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精品文档-doc】
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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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进一步推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粤残联„2010?21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宜的工种和岗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法定比例的~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包括省残疾人联合会委托的中央、省驻穗单位~在本市登记的外地驻穗单位和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法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按实际差额人数和广州市,或县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80,计缴保障金。保障金按下列公式计算,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
应缴保障金,上年度广州市,或县级市,职工年平均工资×80,×,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1.5,,残疾人职工数,。
第四条 当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指标按当年实际用工月份计算。
安排1名盲人或一级肢体残疾人上岗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用人单位应为其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且其工资应不低于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中位数。
第五条 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应当由用人单位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可以在劳务派遣协议中与用工单位约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事项。劳务派遣单位代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事服务单位营业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095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第六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实行省、市、区及县级市统一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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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区、县级市残联负责初审、广州市残联负责复审、稽查等工作。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具体工作并设立广州地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服务点,下称年审服务点,~为用人单位提供就近服务。广州
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下称市年审机构,在每个年审点派驻2—3名工作人员~年审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
,二,地税部门负责保障金征收工作~保障金随税同征、同查、同管~并纳入目标考核管理。
地税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推进计算机互联网络建设~共同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征收相关数据的共享与交换工作~实现信息资源和工作流程一体化。
,三,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负责保障金的管理与使用。
,四,国家金库广州市中心支库及各代理支库应根据相关法规制度要求~对办理保障金上划、报解等情况开展自查。国家金库广州市中心支库及各代理支库应按规定的比例~在保障金缴入国库的同时办理划转手续上解统筹金~并及时将缴款书回单退给同级代征地税部门~同时做好与同级代征地税部门的对账工作。
,五,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税、工商、统计、质监等部门~配合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统计等工作~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向残疾人联合会提供用人单位相关信息资料。
第七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年度审核按以下程序及方式进行:
,一,由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发布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通告和通知~告知年审期至6月底。
,二,用人单位应在每年6月底前~在规定的相应时间段内持•广州地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和在职职工人数统计报表、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等证明材料~到年审服务点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
,三,市年审机构应为已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用人单位开具•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安排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凭•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办理缴纳保障金手续。
,四,对超过6月30日仍不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用人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市年审机构依据地税、社保、统计等部门登记的在职职工人数~核定其应缴纳的保障金~并于每年7月31日前提供给地税部门代征。
,五,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存在困难的~应于6月30日前依法提出缓、减、免缴保障金申请~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第八条 保障金的征收按以下方式进行管理:
,一,保障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征。地税部门收到市年审机构提供的相关数据~由用人单位机构所在地的地税部门向用人单位征收保障金。
,二,保障金按年征收~缴费期限为每年的8月1日至
10月31日。保障金征收统一使用地税部门的税收票证。
,三,已与广州市各区、县级市地税部门签订•委托银行代划缴税、费协议书?(简称“ETS协议”)的用人单位~由机构所在地的地税部门直接划扣,其他未签订ETS协议的用人单位~到机构所在地的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厅缴纳。
,四,逾期未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由地税部门依法催缴~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对拒不缴纳保障金、滞纳金的用人单位~由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对多收重收保障金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残疾人联合会、地税、财政部门审核后~参照税款退库办法办理。
第九条 保障金是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保障金的征收~实行分级入库。即中央、省驻穗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入省国库~市属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入市国库~区、县级市属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入区、县级市国库。
用人单位的分级~在地税部门代征保障金前~已征收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仍按原确定的分级入库,地税部门代征保障金后~新增加的用人单位~根据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关系进行分级管理、分级缴入同级国库。
保障金的使用~由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按照保障金的规定
用途~编制年度预算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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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地税部门征收工作经费~按上年实际缴入各级国库的保障金数额2%计算~由各级财政部门划拨到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具体由广州市各级残疾人联合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
地税部门应切实加强征收保障金的汇统核算和管理工作~对征收入库的保障金应在•入库税金明细报表?的“其它收入”项目分预算级次如实予以反映。,
第十条 各级财政、残疾人联合会应切实加强对保障金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保障金审核征收专项检查~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在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金过程中~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在职员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不包括离退休返聘人员。
残疾员工~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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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服务协议~并按国家政策规定参加了社会保险~工资所得不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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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定就业年龄段的残疾人。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
效期届满或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
估修订。相关部门之前制定的关于保障金征缴的有关规定~
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