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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包裹协定六[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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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包裹协定六[新版]邮政包裹协定六[新版] 邮政包裹协定六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邮政包裹协定的主要内容。 第四十条 各邮政不承担责任的情况 1.包裹经各邮政按照它们国内规章对同类性质的邮件所作的规定,或按照公约第十一条第3项所规定的条件投递后,这些邮政即不再承担责任。但对于下列情况仍应负责: 包裹的被窃或损坏是在投递包裹之前或投送当时发现的,或如国内规章许可,收件 (1) 人或在包裹退回原寄地时的寄件人在领取被窃或损坏的包裹时提出保留的; (2)包裹虽已投出,但收件人或包裹退回原寄地的寄件人立即向投递该包裹的邮政声明发现损坏情况...

邮政包裹协定六[新版]
邮政包裹协定六[新版] 邮政包裹协定六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邮政包裹协定的主要内容。 第四十条 各邮政不承担责任的情况 1.包裹经各邮政按照它们国内规章对同类性质的邮件所作的规定,或按照公约第十一条第3项所规定的条件投递后,这些邮政即不再承担责任。但对于下列情况仍应负责: 包裹的被窃或损坏是在投递包裹之前或投送当时发现的,或如国内规章许可,收件 (1) 人或在包裹退回原寄地时的寄件人在领取被窃或损坏的包裹时提出保留的; (2)包裹虽已投出,但收件人或包裹退回原寄地的寄件人立即向投递该包裹的邮政声明发现损坏情况,并证明被窃或损坏不是在投递后发生的。 2.对于下列情况各邮政不承担责任: (1)包裹的遗失、被窃或损坏: (甲)是由于不可抗力事故所致。发生遗失、被窃或损坏事故的邮政,应按其国内法令确定这项遗失、被窃或损坏是否由于不可抗力事故所造成,如经原寄国邮政要求,应把该项不 可抗力事故MATCH_ word word文档格式规范word作业纸小票打印word模板word简历模板免费word简历 _1713858588665_1该邮政。但承担不可抗力事故责任的寄发国邮政,仍应承担责任(见第三十九条第2项); (乙)由于邮政档案因不可抗力事故而损毁,以致无法对包裹下落加以追查,而又没有其他证据确定它应该担负责任的; (丙)包裹的损坏是由于寄件人的过失或疏忽或因包裹的内件性质所造成的; (丁)虚报保价金额高于包裹实际价值的; (戊)寄件人未在第三十八条第2项所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查询的; (己)战俘和被拘禁平民的包裹。 (2)按照寄达国法令予以扣留的包裹; (3)包裹的内件是第十九条第(1)款(乙)、(丁)至(辛)以及第(2)款所规定的禁寄物品,因而被主管机关没收或销毁的。 (4)由海路或航空运输时,如各邮政曾公布过对它们所利用的船只或飞机上的保价包裹不予承担责任的。但对于总包经转的保价包裹,各邮政应该承担对同样重量的非保价包裹所规定承担的责任。 3.凡涉及到因向海关申报事项而引起的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不论这些申报是以何种方式提出的,以及对于海关在查验属其监管的包裹时所作的决定,各邮政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寄件人的责任 1.由于所寄物品不准运输或不遵守收寄条件而对其他邮件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只要不是各邮政或运输部门的错误或疏忽,包裹的寄件人应当在各邮政所应负担责任的范围内负担责任。 2.寄件人不能因收寄局已经收寄这样的包裹而推卸自己的责任。 3.发现由于寄件人的过失而造成损失的邮政,应把这项情况通知原寄邮政,由原寄邮政在必要时向寄件人提出诉讼。 第四十二条 各邮政间责任的确定 1.任何邮政在收到包裹时既没有提出声明,在照章向它查询时,又不能证明已将这个包裹投交收件人或妥转其他邮政,在提出相反证明以前,应当负担责任。 2.除能提出反证和本条第4项另有规定外,转寄邮政或寄达邮政在下列情况下,免除一切责任: (1)这个邮政已按有关总包和包裹的查核以及关于差错的通知的各项规定办理; (2)这个邮政能证明查单是在所查包裹的有关档案因保管期满而销毁后才收到的,但这项保留并不影响查询人的权利。 3.如果遗失、被窃或损坏发生在航空运输公司的业务范围内,按公约第八十二条第1项规定收取运费国家的邮政除按公约第一条第6项和本条第7项规定办理外,应向原寄邮政偿还付给寄件人的补偿金。