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教育基金会章程(参考模板)
家族教育基金会章程(参考模板)
(20 年 月 日通过)
第一章、总章
第一条 本基金会名称是 家族教育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通过教育振兴家族,通过奖励子孙努力学习而成就事业,由此长久凝聚 家族子孙后代。
第三条 凡 子孙后代(包括子孙后代个人合法的婚姻伴侣)皆为本基金会所述家庭成员。所有家族成员对本基金会享有同等的捐赠权、被奖励权。所有满18岁以上或已进入中学学习的家族成员(以下简称成成年家族成员)享有对本基金会的管理权。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 元,由 发起馈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所在地址为 。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募集善款,接受捐赠,奖励 氏后代在学习中取得的成绩和卓越进步等。具体如下:
(1)为保证奖励基金的不断扩大,鼓励家族人员视情况积极自愿捐款; (2)每年家族聚集活动中奖励本年度学习取得最优秀的成绩的后代;
(3)每年家族聚集活动中奖励本年度取得最大进步的后代等。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七条 家族成员全体大会
本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成年家族成员全体大会(以下简称家族成员全体大会)。 第八条 家族成员全体大会在每年春节家族聚会期间或清明祭祖期间召开。家族成员全体大会由本基金会理事长组织召集。
第九条 家族成员全体大会的决议必须经半数以上成年家族成员通过方能生效。下列事项须经三分之二成年家族成员通过方能生效:
(1)章程的修改;
(2)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等重大事项。
第十条 理事会
本基金会由3—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 年,任期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的资格
(1) 家族成员;
(2) 遵守宗旨,热心于教育事业;
(3) 曾从事教育工作,并有较丰富的经验;
(4) 有健康的身心和体魄。
第十二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理事会换届选举时,由上届理事会提名候选人,由家族成员全体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
第十三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1)有参加理事会,审议理事会工作的权利;
(2)有基本对基金会工作的批评建权利;
(3)有讨论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的权利;
(4)理事有义务执行本基金会的合法的决议;
(5)有义务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6)有义务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工作,向基金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等。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及执行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罢免理事长、秘书长;
(2)决定重大业务活动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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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资金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3)年度收支计算及决算审定;
(4)制定内部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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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6)听取、审议秘书长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工作;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
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开,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一理
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全体理事。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议决必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必须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1)选举或罢免理事长、秘书长;
(2)讨论和确定奖励后代教育的项目和年度预算;
(3)章程规定重大投资活动。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重大损失的,参加决议的理事应当承当责任。但经过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八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的;
(2)身体健康,能坚持完成工作;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章程的行为,理事长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应理事长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的损失的,理事长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2)检查理事会会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3)拟定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4)拟定基金会内部管理规章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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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理事会审批;
(5)协调各机构开展活动;
(6)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1)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组员捐赠;
2)投资收益; (
(3)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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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款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1)奖励本年度学习取得最优秀成绩的家族后代;
(2)奖励本年度学习取得最大进步的家族后代;
(3)资助困境家族后代平等享受教育的机会;
(4)基金会工作日常开支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
(5)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业务或其他合法支出。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 第三十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自主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1)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2)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3) 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应当进行财务有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1)无法按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2)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3)基金会应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前,应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召开家族成员全体大会等形式决定分配及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