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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宣传资料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宣传资料 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宣传资料 1、什么是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同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之间订立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对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是处理劳动争议的直接证据和依据。 2、哪些单位及其劳动者适用《劳动合同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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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劳动工资宣传资料 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宣传资料 1、什么是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同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之间订立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对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是处理劳动争议的直接证据和依据。 2、哪些单位及其劳动者适用《劳动合同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等组织。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3、国家通过什么机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 《劳动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1 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4、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或者重大事项,要经过什么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且将该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进行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5、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指的是哪些事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是指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事项。 6、劳动关系从何时建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用人单 2 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根据以上规定,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用人单位对该劳动者存在用工行为,则双方之间就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就享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7、用人单位可以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其他证件包括学历证书、毕业证书、职工资格证书等。 8、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9、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劳动者有什么知情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劳动者有权了解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 3 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4 10、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以什么形式订立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1、建立劳动关系后,最迟应该在多长时间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法律提倡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即用工之日就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只要在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就不属于违法行为。 12、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怎么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 13、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怎么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14、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15、劳动合同是否必须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签字才能生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后,劳动合同才能生效。 16、劳动合同文本可以仅由用人单位保管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这就是说,劳动合同 6 文本不可以仅由用人单位保管。 17、劳动合同应具备哪些必备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应包括: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18、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 7 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并且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19、劳动报酬应该如何约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报酬,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约定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也不得低于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水平。 20、劳动合同除必备条款外,还可以约定哪些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除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也就 8 是说,劳动合同除必备条款外,还可以约定其他条款。但是,约定其他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不得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21、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分为哪几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其中任何一种期限的劳动合同。 22、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 9 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2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终身劳动合同吗,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等同于过去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经济体制下的“铁饭碗”、“终身制”。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双方当事人就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但是,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的,不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24、试用期的上限如何确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试用期的上限根据劳动合同期限设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25、用人单位向试用期劳动者支付工资的下限是多少, 10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6、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有哪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在试用期内,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包括:(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z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包括:(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 11 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27、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情况下,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28、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培训服务期时,能否同时约定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培训服务期时,可以同时约定违约金。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12 29、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任意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除了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以及竞业限制约定中,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外,在其他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30、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怎么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及《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一是可以依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二是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是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即人民法院经过书面审查即可督促用人单位限期履行义务。 31、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如何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 13 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32、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变更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的,原劳动合同怎么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人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33、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哪几种情况,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三种:即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4 34、在什么情形下,劳动者可以不需通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当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35、在什么情形下,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以及劳动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 1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36、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否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需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7、在其他情形下,劳动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劳动者在一般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也是劳动者在一般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的义务。只要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了用人单位,就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阻挠(依法约定了培训服务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依法约定的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如果劳动者没有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8、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6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9、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 17 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0、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41、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遵守什么程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才可以裁减人员。 