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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黄金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诉携程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携程北京黄金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诉携程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携程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东民初字第00725号 原告北京黄金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二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602室。 法定代表人钱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高,男,1954年1月11日出生,北京黄金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海淀区明光村26号。 委托代理人段丹,女,1982年10月29日出生,北京黄金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龙兴园南区2号楼4单元302室。 被告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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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黄金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诉携程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携程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东民初字第00725号 原告北京黄金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二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602室。 法定代表人钱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高,男,1954年1月11日出生,北京黄金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海淀区明光村26号。 委托代理人段丹,女,1982年10月29日出生,北京黄金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龙兴园南区2号楼4单元302室。 被告携程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漕路421号63栋三楼。 法定代表人范敏,首席执行官。 被告携程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9号东环广场(北写字楼)6F-G。 负责人丁小亮。 被告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桥路628号。 法定代表人范敏,总经理。 上述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杨钦,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黄金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金假日公司)诉被告携程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携程公司)、被告携程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携程北京分公司)、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携程商务公司)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才雪冬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裴桂华、代理审判员亓蕾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08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黄金假日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宇、委托代理人徐高、段丹,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杨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金假日公司诉称:黄金假日公司是经相关部门批准并依法登记注册,可在互联网上提供信息服务及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携程公司是外商独资企业,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行业类别是“计算机技术公司”,没有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和旅游业务的行政许可证,但其却自称“携程旅行网”,利用“携程旅行网”(www.ctrip.com)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和旅游业务。携程商务公司仅有一名员工,办公地点亦非常狭小。但二被告却通过“携程旅行网”,以及在北京火车站、北京西客站、上海火车站、上海虹桥机场散发 “携程会员手册”(以下简称会员手册)和“中国商旅指南--携程蓝页”(以下简称携程蓝页)等宣称 “携程拥有行业内规模最大的统一的机票预订系统”、“目前,携程是国内领先的电子客票服务供应商,预订量名列全国前列,机票直客预订销售量也是全国领先,是名副其实的国内领先的机票预订服务平台”、“携程旅行网是目前中国最大的电子旅游商务网站”、“携程旅行网是中国领先的宾馆预订…”、“携程自1999年成立以来已有巨大的成长,已成为中国最著名的旅游品牌之一”、“目前携程….