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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正义观念论程序公正公正正义观念论程序公正 公正 正义 观念 实体 论文摘要 程序公正(正义)作为一种观念在英美法系源远流长,早在13世纪就萌芽于英国。程序正义观念被美国法继承后得到了长足发展。程序正义观念在英美法中产生并得到发展决非偶然,而是诸多合力产生的结果。我国的法律发展史,没有形成程序正义观念的文化背景和法制基础,出礼入刑、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程序实体不分是我国古代法制的最显著的特点之一。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是重事实、重调查研究,走群众路线,追求案件的客观真实性。应当看到,由于中国历史上不存在程序正义的...

公正正义观念论程序公正
公正正义观念论程序公正 公正 正义 观念 实体 论文摘要 程序公正(正义)作为一种观念在英美法系源远流长,早在13世纪就萌芽于英国。程序正义观念被美国法继承后得到了长足发展。程序正义观念在英美法中产生并得到发展决非偶然,而是诸多合力产生的结果。我国的法律发展史,没有形成程序正义观念的文化背景和法制基础,出礼入刑、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程序实体不分是我国古代法制的最显著的特点之一。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是重事实、重调查研究,走群众路线,追求案件的客观真实性。应当看到,由于中国历史上不存在程序正义的观念,以及多年来重实体、轻程序的影响,导致审判实践中忽视程序及违反程序现象依然存在。程序的价值分为程序的外在价值和内在价值。传统诉讼法理论认为,程序是形式,实体是内容,程序和实体的关系就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内容决定形式,形式是为内容服务的,程序的基本价值在于保障裁判的公正,发现案件的真实,准确适用法律。程序公正的内容即构成公正程序的必备要素,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论证,提出了许多不同的观点。研究程序公正内容的目的,在于从程序公正的抽象理念中提炼出具体标准,并将程序公正的内在价值外化为较为具体的执行指令。 一、程序公正的演进 程序公正(正义)作为一种观念在英美法系源远流长,早在13世纪就萌芽于英国。1215年的《英国大宪章》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除依据国法之外,任何自由民不受监禁人身、侵占财产、剥夺公民权、流放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惩罚,也不受公众攻击和驱逐”。该条款所蕴含的正当程序思想成为程序正义观念的最初来源。但正当法律程序概念的出现是在1354年,英国国王爱德三世颁布的第28号法令的规定即“任何人无论其身份、地位状况如何,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能予以逮捕、监禁、没收财产或处死。” 程序正义观念被美国法继承后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正如英国上诉法院法官丹宁勋爵所说:“我所说的正当程序也和麦迪逊提出美国宪法修正案时所说的非常相似,它已被1791年第五条修正案所确认,即‘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美国联邦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确认:“无论何州,不得于未经正当法律程序前使任何人丧失其生命、自由或财产”。 程序正义观念在英美法中产生并得到发展决非偶然,而是诸多合力产生的结果。首先,程序公正根植于古罗马时代的“自然正义”理论。在英国,由于受早期法律传统的影响,人们一般特别重视法律程序,相信“正义先于真实”、“程序先于权利”。根据英国普通法,法庭在对任何纷争作出裁判时应绝对遵循“自然正义”的要求。其次,是陪审裁判及作为前提的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当事人双方在由一般市民组成的陪审团面前提出证据、进行辩论。胜负由陪审团最后裁定。由 于陪审团只提出截断,不提出理由,故此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下,判决结果正确与否无从验证,只能靠程序本身的正确性来间接支持结果的正当性。再次,是先例拘束原则。根据该原则,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应遵循在以往相似案件的判决中确立的先例,并据此进行本案有关问题的处理。但前提是当事人(主要是律师)应尽量找出有利于己方的先例,并通过辩论过程说服法官予以采用。在此,辩论的权术和程序就显得至关重要。最后,是衡平法的发展导致了在当事人因无法找到适当的法律依据而提出救济时,法官可以考虑一切事实情节,运用自由裁量权作出适当判决,在这里,保证结果正确的仍然是程序?。 我国的法律发展史,形成程序正义观念的文化背影和法制基础,出礼入刑、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程序实体不分是我国古代法制的最显著的特点之一,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清朝末年。在清朝末年,虽然受西方列强和日本的影响,着手制订了一些法律,试图改变诸法合体的状况,但随着清政府的灭亡,这些法律未及实施即胎死腹中。中华民国时期,军阀混战,更无法制成长的条件。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是重事实,重调查研究,走群众路线,追求案件的客观真实性。把“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作为办案的指导方针。1954年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将法院的组织体系改为四级二审制,并进一步确认了公开审判、人民陪审、独立审判制度,初步形成了一套正当的司法程序。然而,从1957年反右斗争开始后,极“左”思想和法律虚无主义迅速泛滥,司法独立、律师辩护、法律监督等都被当作资产阶级“旧法观念”遭 到批判,许多已经由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形同虚设,反程序观念十分盛行。文革期间,更是变本加厉,公然提出全面砸烂“公、检、法”,打着“走群众路线”的口号,把法定的审判制度和程序污蔑的“资产阶级的假民主”,煸动各种群众组织随意抓人、捕人、刑迅逼供,甚至实行“群众专政”,导致冤案横生,使我国的法制建设遭到前所未有的破坏。 拔乱反正以后,我国的民主和法制进入建立和发展阶段,1978年的宪法确认了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及司法机关分工合作、各司其职的原则及公开审判、人民陪审等一系列重要的程序制度。