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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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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关于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 逐步废止死刑的探讨 徐明书 内容摘要:努力限制、减少直至废止死刑,既是当今世界死刑制度的前景,也是我国刑法未来的发展方向。但是,在我国现行的刑法中死刑的罪名广泛,除了渎职罪外,其它几大类罪中都有死刑,特别是非暴力犯罪中死刑过多,这点在我国法学界中已经引起高度重视,已经有许多学者发表文章进行讨论。本文将讨论的是:通过对我国的死刑现状的分析,建议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应当及时废止部分死刑,以及废止以后的对策。 一、我国现行刑法中的死刑概况 1997年颁布实施的《中...

关于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
关于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 逐步废止死刑的探讨 徐明书 内容摘要:努力限制、减少直至废止死刑,既是当今世界死刑制度的前景,也是我国刑法未来的发展方向。但是,在我国现行的刑法中死刑的罪名广泛,除了渎职罪外,其它几大类罪中都有死刑,特别是非暴力犯罪中死刑过多,这点在我国法学界中已经引起高度重视,已经有许多学者发表文章进行讨论。本文将讨论的是:通过对我国的死刑现状的分析,建议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应当及时废止部分死刑,以及废止以后的对策。 一、我国现行刑法中的死刑概况 1997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死刑的分布较广,罪名较多,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的犯罪达70个罪名。从罪名的分布来看,刑法分则的十章中,除第九章渎职罪外,其它九章都规定有死刑,占总章数的90%。从每章的具体分布来看,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共7个罪名;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共14个罪名;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共17个罪名;第四章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共6个罪名;第五章侵犯财产罪共2个罪名;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共8个罪名;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共2个罪名;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共2个罪名;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共12个罪名。所以死刑适用数量的排列序顺应为:第一位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二位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位是军人违反职责罪;第四位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五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第六位是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在1979年刑法中,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立法规定较少,只有背叛祖国罪、贪污罪等少数几种犯罪有死刑,而在经济犯罪、财产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中则没有死刑。自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之后,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立法急剧上升,特别是在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中死刑大幅度增加。所谓非暴力犯罪是指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没有使用暴力或者不以他人的人身安全为侵害对象的一种犯罪。非暴力犯罪是与暴力犯罪相对称的,如何界定暴力犯罪和非暴力犯罪呢?根据中国人民大学刑事科学研究中心黄京平教授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是:1、其犯罪构成要件中不包含暴力内容,即其犯罪实行行为不能以暴力方法实施;2、不以他人人身为犯罪对象,即对人身安全不能形成直接的损害或者危险。对“暴力”应当采用广义的理解,即指直接或者借助自然、物理之力对他人人身的自由权、健康权、生命权施加强力打击或者强制的行为。其范围不仅包括捆绑、拘禁、殴打、伤害、杀害、决水、爆炸等有形力,亦应包括施行催眠、麻醉、用酒灌等无形力;而且暴力程度不仅包括对他人人身自由、健康或者生命造成损害,也包括尚未对他人人身安全损害,但对他人人身安全已经形成危险。在我国现行刑法中,非暴力犯罪为44种,约占全部死刑犯罪的63﹪,约占全部358种非暴力犯罪的12﹪。由此观之,我 1 国的死刑在非暴力犯罪中适用的范围有过于宽大的嫌疑。所以我国有许多法家专家(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高铭暄、赵秉志、黄京平、卢建平等)建议,在我国的非暴力犯罪中应当逐步废止死刑。 二、在非暴力犯罪中逐步废止死刑的理论依据 死刑就是依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一种刑罚。它是人类社会用来解决犯罪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的一种古老的方法,它有着悠久的历史。在原始社会的氏族争斗中,因为没有足够的粮食养活被俘虏的敌人,同时当时生产力水平低下,个人的劳动尚不能养活自己,所以对俘虏总是杀死。在后来生产力水平提高后,开始把俘虏沦为奴隶。但是为了惩罚恶意的奴隶和内部人员,部落首领总是要杀死一些人以儆效尤。中国古代就有“大刑用甲兵”的记载,它指的就是最重要的刑罚是用于军事讨伐。其中“大刑”就含有死刑之意,这也许是中国死刑的雏形吧。到了奴隶社会死刑已是一种广为使用的刑罚。在奴隶社会的死刑是非常残忍的且种类较多,到封建社会时有所缓和,特别到资本主义社会后,在文艺复兴的影响下,死刑开始趋向人道且种类也开始减少。1764年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出版了《论犯罪与刑罚》一书。在这本划时代的著作中,贝氏对死刑的依据与合法性提出了质疑,由此引发了一次大的争论。主存论与主废论围绕着人的生命价值,死刑是否具有威慑力,死刑是否有利于贯彻罪刑法定主义,死刑是否符合刑罚目的,死刑是否符合历史发展趋势等问题展开针锋相对的争论,进而得出不同的结论。所以人类的死刑发展是一个从残忍走平和、人道直至取消的过程。虽然这一过程中有曲折和反复,但是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总有一天死刑会从刑法中消灭。 在中国当前及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废除死刑的社会物质条件尚不具备。