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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金征收5则
海域使用金征收5则 以下是网友分享的关于海域使用金征收的资料5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就爱阅读感谢您的支持。 海域使用金征收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一) 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单位:万元/公顷 用海类型界定 海域等别 一等: 上海:宝山区 浦东新区 山东:青岛市(市北区 市南区 四方区) 福建:厦门市(湖里区 思明区) 广东:广州市(番禺区 黄埔区 萝岗区 南沙区) 深圳市 1 (宝安区 福田区 龙岗区 南山区 盐田区) 二等: 上海:奉贤区 金山区 南汇区 天津:塘沽区 辽宁:大连市(沙河口区 西岗区 中山区) 山东:青岛市(城阳区 黄岛区 崂山区 李沧区) 浙江:宁波市(海曙区 江北区 江东区) 温州市(龙湾区 鹿城区) 福建:泉州市丰泽区 厦门市(海沧区 集美区) 广东:东莞市 汕头市(潮阳区 澄海区 濠江区 金平区 龙湖区) 中山市 珠海市(斗门区 金湾区 香洲区) 三等: 上海:崇明县 天津:大港区 辽宁:大连市甘井子区 营口市鲅鱼圈区 河北:秦皇岛市(北戴河区 海港区) 山东:即墨市 胶州市 胶南市 龙口市 蓬莱市 日照市(东港区 岚山区) 荣成市 威海市环翠区 烟台市(福山区 莱山区 芝罘区) 浙江:宁波市(北仑区 鄞州区 镇海区) 台州市(椒江区 路桥区) 舟山市定海区 福建:福清市 福州市马尾区 晋江市 泉州市(洛江区 泉港区) 石狮市 厦门市(同安区 翔安区) 广东:惠东县 惠州市惠阳区 江门市新会区 茂名市茂港区 汕头市潮南区 湛江市(赤坎区 麻章区 坡头区 霞山区) 海南:海口市(龙华区 美兰区 秀英区) 三亚市 2 四等: 天津:汉沽区 辽宁:长海县 大连市(金州区 旅顺口区) 葫芦岛市(连山区 龙港区) 绥中县 瓦房店市 兴城市 营口市(西市区 老边区) 河北:秦皇岛市山海关区 山东:莱州市 乳山市 文登市 烟台市牟平区 江苏:连云港市连云区 浙江:慈溪市 海盐县 平湖市 嵊泗县 温岭市 玉环县 余姚市 乐清市 舟山市普陀区 福建:长乐市 惠安县 龙海市 南安市 广东:恩平市 南澳县 汕尾市城区 台山市 阳江市江城区 广西:北海市(海城区 银海区) 五等: 辽宁:东港市 盖州市 普兰店市 庄河市 河北:抚宁县 滦南县 唐海县 唐山市丰南区 乐亭县 山东:长岛县 东营市(东营区 河口区) 海阳市 莱阳市 潍坊市寒亭区 招远市 江苏:大丰市 东台市 海安县 海门市 启东市 如东县 通州市 浙江:岱山县 洞头县 奉化市 临海市 宁海县 瑞安市 三门县 象山县 福建:连江县 罗源县 平潭县 莆田市(城厢区 涵江区 荔城区 秀屿区) 漳浦县 广东:电白县 海丰县 惠来县 揭东县 雷州市 廉江市 陆丰市 饶平县 遂溪县 吴川市 徐闻县 阳东县 阳西县 3 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 防城港市(防城区 港口区) 钦州市钦南区 海南:澄迈县 儋州市 琼海市 文昌市 六等: 辽宁:大洼县 凌海市 盘山县 河北:昌黎县 海兴县 黄骅市 山东:昌邑市 广饶县 垦利县 利津县 寿光市 无棣县 沾化县 江苏:滨海县 赣榆县 灌云县 射阳县 响水县 浙江:苍南县 平阳县 福建:东山县 福安市 福鼎市 宁德市蕉城区 霞浦县 仙游县 云霄县 诏安县 广西:东兴市 合浦县 海南:昌江县 东方市 临高县 陵水县 万宁市 乐东县 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二) 附件 :海2域用金使征收标 准位单万:元,顷公用 类海 海域型别等 四 等五 国家等制标订 填准海造用地海建设 填造地海用 海弃废处置填物海地用造 非透海构筑水用物 海筑物构用海 海桥跨、海梁底隧道等海 用透构筑物用水海 围海用海 池、蓄港等水海 4用5 03 60 3.75 4530 1 1.5 12.65 .2100 7. 5.300 .21 0.10 75 90560 六 征收 等方式 4 一次 性 场浴用 海放开用海式游乐 场海用 专航用道、地等锚用海人工岛式 气开油用海 采平式台油气开用海 采海底电管道缆海 用 其用他海 海砂矿产开采用海 取等排、水用海口 污达标水放用海排 0.210 .5 0.01 6 08. 10.15 .03 0.00 90.06 .003 900 4.5. 0.40 5.4050.4 0590 .级制省标订 准 按年度 填海造农业 海填地造用 海地海 用业用海盐 围养海(含殖海水涂养高、滩涂殖蓄水养殖用海 海)网水养殖用箱 海放开养殖用式海 水筏式殖养海用 海海增殖护水养海用 其他海水增养殖、水海栽培业用海 海围用海1 元吨年,0. 03,.06 0.03,0.060 0.01,0.50 3.0005,0.0730. 05,01.30 .03 0一性 次 年按 度 5 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三) 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财综[2007]10号) 单位:万元/公顷 附件1: 海域等别 一等: 上海:宝山区 浦东新区 山东:青岛市(市北区 市南区 四方区) 福建:厦门市(湖里区 思明区) 广东:广州市(番禺区 黄埔区 萝岗区 南沙区) 深圳市(宝安区 福田区 龙岗区 南山区 盐田区) 二等: 上海:奉贤区 金山区 南汇区 天津:塘沽区 辽宁:大连市(沙河口区 西岗区 中山区) 山东:青岛市(城阳区 黄岛区 崂山区 李沧区) 浙江:宁波市(海曙区 江北区 江东区) 温州市(龙湾区 鹿城区) 福建:泉州市丰泽区 厦门市(海沧区 集美区) 广东:东莞市 汕头市(潮阳区 澄海区 濠江区 金平区 龙湖区) 中山市 珠海市(斗门区 金湾区 香洲区) 6 三等: 上海:崇明县 天津:大港区 辽宁:大连市甘井子区 营口市鲅鱼圈区 河北:秦皇岛市(北戴河区 海港区) 山东:即墨市 胶州市 胶南市 龙口市 蓬莱市 日照市(东港区 岚山区) 荣成市 威海市环翠区 烟台市(福山区 莱山区 芝罘区) 浙江:宁波市(北仑区 鄞州区 镇海区) 台州市(椒江区 路桥区) 舟山市定海区 福建:福清市 福州市马尾区 