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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植物油》(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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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植物油》(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GB××××—2009GB2716—xxxx前言本标准代替GB2716—2005《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7102.1—2003《食用植物油煎炸过程中的卫生标准》。本标准与GB2716—2005、GB7102.1—2003、GB7102.1—200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并扩大了适用范围,增加了“食用植物调和油”;—&...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植物油》(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GB××××—2009GB2716—xxxx前言本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代替GB2716—2005《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7102.1—2003《食用植物油煎炸过程中的卫生标准》。本标准与GB2716—2005、GB7102.1—2003、GB7102.1—200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并扩大了适用范围,增加了“食用植物调和油”;——修改了“植物原油”、“食用植物油”的定义,增加了“食用植物调和油”的定义;——增加了理化指标中“不溶性杂质”指标及检验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修改了理化指标中“植物原油”和“煎炸过程中的食用植物油”的酸价指标;——修改了理化指标中“食用植物油”的“浸出油溶剂残留量”指标;——删除了理化指标中“煎炸过程中的食用植物油”的“羰基价”指标;——增加了理化指标中“煎炸过程中的食用植物油”棉籽油的“游离棉酚”指标;——“污染物限量”直接引用GB2762的规定;——“真菌毒素限量”直接引用GB2761的规定;——增加了“营养强化剂”使用要求,直接引用GB14880的规定;——增加了“食用植物油”和“食用植物调和油”标签标识的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植物油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植物原油、食用植物油、食用植物调和油和食品煎炸过程中的各种食用植物油,不适用于食用油脂制品(氢化油、人造奶油等)。2术语和定义2.1植物原油以食用植物油料为原料制取的用于加工食用植物油的不直接食用的原料油。2.2食用植物油以食用植物油料或植物原油为原料制成的食用植物油。2.3食用植物调和油用两种及两种以上的食用植物油调配制成的食用油脂。3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3.1.1食用植物油料:应符合GB19641的规定。3.1.2其他原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3.1.3浸出使用的抽提溶剂:应符合GB16629的要求及有关规定。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特有的色泽。 GB/T5009.37 气味、滋味 具有特有的气味和滋味,无焦臭、酸败及其他异味。 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植物原油 食用植物油(包括调和油) 煎炸过程中的食用植物油 不溶性杂质 ≤ 0.20 0.05 — GB/T5529 酸价(KOH)/(mg/g)棕榈油、米糠油其他 ≤≤ 104 3 3 GB/T5009.37 过氧化值/(g/100g) ≤ 0.25 0.25 — 极性组分/(%) ≤ — — 27 GB/T5009.202 浸出油溶剂残留量/(mg/kg) ≤ 100 20 — GB/T5009.37 游离棉酚/(%) 棉籽油 ≤ — 0.02 0.02 3.4污染物和真菌毒素限量3.4.1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的规定。3.4.2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2761的规定。3.5农药残留限量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2763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3.6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3.6.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的规定。3.6.2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14880的规定。4标签标识4.1标签标识为单一品种的食用植物油中不得掺有其他油脂。4.2由转基因生物原料加工而成的食用植物油,其标签标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4.3食用植物调和油产品应以“食用植物调和油”命名。4.4食用植物调和油的标签标识应当注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植物油》(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标准起草的基本情况(一)任务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 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pdf信访条例下载信访条例下载问刑条例下载新准则、条例下载 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 工作方案 公交公司节能减排工作方案居民健康档案工作方案幼儿园传染病防治工作方案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创建卫生村工作方案 的通知》,原卫生部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完善工作安排》,委托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牵头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植物油》。2011年6月,原卫生部委托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植物调和油》。2013年3月,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召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植物油》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植物调和油》研讨会,建议合并两项标准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植物油》。(二)起草过程1、收集国内外标准及相关资料。查询和收集国际、国内外相关标准情况及资料。2、征询修订的意见和建议。向全国卫生、食药监、农业、质监、工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监管部门、各类油脂生产加工企业、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研究院所征询本标准修订的意见和建议。3、起草标准修订的初稿。