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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协会章程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简称黑龙江省计生协;英文名称为HeilongjiangFamily Planning Association,缩写HFPA。 第二条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协助政府动员广大群众参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和性与生殖健康工作,推动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全省性非营利群众团体。 第三条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遵守国家...

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生育协会章程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简称黑龙江省计生协;英文名称为HeilongjiangFamily Planning Association,缩写HFPA。 第二条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协助政府动员广大群众参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和性与生殖健康工作,推动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全省性非营利群众团体。 第三条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坚持公平、公正、平等、民主的原则,不以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残疾和财产状况为由存在歧视。 第五条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组织会员带动广大群众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维护会员和群众的合法权厂益。发挥广大会员带头、宣传、服务、监督、交流等作用,为育龄群体和广大群众服务。 第六条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接受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指导,开展与国际、国内有关组织的交往与合作。 第七条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接受黑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黑龙江省民政厅的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指导全省各级计划生育协会的工作,尊重各级协会的社团法人地位,支持他们结合当地实际制订章程和工作规划,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九条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地址为哈尔滨市南岗区永和街51号,邮编150001。 第二章 目标和任务 第十条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助政府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实现全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和任务。 第十一条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根据广大群众的需求,努力提高活动能力和服务水平,组织和带动群众走少生、快富、健康文明之路。 (一)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计划生育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动员和组织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二)帮助广大群众尤其是贫困妇女、下岗职工、流动人口等群体,解决生育、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发展人口福利事业; (三)向广大群众尤其是青少年,提供性与生殖健康、预防性病、艾滋病等知识服务; (四)向广大群众传播避孕、节育等知识信息,致力于杜绝不安全的人工流产; (五)反映群众在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方面的诉求,履行民主参与、民主监督职能,维护群众尤其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六)倡导人与人和睦相处、男女平等、尊老爱幼、邻里互助和扶贪济困、明礼诚信、团结友善的新风尚,弘扬先进的人口生育文化。 第十二条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按照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不断更新观念,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加强工作人员素质和工作机制建设,提高发掘整合社会资源的能力和办公现代化、信息化水平,确保工作目标和服务的实现。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三条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凡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热心计划生育事业,愿意缴纳费的省内公民或组织、单位,都可以自愿申请成为计划生育协会会员。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须向居住地基层计划生育协会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半数以上同意成为计划生育协会会员; (二)地方组织、企 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结构化面试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财务人员各岗位职责公文事业单位考试事业单位管理基础知识 ,须向当地计划生育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成为当地计划生育协会的团体会员; (三)省直机关一级的组织、单位、企业,须向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同意,成为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的团体会员; (四)个人会员、团体会员,由批准入会的计划生育协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致力于实现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宗旨、目标和任务; (三)按期缴纳会费; (四)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五)反映广大群众诉求; (六)履行协会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个人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听取和审议协会工作报告,了解协会工作和财务状况的权利; 3、享受有关会员优惠政策和表彰奖励的权利; 4、有对本级协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对上级协会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二)团体会员享有的权利: 享有参加协会有关活动,审议协会工作,受表彰与奖励,取得项目支持的权利。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其所在地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个人会员因刑事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会员资格自行取消。 对因病、外出等原因长期不能履行会员义务的个人会员,经其所在协会理事会批准,可以劝其退会。 对拒绝履行会员义务的团体会员,经其所在地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取消其团体会员资格。 被取消会员资格的个人、组织或单位,两年后如具备会员资格,可重新申请入会。 第十八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退会的个人、组织或单位应书面通知批准入会的计划生育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九条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对支持协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内人士(包括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华侨以及国际友人,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证章。 第四章 领导机构 第二十条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的工作和发展,由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决策机构民主决策,通过发挥代表、理事、常务理事的作用,推动民主决策的实施和落实。 第二十一条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会员代表大会。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由全省理事会召集,每5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提前或延期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及分配,由省常务理事会根据会议规模和本省会员总数及分布,综合考虑确定。代表由各市(地)协会自下而上,逐级推选协商产生。团体会员单位推举一名代表。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重视会员代表的广泛性和性别平等。 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通知,至少在一个月前发出。 第二十二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二)审议和批准上届全省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全省理事会理事; (四)讨论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全省理事会由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从有被选举权的会员代表中,根据政治业务素质高、发掘整合资源能力强、年龄结构合理和性别平等的原则,选举不少于150名理事组成。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省理事会行使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负责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全省理事会由省常务理事会召集,1至2年召开一次。召开全省理事会的通知,至少在15日前发出。 