42、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哪些人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 18 裁减人员,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43、哪些劳动者,在其无过错时,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4、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有多长, 根据原劳动部1994年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 19 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45、女职工的产假和哺乳期是多少, 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哺乳期是女职工哺育未满1周岁婴儿的时间。哺乳期间,女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46、在什么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 20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47、对哪些劳动者,在其无过错时,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时不得与其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下列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得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1)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3)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待职业健 21 康检查或者诊断结束没有因患职业病而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一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不得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经劳动者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可以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可以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8、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必支付经济补 22 偿。 49、劳动者单位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就是在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0、用人单位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下列情形下,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 23 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的。 51、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乾支付经济补偿。 52、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照什么标准支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解除或者 24 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53、《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的,经济补偿年限如何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54、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怎么处理, 25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55、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什么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给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56、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劳动者应当履行什么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同时,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劳动者应当按 26 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57、如何订立集体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58、什么是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在这种特殊用工形式下,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不用工,即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用工单位直接管理和指 27 挥劳动者从事劳动,但是与劳动者之间不建立劳动关系。 59、劳务派遣一般在哪些工作岗位上实施,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60、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如何约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1、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应当支付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62、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28 63、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吗,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64、非全日制用工如何支付劳动报酬, 非全日制用工按小时计酬的,其支付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其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65、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怎么办,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劳动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66、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订立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订立的,应当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67、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应 29 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68、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9、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70、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30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71、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又不依法支付加班费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又不依法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72、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73、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 31 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74、所有用人单位都要执行法定标准工时制度吗, 我国现在实行的是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这是标准工作时间,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在通常情况下实行的工作时间,它适应于我国境内的一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但并不是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执行标准工时制度,在标准工时制度之外,我国还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两种制度。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必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 75、哪些企业职工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32 76、哪些企业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77、劳动者享有的法定节假日有哪些, 元旦节1天;春节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清明节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10月1日、2日、3日)。 78、什么样的收入属于工资范畴,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形式。 79、劳动合同中应当约定哪些工资支付内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明确约定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支付内容。具体包括: (1)工资支付标准:应约定具体金额; 33 (2)支付项目:约定采取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等形式; (3)支付时间:应明确具体在哪一天; (4)双方约定的其他工资事项。 80、用人单位以实物代替货币支付工资,行吗,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或者其他非法定货币形式支付。有的企业将产品作为工资支付给劳动者,侵害了职工的合法劳动报酬权益。如果有类似情况,职工可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投诉。 81、工资应多长时间支付一次,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支付。 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82、工资能委托他人代领吗, 工资应当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将工资存入劳动者本人的账户。 83、劳动者有权得到其有关工资的清单吗,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编制工资支付表, 34 并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工资支付清单。 用人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必须载明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的姓名、工作天数、加班时间、应发的项目和金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等事项,并办理签收存档手续,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提供给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支付清单应列明工资支付项目,明确基本工资、奖金、津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项目。 84、劳动者参加哪些社会活动,用人单位应支付工资, 劳动者在依法参加以下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1)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 (2)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 (3)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 (4)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 (5)《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 (6)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85、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依法休假如何支付工资, 35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付工资。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假的,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或者参加庆祝活动的,应当安排补休。 86、非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歇业期间如何支付工资, 停工、停产、歇业期未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停工、停产、歇业期超过一个月,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按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停工生活费。 87、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在何时付清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并在3日内付 36 清劳动者的工资,不必等到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而且必须一次性付清,不能拖欠或者克扣。 88、什么是最低工资,什么是正常劳动,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劳动合同约定或者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 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内休假,以及在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或者按用人单位指派从事劳动合同约定以外的工作,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89、劳动者每月的收入总和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合法吗, 不能简单地认为,劳动者每月的总收入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就合法了。