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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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省基金”)管理,提高省基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基金的资助与管理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贯彻尊重科学、激励创新、培育人才、倡导应用的方针。
第三条省基金重点资助自然科学领域的应用性基础研究,引导科技人员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中挖掘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技术问题,加快我省重点学科、重点团队、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加强人才储备和高层次学科带头人的培养,推进我省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
第四条确定省基金资助项目,应当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采取宏观引导,分类资助,自主申请,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
第五条省基金经费主要来源于省财政拨款,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向省基金捐资。省基金项目的资助经费采取一次核定,资助经费拨至项目负责人所在的依托单位,依托单位负责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项目要单独立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承担人负责项目实施和任务执行,独立支配使用资助经费,通过项目的实施,达到发表高层次学术论文(论著)、争取国家级项目资助、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及培育应用性成果等目标。
第六条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基金委)负责制定安徽省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发展的方针,对自然科学技术的重大问题提供决策咨询。省基金委的委员主要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政府部门和企业等方面的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
法对自然科学基金的预算、财务进行管理和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对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基金办)作为省基金委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的日常管理工作,省基金办设在省科技厅。
第七条安徽省境内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省基金委申请注册为依托单位:
(一)具备开展省基金项目研究所必要的条件;
(二)具有专门的科研管理机构和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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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具有专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
(四)具有必要的资产管理机构和制度。
依托单位对本单位的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择优推荐,并对获资助项目负有归口管理、监督和保障的责任。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省基金项目类型包括: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青年项目)和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杰青项目),省基金办可根据需要对项目类型进行调整。其中面上项目的目标是鼓励科技人员围绕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难点的关键科学问题,结合重点学科和技术发展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青年基金项目的目标是稳定青年科研队伍、培育后继人才、扶持独立科研,激励创新思维;杰青项目的目标是支持在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一定成绩的青年学者开展深入、系统性研究,具备承担国家级重大项目或人才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的能力,造就一
批学科和技术带头人。
第九条省基金办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结合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在听取相关专家建议的基础上,结合当年科学技术发展状况,以及前期省基金资助工作的整体情况,制定并发布年度项
目指南和申请通知,引导省基金的申请。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按照项目指南要求,在申请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通过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依托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按申请通知的要求统一将
申请材料报送至省基金办。
面上项目、青年项目每年组织1次,杰青项目每2年组织1次,具体申请时间与受理方式按当年申请通知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依托单位正式受聘的科技人员均可申请省基金项目。项目申请者(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者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申请项目
的研究;
(二)申请者同年申请省基金项目数限为1项;
(三)申请者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的省基金项目尚未通过省基金办组织的结
题验收不得申请新的省基金项目;
(四)参与者与申请者不是同一单位的,参与者所在单位视为合作研究单位,
合作研究单位的数目不得超过2个;
(五)在读研究生、离退休科技人员和兼职单位的科研人员不得作为申请项
目负责人提出申请,但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研究。
第十二条省基金面上项目申请者除了符合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同时具备
以下条件:
(一)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55周岁;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的申请者,必须由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
(三)具有从事所申报领域的研究经历;
(四)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的省基金面上项目数累计不得超过2项,作为项
目负责人或参与者承担的面上项目数累计不得超过3项;
(五)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省基金杰青项目、但未承担过面上项目的,可再申请并承担省基金面上项目1次;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省基金杰青项目及面
上项目的,不得再次申请面上项目。
第十三条省青年基金项目的申请者除了符合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同时具
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35周岁;
(二)具有博士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作为项目负责人未承担过省青年基金项目、面上项目或杰青项目。
第十四条省基金杰青项目申请者除了符合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同时具备
以下条件:
(一)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40周岁;
(二)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作为项目负责人未承担过省基金杰青项目;
(四)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过国家级科研项目;
(五)未曾获得其他超过省基金杰青项目的人才培养计划的资助。
第三章评审与审批
第十五条省基金办组织同行专家对受理的项目申请进行评审,评审的程序包括依托单位初审、同行专家评审、学科专家组会议评审、省基金委审批。凡初审不合格的申请项目不送同行专家评审。
第十六条省基金办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初审不合格不予受理,并通过依托单位通知申请人:
(一)申请者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项目指南要求;
(三)手续不完备或
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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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不符合要求;
(四)申请项目的主要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不在省基金资助范围;
(五)申请经费预算不符合相关的经费管理规定;
(六)申请者有违背科学道德的行为。
第十七条对于初审合格的项目,省基金办从同行专家中随机抽取专家进行同行评审。对内容相近的项目申请应当选择同一组专家评审,对有学科交叉的项目申请应当选择其所涉及相关领域的专家。
第十八条评审专家对项目申请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提出评审意见时还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申请人和主要参与者的研究经历;
(二)研究队伍构成、研究基础和相关的研究条件;
(三)项目申请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
第十九条同行专家评审后,省基金办根据同行评审的意见、学科申报数、优先资助领域及资助经费与计划资助指标,遴选优秀项目进入会议评审程序。会议评审专家由省内科技、人才与行业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
第二十条省基金办根据专家会议评审结果,确定拟资助项目,提交省基金委审议,经公示后确定省基金年度立项计划。
第二十一条省基金委向立项项目的依托单位和申请者发出立项通知,并公布申请者基本情况和依托单位名称、项目名称、资助额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