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公司招标质疑处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招标公司招标质疑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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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活动,防止和纠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不正当行为,保护参加黑龙江省招标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信誉和利益,建立高效的招标质疑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公司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向公司提出质疑(以下简称质疑人)。
第三条 公司成立质疑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为招标质疑的负责机构。领导小组由分管业务的副总经理任组长,质量管理、纪检监察、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质量管理和服务处为受理和处理一般质疑的责任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质疑中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
第四条 公司应在网站上公告受理质疑的电话,质疑受理电话为各业务部门电话和质量管理和服务处电话。
第五条 质疑受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和简捷、高效的原则,做到认真受理、快速查办、及时回复。
第二章 质疑的提起与受理
第六条 质疑人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对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当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提出。
第七条 质疑实行实名制,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质疑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书。
(一)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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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质疑人和被质疑人的名称, 质疑人的地址、电话等;
2、具体的质疑事项、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3、提起质疑的日期。
(二)质疑书应当署名。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附有效身份证件。质疑书及有关材料是外文的,要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第八条 质疑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时,除提交质疑书外,还应当提交质疑人的
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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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
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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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相关事项, 附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九条 质疑人提起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质疑人是参与所质疑招标采购活动的当事人。
(二)质疑书的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三)在质疑有效期内提起质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各业务部门直接收到的质疑书,如认为质疑事项能够自行答复的,可直接予以答复,不需按质疑程序处理。如投诉人对答复结果仍有异议或投诉事项业务部门不能答复的,应将质疑书转交质量管理和服务处。
第十一条 质量管理和服务处收到质疑书后,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质量管理和服务处对质疑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是否属于质疑受理范围、质疑材料是否齐全、送达日期是否符合第六条的规定等。
(二)经审核认为不符合质疑必备条件的,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1、质疑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应及时告知质疑人修改后重新提出质疑;
2、质疑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应告知质疑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联系协调相关业务部门,让质疑人与项目负责人进行沟通。以口头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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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的方式消除质疑人由于误解和对招标程序的不了解造成的疑虑。对双方沟通的情况,项目负责人应作好质疑受理前口头沟通答疑记录。质疑人应对沟通是否满意进行评价并签字。沟通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将记录转交保存。
(四)经过口头沟通解答,质疑人认为满意的可撤回质疑书。仍不能让质疑人满意且经审核符合质疑条件的,自收到质疑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如质疑人就同一事项已向相关监管部门提出投诉的,应停止内部质疑的处理,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核实。
第三章 质疑的处理与答复
第十二条 质量管理和服务处在受理后,依据质疑的内容及时牵头组织调查核实,相关业务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对质疑事项提出相应处理意见,经公司质疑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以书面形式给予答复。
第十三条 对重大质疑事项,公司质疑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可组织专项调查组,进行特别调查,其结果经公司质疑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公司领导审定,以书面形式给予答复。
第十四条 处理质疑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核查的办法。公司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组织质疑人和被质疑人当面进行澄清。质疑人、被质疑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质疑人拒绝配合进行调查的,按自动撤回质疑处理。被质疑人应提交相关证据及材料,答复质疑人。
第十六条 经公司审查核实,对质疑事项可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质疑人撤回质疑的,终止质疑处理。
(二)质疑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质疑。
(三)质疑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分别按以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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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疑的内容属实且有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由业务部门通报招标人,公司视情况将有关情况上报相关招标监管部门。
2、质疑内容涉及到评审专家或招标人的,通过投诉程序处理。
3、涉及公司招标操作程序的,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及时进行整改。
4、由于公司相关责任人工作过失(因工作不认真、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等)原因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与目标管理挂钩,扣减目标分,并扣发绩效奖金。给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失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直至开除公职处分,并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比例进行处罚。
5、涉及公司相关责任人违法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纪检监察工作的条例和规定处理。
6、涉及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按公司《纠正/预防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控制程序》处理。
第十七条 经公司调查核实,质疑不属实的,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向质疑人解释清楚;
(二)必要时向被质疑人及相关方予以公开澄清。
第十八条 质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质疑,公司将列入不良行为供应商名单,在公司网站公示其不良行为。
(一)一年内二次以上质疑均查无实据的。
(二)捏造事实恶意诬陷它人或者有意提供虚假质疑材料的。
第十九条 质疑人或被质疑人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处理质疑过程中,如发生必要的鉴定费、检测费、差旅等费用,应当按照“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由过错方负担。
第二十一条 质量管理和服务处受理质疑事项应填写招标项目质疑处理登记表(见附表),处理质疑过程形成的所有文字、音像或其他介质的材料均应留存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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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量管理和服务处负责招标质疑材料的归档管理,设立质疑投诉档案专柜,对相关资料进行归类整理和妥善保管。
(二)查阅质疑投诉材料应按程序办理,一般材料经质量管理和服务处负责人同意,重大质疑材料经质疑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公司领导同意方可查阅。
(三)质疑投诉材料保存期与存档资料保存期一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质量管理和服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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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项目投诉处理登记表
处室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委托单位 项目类别
项目负责人 开标时间 投标单位数量
是否送投诉单位 投诉日期 达监管
部门 投诉单位 职 务 联系电话 授权委托人
投诉主要内容
业务部门意见
质量管理和服务处 意见
主管副总经理意见
处理结果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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