劳动者获得的以下收入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内:(1)加班加点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奖励性工资;(4)提供伙食、住宿等支付给劳动 37 者的非货币性收入;(5)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6)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 另外,也不能认为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只要达到最低工资标准就合理了,用人单位还应根据工作岗位和劳动强度,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合理的工资数额。 90、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年底补齐合法吗, 按照《最低工资规定》的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按月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年底发给劳动者的一次性奖金,不能分摊计入每月的最低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年底补齐是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 91、试用期工资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吗, 原国家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指出:“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及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但是,用人单位可以自主确定的劳动者试用期内的工资标准,不能违支法律 38 法规的规定。 所以,在试用期内,只要劳动者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92、用人单位包吃包住是否就可以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必须以法定贷币形式支付。对劳动者包吃包住,属于用人单位给予职工的福利,用人单位不能将此计算在内,更不能因此使支付的货币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93、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哪几种形式,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实行计件工资或者提成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94、劳动者维权的主要途径有哪些, (1)协商解决; (2)单位内部调解; (3)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39 (4)向劳动保障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5)司法解决。 95、什么是工资集体协商,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标准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所谓工资协议,是指专门就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的主体是指用人单位和本单位职工。职工方由工会代表职工,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企业方这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其指派的代表。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主要是与工资有关的事项。 96、工资集体协商有哪几种形式, 工资集体协商的形式主要有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和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等。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是以企业为单位,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代表依法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签订本企业工资集体协议。 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是以行政区域为单位(如区、 40 镇、村、街道、经济开发区等),由区域工会组织与相应的区域企业组织、企业代表组织或企业方推行产生的代表,依法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签订覆盖本地区所有企业的区域性工资集体协议。 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是以行业为单位,由行业工会组织与相应的企业组织、行业协会或由同行业企业方推选产生的代表,依法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签订覆盖本行业所有企业的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 企业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工资标准等内容,不得低于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的规定。 97、工资集体协商主要分为哪几个步骤, 工资集体协商主要分为五个步骤,十六个规范动作。第一步,产生代表:产生协商代表;确定首席代表;聘请代表;培训协商代表。第二步,启动要约:在广泛、深入了解职工和企业相关情况的基础上提出协商要约;要约答复;向上级工会报告。第三步,协商准备:搜集各方面意见;准备协商材料;确定协商重点;进行协商沟通。第四步,正式协商:履行集体协商程序;发生分歧不能解决时申请协调,以利早日达成共识。第五步,审议审查: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工资专项集体合 41 同草案;双方首席代表签字;(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合同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部门审查;(劳动部门收到文本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工资集体合同(协议)生效执行,协商双方代表应于5日内将生效的工资集体合同及时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98、工资集体协商应包括哪些内容, 《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明确了工资协商有7个方面的内容:即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工资调整办法;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99、用人单位强迫加班有什么处罚吗, 根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按每名劳动者每延长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的标准处罚用人单位。 42 100、法定节假日加班可以安排“补休”以抵加班工资吗, 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不能以安排补休形式抵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支付给职工不低于300%的工资。 43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文件 劳社部发[2008]3号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 44 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00八年一月三日 4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3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已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00七年十月十四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将第二条修改为:“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此外,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修改。本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46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 949年1 2月2 3日政务院发布 根据1 999年9月1 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 007年l 2月1 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 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 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 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4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 4号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2 007年1 2月7日国务院第1 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 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0 0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l 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l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 48 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49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文件 湖南省财政厅 湘劳社政字[2005]25号 关于调整企业艰苦岗位津贴 参考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加强对企业艰苦岗位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切实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根据我省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现就高温冶炼、露天采矿、矿山井下、化工有毒有害等企业艰苦岗位津贴参考标准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岗位津贴参考标准: 高温冶炼岗位津贴:l0—1 5元,人班; 露天采矿岗位津贴(10—16元,人班; 矿山井下岗位津贴:14—20元,人班; 化工有毒有害岗位津贴:12一l 8元,人班。 二、津贴参考标准的执行范围,原则上按照国家原规定的行业及企业艰苦岗位执行,少数确因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劳动条件等因素发生变化,不再属于艰苦岗位或属于新列艰苦岗位的企业应适当调整。 三、各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在上述津贴参考标准区间内,确定本企业艰苦岗位津贴的具体标准,并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 50 部门备案。 四、凡执行本通知所确定的津贴标准的企业,其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各企业在调整艰苦岗位津贴的同时,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合理确定劳动定额,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不能因提高津贴标准而忽视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六、本通知从二〇〇六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二00五年十月十一日 主题词:劳动 工资 津贴 标准 通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05年10月17日印发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51 湘劳社政字[2005]20号 关于做好夏季高温劳动保护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护夏季高温环境下作业劳动者的身心健康,现将夏季高温时段劳动保护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夏季高温期间(7月1日至9月3 0日),凡有高温作业和露天作业的用人单位,要合理调整工作时间,避免高温时段现场作业。对气温和工作场所温度达到37?以上时,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降温措施的,应停止作业。对气温和工作场所温度在35?一37?之间的,要配备相应的防暑降温防护设备和用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中暑,同时支付防暑津贴。防暑津贴标准原则上应不低于150元,人、月。 二、各地要从贯彻“以人为本”思想的高度,关心人民群众生活,切实搞好高温期闻的防暑降温工作,指导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防暑降温知识的宣传,准备必要的防暑降温物品,同时改善劳动条件,减轻劳动强度,积极为劳动者创造良好的工作和休息环境。 52 三、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二00五年七月七日 主题词:劳动保护 高温作业 通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05年7月7日印发 湖南省最低工资规定 53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06]第208号 《湖南省最低工资规定》已经2006年3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周伯华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了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54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省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依法确定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工资和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全省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实施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 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统计部门负责提供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所需要的统计数据。 