平6l’. 但笔者认为这个问题还可以商榷.就用语表述而言,的 确,以法律视角观之,女婿对岳父母,儿媳对公婆并无赡养义 务.然而,用语不够科学,可以更换,并非一定要废除这一规 定.就世界通例而言,我国近邻韩国也有类似的规定:《韩 国民法典》第五编”相续法”(相当于我国的《继承法》)规定, 被继承人的儿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其配偶,也即被继承 人的儿媳,女婿,可以作为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而韩国,在 代位继承的性质上是采”固有权说”的.也就是说,儿媳和女 婿是基于自己的权利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再退一步说,即 便我国的规定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也还要考察它是否背离 我国人民的现实生活,是否为人们的继承观念所不能接受, 而不能仅仅因为与他国规定不同就加以废弃. 其实,丧偶儿媳,丧偶女婿要成为法定继承人,是有严格 的条件限制的,要求”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所谓”尽了主要 赡养义务”,一是在时间上,要有长期性,经常性的赡养,直至 其死亡;二是在程度上,要对公婆或岳父母的生活提供了主 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也就是说这 种赡养是公婆,岳父母的主要生活支柱.这种要求是相当高 的.因此,从一般的社会观念来看,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在承 担了公婆,岳父母的主要赡养后,作为第,顺序继承人参加 继承,这没有什么不公平. 94华北水利水电学院(社科版)2005年2月 那么,对其他子女是否公平呢?的确,我国有按支继承 的习惯,但同时也有按支承担赡养父母责任的习惯.通常, 各支所尽的赡养义务是基本相同的,这时,丧偶的儿媳,丧偶 的女婿虽然尽了赡养义务,但却不是主要赡养义务,因此不 能成为继承人.假如,儿媳,女婿在丧偶的情况下不仅承担 起养育子女的责任,还对老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而未丧偶 的一方却只承担了次要赡养义务甚至不尽赡养义务,那么在 财产继承时有所差别也符合公平原则. 总体而言,《继承法》第12条,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 务界都受到广泛好评.这是因为,一方面,我国的人口结构 正逐渐步人老龄化阶段,据统计,6O岁以上人口已达1亿 3200万.而养老的社会保障制度又显然不是短时间内就可 以建立和完善的.这在客观上要求我们在完善社会保障制 度的同时寻求其他应对手段.而另一方面,我国有尊老敬老 的传统文化,一般子女结婚后,是夫妻双方共同赡养老人. 夫妻中有一方死亡,很多时候其配偶也会继续赡养老人.赋 予丧偶儿媳,女啃继承权,可以起到激励的作用,达到更好地 赡养老人的立法目的.《继承法》第12条的规定符合我国的 国情,有它的积极作用,应当保留. 四,血亲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亲等继承制还是亲系继承制 世界各国的继承法.在确定血亲继承人的继承顺序时, 都是按照血缘关系的远近来排列,具体做法可分为亲等继承 制和亲系继承制.亲等继承制是按亲等的远近来确定继承 人先后次序,父母子女为一亲等,就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祖父 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为二亲等,就是第二顺序继承人,依 次类推.我国采用的就是亲等继承制.亲系继承制是将血 亲划分为若干亲系,被继承人的直系卑血亲为第一亲系,被 继承人父母及其直系卑血亲为第二亲系,也称父母系,再往 后就是祖父时系,曾祖父母系等等.采亲系继承制的国家又 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完全的亲系继承制,如德国,二是兼用亲 等继承制,如13本.我国学者有认为亲等继承制较为合理, 应坚持亲等继承制的,L61…也有主张亲系继承制更加科 学,应改用亲系继承制的. 亲等继承制与亲系继承制相比,最大的特点是可以限制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毕竞,每一亲等的血亲都是有限的,而 每一亲系,由子而孙,由孙而曾孙,理论上是可以无限延伸 的.因此,有些采用亲系继承制的国家,为了限制法定继承 人的范围,在某些亲系中,要设置亲等的限制. 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本身就窄,即使是 主张加以扩大的学者,其建议的法定继承人范围也还是较窄 的.这样一来,在我国,亲等继承制与亲系继承制之争的实 际意义就体现在某些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先后上.具体而言: 一 是父母与子女的继承顺序,二是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兄弟 姐妹的继承顺序.按照亲等继承制,父母子女是第一顺序继 承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继承人.但按 照亲系继承制,子女属于第一亲系,父母,兄弟姐妹属于父母 系,即第二亲系,而祖父母,外祖父母属于祖父母系,即第三 亲系.参加继承时,就应该子女优于父母,兄弟姐妹优于祖 父母,外祖父母. 笔者认为,我国《继承法》采用亲等继承制还是比较合适 的.第一,随着我国的现代化程度提高,人们的亲属观念也 有所变化,一方面,血缘较远的亲属联系减少,另一方面,近 亲属之间的关系更加亲密,某些近亲属的亲疏变得相差不 大.特别是兄弟姐妹与祖父母,外祖父母相比,一定要说前 者就比后者亲近,就显得缺乏根据.考察其他国家的立法, 也是既有兄弟姐妹先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如法国,德国; 又有祖父母,外祖父母先于兄弟姐妹的,如日本,韩国.第 二,就子女与父母而言,虽然我国有子女先于父母继承的习 惯,但《继承法》的规定在实际运作中并不会和此习惯产生严 重冲突.在现实生活中,父母经常会放弃继承,或者通过与 其他继承人协商一致采用不均等份额的方式而将原属自己 的份额交由被继承人子女继承.第三,我国正步入老龄化社 会,由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还需相当时13,所以在构建继 承法律制度时,不能不考虑以遗产赡养老人的需要.将父母 规定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将祖父母,外祖父母规定为第二顺 序继承人,可以保证他们取得遗产的权利.这比适用《继承 法》第14条来分得适当的遗产,要对老人有利得多.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M].北京:法律 出版社,1998, [2]郭明瑞,房绍坤,关涛.继承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 学出版社,2003. [3]外国民法资料选编[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2. [4]赵秉志主编.香港法制制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出版社,1997, [5]陈苇,杜江潮.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立法构想[J].现代法 学,2002(6). [6]李双元,温世扬.比较民法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8. (责任编校:肖志珂) OntheAdjustmentandRevisionoftheRangeandSequenceofLegalInheritor MAXin—wen (HenanHigherTrainingSchoolofPublicSafety,Zhenzhou450002,China) Abstract:TherangeandsequenceoflegalinheritorsisanimportantpartinLeg alInheritSystem,buttherearedifferentviewpointsabout theoperatingwayfromtherankoflegaldesign.Fromtheangleofrespectingthecitizens’propertyandconnectingthenationalpollcyofBir出 Controlandthelegalexperienceabroad,thispaperbelievesthattherangeoflegalinheritorshouldbeexpandedaccordingto”theConstitu— tion”,”theMarriageLaw”and”theInheritLaw”.Intherankoftheinheritingsequenceofspouses,thispaperbelievesthattheinitia1inheri. t0rofspousesshouldbekeptfromtheangleofmaintainingthepresentpropertysystem .Intheaspectofinheritingsequenceofc0Tlsfdnguinein— heritors,thispaperputsforwardthatFamilyDependantsInheritingSystemshouldbeusedinsteadofRe1ativeInheriti ngSystem. Keywords:legalinheritors;range;sequence;adiustment;re,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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