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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财政厅文件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财政厅文件 广东省卫生厅 广东省财政厅文件 粤卫[2004]185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减免费药物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及《广东省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管理办法实施 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精神,加大艾滋病防治工作力度,落实国家“四免一关怀”政策,遏制我省艾滋病增长的势头,根据卫生 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和自愿咨询检测办法的通知》(卫疾控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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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财政厅文件 广东省卫生厅 广东省财政厅文件 粤卫[2004]185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减免费药物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及《广东省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管理办法实施 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精神,加大艾滋病防治工作力度,落实国家“四免一关怀”政策,遏制我省艾滋病增长的势头,根据卫生 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和自愿咨询检测办法的通知》(卫疾控发[2004]107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广东省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减免费药物治疗管理办 法实 —1— 施细则(试行)》及《广东省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切实做好艾滋病“四免一关怀”工作。 广东省卫生厅 广东省财政厅 二OO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2— 广东省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减免费药物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国家对艾滋病患者的关怀,延长患者生命并提高生存质量,控制艾滋病流行 和传播,规范开展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及常见机会性感染的免、减费药物治疗工作,落实国家 “四免一关怀”政策措施,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和自愿咨询检 测办法的通知》(卫疾控发[2004]107号)及卫生部、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关于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卫医发[2004]10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的人群及免、减费范围包括: 为广东省户籍的农村居民和城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的经济困难人员中的 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病毒药物和必要的CD4、病毒载量和肝肾功能检测;对经济困难的 艾滋病病人常见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费用给予适当免、减;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妇提供免 费的母婴阻断药物及婴儿检测试剂。 因工作关系感染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检测、治疗费用给予适当的免减。 —3— 第三条 艾滋病病人抗病毒治疗药物、母婴阻断药物及婴儿检测试剂费用,艾滋病患者常见 机会性感染的治疗药物免、减费用,因工作关系感染艾滋病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检测、治疗的 免、减费用,以及开展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药物治疗的组织动员、宣传发动、 药物管理、人员培训等费用由当地财政安排,省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酌情予以补助。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治疗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工 作,审核上报药品使用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指定负责药品供应管理的疾控机构。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治疗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管理,药品供 应、使用的监督管理和统一规划,及时制定(或审核)上报药品使用计划,做好药品逐级供应、 使用管理。 第五条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省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治疗的技术支持和 指导工作,负责汇总、分析各地报送的相关治疗信息,并报送省卫生厅。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收集、汇总辖区内相关治疗信息,并按季报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级疾 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成立药品管理组,负责辖区内项目药品供应、分发和管理,协助卫生行政 部门进行药品使用计划的制订、上报,具体办理项目药品的领取、储存和 —4— 发放事宜,对药品管理使用提供技术指导,建立感染者和病人管理档案,建立药品使用档案 与管理档案,制定药品管理措施。 第六条 省卫生厅成立省艾滋病治疗专家小组,建立专家组工作制度,为艾滋病及常见机会 性感染免、减费药物治疗提供技术指导、培训及宣传工作。市指定艾滋病定点诊疗单位或组 织成立艾滋病治疗专家组,确定办公地点并制定工作制度,组织开展辖区内医务人员艾滋病 及常见机会性感染治疗工作的技术培训,依据《艾滋病诊断和治疗指导方案(试行)》,确定当地的抗病毒治疗和抗感染治疗方案,包括抗机会性感染及对症治疗的诊断和处理原则,抗 病毒治疗的基本方案和替代方案、副作用的处理等。