1979年至1990年,相继颁布了《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试行)》、《行政诉讼法》,初步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备的诉讼程序制度。此后立法机关对《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标志着我国程序缺陷已进入不断发展和完善阶段。 但是,应当看到,由于中国历史上不存在程序正义的观念,以及多年来重实体、轻程序的影响,导致审判实践中忽视程序及违反程序现象依然存在。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西方学者越来越关注程序正义的理论研究。比较法学的迅速发展及民事诉讼理论方面的学术交流,使本来不重视程序正义问题的我国对此也产生了极大兴趣。这对我国程序正义的理论研究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二、程序公正的价值 程序的价值分为程序的外在价值和内在价值。传统诉讼法理论认为,程序是形式,实体是内容,程序和实体的关系就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 内容决定形式,形式是为内容服务的,程序的基本价值在于保障裁判的公正,发现案件的真实,准确适用法律。诉讼程序通过明确实施实体法的专门机关及其分工,规定一系列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则及前后衔接的阶段,来保证实体法及时、正确地实施。这就是所谓的程序工具主义,即程序只不过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工具。 应当承认,程序工具主义理论也具有合理性,作为程序公正的外在价值,它强调了法律程序的价值在于实现结果的公正,而实体公正也是司法公正内在的必然的要求,是司法活动追求的目标,同样应当成为司法程序设计的宗旨。但是,由于程序工具主义过分强调程序的功利价值,极易导致“重实体、轻程序”现象的发生,甚至走向程序虚无主义的极端。 因此,在讨论程序工具主义对保证实体公正的作用的同时,决不能忽视程序的独立价值,即程序的内在价值,也就是程序正义本身。程序正义不是固有的诉讼模式,而是一个历史的动态的发展概念,是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出来的一个概念,是在法律文化和法律意识的演进中逐渐完善的概念。程序正义不是指一部具体的诉讼程序法典或某些具体的诉讼程序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而是指一个国家整个的司法制度,这些制度不完全是程序法的范畴,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理解为实体法的规则。程序正义也不能简单地归结为形式正义,“程序的本质特点既不是形式性也不是实质性,而是过程性和交涉性?”。程序正义本质上是一种“价值过程”,“它主要体现于程序的动作过程,是评论程序本身正义与否的价值标准。程序正义价值可以广泛地适用于审判、调解、 立法、行政等法律程序中?”。程序正义不是主观的而是有其客观的标准,无论在历史上最低限度的不以立法者意志为转移的正义或当代世界中,都存在着人类社会普遍接受的某些正义观念,这些正义观念“是人类对自己生存发展的秩序、条件和规则的意识,是一种社会化的理性、理智,在一定程序上代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和体现着人的发展水平,人的自我意识和理性健全的程度,反映着法律的内在精神和实质?”。我们必须从上述观念中去理解和把握程序正义的深刻内涵。 具体而言,程序正义或程序的内在价值主要表现在: 第一、程序正义是通过法律防止政府专制、法官擅断、保障人权和实现社会主义的一项基本保证。 程序的基础是过程,其实质是反思想性,是管理和决定的非人情化,其一切设计是为了限制恣意、专断的裁量。程序正义强调过程的正当性、公正性。“程序的正义在支持民主制度的结构上起很大的作用。因为现代社会需要由法律规定的程序形式无论是规定在法典中或是普通法中,为了一方面最大限度地增加可接受的决定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为了保证那些处于法定程序中的人们的平等?”“法律程序使当事人有机会主张他们的证据方法和法律理由,”“这些步骤本身就是权利。”? 因此,公正的程序排除了在适用法律过程中的不当和偏向,保证审判活动有秩序的进行,有效地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保障裁判者正确地选择和适用法律。同时公正的程序也使当事人充分参与到诉讼活动中,影响裁判的过程,以实现自己的民主参与权及其它实体权利的 和诉讼权利,保证正义的最终实现。 第二、公正的程序可以有效弥补实体法的不足,并创制实体法。 有社会便有纠纷,于是就需要防止和解决纠纷的场所机构、程序以及有关的规则。规则包含了习惯(惯例)判例和制定法。规则即法律规范即是一个国家为指导人们的行为预先制定的行为准则,也是纠纷解决机构——一般是指审判机构解决纠纷的依据。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虽然有一定的预见性,但人的认识能力毕竟是有限的。一方面,法律漏洞是客观存在的,另一方面,由于法律强调稳定性,法律滞后的情况也是客观存在的。在此情况下,需要法官依循正当的程序,按照正义的要求通过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等手段正确地解释并适用法律。此时,事实上它是法律的创制过程,有效地弥补了实体法的不足。 第三、公正的程序是建立法律权威的基础。美国著名大法官J•福兰克弗特曾经宣称:“自由的历史基础上是奉行程序保障的历史。”?我国也有学者正确地提出:“在很大程序上讲,以法治国,就是以程序法治国。”?国家不仅需要法律的权威,更需要司法的权威。司法活动严格依循公正的程序进行,是确定司法权威的前提和基础。只有使民众真正相信法官是独立、公正、严格执法的,才能真正对司法的权威产生认同,一切违反程序的做法,都将使民众对司法的公正产生怀疑,损害司法的权威性。 总之,程序公正不仅是实现实体正义的手段,而且是正义本身,缺乏程序公正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实体公正。因此,遵循程序是严格执法、依法办案的重要内容,程序观念也是法律意识的组织部分,漠视程序 即是对法律和正义的漠视。/ce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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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17-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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