中国有着二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史,报应刑思想根深蒂固,一时难以消除,但从尊重人的生命权利、推进刑罚的文明与进步等方面看,尽量减少死刑的立法,应当成为我国现行刑法完善死刑制度的一个主导动向;扩张死刑的观点不符合党和国家关于“保留死刑,限制适用,严禁错杀”的死刑政策,应当予以严正的否定 评价 LEC评价法下载LEC评价法下载评价量规免费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 。事实上,死刑并非控制和预防犯罪的唯一手段,更不是最佳的手段。正视我国现行刑法中死刑立法过于宽泛的局面,尽可能地限制和减少死刑罪名及其适用数量,不仅符合当今世界限制死刑适用并在条件成熟时最终废止死刑的发展趋势,而且也是对我国现行立法中死刑虽然广泛适用,但实际收效却不很满意的实践所进行的理性思考。根据某一时期犯罪率上升、犯罪分子猖獗的形势变化,适当加强刑法调控力度以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和警戒社会上的一些不稳定分子,确有必要。但是,片面、过分地强调刑罚的严厉,甚至动辄扩大死刑的适用来制止犯罪,是极不明智的。如我国的秦朝、宋朝、明朝的死刑种类繁多,方法残酷,但对于减少犯罪却没有多大效果。古人云“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以死刑为手段的重刑化立法,虽然在短期内有利于遏止犯罪,但长此以往必将导致死刑威慑力的减弱甚至公正性的丧失。 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何谓“最严重的罪行”,依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 事会1984年第50号决议所规定的标准,是指有致死或者其他极其严重的后果的故意犯罪。我国《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即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三方面极其严重的统一,这也说明我国的死刑精神与联合国的规定有一致之处。对暴力犯罪来说我国的死刑还是很好的,但在非暴力犯罪中,特别是在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中,则死刑有过于泛滥的嫌疑。因为在这些犯罪中,绝大部分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价值低于生命权利,如: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信用证诈骗罪等等。这些犯罪都是单纯以赚取经济利益为目标的非暴力犯罪,对其适用死刑实际上是以财物的经济价值来衡量人的生命价值,这不仅贬低了人的生命价值,而且也与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倡导的公民的生命权至高无上的主旨极不协调。 现在我国政治稳定、经济繁荣、人民安居乐业,对于不是严重侵犯公民生命权利的犯罪和不是严重侵犯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的犯罪可以逐步减少死刑的适用;同时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已经有三年,对外开放的程度日益增高,许多的法律和政策已经与世界接轨。我国的刑法水平也应当合乎世界先进潮流,这样才能与我国在世界中的政治、经济地位相匹配。在经济领域的犯罪中过多地适用死刑,可能对我国的改革开放政策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所以作者认为,我国在未来的刑事立法中应当逐步在非暴力犯罪中废止死刑,特别是在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中及时废止绝大部分死刑。 三、在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市场秩序罪中应当废止哪些死刑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规,干扰国家对市场经济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使国民经济发展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特征是: 1、它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所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是指社会主义国家通过法律对由市场进行资源配置的经济运行过程进行调节所形成的正常、协调和有序的状态。我国当前正处于从社会主义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经济体制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时期,经济结构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通过政府经济计划对资源配置的旧经济体制正在逐渐为由市场进行资源基础配置的新经济体制所取代。但是,在体制转型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破坏经济秩序犯罪活动。这些犯罪活动严重地影响了公平公开、平等竞争、协调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的最终形成和确立的进程,妨碍了国民经济的正常发展,并且严重损害了市场活动的主体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所以新刑法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并制定了严厉的刑罚。 2、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规,采用各种行为方式干扰国家对市场经济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使国民经济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国家为了调整和规范市场经济活动。制定和颁布了各种经济管理法规,其内容和范围涉及到商品生产、流通、分配、消费和管理活动和各个环节,它们构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在客观方面首先就表现为违反市场经济管理法规, 干扰国家对市场经济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在多数情况下,违反经济管理法规,情节严重、违法所得较大或者非法经营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犯罪。但是,如果违反经济管理法规的行为本身的性质或是危害后果已经比较严重,实施这种行为即构成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在行为表现形式上一般由作为构成,但少数犯罪,如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等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 3、它的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但是少数犯罪的主体则必须是特殊主体,例如: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泄露内幕信息罪等等。个人和单位在多数犯罪中都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但是有的犯罪只能由个人实施。如;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等。