建立病人档案的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定期会诊、 巡视和疑难病例及时汇报制度。 第三章 治疗管理 第七条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一家医院作为定点收治医院,负责开展本地区艾 滋病患者的临床诊断与治疗工作。负责临床治疗的医师必须经过艾滋病临床诊疗技术培训。 定点医院应成立临床治疗专家组,对艾滋病检测、诊疗、护理提供技术指导。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对新发现的感染者和患者提供当地开展免费抗病毒药物治疗、定点 收治医院等信息,开展必要的治疗咨询,并将需要治疗的病人转诊到当地指定医院治疗。 —5— 第九条 转诊制度:艾滋病患者和感染者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市接受免费的检测和治疗。确 因病情严重等原因需要在上一级医疗机构就诊治疗的,由户籍所在地指定医院出具转诊证 明,注明转诊目的地,患者和感染者凭转诊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到转诊地指定医院进行转诊登 记和治疗。 第十条 登记制度:对于申请接受免费CD4检测和治疗的艾滋病患者,到指定医院进行免 费检测治疗登记后才能接受治疗。登记程序如下:指定医院对就诊患者进行综合评估,对于 需要治疗的患者出具门诊治疗或住院治疗证明,指定医院通过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查存 “广东省艾滋病检测治疗数据库”,对数据库中未有记录的患者在“艾滋病患者病历首页” 进行登记,并将登记记录及时反馈给同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对数据库中已有记录的患者,不予登记。遗失专用病历者,须到最后一次治疗医院申请补办。 第十一条 检测、治疗制度:从未接受过抗病毒治疗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每隔6个月可到当地指定医院进行咨询、评估,已开始抗病毒治疗的艾滋病病人,每年可免费进行3次CD4和病毒载量检查。 抗病毒治疗原则上以家庭治疗为主,艾滋病病人在门诊治疗一次限领30天以内的药量,并按医嘱,依时服药。常见机会性感染的诊断与治疗原则上以门诊诊疗为主,病人需住院治疗 的,经当地艾滋病治疗专家组2名以上专家签名同意,与指定医院签 —6— 定“免费治疗管理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后予以住院治疗。 诊治医生在为艾滋病病人进行抗病毒治疗前,必须向病人详细说明治疗计划和服药时间,说 明可能出现的毒副反应,尤其是严重的毒副反应,并在病人签署“艾滋病治疗知情同意书” 后进行治疗。 医务人员每次进行诊疗活动时须认真核对病人身份证、详细记录诊疗情况,防止假冒顶替和 重复取药。 第十二条 感染艾滋病病毒孕产妇的母婴阻断:发现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应开展母婴阻 断的咨询,建议其终止妊娠,对不能或不愿终止妊娠者给予母婴阻断治疗。需接受母婴阻断 治疗的孕产妇需先按第十条、第十一条进行转诊及登记,然后在指定医院进行母婴阻断治疗 和分娩后婴儿的检测、随访。 第十三条 指定医院应做好艾滋病病人治疗登记工作,每季度首月5日前将上季度治疗资料汇总后上报同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辖区内资 料汇总后逐级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最后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将 全省资料上报省卫生厅。 第四章 药品的采购、管理和经费补助 第十四条 各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每年12月20日前,根据本地艾滋病流行及发病情况测算本地区下一年度需要进行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的病人数、需实施母婴阻断的人数,以确 定所需药品和试剂的种类和数量,制订出本地区的年度药品和试剂 —7— 分配使用计划,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核实 并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于次年1月15日前上报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经汇总核实并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于1月底以前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十五条 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物及实施母婴阻断所需药物和试剂采取由省卫生厅和省财 政厅组织统一招标、市级卫生和财政部门分散采购的运作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六条药品的使用 1、县级疾病控制机构根据治疗专家组确定的意见,负责按照户籍管理的模式,建立辖区内 感染者和病人的个人档案、名册和抗病毒治疗药物分发情况登记册,为辖区内每个在册的感 染者或病人发放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治疗卡及使用证,同时建立每人每月药品 使用监督登记卡。档案册严格用于治疗目的,不得向外泄露。 2、药品的分发方式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尽量减少中间环节,要确保各个环节手续齐全, 同时做好药物分发领取的登记,发药量按负责治疗的医生的医嘱执行,原则上每次发放不宜 超过1个月的使用量。 3、病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服药或出走、死亡者,县级疾病控制机构药品管理员应把抗病毒免、 减治疗卡及剩余的药品及时收回,并上报。 —8— 第十七条药品的管理 1、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专帐、专库管理。 2、药品存放库要做到整齐清洁,药品分类摆放,便于清点、搬运和查找。注意药库的温度、 湿度等环境条件,防止药品变质、霉变、虫蛀等情况发生。 3、建立药品管理制度,严格药物的验收、发放手续,确保准确无误。并做到帐物相符,在 领取、验收、储存、发放、使用等环节的资料应保存完好,各种记录及时归档,以备检查核 对。 4、药品管理人员要定期清查药物的数量、质量和有效期,以便及时增补和调换药品。 5、药物在使用的管理过程中,要防止损毁、浪费。任何人员不得私自转借、挪用、出售抗 艾滋病病毒药品。 6、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制订下季度辖区内药品使用计划,并填写药品使用计划表,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第六章 监督与评估 第十八条 各级卫生、财政部门,要履行对辖区内抗艾滋病病毒治疗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职能, 省卫生厅、财政厅定期组织对抗艾滋病治疗药品的供应、使用、管理、治疗效果等工作进行 检查。 