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方责任险与学平险的区别
(1) 保险标的不同。
校方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依法律,对第三者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对人体伤害所负的经济赔偿责任。
学平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学生本人的身体和生命。
(2) 被保险人不同
校方责任险的被保险人是学校(取得办学资格的学校),是法人 ,是可能对他人造成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学平险的被保险人只能是自然人,是可能遭受意外伤害的学生本人。
(3) 经营主体不同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校方责任险属于财产保险业务,只能由财产保险公司经营;学平险属短期意外险和健康险范畴,可以由财产保险公司经营,也可能由人寿保险公司经营。
(4) 适用原则不同
校方责任保险适用于补偿原则,一般为不定额赔偿责任,保险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单中规定的被保险人应对第三者负责赔偿的最高限额,并以责任限额为限。
学平险适用于定额给付原则,赔偿金额是根据保单中规定被保险人的死亡或伤残程度和赔偿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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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计算给付的。
(5) 投报人、缴费人不同
在校方责任险中,投报人和缴费人为同一人,是法律赔偿责任的承担人,也是缴费人;
在学平险中,投保人既可为自己投保,也可为与自己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投保,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可为同一人(此时被保险人为缴费人),也可不为同一人(此时被保险人不为缴费人)。
(6) 赔偿依据不同
校方责任险只有当被保险人依照法律对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负有经济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才履行赔偿责任;
学平险则不论事故起因,凡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保险人均负责赔偿。
(7) 保险保障范围不同
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是由于校方依法对学生的人身伤害赔偿责任; 学平险是对学生人身损害进行保险金给付。
(8) 功能不同
为学生投保学平险并不能转嫁学校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也就是
说,学生在获得学平险的赔偿后,学生仍可依照《民法通则》、《学生伤害事故
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学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学生平安保险和校方责任险的比较
学生平安险 校方责任险
投保人 学生自愿 学校
保险对象 大、中、小学生 大、中、小学校
保险责任 学生的人身伤亡 校方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的人身伤亡 赔偿限额 最低:2000元/人 每次事故:450万元
最高:50000元/人 每名学生:30万元
保险费率 保费为50元/人 中小学:保费5元/人;大学待定 保险次数 可重复投保 不可重复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