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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
(2000年5月15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义通过,2000年6月15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发布,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管理和安全监察,确保安全运行,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暂行条例》和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职能,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小型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本规定不适用于壁挂式热水器。
第三条 本规定所述的小型锅炉是指:
(一)小型汽水两用锅炉(额定蒸发量不超过0.5吨/小时、额定蒸汽压力不超大型过0.04兆帕的锅炉);
(二)小型热水锅炉(额定出水压力不超过0.1兆帕的热水锅炉,自来水加压的热水锅炉); (三)小型蒸汽锅炉(水容积不超过50升且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0.7兆帕的蒸汽锅炉); (四)小型铝制承压锅炉(本体选用铝质材料制造,额定出口蒸汽压力不超过0.04 兆帕,且额定蒸发量不超过0.2吨/小时的锅炉)。
第四条 本规定所述的常压热水锅炉是指锅炉本体开孔或者用连通管与大气相通,在任何情况下,锅炉本体顶部表压为零的锅炉。
第五条 小型锅炉应当以本规定的技术要求为准,本规定未明确的其它技术要求应当执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和《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六条 各有关单位必须执行本规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定的执行。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产品的设计文件(图样、 强度计算书等)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
第八条 生产小型锅炉的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E2级以上(含E2级)《锅炉制造许可证》。
常压热水锅炉的生产实行制造许可证制度,《锅炉制造许可证》 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其有效期为五年。
具备E2级以上(含E2级)锅炉制造资格的单位同时具备常压热水锅炉制造资格。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安装、销售和使用未取得《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小型或者常压热水锅炉。
第十条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安装、修理和改造单位必须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制造单位可以安装本单位生产的锅炉。
第十一条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装前,安装单位必须携带有关资料向当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安装;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安装锅炉。
第十二条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安装、修理和改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锅炉方面的规程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十三条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装完毕后,由锅炉使用单位组织验收,验收时应当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委托的代表参加。
第十四条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经安装验收合格后,由锅炉使用单位持有关资料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锅炉登记手续,取得锅炉使用登记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使用单位必须做好锅炉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锅炉设备运行中发现存在危及安全的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运行。
第十六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七条 锅炉的制造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授权的检验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发生事故时,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备事故处理规定》报告和处理。
第三章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通用技术要求
第十九条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设计应当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锅炉受热面必须得到可靠冷却。选用的燃烧设备应当安全可靠,且应当与炉型相匹配。
第二十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应当按照GB/T16508《锅壳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或者GB9222《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 锅炉主焊缝不得采用搭接和角接接头。锅炉的成排管孔不得开在焊缝上,且不得采用十字焊缝。
第二十二条 采用焊接方法制造、安装、修理和改造小型锅炉受压元件时,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焊接工艺指导书并按照《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附录I的规定对受压元件之间的对接接头和受压元件之间要求全焊透的T形接头进行焊接工艺评定,符合要求才能用于生产。
第二十三条 额定出口压力小于等于0.1兆帕的小型锅炉,在制造厂保证焊缝质量的前提下,可以免做无损检测。
第二十四条 小型锅炉应当至小装设一只压力表。压力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校验。小型汽水两用锅炉、小型蒸汽锅炉和小型铝制承压锅炉应当至少装设一只水位表。 第二十五条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出厂前应当进行1.5倍额定工作压力且不小于0.2兆帕的水压试验,保压时间20分钟,合格标准应当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二,九条规定。
第四章 小型锅炉特殊技术要求
第一节 小型汽水两用锅炉
第二十六条 小型汽水两用锅炉受压元件的材料应当为镇静钢,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可以采用不锈钢材料。锅筒(壳) 或者炉胆的取用壁厚不得小于3毫米。