召开由卫生、食药监、农业、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等监管部门、部分油脂生产加工企业、行业协会等参加的食用油脂标准修订研讨会,讨论了标准的基本框架及内容;参照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国际标准、国外和国内相关标准起草了本标准修订的初稿。4、修改标准修订初稿。多次召开由卫生、食药监、农业、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等监管部门、油脂生产加工企业、行业协会等参加的食用油脂标准修订研讨会;结合对相关生产企业生产现状,包括产品、加工工艺等情况的调研及与相关检测机构的研讨,对初稿的指标部分进行检测验证,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5、广泛征求意见。向全国卫生、食药监、农业(包括粮食局)、质监、工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监管部门、各类油脂生产加工企业、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研究院所发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6、完成标准修订稿。2013年3月和9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两次组织召开《食用植物油》标准专题研讨会,在广泛听取行业意见后,完成了标准修订稿。(三)起草单位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国家粮食局科学研究院、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江南大学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四)主要起草人主要起草人有刘弘、龙伶俐、薛雅琳、须欣、王兴国、金青哲、蔡华、刘玉洁、邵懿、李玥、朱之光、张蕊、唐瑞明、张世宏、吴春峰、秦璐昕。二、标准的重要内容及主要修改情况(一)标准名称将GB7102.1-2003《食用植物油煎炸过程中的卫生标准》和GB2716-2005《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合并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植物油》。(二)范围适用范围增加了“食用植物调和油”和“食品煎炸过程中的各种食用植物油”。(三)术语和定义将“植物原油”的定义修改为“以食用植物油料为原料制取的用于加工食用植物油的不直接食用的原料油”,以明确植物原油的用途为加工食用植物油的原料油而不供直接食用的事实,避免用原料油充成品油;完善了“食用植物油”的定义;增加了“食用植物调和油”的定义,为“用两种及两种以上的食用植物油调配制成的食用油脂”。(四)技术要求1、感官要求对感官要求进行了完善。2、理化指标(1)不溶性杂质增加了“不溶性杂质”指标,其限量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标准(CodexStan210-1999)保持一致,植物原油定为≤0.20,食用植物油定为≤0.05。(2)酸价参照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标准CodexStan210-1999,把棕榈原油酸价指标修订为≤10mgKOH/g;米糠原油考虑到其由于原料的特殊性,修订为≤10mgKOH/g。考虑到煎炸过程中的食用植物油与食用植物油的一致性,修订其酸价为≤3mgKOH/g。(3)浸出油溶剂残留量溶剂残留常见于采用浸出法或预榨浸出法加工生产的食用植物油中。国内常用的6号溶剂主要组成为正己烷、环己烷、少量的戊烷和庚烷及微量的芳香烃类物质。食用植物油中溶剂残留量的多少与油脂生产设备、工艺技术及溶剂本身性质相关。溶剂残留量偏高时,不仅会降低油脂的品质,而且其中的苯和多环芳烃类等有害物质会给人们的健康带来损害。国外对食用植物油(成品)溶剂残留量一般以单一成分加工助剂(如:正己烷)残留的形式加以规定。国际上一般不对植物原油的溶剂残留量作出规定,理由主要是植物原油只是加工用的原料油,不直接食用。但是,由于我国地域广大,消费水平差异显著等因素,在一些欠发达地区曾有食用植物原油的现象,原标准规定了植物原油的浸出油溶剂残留量为≤100mg/kg。近年来,随着食用植物油产业发展,各部门加强食用植物原油管理工作,本标准规定了植物原油不得直接食用,有关专家认为继续保留植物原油的溶剂残留指标的科学性和必要性不足。对于食用植物油的溶剂残留量,考虑到食品安全、现代加工工艺的进步及有关食用植物油采样检测数据结果,修订食用植物油(包括调和油)的浸出油溶剂残留量为≤20mg/kg。(4)羰基价羰基化合物属于极性化合物中一个组成成分,极性组分指标完全可以代替羰基价。据了解,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国家(地区)都选用极性组分作为煎炸油的限量指标。据研究,羰基价测试的再现性较差,作为限量指标的可操作性差。综上,本次修订删除了理化指标中“煎炸过程中的食用植物油”的“羰基价”指标。(5)游离棉酚的限量。棉籽油可作为煎炸食用植物油使用,煎炸过程中的食用植物油增加了棉籽油游离棉酚的限量。3、污染物限量直接引用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其铅、砷限量与国际法典委员会(CAC)和欧盟(EU)相关规定(CodexStan193-1995、(EC)No1881/2006)相一致。4、真菌毒素限量直接引用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5、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食品添加剂直接引用GB2760;增加了营养强化剂指标,直接引用GB14880的规定。(五)标识增加“标签标识为单一品种食用植物油中不得掺有其他油脂”的要求。由于市场上多采用某种原料油来冠名调和油,如“花生调和油”、“橄榄调和油”等。为了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规范食用植物调和油市场,本标准增加了“食用植物调和油产品应当以‘食用植物调和油’命名”和“食用植物调和油的标识应注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的要求。食用植物调和油中含有动物或其他来源油脂的,参照上述命名要求执行。三、国际标准情况(一)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标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制定的食用植物油的标准被各国制修订标准时参照,如CodexStan210-1999StandardforNamedVegetableOils、CodexStan19-1981StandardforEdibleFatsandOilsnotCoveredbyIndividualStandards。另外CodexStan193-1995generalStandardforContaminantsandToxininFoods规定了食品中污染物及毒素通用标准。(二)国外其他一些标准欧盟是以指令的方式发布涉及食品安全、人体健康等标准,如欧盟关于食品污染物最高限量的规定:(EC)No1881/2006:SettingMaximumLevelsforCertainContaminantsinFoodstuffs,EuropeanUnion(EU),(EC)No2009/32/EC:theapproximationofthelawsoftheMemberStatesonextractionsolventsusedintheproductionoffoodstuffsandfoodingredients等。美国油脂协会(AOCS)等民间团体制定的产品等级质量标准(如油脂、油膏的规格和等级标准),也具有很强的权威性;美国油籽加工商协会(NOPA)也制定了相应的准则,如《TradingRulesforthePurchaseandSaleofSoybeanOil》。201x-xx-xx实施201x-xx-xx发布国家卫生和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生育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2010-06-01实施2010-××-××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植物油(征求意见稿)PAG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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