晋江市 泉州市(洛江区 泉港区) 石狮市 厦门市(同安区 翔安区) 广东:惠东县 惠州市惠阳区 江门市新会区 茂名市茂港区 汕头市潮南区 湛江市(赤坎区 麻章区 坡头区 霞山区) 海南:海口市(龙华区 美兰区 秀英区) 三亚市 四等: 天津:汉沽区 辽宁:长海县 大连市(金州区 旅顺口区) 葫芦岛市(连山区 龙港区) 绥中县 瓦房店市 兴城市 营口市(西市区 老边区) 河北:秦皇岛市山海关区 山东:莱州市 乳山市 文登市 烟台市牟平区 江苏:连云港市连云区 7 浙江:慈溪市 海盐县 平湖市 嵊泗县 温岭市 玉环县 余姚市 乐 清市 舟山市普陀区 福建:长乐市 惠安县 龙海市 南安市 广东:恩平市 南澳县 汕尾市城区 台山市 阳江市江城区 广西:北海市(海城区 银海区) 五等: 辽宁:东港市 盖州市 普兰店市 庄河市 河北:抚宁县 滦南县 唐海县 唐山市丰南区 乐亭县 山东:长岛县 东营市(东营区 河口区) 海阳市 莱阳市 潍坊市寒亭区 招远市 江苏:大丰市 东台市 海安县 海门市 启东市 如东县 通州市 浙江:岱山县 洞头县 奉化市 临海市 宁海县 瑞安市 三门县 象山县 福建:连江县 罗源县 平潭县 莆田市(城厢区 涵江区 荔城区 秀屿区) 漳浦县 广东:电白县 海丰县 惠来县 揭东县 雷州市 廉江市 陆丰市 饶平县 遂溪县 吴川市 徐闻县 阳东县 阳西县 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 防城港市(防城区 港口区) 钦州市钦南区 海南:澄迈县 儋州市 琼海市 文昌市 六等: 8 辽宁:大洼县 凌海市 盘山县 河北:昌黎县 海兴县 黄骅市 山东:昌邑市 广饶县 垦利县 利津县 寿光市 无棣县 沾化县 江苏:滨海县 赣榆县 灌云县 射阳县 响水县 浙江:苍南县 平阳县 福建:东山县 福安市 福鼎市 宁德市蕉城区 霞浦县 仙游县 云霄县 诏安县 广西:东兴市 合浦县 海南:昌江县 东方市 临高县 陵水 江苏省海域使用金征收 管理办法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稽核管理办法下载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下载商业信用卡管理办法下载处方管理办法word下载 (四) 江苏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海域使用金的征收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域属国家所有,实行有偿使用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凡在我省管辖海域范围内使用海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办法缴纳 9 海域使用金后,方可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取得海域使用权。国家另行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海域使用金包括海域出让金以及海域转让金、海域租金。海域使用权的出让,是指国家将海域使用权在一定时限内让与使用权人,并由使用权人向国家缴纳海域使用金的行为;海域使用权的转让,是指海域使用权人将其海域使用权再有偿转让与其他海域使用者的行为;海域使用权的出租,是指海域使用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海域使用权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 海域使用金统一按照用海类型、海域等别以及相应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计算征收。其中,对填海造地、 非透水构筑物、跨海桥梁和海底隧道等项目用海实行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对其他项目用海按照使用年限逐年计征海域使用金。 使用海域超过6个月不足1年的,按年征收标准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使用海域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的,按照年征收标准的50,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使用海域不足3个月的经营性临时用海按年征收标准的25,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 海域等别详见附件1,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详见附件2。 考虑到各地养殖用海具体情况不同,其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暂由沿海各市、县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省规定的幅 10 度范围内制定,并报省财政厅和省海洋与渔业局备案后实施。 第五条 计征海域使用金,凡属一次性计征的,应在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前一次性缴清海域使用金。对于用海单位和个人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省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采取分期缴纳方式,但首期缴纳不得低于总额的40%、最后一次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期限不得超过用海项目的施工期限。 凡按年度计征的,第一年应在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前缴纳海域使用金;自第二年起,应在每年年审海域使用权证书时缴纳。 第六条 海域使用权转让由转让人按转让增值额的30%缴纳海域转让金、海域使用权出租由出租人按租金收入的20%缴纳海域租金。 转让增值额是指海域使用权转让价款扣除海域使用权转让者受让该海域使用权时支付的海域使用金后的余额。