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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案例分析之一北京市供电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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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案例分析之一北京市供电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案例分析之一-北京供电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2008-05-20 23:53:31) 转载 标签: 法律 案例分析 反垄断案例 法律论文 杂谈 分类: 案例分析     北京供电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制交易限制竞争)案[1] 【案情】 1998年12月24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了《第一批全国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所需主要设备产品及生产企业推荐目录》,赛恩公司(本案原告)的DDY87-A型单相电能表名列其中。此后的1999年7月至2001年9月,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双桥、十八...

反垄断案例分析之一北京市供电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案例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之一-北京供电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2008-05-20 23:53:31) 转载 标签: 法律 案例分析 反垄断案例 法律论文 杂谈 分类: 案例分析     北京供电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制交易限制竞争)案[1] 【案情】 1998年12月24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了《第一批全国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所需主要设备产品及生产企业推荐目录》,赛恩公司(本案原告)的DDY87-A型单相电能表名列其中。此后的1999年7月至2001年9月,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双桥、十八里店、小红门、王四营五个乡的电管站分别购买了赛恩公司的上述产品,合计数量为12388台。2001年11月北京市进行电力管理体制改革,实行政企分开,原属于乡政府的电管站改为基层供电所,上述五个供电所均隶属于朝阳供电分公司。 2002年6月11日,北京供电公司(本案被告)计量管理所下发了《关于对农网改造所用表计进行管理的通知》,其中北京富根公司、双翼公司、博纳公司、金巨升公司、富明公司等五家公司的产品同时适用于城网改造。 2002年8月9日,朝阳区经济委员会、农业委员会共同作出《关于委托朝阳供电局代购二期农网电表的函》,要求朝阳供电分公司从专业角度把好质量关和价格关,采用比价采购的方式统一代购农网二期用表,防止一期农网电表中存在的质次价高问题。2002年8月9日朝阳供电分公司致函北京供电公司计量管理所,请求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估,帮助选择农网二期改造所用电表。2002年8月28日北京供电公司计量管理所推荐了四家企业的产品,即北京富根公司、博纳公司、金巨升公司、富明公司。2002年11月18日朝阳供电分公司作出[2002]24号《关于农网改造工作中表计使用若干问题的通知》,除确定上述北京供电公司计量管理所推荐的四家企业外,又增加了一家企业大华厂,并指出来广营、将台、洼里三乡原使用大华厂产品,该厂产品虽不符合条件,但三乡不久将城市化,所需表量不大且大华厂产品价格不超过245元,故以上三乡仍使用大华厂产品。 2002年11月,北京供电公司朝阳供电分公司下属的十八里店供电所、王四营供电所、小红门供电所向赛恩公司出具公函,声明其隶属于朝阳供电局,按照其要求,二期农网改造工程只能使用供电局指定的产品,不能向赛恩公司购买产品。2003年5月,小红门供电所、王四营供电所、高碑店供电所、十八里店供电所、双桥供电所分别出具确认书,声明其从未有过在农网二期工程中继续使用赛恩公司电表的意向。 鉴此,原告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认为被告下属的朝阳供电分公司以文件形式,明确限令现与原告有合作关系的五个供电所只能购买由其指定的厂家的表具,客观导致了与原告有合作关系的五个供电所只能与原告终止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被告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北京供电公司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公用企业。朝阳供电分公司以其接受委托,采取比价采购方式为由,下发了“京供朝阳[2002]24号”文件,但其不能举证证明确定参加比价采购企业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其最终确定的中标企业与比价采购过程中专家推荐的企业有所不同,故“京供朝阳[2002]24号”文件在确定中标企业的程序上有不当之处。因此,朝阳供电分公司下发“京供朝阳[2002]24号”文件的行为,限制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权利,已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人民法院据此判决:北京供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其不正当竞争行为。 此案经被告上诉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 【问题】 (1)市场支配地位及公用企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及本案强制交易排除竞争的行为特征 【分析】 以下根据反垄断法的基础理论和我国新颁布的《反垄断法》的规定,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简要分析上述问题: 一、 市场支配地位及公用企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1. 关于市场支配地位 一般各国反垄断法均把禁止垄断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确定为反垄断法律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三大支柱。[3] 这就足以体现出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制,在反垄断法律制度中的重要性。由于本案系典型的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表现形式的反垄断案件,故本文认为,分析此问题应首先理清相关基本概念。 关于经营者的市场地位,是指经营者在与其有竞争关系的产品和服务市场中的影响力。[4] 据此定义,可直观地得出市场地位即是经营者的一种影响力,进而探讨这种影响力的作用范围就涉及相关市场的概念,其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5] 再把上述所谓“影响力”具体化,就不难得出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17条之规定,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6] 2. 公用企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依据我国法规规定,公用企业是指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7] 据此,本案中的被告北京供电公司,依法应属于公用企业。 对于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依据,我国《反垄断法》第十八条规定:认定市场支配地位应考虑的因素包括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控制销售市场的能力、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把公用企业等同于“独占”地位的经营者。而一般认为,市场支配地位的极端形式就是独占,这是最狭义的垄断,是垄断的本义。[8] 因此,公用企业基于其自然垄断所形成的独占地位,构成了最为典型的垄断,故认定公用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均是鲜有争议的。 本案中的北京供电公司作为北京市供电公用企业,其在供电市场的份额接近100%,几乎没有竞争对手,控制电力市场的销售,像本案原告一样的其他经营者对其依赖紧密。因此,从北京供电公司的上述市场特征来看,完全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定因素,依法应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二、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及本案强制交易排除竞争的行为特征 1.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根据上文已阐明的市场支配地位等相关的基本概念,结合“滥用”一词的法律意义,我们就不难得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般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以维持或提高市场地位、获取超额垄断利益为目的,[9] 以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等为手段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在实践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常表现为:掠夺性定价、强制交易、拒绝交易、独家交易搭售、垄断高价、垄断低价等。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亦详细列举了七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公用企业作为一种典型的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其在实践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常表现为以下4种情形:①滥收费用行为 ②强制交易行为 ③拒绝交易行为 ④内部业务交叉补贴行为。[10] 2. 本案强制交易排除竞争的行为特征 本案中,人民法院认定被告北京供电公司行为,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那么,从反垄断法上来看,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公用企业限制竞争的规定,属于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制范畴。具体而言,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即强制交易的行为,规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鉴此,本案中,北京供电公司的行为依法应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中的强制交易排除竞争的行为。 公用企业强制交易、限制竞争的行为主要有以下特征:①依附于自然垄断 ②违背用户意愿 ③排挤其他竞争对手。[11]本案中,被告北京供电公司正是依附于其在北京供电行业的自然垄断地位,通过发布行政性文件,指令下属供电所不能任意选择电表提供商,而只能向其指定的企业购买电表,该行为直接导致了本案原告无正当理由,在竞争中遭受非法排挤,造成利益受损。因此,本案被告的行为完全符合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强制交易行为的特征。 强制交易限制竞争行为,作为一种典型的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至今仍普遍存在。以本案涉及供电行业为例,根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最新发布的供电监管报告,目前供电企业设置市场壁垒,直接或变相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和产品,挤占用户利益(即“三指定”问题)十分突出。[12] 事实上,本案被告北京供电公司的行为,正是国家电监委在上述报告中所指出的“三指定”的违法行为。这也充分说明,国家对于公用企业强制交易行为的规制,趋于加强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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