是亚洲旅游行业中最大的呼叫中心”、“携程荣获中国最佳特色服务奖”、“携程旅行网是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公司”等。携程公司使用“最大的”宣传用语已在2006年1月23日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沪一中民五(知)字第97号判决书认定为引人误解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令其登报更正,但其并未改正,仍然继续虚假宣传行为。三被告以“最大”、“最佳”和“领先”等对自己进行宣传,虚构其是美国上市公司等事实,损害了黄金假日公司的合法权益及市场经营秩序,属于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诉请法院判令:一、三被告立即停止利用“携程旅行网”发布虚假内容的信息,停止并收回在北京火车站、北京西客站、上海火车站、上海虹桥机场散发含有虚假内容的会员手册和携程蓝页。二、三被告在“携程旅行网”和《北京青年报》、《北京晨报》、《新民晚报》、《上海晨报》上以不少于四分之一版面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利影响,声明时间不少于30天。三、三被告赔偿黄金假日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元。四、携程公司停止利用“携程旅行网”做含有虚假宣传内容的经营活动。五、对携程公司藐视法律的违法行为给予民事制裁。六、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携程公司、携程北京分公司和携程商务公司共同辩称:“携程旅行网”是一个品牌,在中国由携程公司运营,在国外由携程网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携程国际公司)经营。这个品牌涵盖了很多公司,故不能理解为只指向一个公司。被告并未说过携程公司在美国上市,而是指“携程旅行网”这一品牌在美国上市。因为携程国际公司是美国上市公司,携程公司由该公司在香港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投资设立,故被告在此方面并不存在虚假宣传。黄金假日公司起诉涉及被告使用“最大的”、“领先”等所谓虚假宣传行为已经其它法院处理,黄金假日公司再次起诉属于重复起诉,加之三被告并不存在黄金假日公司所诉的虚假宣传行为,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为支持其主张,黄金假日公司提供下列证据: 1、携程北京分公司营业执照。 2、(2005)沪一中民五(知)字第97号判决书、(2006)沪高民三(知)终字第41号判决书。 3、2006年6月、10月、11月、12月及2007年1月、4月、5月、6月、7月、8月、11月的会员手册,2007年12月及2008年4月印刷的第三版携程蓝页。 4、(2007)京国证民字第04206号公证书,证明三被告在网上进行虚假宣传。 5、携程商务公司的营业执照、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上海市通信管理局网络服务名称信息登记表。 6、黄金假日公司的营业执照、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民航机票销售代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黄金假日公司在1999年东方航空杂志上刊登的广告及会员手册、会员卡。 7、携程公司及携程北京分公司设在北京西客站软席候车室内的携程旅行网服务处及专人散发携程蓝页的照片。 8、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2004年11月30日对北京西客站 “携程旅行网”展台所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北京火车站和北京西客站 “携程旅行网”展台照片及向携程北京分公司工作人员的询问笔录。 9、(2006)沪证经字第8306号公证书,证明被告经营民航机票代理业务且虚假宣传有广泛影响。 10、携程商务公司2000年、2004年和2006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2005年度法人年检报告书。 11、2004年7月19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出的处罚决定书及就此事给黄金假日公司的复函。 12、黄金假日公司给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函及该办公室回复电话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 13、携程国际公司财务报告中文译本。 14、(2007)沪一中民五(知)字第382号判决书复印件,证明携程公司确认其并未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 上述证据经出示,三被告质证意见为:证据1恰恰能够证明携程公司可以提供网上旅游信息服务。证据2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已经确认携程公司自称“最大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证据3只包括部分月份的会员手册,不能说明被告在其它时间还有相关宣传行为。证据8是工商部门内部卷宗材料,对黄金假日公司如何获得复制件存有疑问。证据9中的公证 申请 关于撤销行政处分的申请关于工程延期监理费的申请报告关于减免管理费的申请关于减租申请书的范文关于解除警告处分的申请 人与携程公司有诉讼,不具有客观性。证据11中的处罚决定不能说明携程公司现在有违法行为。证据12系黄金假日公司自己起草、自己记录,不能作为证据。证据13没有经过公证程序,不符合证据规则的规定。证据14不是原件,且与本案无关。 为支持其主张,被告提供以下证据: 15、1511948号商标注册证,证明携程公司拥有注册类别为第39类的“携程、CTRIP”商标。 16、ZC4930141SL、ZC5575844SL号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及核准商标转让证明,证明携程商务公司已经申请注册“携程旅行网”及相关商标,且已经将上述申请权转让给携程公司。 