以减缴、免缴方式取得的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时还应当补缴海域使用金。 第七条 为提高海域资源配置效率,除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海、国防建设项目用海、传统赶海区、海洋保护区、有争议的海域、涉及公共利益的海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海情形以外,在同一海域具有两个以上意向用海单位或个人 11 的,应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也可采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 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项目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金额按照招标、拍卖、挂牌的成交价款确定。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时,招标标底、拍卖保留价、挂牌价不得低 于按照用海类型、海域等别、相应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海域使用面积以及使用年限计算的海域使用金金额。 第八条 按照全省非税收入收缴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改革的要求,各地海域使用金属各级非税收入管理范围。海域使用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海域使用金,应当向海域使用单位和个人发送《海域使用金缴款通知书》(式样见附件3),通知海域使用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金额、期限、方式缴纳海域使用金。其中:涉及应缴中央国库的海域使用金,由省海洋与渔业局定期将汇总的《海域使用金缴款通知书》抄送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查;涉及应缴地方国库的海域使用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将汇总的《海域使用金缴款通知书》抄送项目用海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备查。《海域使用金缴款通知书》应明确用海面积、适用的征收等别、征收标准、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数额、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期限、缴库方式、适用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等相关内容。 12 第九条 本省管辖海域以外以及跨省(直辖市)管理海域的项目用海缴纳的海域使用金,由国家海洋局负责征收,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 养殖用海缴纳的海域使用金,由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负责征收,就地全额缴入同级地方财政专户。海域使用单位或个人持《海域使用金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直接将资金缴入地方财政专户,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资金后,向海域使用单位和个人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式样见附件4)。尚未实施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的地方,仍可向海域使用单位和个人开具《海域使用金专用票据》。市、县财政部门负责由财政专户定期将所收缴的海域使用金缴入地方国库。缴库时填写“一般缴款书”,填列《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70102目“地方海域使用金收入”科目,“财政机关”填写相应级次财政部门,“预算级次”填写“地方级”,“收款国库”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 省人民政府审批的用海项目缴纳的海域使用金,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全额缴入省级财政专户。海域使用单位或个人根据省海洋与渔业局(或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海域使用金缴款通知书》及时足额地将海域使用金缴入省海洋与渔业局财政专户分户。省海洋与渔业局收到资金后,向海域使用单位和个人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于当日将财政专户分户所收款项缴入省财政 13 专户,并在《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按规定比例分清中央收入和省级收入。征收的海域使用金,中央、省级、 市县级之间按照30:10:60的比例分配。省财政厅负责由财政专户定期将所收缴的海域使用金按30%比例缴入中央国库,70%比例缴入省级地方国库。缴入省级地方国库的70%中,省级10%部分用于省级海洋综合管理和科技开发等项支出,市县级60%部分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海洋与渔业局根据各地征缴情况,安排给市、县专项用于海域整治、保护和管理。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海洋与渔业局另行制定。 市、县人民政府审批的非养殖项目用海缴纳的海域使用金,由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其中30%(中央部分)缴入省级财政专户,70%就地缴入地方财政专户。