个别犯罪的主体则只能是单位,如:逃汇罪。 4、它的主观方面除个别犯罪外,一般是出于故意,并且一般具有非法营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目的。但是除刑法有特别规定的外,行为人出于什么目的实施本罪,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三章的规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共有8大种类94个罪名。其种类有: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2、走私罪;3、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5、金融诈骗罪;6、危害税收征管罪;7、侵犯知识产权罪; 8、扰乱市场秩序罪。在94个罪名中可以适用死刑的有:1、生产、销售假药罪;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3、走私武器、弹药罪;4、走私核材料罪;5、走私假币罪;6、走私文物罪;7、走私贵重金属罪;8、走私珍贵动物、动物制品罪;9、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10、伪造货币罪;11、集资诈骗罪;12、票据诈骗罪;13金融凭证诈骗罪;14、信用证诈骗罪;1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16、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16罪约占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的非暴力犯罪的36﹪,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我国适用死刑最多的罪。 作者认为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应当及时予以废止死刑的有:1、走私假币罪;2、走私文物罪;3、走私贵重金属罪;4、走私珍贵动物、动物制品罪;5、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6、集资诈骗罪;7、票据诈骗罪;8、金融凭证诈骗罪;9、信用证诈骗罪; 10、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其它没有适用死刑的罪也不宜增加死刑。保留死刑的应当局限于一些对人民生命安全有严重危害或者对国家安全有重大危害或隐患的犯罪,如:1、生产、销售假药罪;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3、走私武器、弹药罪;4、走私核材料罪;5、伪造货币罪;6、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四、废止这些死刑的理由 作者主张废止上述罪名的死刑的理由是: 1、这些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主要是以赚取钱财为目标,其目的不是以他人的人身安全为侵害对象,对人民的健康权和生命权也没有直接危害。在现行的刑法中,对有些是以他人的人身安全为侵害对象的暴力犯罪尚没有适用死刑,如:不是很严重的杀人、伤害、抢劫罪等。而对许多以赚取钱财的犯罪处以死刑,显得不怎么人道,是一种轻视人的健康权和生命权而重视财产权的思想,与联合国《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宗旨相冲突。人人生而平等,人的生命权应当是至高无上的,不能轻易被剥夺。在倡导“以人为本”的今天,有必要对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过多地适用死刑作一番冷静的思考。 2、这些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对我们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社会主义制度没有构成直接的危害。我国的刑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刑法,它是建立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经济基础之上,反映的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保卫国家的主权和领土的完整,保卫社会主义制度的健全和发展,保卫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打击敌人、惩治犯罪,是我国刑法的根本任务。现在我国政治稳定、经济繁荣、人民安居乐业,全国人民正在开始奔向小康生活。当今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主要是台独分子、民族分裂主义分子、极端宗教主义分子等等。对于不是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经济类犯罪,还是尽少适用死刑为好。 3、对于这些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惩罚,可以用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来解决,也可以通过完善市场机制来预防,死刑不是惩罚经济犯罪的最佳手段。由于我国的经济体制在上世纪末正在处入转轨时期,原来的政策和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陈旧不堪,且没有得到彻底解决,新的政策和管理制度又尚未得到有效的实施,许多的管理制度还不配套,客观上存在许多漏洞,从而给犯罪分子有大量的可趁之机。这些犯罪分子中虽然大部分人在主观上存在恶意,但也不乏有善意的人在不知不觉坠于犯罪。如果不积极主动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秩序作有效的修改和完善,仅靠用严刑峻法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是不恰当的。实践证明,尽管我国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适用了16个可以判处死刑的罪名,而且也处死了一些犯罪分子,但仍然有许多的人在这条死亡的道路上前进。因此,我们有必要在今后的刑事立法中反思一下对这些罪名适用死刑的效果。 4、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已有多年,我国的经贸关系几乎遍及全球,目前我国是全球第四大贸易国,经济实力排行第六位。在2004年底我国有希望成为世界第三大贸易国,按照现在的发展速度在未来的十年内,我国有希望成为世界第三大经济实体。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中国因素在国际经济中正在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如果我国仍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过多地适用死刑,也许会给我国的经济发展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五、废止这些死刑后应当采取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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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上传时间:2019-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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