17、黄金假日公司与携程公司自2004年起在北京、天津、上海、浙江、河北诉讼的裁判文书,证明黄金假日公司所诉事实均已经过法院处理,且均未获得支持。 18、“中国最佳特色服务奖”获奖证书。 上述证据经出示,黄金假日公司质证意见为:携程公司申请第39类增值电信服务商标系有意规避外商投资企业不能从事相关业务的规定,故对证据15、16不予认可。证据17中的判决书虽然存在,但与本案无关。证据18中的评奖单位不具有权威性,且违反国家关于禁止乱评比的规定,故对该证据不予认可。 经本院审查,结合当事人质证意见,本院认证意见是:证据12系黄金假日公司自己出具,无其它证据佐证。证据13、14不符合证据规则形式要件,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原、被告对其它大部分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少部分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但未提供反证,加之从证据内容看与双方诉争事实有关,故本院对其它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确认,对其证明目的将在下文综合阐述。 综合上述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黄金假日公司成立于1996年11月18日,经营范围包括“国内旅游、旅游咨询;国内航线、国际航线或香港、澳门、台湾航线的航空客运销售代理业务”等。携程公司成立于1994年1月19日,系美国上市公司—携程国际公司设立的全资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信息服务(含网上旅游信息咨询服务)、订房服务、票务咨询等。2006年7月,携程公司在“中国最佳客户服务评选组委会”组织的“2005-2006中国最佳客户服务评选”活动中获得“中国最佳特色服务奖”。携程北京分公司系携程公司在北京的分支机构,成立于2000年5月16日,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和系统集成的开发、销售自产产品及总公司开发的产品。携程商务公司成立于2000年7月18日,经营范围包括订房服务、商务咨询、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等。 “携程”及“CTRIP”为注册商标,由携程公司所有,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9类,包括:通过计算机网络提供旅游信息服务,旅游安排,旅行座位预订等。“携程旅行网”文字及其与“ctrip.com”组合形成的商标由携程商务公司分别于2005年10月和2006年8月申请注册,2007年4月,上述商标注册申请权转让给携程公司。ctrip.com域名归携程公司所有。www.ctrip.com网站由携程商务公司经营,中文域名为“携程旅行网”。携程公司与携程商务公司及其它旅游业相关企业合作,以“携程旅行网”及电话“8008206666、4008206666”为平台,向消费者提供预订酒店、机票及旅游信息咨询服务。消费者可以通过“携程旅行网”,或服务电话查询旅游信息,预订酒店、机票或旅游产品。会员手册及携程蓝页是携程公司为宣传“携程旅行网”及相关旅游服务制作的宣传品,由携程公司制作,以设立免费自取点或由销售人员赠送等方式,在北京火车站、北京西客站、上海火车站、上海虹桥机场等地发放。每本会员手册均附有一张“携程旅行网会员卡”,正面有卡号、密码和服务热线等内容,背面有携程旅行网网址,注明“凭卡号及密码登录网站或致电全国统一服务电话,即可享受酒店、机票、度假等旅行相关咨询、预订服务及优惠价格”。2007年的会员手册及第三版携程蓝页主要包括携程简介、携程优势、机票预订、度假推广及酒店信息等 内容,各期会员手册、蓝页主要内容一致,根据时间、季节等变化在酒店、机票价格等方面有所变更。 自2004年开始,黄金假日公司与携程公司、携程商务公司等发生多起涉及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诉讼,与本案诉争事实有关的有:1、2005年6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沪高民三(知)终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终审认定:关于“携程旅行网是中国旅游业第一家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公司”的表述与黄金假日公司、被告提供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不能认定其为虚假;关于携程是“中国旅游业知名品牌”一节,被告提供了奖牌等证据。2、2006年5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沪高民三(知)终字第41号判决书终审认定:携程计算机公司在会员手册中使用“最大的”、“行业内无可争议的领导者”等词语宣传自己,并不能反映是直接针对黄金假日公司的,也无充分证据反映黄金假日公司因该简介中的上述表述遭受了直接损害的事实,因此即使上诉人携程计算机公司这些表述是虚假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应另案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3、2007年1月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冀民三初字第3-2号判决书一审认定:关于黄金假日公司所诉称的“携程是国内领先的电子客票服务供应商……”部分,其主要是认为这些宣传会使消费者认为携程计算机公司具有机票销售代理资质,构成虚假宣传,理据不足,不予支持。同时,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冀民三初字第3-1号裁定书认定:关于黄金假日公司诉称的“携程旅行网于2003年12月9日在美国纳斯达克成功上市”,“中国旅游业首家在美国上市的公司”部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沪高民三(知)终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已认为“不能认定为虚假”。黄金假日公司在此情况下,诉称内容与该生效判决认定内容只是在个别字词上不同,但事实相同,在生效判决已经认定该部分内容不能认定为虚假的情况下,在其他媒介上宣传并无不当。黄金假日公司诉称的“携程拥有行业内规模最大的统一的机票预订系统”部分亦由上述判决做出认定。