第二十四条 全省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二)审议和批准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和批准年度 工作计划 幼儿园家访工作计划关于小学学校工作计划班级工作计划中职财务部门工作计划下载关于学校后勤工作计划 ; (四)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 (五)聘请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顾问;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理事缺额或需要更换时,由缺额或需要更换的理事所在地协会、单位提出替补或更换人选,报省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由省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五条 黑龙江省计生协常务理事会,按照议事、决策、协调能力强的要求,在全省理事会的理事中选举30名左右的人员组成。在全省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全省理事会的职权,负责执行全省理事会的决议。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召集,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召开省常务理事会的通知,至少在10日前发出。 第二十六条 全省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集全省理事会; (二)审议向理事会提交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报告; (三)听取执行机构的工作汇报; (四)聘任或解聘秘书长、副秘书长; (五)调查了解计划生育协会工作情况,发挥自己的特长和优势,为改进协会工作提出建议。 (六)讨论和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全省理事会的理事、常务理事以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均不超过2届。 第二十九条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实到人数达到应到人数半数以上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人数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九条 会长的职责: (一)代表全省理事会全面领导协会工作; (二)召集并主持全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重要会议; (三)组织研究和解决协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四)履行全省理事会确定的其它职责; 第三十条 常务副会长为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的法人代表,其职责是: (一)协助会长组织研究、解决协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受会长委托主持协会的工作,召开常务理事会等重要会议; (三)组织落实全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有关协会自身建设、提高素质、水平的决议; (四)批准并签署或受权签署使协会承担责任的重要文件; (五)协助会长协调其他副会长开展工作; (六)受会长委托领导执行机构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副会长的职责是:履行会长、全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确定的职责,并根据自己的社会影响和特长发挥作用。 第五章 执行机构 第三十二条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设立执行机构,负责落实决策机构的各项决议。执行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及有关方面负责人组成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办公室,由常务副会长主持,重要问题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负责执行机构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 履行全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办公会的决议; (二)协调各方面负责人制定工作预案; (三)督促和检查年度工作计划的实施; (四)协调组织各部门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开展工作; (五)依法遵章使用事业、项目经费和办事机构的资产管理; (六)组织和指导业务培训; (七)加强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作风、业务建设和管理工作; (八)协调解决办事机构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问题,处理日常事务; (九)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落实职责。 第六章 地方组织 第三十四条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为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地方组织;市(地)、县(市、区)、乡(镇、街)计划生育协会,是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和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的地方组织。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的计划生育协会应设立精干的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及必要的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发展团体会员。乡、镇、街道协会应有专人主持日常工作。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计划生育协会,根据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章程的基本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本级协会的章程,依照章程管理本级协会事务,指导下级协会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地方计划生育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或由会长指定一名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的计划生育协会,应根据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和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以及本地其它资助单位签订的《资助协议》要求,以项目管理方式实施工作计划,按照完成应报送的材料,对所资助的资金和物资负责。对严重违反或拒绝履行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和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资助协议》的,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将依照有关程序终止资助。 第七章 基层组织 第三十九条 计划生育协会必须建到村级。省内的村委会、社区委员会、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的基层单位,流动人口聚集地所建立的计划生育协会为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和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的基层组织。 第四十条 基层计划生育协会应根据工作需要,选配一名好会长,组织一个议事决策能力强的理事会,聘任专(兼)职秘书长,健全以会员小组和会员联系户为重点的组织网络,建设一支一老党员、老干部、老模范、老职工、老长辈和科技致富带头人为骨干的会员队伍,围绕群众的需求开展工作,做到组织健全、活动经常、服务优良 并形成风尚。 第四十一条 基层协会应按照所属地方协会的章程,制订本级的章程,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二条 基层计划生育协会应依据村(居)民自治章程,积极参与村(居)民自治,在计划生育群众工作和计划生育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发挥主力军作用。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和谐家庭、和谐社 区、和谐村镇建设中,发挥骨干带头作用 第八章 财务管理与审计 第四十三条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政府拨付的经费; (二)社会和个人捐赠; (三)国际组织和国外友好人士捐赠; (四)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缴纳的会费; (五)与企业单位合作开展社会公益事业的专项经费; (六)依法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 (七)国际合作及中国计生协资助的项目专项经费; (八)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专款专用。 第四十五条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的经费、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根据国家财务管理制度须接受财政、民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管理。来源于国际捐助和中国计生协资助的,还要接受捐赠和资助组织的审计、监督与检查。 第四十八条 从黑龙江省实际出发,努力做好协会的资源开发。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后,提交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和通过。 第五十条 修改后的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章程,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会长审查同意,并报黑龙江省民政厅核准 第十章 统一挂牌、发证、收会费 第五十一条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必须实行统一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化管理,由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执行机构统一给协会会员小组、先进或合格、示范协会挂牌和给会员发证。 第五十二条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根据《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章程》关于按期缴纳会费的要求,每个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必须按期缴纳一定的会费,具体收费标准和管理规定,由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执行机构与有关部门协商后统一做出管理规定并发布实施。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6年3月26日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协会第六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黑龙江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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