小型汽水两用锅炉的锅筒(壳)、炉胆与相连接的封头、管板可以采用插入第二十七条
式全焊透的T形连接结构。
第二十八条 小型汽水两用锅炉不得采用弹簧式安全阀,应当采用符合下列要求的水封式安全装置:
(一)水封管的直径应当根据锅炉的额定容量和压力确定,且内径不得小于25毫米; (二)水封装置安装时,其有效水柱高度不得超过4米且只允许负偏差; (三)水封管上不得装设任何阀门,同时应当有防冻措施。
第二十九条 小型汽水两用锅炉每两年应当进行一次水压试验,水压试验按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在水压试验前,应当进行必要的内外部检查。
第二节 小型热水锅炉
第三十条 小型热水锅炉受压元件的材料应当为镇静钢。锅筒(壳)或者炉胆的取用壁厚不得小于3毫米。
第三十一条 小型热水锅炉的锅筒(壳)、炉胆与相连接的封头、管板可以采用插入式合焊透的T形连接结构。
第三十二条 对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型热水锅炉,其安装、检验、使用环节不纳入强制管理,但其制造单位应当具有锅炉制造资格:
(一)权承受自来水压力,无给水泵;
(二)额定出口水温不超过85?C,装有可靠的超温保护装置;
(三)采用燃油(气)或者电进行加热。
第三十三条 除第三十二条以外的其它小型热水锅炉,每两年应当进行一次水压试验,水压试验按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在水压试验前,应当进行必要的内外部检查。
第三节 小型蒸汽锅炉
第三十四条 小型蒸汽锅炉的设计图样应当标明锅炉设计水容量。小型蒸汽锅炉的材料按照《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的规定选取。锅炉焊缝减弱系数取ø=0.8,锅筒(壳)或者炉胆的取用壁厚不得小于3毫米。
采用《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外的材料,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二)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第三十五条 小型蒸汽锅炉主焊缝不得采用T形接头。
第三十六条 焊工、焊接工艺评定、焊缝外观检查、返修应当按照《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执行。锅炉可以免做产品检查试板。
第三十七条 产品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无损检测:
(一)按锅炉焊缝数量或者焊缝总长度的10%(焊缝交叉部位必须包括在内)进行射线检测;
(二)对接接头的射线探伤应当按GB3323《 钢熔轮焊接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的规定执行;射线照相的质量要求不得低于AB级;
(三)额定蒸汽压力大于0.4兆帕的小型蒸汽锅炉,对接接头质量不低于II级为合格;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0.4兆帕的锅炉,对接接头质量不低于III级为合格。 第三十八条 小型蒸汽锅炉本体上应当至小装设一只弹簧式安全阀。
水位表与锅筒(壳)之间的汽、水连接管上可以不装阀门。
第三十九条 小型蒸汽锅炉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水压试验按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小型蒸汽锅炉使用期限应当不超过8年,超过8年的予以报废。 第四节 小型铝制承压锅炉
第四十一条 小型铝制承压锅炉的材料应当符合GB3193《铝及铝合金热轧板》和GB/T3190《变形铝及铝合金化学成分》的规定。铝材的许用应力按照国家标准提供的力学性能选取,其安全系数:nb=4.0 ns=1.5。锅筒(壳)或者炉胆的取用壁厚不得小于4毫米。
小型铝制承压锅炉的锅筒(壳)、炉胆与相连接的封头、管板可以采用插入第四十二条
式全焊透的T形连接结构。
第四十三条 小型铝制承压锅炉的封头应当用整块铝板制造,需拼接时不得超过两块,拼接焊缝应当采用全焊透结构,并保证焊透。
小型铝制承压锅炉必须采用符合下列要求的水土试安全装置: 第四十四条
(一)水封管的直径应当根据锅炉的额定容量和压力确定,且内径不得小于25毫米; (二)水封装置安装时,其有效水柱高度最大不得超过4社且只允许负偏差; (三)水封管上不得装设任何阀门, 同时应当有防冻措施。
第四十五条 小型铝制承压锅炉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水压试验按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在水压试验前,应当进行必要的内外部检查。
第四十六条 小型铝制承压锅炉不得采用酸、碱进行清洗。
第五章 常压热水锅炉
第四十七条 常压热水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必须确保在运行中不承受压力。常压热水锅炉的设计、制造、检验、验收及出厂技术文件等应当满足JB/T7985《常压热水锅炉通用技术条件》的要求。
第四十八条 常压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应当小于或等于2.8兆瓦。
第四十九条 常压热水锅炉的水质应当符合GB1576《低压锅炉水质》的规定。 第五十条 常压热水锅炉安装竣工后,验收时应当有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参加,确认所安装锅炉的非承压性后,方能投入使用。使用单位应当将有关资料存入锅炉技术档案。
第五十一条 常压热水锅炉投入使用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锅炉的结构和安装系统管路、阀门。常压热水锅炉严禁改作承压锅炉使用。
第六章 罚 则
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锅炉制造许可证》,从事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制造的,责令其停止制造,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非法生产锅炉予以没收。
第五十三条 制造不符合有关规定或标准的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产品,或者提供的出厂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由发证部门吊销其制造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 有本规定禁止的下列违法行为行为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一)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制造单位,采用未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的锅炉设计文件的;
(二)销售未取得《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 (三)未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资料证书,从事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装、修理和改造的;
(四)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装单位,安装无资格单位制造的锅炉的; (五)将常压热水锅炉安装或者改造成承压锅炉的。
第五十五条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使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其改正,必非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 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锅炉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锅炉安装报批手续的;