在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对上述事实做出判决的情况下,黄金假日公司以相同事实提起诉讼属于重复起诉。故裁定驳回黄金假日公司的起诉。黄金假日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携程公司停止对外称自己是“中国国内最大的旅游服务公司”、“携程旅行网是中国旅游业首家在美国上市的公司、并于2003年12月9日在美国纳斯达克成功上市”、“携程拥有行业内规模最大的统一的机票预订系统,是国内领先的电子客票服务供应商,预订量名列全国前列,机票直客预订销售量也是全国领先,是名副其实的国内领先的机票预订服务平台”。目前该案尚在审理期间。 本院认为: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对商品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当事人诉称事实已经或正在其它法院审理的,本院不应处理。由此,黄金假日公司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关键在于:一是证明其与被告系同业竞争关系,二是证明被告从事了被诉宣传行为,三是证明诉称事实属于新的事实,四是证明被告行为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第一、关于黄金假日公司与三被告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的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三被告在经营范围内,向消费者提 供网上旅游信息咨询服务,与黄金假日公司之间在旅游信息服务方面存在竞争关系。 第二、关于被告是否从事了被诉宣传行为的问题。黄金假日公司就此提供了会员手册、携程蓝页及公证书等证据,三被告对相关宣传内容系其制作或发布表示认可,故可以确定三被告从事了相关宣传。 第三、涉诉事实是否属于新事实的问题。原告所诉事实中,使用关键词“最大的”等内容,已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06)沪高民三(知)终字第41号判决书中做出认定;关于“目前,携程是国内领先的电子客票服务供应商……”等内容,已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且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之中;关于“携程旅行网是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公司”等内容,已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05)沪高民三(知)终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中做出认定。黄金假日公司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及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中也包含相关内容。尽管上述表述发表载体、时间不同,但基本内容、所涉事实相同,在已经其它法院处理或正在审理的前提下,本院不再就此进行审理。 第四、关于黄金假日公司起诉的其它事实是否构成虚假宣传的问题。双方提供证据显示,涉诉事实中有三处表述未经其它法院处理,一是“携程旅行网是中国领先的宾馆预订……”(以下称表述一),二是“携程自1999年成立以来已有巨大的成长,已成为中国最著名的旅游品牌之一”(以下称表述二),三是“携程荣获中国最佳特色服务奖”(以下称表述三)。关于表述一,黄金假日公司认为其中的关键词“领先”属于虚假宣传,本院认为企业在宣传用语中使用“领先”一词表明的是一种状态,并非绝对化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关于表述二,被告使用了“携程……是……之一”的字句,并不包含排斥其它竞争对手之意;关于表述三,被告提供了证据予以证明,原告虽对此有异议但未提供反证,该评比是否具有权威性或是否违反相关规定与是否构成虚假宣传并无直接关系。其中“最佳”是奖项的名称,并非被告为宣传自己所做的自我 评价 LEC评价法下载LEC评价法下载评价量规免费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 。此外,从双方提供的证据及现实情况看,相关公众理解的“携程旅行网”、“携程”有两方面的含义:从狭义上看,是指“携程旅行网”网站;从广义上看,是指以“携程旅行网”网站及专线电话为平台,以携程公司、携程商务公司与其它旅游业相关企业的合作关系为纽带,通过互利合作形成的集旅游信息咨询、服务为一体的服务网络。该网络经过数年运行,已在全国具有一定知名度,在旅游市场占有一定位置,在相关行业内和公众中具有一定影响力。黄金假日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上述宣传内容虚假,其关于三被告进行虚假宣传,以及关于携程公司通过“携程旅行网”经营系混淆经营主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其是一个合法旅游业务经营者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黄金假日公司以同业竞争者身份对携程公司等三被告提起的不正当竞争之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黄金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北京黄金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才雪冬 审 判 员 裴桂华 代理审判员 亓 蕾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志彤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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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企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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