第十九条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承办省卫生厅交办的 —9— 日常监督与评估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0— 广东省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卫生部、财政部印发的《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管理办法》,规范我 省的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工作,最大限度地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控制 艾滋病流行和传播,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涉及的免费范围:艾滋病咨询和初筛试剂,包括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 和快速凝集法(PA)试验试剂及相关咨询。 第三条 本细则的适用人群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 第四条 艾滋病咨询检测费用及艾滋病初筛试剂、咨询室建设、试剂管理、一次性耗材、培 训和宣传等其他艾滋病咨询检测费用由当地财政安排,省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的 经费补助。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的费用由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条 各地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将免费检测工作与监测、咨询、医疗救治及关怀工作结 合起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14— 第六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的宣传、动员、组织和实施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省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的技术支持和指导工作,负责检 测人员和咨询人员的培训,并向省卫生厅报告各地报送的咨询检测信息。 各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制定当地免费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计划,收集并向上级 报告有关信息。 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 第八条 省、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免费 咨询检测工作。承担免费咨询检测的机构须具备初筛实验室和咨询室,设立专线咨询电话并 向社会公布。初筛实验室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全国艾滋病监测工作规范》组织专家评 定认可。 第九条 承担免费咨询检测的机构,必须实施规范的实验室操作程序和提供保密性的咨询服 务。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开展,调查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一律保密。 第十条 所有参与自愿咨询检测服务的咨询、检测等工作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 区的培训证书后方能上岗,并严格按照自愿咨询检测有关工作要求和程序做好相关工作。 —15—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各地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大众传媒公布本地免费咨询检测机构名称、地点 及其咨询电话和联系方式,广泛开展宣传,提高公众特别是高危人群对艾滋病病毒抗体免费 检测的知晓程度和自愿参与检测的意识。 第十二条 咨询员要为自愿接受检测的人员要在检测前后为他们提供检测、预防和治疗等咨 询服务,严格做好咨询和检测服务的保密工作。严禁向无关人员泄漏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人 员的任何个人资料。 第十三条 对于两次筛查结果阳性的人员,在告知疑似阳性结果的同时,咨询员应建议其做 进一步的确认检测,确认检测的标本由初筛实验室采集送确认实验室,也可由被检人员自愿 到确认实验室进行检测。确认试剂等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十四条 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方法按照卫生部制定的《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规范》执行。 第十五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必须按要求填写咨询、检测和试剂管理的各种记录表格和 档案及检测结果,并于每季度首月5日前将上季资料报送上一级疾病控制机构。 第五章 检测试剂的采购和管理 第十六条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每年年底前,根据本地艾滋病流行情况及自愿咨询检测 工作开展的情况测算本地区下 —16— 一年度可能接受检测的人数,以确定所需两种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试剂数量,制订出本地区 的年度试剂分配使用计划,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 总、核实并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于次年1月15日前上报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核实后报省卫生厅。 第十七条 各地区所需试剂和一次性耗材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统一采购,采购试 剂必须为每批检验合格的试剂。 第十八条 省采购的试剂由同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管理和分发,及时供应本辖区检测机 构。检测机构应办理领用手续,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方能领取。试剂的保管运行等费用 由当地财政安排。 第六章 监督与评估 第十九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市自愿咨询检测工作每年至少开展 一次检查。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承担督导与评估工作。 第二十条 市、县(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咨询检测工作至少每年进行两次以上督 导与评估。 第七章 附则 —17—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8— 主题词:卫生 艾滋病? 实施细则? 通知 抄送:卫生部、财政部、雷于蓝、江海燕同志,省政府办公厅、省疾控中心、各有关医疗机 构。 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 2004年9月2日印发 校对:疾控处 邓惠鸿 (共印2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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