缴入省级财政专户的海域使用金缴库方式同省人民政府审批的用海项目缴库方式,缴入地方财政专户的海域使用金缴库方式同养殖用海缴库方式。 蒋家沙、竹根沙等省管海域养殖用海缴纳的海域使用金,由省蒋家沙、竹根沙海域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征收,就地全额缴入省海洋与渔业局财政专户分户。 30%缴入中央国库时,填写“一般缴款书”,填列《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70101目“中央海域使用金收入”科目,“财政机关”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填写“中央级”,“收款国库”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70%缴入省级地 14 方国库时,填写“一般缴款书”,填列 《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70102目“省级海域使用金收入”科目,“财政机关”填写省财政厅,“预算级次”填写“省级”,“收款国库”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 第十条 专业渔民养殖用海,可按每户不超过50亩的用海面积,免征海域使用金。具体免征面积由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海域资源实际情况统一制定,报省海洋与渔业局和省财政厅备案。 专业渔民是指户籍属于沿海专业渔业乡(镇)或村,持有非农业户口,无承包土地,或者人均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不足0.1亩,长期直接从事渔业生产活动,且渔业纯收入占家庭纯收入总额60%以上的渔业生产者。 第十一条 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外,海域使用金的减免严格按《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4号)执行。 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等名义违规越权减免海域使用金。 第十二条 征收的海域使用金,由各级财政专项用于海域整治、管理和保护。海域使用金不得用于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人员和机构开支。 从2007年3月1日起,不再按照海域使用金征收数额的一定比例核拨或提取海域使用金征管业务费,海域使用金征管 15 业务费及招标、拍卖、挂牌所需相关费用,一律通过预算从海域使用金收入中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海域有偿使用统计报表体系,统一海域使用金收入统计口径,确保海域使用金收入统计数据及时、准确、真实、无误,为加强海域使用金收入管理提供必要的基础数据。沿海各市、县财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28日前,联合行文将上一年度海域有偿使用统计报表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一式二份并附EXCEL汇总的报表电子版。海域有偿使用统计报表(式样)详见附件5。 第十四条 沿海各市、县财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海域使用金及时足额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对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的,一律按照其滞纳日期及滞纳金额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滞纳金随同海域使用金一并缴入相应级次国库。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缓缴、截留、挤占、挪用海域使用金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附件1: 16 海域等别 四等: 连云港市:连云区 五等: 盐城市:大丰市 东台市 南通市:海安县 海门市 启东市 如东县 通州市 六等: 连云港市:赣榆县灌云县 盐城市:滨海县 射阳县 响水县 附件3: 海域使用金缴款通知书(式样)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 的 海域使用申请(编号 ),业经 批准。 该项目用海类型属 中 用海,海域等别为 等。批准面积为 公顷;用途为 。 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为 万元,公顷年,总额为 万元。缴纳账户为: ?缴入市(县)级财政专户 万元,收款单位 ,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 。 ?缴入省级财政专户 万元,收款单 位 ,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 。 17 缴纳时在缴款凭证上注明“缴纳海域使用金”字样及项目批准文号。 缴纳期限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请持本通知书 至 (地点)缴纳海域使用金。 请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不能按期缴纳的,将按有关规定提请海域使用审批机关撤消批准行为。 通知机关: (印章) 年 月 日 说明: 《海域使用金缴款通知书》由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海域管理机构填写,作为项目用海申请批复附件。 ?市、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养殖用海项目批复抄送:同级财政部门。