(三)未按规定组织安装竣工验收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锅炉使用登记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六)擅自超压使用锅炉的;
(七)对发生锅炉事故隐瞒不报、 谎报或者破坏事故现场的。
属本条第一项情况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人风吹草动发现违反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其纠正;对违法单位和个人,由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照《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八条 真空相变锅炉的管理按照常压热水锅炉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1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现就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
题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茶水炉是否纳入安全监察的问题
茶水炉是指采用燃煤、燃气、燃油或电加热方式,专门用于提供开水的设备。茶水炉应在炉体顶部设置直接通向大气的开孔或接管,且保证开孔或接管畅通,不得设置水封。茶水炉生产者应在炉体上明显位置喷涂"不得承压"的警示标识。符合上述条件的茶水炉不属于《规定》的适用范围,不需要取得锅炉制造许可,不必办理使用登记注册手续,也不要求操作人员按《锅炉司炉人员考核管理规定》考核取证。
二、关于民用水暖煤炉是否纳入安全监察的问题
民用水暖煤炉是近十余年在我国发展起来的,目前年产量已达到250万台。产品采用夹套式结构,按国家标准GB/T16154-1996制造。现有关部门已完成该标准的修订报批稿,其中明确了涉及安全的要求为强制性条款,主要有:额定供热量,50KW;工作压力来自自来水压力;出口水温不超过85?;炉体上安装防爆片;炉体上明显位置喷涂警示语等。符合上述要求的民用水暖煤炉不属于《规定》的适用范围,不需要取得锅炉制造许可,不必办理使用登记注册手续,也不要求操作人员按《锅炉司炉人员考核管理规定》考核取证。
三、关于燃气热水器(含快速和容积式两类)、电热水器与燃气锅炉、电加热锅炉的界定划分问题
我国燃气热水器分为快速和容积式两类,分别依据《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GB6932-2001)和《燃气容积式热水器》 (
(GB18111一2000)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设计、制造。电热水器依据GB4706(12一199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储水式电热水器的特殊要求》标准设计、制造。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燃气或电热水器的范围应符合: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工作压力仅来自自来水压力;最大水容积不超过500L;出口水温不超过90?;有可靠温控装置、超温超压自动保护装置、低水位自动保护装置,出现异常,自动切断热源;燃气热水器还应有断气自动保护装置。符合上述要求和GB6932-2001、GB18111-2000以及GB4706.12-1995标准的热水器不属于锅炉,因而不属于《规定》的适用范围,不需取得锅炉制造许可,不必办理使用登记注册手续,不要求独立建造锅炉房,也不要求操作人员按《锅炉司炉人员考核管理规定》考核取证。
四、关于小型蒸汽锅炉是否独立建造锅炉房问题
小型蒸汽锅炉是指水容积不超过50L且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0(7MPa的蒸汽锅炉。如采用燃油、燃气或电加热,有可靠温控装置、超温超压自动保护装置、低水位保护装置,出现异常,能自动切断热源,可以不要求独立建造锅炉房,但应与蒸汽使用场所隔开,安装时应保证安全阀的泄放方向避开人员所处位置。
五、关于防止常压热水锅炉承压使用的问题
当前常压热水锅炉发生爆炸的事故屡见不鲜,原因是承压使用。为防止常压热水锅炉承压使用,我局要求所有的常压锅炉制造企业在其常压锅炉炉体顶部设置直接通向大气的开孔或接管,且保证开孔或接管畅通,不得设置水封,还应在常压锅炉炉体的明显位置上喷涂"常压锅炉不得承压使用和出口热水温度不超过90?的警示标识。在用的常压热水锅炉,也应补喷警示标识。今后,新制造的常压热水锅炉,凡没有在锅炉炉体顶部设置直接通向大气的开孔或接管,及没有在炉体上喷涂上述警示标识的,一旦发生事故,制造企业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包括承担未向用户和安装者告知安全事项的法律责任。不符合规定的
常压锅炉,各地应依法进行查处。
六、真空相变锅炉的管理
真空相变锅炉因其介质流通系统的压力低于大气压力,因而不会发生爆炸事故。制造企业应按标准制造真空相变锅炉,并且承担告知用户(含锅炉安装者)安全使用,保证使用时锅炉系统始终处于真空状态的法律责任。真空相变锅炉的安装单位对安装质量符合制造企业规定的安装要求负责。符合上述要求的真空相变锅炉安装后不必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进行确认,也不必办理使用登记注册手续。
特此通知。
转发市安委办等单位关于加强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安委办等单位关于加强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衢政办发[2004]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市安委办、质量技监局、工商局、环保局、公安局制订的《关于加强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关于加强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管理的意见
市安委办 市质量技监局 市工商局 市环保局 市公安局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为加强城区、农村、集镇的浴室、开水房、豆腐坊、洗衣坊、小作坊、小加工点等场所的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管理,确保安全运行,防止和减少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浙江省特种设备
安全管理
企业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加油站安全管理机构环境和安全管理程序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外来器械及植入物管理
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辖区内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小型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小型锅炉是指: (一)小型汽水两用锅炉(额定蒸发量不超过0.5吨/时,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0.04兆帕); (二)小型热水锅炉(额定出水压力不超过0.1兆帕,自来水加压);
(三)小型蒸汽锅炉(水容积大于等于30升且不超过50升,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0.7兆帕);
(四)小型铝制承压锅炉(额定蒸发量不超过0.2吨/时,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0.04兆帕,本体为铝质)。常压热水锅炉是指:锅炉本体开孔或者用连通管与大气相通,在任何情况下,锅炉本体顶部表压为零的锅炉。