该邮政可向上述航空运输公司收回这笔款项。如原寄邮政按公约第八十二条第2项规定直接向航空公司结算运费,应要求该公司偿还这笔补偿金。 4.如果遗失、被窃或损坏发生在运输途中,无法确定事故发生在那一国境内或业务范围内,应当由各有关邮政平均分担损失。但如果是普通包裹,其补偿金又不超过60法郎,这笔款额由原寄邮政和寄达邮政平均分担,居间邮政不包括在内。如在寄达国内发现被窃或损坏,或在退还寄件人时,在原寄国内发现被窃或损坏,则这个国家的邮政应负责证明。 (1)包裹的封装和封志没有抽窃或损坏的明显痕迹; (2)如果是保价包裹,交寄时所秤的重量没有变动。 (3)如果包裹是装在封固的容器内寄发的,该容器和它的封志完好无损。 如寄达邮政或原寄邮政已提出同样的证明,其他各当事邮政,不得以包裹已经由它转出而下一邮政并未提出异议为理由而推卸责任。 5.按第五十五条第2项和第3项规定,以总登办法寄递邮件时,任何当事邮政不能以总包内所找到的包裹件数与包裹清单所登包裹件数不同为理由推卸责任。 6.经常以总登办法寄递的情况下,各相关邮政可以共同商定,对指定的某几种包裹遇有遗失、被窃或损坏时,分担责任。 7.对于保价包裹,某一邮政对其他邮政所承担的责任,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它所采用的最高保价数额。 8.包裹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而发生遗失、被窃或损坏时,应当由在其国境内或在其业务范围内发生事故的相关邮政向原寄邮政负担责任,但仅以这两个邮政都对不可抗力事故承担责任的为限。 9.如果保价包裹的遗失、被窃或损坏发生在经转邮政的国境内或其业务范围内,而该邮政并不办理保价包裹业务,或该邮政所采用的最高保价额低于损失的款额时,根据本条第7项和公约第一条第6项规定,经转邮政所未能补足的损失部分应由原寄邮政负担。 10.在海运或航空运输时,如遗失、被窃或损坏发生在对保价包裹不承担责任的某一缔约国邮政的事务范围内(第四十条第2项第(4)款),本条第9项规定同样可以适用。 11.未能注销的关税和其他费用,应由负有遗失、被窃或损坏责任的邮政负担。 12.支付补偿金的邮政,在这项补偿金的数额范围内,取得领取补偿金者对收件人、寄件人或第三者在必要时提出追索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 补偿金的付给 1.付给补偿金和退还资费和税款,由原寄邮政负责,如果是在第三十九条第8项所指的情况下,则由寄达邮政负责。但这些邮政都保留有向应负责任的邮政索还的权利。 2.补偿金应尽快付给,自申请查询的次日起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 3.如果应付补偿金的邮政,对不可抗力事故不承担责任,而在第二项规定限期届满时包裹的遗失、被窃或损坏是否由于不可抗力事故所致还未断定,该邮政可例外地将补偿金的偿付再延长6个月。 参加运输的各邮政中某一邮政,如在接到通知后5个月内: 4. —对悬案没有给予最后解决 —没有把遗失、被窃或损坏似系由于不可抗力事故所致、因其内件或按寄达国国内规定包裹被当局扣留、没收或销毁的情况通知原寄邮政或寄达邮政、原寄邮政或寄达邮政有权代它将补偿金交给有权人。 第四十四条 向付款邮政偿还补偿金 应负责任的邮政,或补偿金已由其他邮政根据第四十二条规定代其垫付的邮政,应当 1. 按照第四十三条规定向垫付补偿金的邮政,付给有权人第三十九条第3项和第6项中所规定范围内的补偿金款数。上述垫付补偿金的邮政,叫做“垫付邮政”。垫款的归还,应从付款通知单发出之日起4个月内办理。 2.如果补偿金按第四十二条规定应由几个邮政分担时,补偿金的全部,应在第1项所指的期限内归还垫付邮政。这项补偿金应由收到所追查的包裹而又不能证实已经把它妥转前途的第一个邮政先行付还,然后再由这个邮政向其他各负责邮政追还各该邮政在补偿寄件人方面应当分担的部分。 3.向收款邮政偿还垫款时,应按公约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付款规则办理。 4.原寄邮政和寄达邮政可以协商决定由应向有权人付给补偿金的邮政承担普通包裹所受的全部损失。 责任一经确定后,补偿金的款数也可以在结帐时,径行向应负责任的邮政直接扣还, 5. 或通过第一个转寄邮政扣还,再由这个第一转寄邮政向下一个邮政结算,依此转扣,直到所付的补偿金转入负责邮政的借方帐目为止,办理时并应遵守实施细则关于编造帐目的各项规定。以上办法对于第四十三条第4项所指的情况,也可适用。 6.垫付邮政在垫付补偿金后,应立即把所垫款数和日期通知应负责任的邮政。垫付邮政只能在发出付款通知之日起或在第四十三条第4项所规定的期限终了之日起,1年内要求归还这笔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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