非养殖用海项目同时抄送: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财政厅,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省人民政府审批的非养殖用海项目批复抄送:省财政厅,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项目用海名称、类型、等别、批准面积、征收标准等内容按审批机关批复内容填写; ?海域使用金缴纳账户由各级财政部门确定。 18 上海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五) 上海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海域使用金的征收与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者权益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制定下发的《海洋使用金减免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6〕24号)、《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域属国家所有,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凡在我市管辖海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取得海域使用权。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海域使用金包括海域出让金、海域转让金。 海域出让金,是指国家将海域使用权在一定时限内出让给使用者,并由使用者按规定向国家缴纳的资金。 海域转让金,是指海域使用权人转让海域使用权时,由转让人按转让海域使用权所得增值额的一定比例向国家缴纳的资金。 第四条 以申请审批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用海项目,海域 19 使用金按照规定的用海类型、海域等别以及相应的海域使用金标准计算征收。不同用海类型、海域等别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详见附件1。 按照农业用海标准征收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在尚未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前改变农业用途的,按建设填海造地用海征收标准补缴海域使用金。海域类型界定表详见附件2。 第五条 为提高海域资源配置效率,除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海、国防建设项目用海、海洋保护区、有争议的海域、涉及公共利益的海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海情形以外,在同一海域具有两个以上意向用海的单位或个人的,应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 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项目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金额即为招标、拍卖的成交价。 由市海洋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建设交通委等部门制定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方案时,其招标、拍卖的单价不得低于同用海类型、同海域等别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第六条 海域使用权发生转让,转让人应在办理海域使用权转移登记前,按照转让海域的增值额的40%缴纳海域使用金。 转让海域的增值额,是指海域转让价款扣除海域转让者受让该海域时支付的全部价款和该海域设施重置费后的余额。 20 转让海域使用权的海域设施重置费,需经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第七条 填海造地、非透水构筑物、跨海桥梁和海底隧道等项目用海,实行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其他项目用海,按照使用年限按年度计征海域使用金。 凡属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的,应在办理海域使用权初始登记前一次性缴清。如用海单位和个人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经市海洋局批准后,可以采取分期缴纳方式,但首期缴纳不得低于总额的40%,最后一次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期限不得超过项目用海的施工期限。 凡属按年计征海域使用金的,第一年应在办理海域使用权初始登记前,缴纳本年度的海域使用金;自第二年起,应于每年6月底前缴纳本年度的海域使用金。 第八条 对使用年限不足一年的,按照下列规定计征海域使用金: (一)使用海域在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经营性临时用海,按照年征收标准的25%一次性计征; (二)使用海域超过3个月且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用海,按照年征收标准的50%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 (三)使用海域超过6个月且在1年以内的(含1年),按年征收标准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 第九条 下列用海项目,依法免缴海域使用金: 21 (一)军事用海。 (二)用于政府行政管理目的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包括公安边防、海关、交通港航公安、海事、海监、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监测、渔政、渔监等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 (三)航道、避风(避难)锚地、航标、由政府还贷的跨海桥梁及海底隧道等非经营交通基础设施用海。 (四)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渔港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 第十条 除法定免缴海域使用金的项目外,对下列各类经营性用海,经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减缴或免缴海域使用金: (一)除避风(避难)以外的其他锚地、出入海通道等公用设施用海。 (二)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项目用海。 (三)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经核实经济损失达正常收益60%以上的养殖用海。 (四)专业渔民养殖用海,可按每户不超过30亩的用海面积,免征海域使用金。专业渔民是指户籍属于专业渔业乡(镇)、村、组,没有土地或人均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不足0.1亩,长期从事渔业生产活动,渔业纯收入占家庭纯收入总额的60%以上的渔民。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 和第十条 规定情形的项目用海,申请人应当在收到 22 《项目用海批复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提出减免海域使用金的书面申请: (一)减免国务院审批项目用海应缴的海域使用金,分别向财政部和国家海洋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减免本市审批项目用海应缴的海域使用金,申请人分别向市财政局和市海洋局提出书面申请。市财政局和市海洋局自受理海域使用金减免申请书后30日内,由市海洋局对申请减免海域使用金的合法性提出初审意见,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市财政局会同市海洋局以书面形式联合批复申请人。 海域使用金减免申请书应提出减免理由、减免金额、减免期限,并提供能够证明项目用海性质的相关证明材料等内容。 第十二条 本市审批的项目用海,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 法定免缴海域使用金的项目用海和养殖用海项目外,凡涉及减免应缴中央国库的海域使用金的,由市财政局和市海洋局在批复申请人前,联合报财政部和国家海洋局审批。 本市减免海域使用金的上限,为缴入本市国库的海域使用金。 第十三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 法定免缴海域使用金取得的海域使用权,禁止擅自转让,也不得用于经营或变相经营。 第十四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十条 经批准减缴或免缴海域使 23 用金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发生转让海域使用权或者经批准改变海域用途或者用海性质的,海域受让人或者海域使用权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履行海域使用金减免申请和报批手续。 第十五条 海域使用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 线”管理。 海域使用金实行“收缴分离”,收缴方式参照《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沪财库〔2004〕29号)。征收海域使用金时,市海洋局开具《上海市非税收入缴款书》交用海单位或个人,直接通过银行划缴海域使用金。《上海市非税收入缴款书》样张详见附件3。 第十六条 除本市征收的养殖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金全额缴入市级国库外,征收的其他 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金30%缴入中央国库,70%缴入市级国库。 按照《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上缴中央国库海域使用金的预算科目为“中央海域使用金收入”,科目编码为:103070101,上缴市级国库海域使用金的预算科目为“地方海域使用金收入”,科目编码为:103070102。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海域使用金收入统计口径和报表,市海洋局、市财政局于每年3月20日前,将上一年海域有偿使用统计报表分别报送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并 24 同时抄送财政部驻上海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八条 海域使用者不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由市海洋局责令限期缴纳,并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应缴纳海域使用金总额1‰的滞纳金。滞纳金随同海域使用金一并缴入相应级次的国库。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海洋局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中对由国家统一制定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用海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海洋局 二??八年八月八日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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