55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本规定所称的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劳动合同约定或者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内休假,以及在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或者按照用人单位指派从事劳动合同约定以外的工作,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六条 本规定的最低工资,不包括下列项目: (一)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56 (三)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奖励性工资; (四)用人单位通过提供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 (五)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 (六)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 第七条 最低工资标准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全日制劳动者适用月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劳动者适用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实行计件工资或者提成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57 第八条 月最低工资标准按照下列公式测算: 月最低工资标准(元),全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最低月生活费用支出×每一个就业者的平均赡养人口系数,调整数。 前款所指调整数的确定,主要考虑当地全部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就业状况、劳动者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和实际工资增长水平等因素。 月最低工资标准一般不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第九条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元),月最低工资标准?20(92天?8小时×(1,单位应当交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比 58 例,单位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1,浮动系数)。 本条第二款所指20(92天,为每月实际工作天数,其计算公式为:(全年365天—104天休息日—10天法定休假日)?12月。 本条第二款所指8小时,为每天法定工作时间。 本条第二款所指保险费比例,以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本条第二款所指浮动系数的确定,主要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等因素。 第十条 最低工资标准每年的6月份调整一次,适用时间为当年的7月至次年的6月。发生特殊情况时,调整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两年。 59 第十一条 最低工资标准按下列程序确定: (一)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和同级总工会、企业家协会等单位,于每年4月份前根据本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测算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将该标准和测算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二)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和省总工会、省企业家协会等单位,对设区的市、自治州上报的最低工资标准及测算方案进行审议,拟定适用于全省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若干档次,经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和报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三)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档次,结合当地 60 实际情况,拟定本地区各县市区的最低工资标准,经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后,报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用人单位应当在10日内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布。 第十三条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纠正和处理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61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情况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工资发放资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七条 各级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以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或者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向举报、投诉者告知查处结果。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规定处理。 62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拒不支付的,对用人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1995年7月24日发布的《湖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44号)同时废止。 63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全省企业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意见 (湘劳社政字〔2006〕11号)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企业工时管理秩序,加强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和管理工作,依法维护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国家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全省企业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和管理。 外省(市)企业在湘设立分支机构的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和管理按属地原则进行。 中央在湘企业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 64 制的审批和管理按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执行,并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二、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企业生产特点、岗位(工种)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安排工作,需要机动作业的劳动者所采用的弹性工时制度,其适用于从事下列岗位(工种)的人员: (一)高级管理; (二)外勤、推销 ; (三)长途运输; (四)长驻外埠; (五)非生产性值班; (六)可以自主决定工作和休息时间的其他特殊工作岗位。 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适用于从事下列岗位(工种)的人员: (一)因工作性质需要连续作业的; (二)生产经营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 (三)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 (四)因劳动者家庭距离工作地点较远,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 (五)实行轮班作业的; 65 (六)可以定期安排休息、休假的; (七)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 四、企业确因生产经营特点和岗位(工种)的特殊性需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必须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书面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外地在湘分支机构提交法人授权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说明,重点说明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具体原因,涉及的岗位、人数以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工作方式和休息制度; (四)企业工会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意见。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应当提交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涉及职工的联名意见; (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审查情况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企业申请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有主管部门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无主管部门的,直接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66 六、企业经批准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工种),应及时向本企业的劳动者公示,不得擅自扩大范围。企业要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七、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力。 八、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某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即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企业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对于从事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工作的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67 九、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依法落实国家和地方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相关保护规定,合理调整其工作时间和任务。 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查,通过审核申报资料、到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调查等形式,严格把关,不得随意放宽范围。 十一、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出现下列情形应重新申报: (一)企业法人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工种)发生变化的。 十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已经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企业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职工的休息权利和身体健康。每年实施监督检查的企业户数不得少于已经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企业的20%。监督检查应当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备案。 十三、对于违反工时制度规定,导致职工在一个核准周期内3次以上(含3次)投诉的企业,一经查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责令其暂停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 68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重新申请恢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企业必须制订具体整改措施,并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恢复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跟踪检查落实情况。 二〇〇六年七月五日 69 岳阳市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小时 执行时间段 岳阳市区 县(市)区 最低工资 1997.7.1-1998.6.30 200 1998.7.1-1999.6.30 215 200 1999.7.1-2000.6.30 220 205 2000.7.1-2001.6.30 225 205 2001.7.1-2002.6.30 245 225 2002.7.1-2003.6.30 340 300 2003.7.1-2004.6.30 360 320 3.5 2004.7.1-2005.6.30 380 340 4.5 2005.7.1-2006.6.30 420 380 5 2006.7.1-2007.6.30 450 420 5.5 2007.7.1-2008.6.30 480 450 5.6 2008.7.1-2010.6.30 580 560 7 2010.7.1-2011.6.30 725 650 7.5 70 省、市历年社会平均工资 湖南省 岳阳市 年度 执行时间段 全部职工 在岗职工 全部职工 在岗职工 1994 1995.4.1-1996.3.31 342 1995 1996.4.1-1997.3.31 400 1996 1997.4.1-1998.3.31 425 1997 1998.4.1-1999.3.31 444 1998 1999.4.1-2000.3.31 456 1999 2000.4.1-2001.3.31 495 2000 2001.4.1-2002.3.31 543 2001 2002.4.1-2003.3.31 641 2002 2003.4.1-2004.3.31 728 2003 2004.4.1-2005.3.31 821 888 2004 2005.4.1-2006.3.31 955 998 1022 2005 2006.4.1-2007.3.31 1143 1305 1082 1122 2006 2007.4.1-2008.3.31 1336 1487 1189 1292 2007 2008.4.1-2009.3.31 1643 1795 1501 1547 2008 2009.4.1-2010.3.31 1924 2052 1599 1692 2009 2010.4.1-2011.3.31 2167 2274 1763 1816 71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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