二、凡使用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浴室、开水房、洗衣坊、豆腐坊、小作坊、小加工点等场所,以及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生产、检验检测、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意见的行为都有权举报。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管理工作的领导,对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协调解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管理工作。
四、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由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牵头,质量技监、消防、环保、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及相关场所的管理工作。属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监管范围的小型锅炉,由各级质量技监部门加强安全监察。 五、设立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必须报环保部门审批同意,若设立在公众聚集场所的还必须报消防部门核准同意,达到以下基本条件的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方可投入使用。 (一)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锅炉房一般应独立设置;非独立设置的锅炉房,必须符合消防及锅炉技术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的要求;
(二)锅炉出厂技术资料齐全;
(三)小型锅炉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领取使用登记证;常压锅炉安装应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确认非承压性;
(四)操作人员经专业安全培训合格;
(五)具备环保审批意见和卫生许可证及营业执照。
(六)对于设置在市区各社区开水房中的开水炉,必须符合市城管办、建设局、质量技监局、环保局、卫生局、工商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管理社区开水房的通知》要求。
六、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作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教育工作,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质量技监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乡(镇)、街道负责做好培训的组织工作。小型锅炉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由质量技监部门发放小型锅炉作业人员证;常压热水锅炉作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后由负责培训单位发给培训合格证。
七、小型锅炉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做好锅炉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验工作,操作人员必须取得小型锅炉作业人员资格证后方可独立上岗操作;常压热水锅炉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保证在任何情况下不承压运行,其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关安全知识;禁止将常压热水锅炉改作承压锅炉使用或擅自提高小型锅炉运行参数。
八、建立和实行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保障机制。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应牵头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每年不少于一次的专项监督检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应在行政区域内开展经常性的检查,以确保设备处于安全状态;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负责做好小型锅炉的定期检验以及常压热水锅炉的定期非承压性确认工作;同时倡导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使用者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
九、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发生事故时,发生事故单位必须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备事故处理规定》进行报告和处理。 十、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使用者,对所使用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各相关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无《锅炉制造许可证》单位生产的锅炉的;
(二)应办理锅炉使用登记而未办理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或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而仍继续使用的; (四)超压使用的;
(五)经非承压性确认后,擅自改变安装系统管路、阀门而造成承压使用的;
(六)操作人员未经安全培训合格而操作的;
(七)锅炉设置在违章建筑内或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八)应报经消防部门核准而未申报的或存在火险隐患的;
(九)未经环保审批或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的;
(十)对发生锅炉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破坏事故现场的。
十一、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要依法追究行政、刑事等法律责任。
十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系统验收记录
编号: 使用单位 制造单位 安装地址 制造日期 锅炉型号 产品编号 安装单位 加热方式
技术资料: 锅炉安装示意图
?锅炉铭牌 水箱高度, m ?制造质量证明书 透气管高度, m 色标 ?锅炉图纸 管 ?安装质量证明书 φ, mm ?安装系统图 压力表
?安装使用说明书 ?司炉工培训证明 ?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水位表
?操作规程
管
φ, mm ?警示标志 管 φ, mm
安全附件:?压力表 ?安全阀开启压力 MPa
?压力、温度控制 ?点火控制和熄火保护
?水位表
说明事项:
注意事项:
一( 透气管必须确保与大气相通,不得安装任何阀门或封堵,并有防冻措施; 二( 压力表、安全阀应定期校验,控制装置应保持灵敏可靠;
三( 司炉人员应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严禁超温超压使用;
四( 本记录是对本次验收结果的确认。任何人不得擅自对本系统进行改动。 验收部门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常压热水锅炉安装系统确认表
锅炉安装系统图或像片粘贴处
用户方签字 安装单位签字
(公章) (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记录一式五份,用户、安装单位、区县质量技监、区县安监、街道(乡镇)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