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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核心概念与难点导读第三章.doc国际法核心概念与难点导读第三章.doc 国际法核心概念与难点导读 第三章)国际法上的居民 名词解释 国籍——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它表明 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 国籍法——是有关国籍的取得、丧失和变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内容主要是:国籍的取得、国籍的丧失、国籍的变更等。 原始国籍——指一个人由于出生而取得一国的国籍。各国国籍立法对因出生而取得国籍的立法原则是不同的,有的采取血统原则,有的采取出生地原则,有的采取血统原则和出生地原则相结合的混合原则。 继有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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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核心概念与难点导读第三章.doc 国际法核心概念与难点导读 第三章)国际法上的居民 名词解释 国籍——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它表明 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 国籍法——是有关国籍的取得、丧失和变更的法律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的总称。其内容主要是:国籍的取得、国籍的丧失、国籍的变更等。 原始国籍——指一个人由于出生而取得一国的国籍。各国国籍立法对因出生而取得国籍的立法原则是不同的,有的采取血统原则,有的采取出生地原则,有的采取血统原则和出生地原则相结合的混合原则。 继有国籍——指一个人由于加入某国国籍而取得该国国籍。“入籍”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入籍指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按一国法律之规定,通过本人自愿申请并经批准而取得该国国籍。广义的入籍还包括由于婚姻、收养、准婚生、领土变更等原因而取得某国国籍。 双重国籍——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双重国籍可由于出生、婚姻、收养、认领、入籍而产生。 无国籍——指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无国籍是由于各国国籍法的规定不同(因出生、婚姻、收养以及剥夺等原因而产生的。 1 外国人——指在一国境内,不具有居留国国籍而具有其他国籍的人。包括享有外交和领事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专家、外国留学生、外商、外侨和在该国旅游的外国人。享有外交和领事特权与豁免的外交官员和领事官员,他们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不在一般外国人之列。 外交保护——指一国通过外交途径,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所进行的保护。这是国家属人优越权的重要内容。但是国家为其国民提供外交保护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被保护的外国人必须具有保护国的国籍;二是在所在国已用尽当地救济。 国民待遇——指国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公民相同的待遇。这种待遇通常只限于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最惠国待遇——指一国(施惠国)给予另一国(受惠国)的国民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或法人在该国享受的待遇。最惠国待遇通常适用于经济和贸易方面,国家之间通常是在互惠原则的基础上互相给予的。 差别待遇——指国家给予外国人不同于本国公民的待遇,或对不同国籍的外国公民和法人给予不同的待遇。但差别待遇不能有任何歧视。 引渡——指一国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而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请求国审理或惩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国家除非根据条约,否则没有引渡义 2 务,政治犯不引渡,本国人也不引渡。 庇护——庇护是指国家对于遭受追诉或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给以保护,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国。庇护的对象,主要是政治犯,也包括从事科学和创作活动而受迫害的人。 难民——是指因政治迫害、战争或自然灾害而被迫离开其本国或其经常居住国而前往别国避难的人,包括政治难民、战争难民和经济难民等。具有难民身份的人,可以享受国际社会给予的特定保护与援助。 二(简答 什么是国籍?国籍的意义何在? 答: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它表明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国籍对个人和国家都具有重大意义。(1)国籍是一个国家确定某人为其国民或公民的根据。居住在一国境内的人,主要是本国人,但也有外国人,区别某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的依据就是国籍。具有本国国籍的人是本国人,具有外国国籍的人是外国人。一国依法赋予某人以该国国籍,就使得这个人取得该国国籍从而成为该国的国民或公民。(2)国籍是确定一个人的法律地位的重要依据。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就处于本国公民的地位,受本国法律管辖,享有本国公民的权利和承担本国公民的义务。不具有本国国籍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就 3 处于外国人的地位,外国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和本国人是有区别的。(3)国籍是国家行使领域管辖、国籍管辖和保护性管辖的重要前提。行使这三种管辖,都必须根据国籍区分外国人和本国人。 试述国籍法的概念、性质及主要国际公约。 答:国籍法是有关国籍的取得、丧失和变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内容主要是国籍的取得、国籍的丧失和国籍的变更等。 国籍法是国内法,现代各国为了确定谁是它的国民或公民,都制定有自己的国籍法。但是由于各国国籍法的规定不同,在国家之间交往不断增加和各国人民频繁往来的情况下,往往引起国籍冲突,为了解决这些冲突,国家之间签订了一系列有关国籍问题的公约,形成了各国公认或接受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成为国际法的一项内容。 有关国籍问题的国际公约,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比较重要的有:1930年的《关于国籍法抵触的若干问题的公约》、《关于某种尢国籍情况的议定书》、《关于双重国籍某种情况下兵役义务的议定书》,区域性的有1933年订于蒙得维的亚的《美洲国家间国籍公约》、《美洲国家间关于妇女国籍的公约》等。联合国成立后,先后签订的国际公约有:1954年的《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1957年的《已婚妇女国籍公约》、1961年的《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等。 4 什么是国籍的取得?国籍的取得有哪些方式? 答:国籍的取得是指一个人取得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资格。 国籍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 (1)因出生而取得国籍。这是指一个人由于出生而取得——国国籍。但是,由于各国对因出生取得国籍采取的立法原则不同,因而取得国籍的情况也不同,主要有三种:一是依血统原则取得国籍;二是依出生地原则取得国籍;三是依血统原则和出生地原则相结合的混合原则取得国籍。 (2)因加入而取得国籍。这是指一个人由于加入某国国籍而取得该国国籍。因加入而取得国籍也有不同情况,主要有:自愿申请加入、因婚姻加入、因收养加入和因交换领土加入。 什么是国籍的丧失?国籍的丧失有哪几种? 答:国籍丧失是指一个人由于某种原因丧失他所具有的某一国家的国籍。国籍丧失可分为自愿和非自愿两种。自愿丧失国籍,是指根据本人的意愿而丧失国籍。有两种情形:一是本人自愿申请退籍,经批准后丧失本国国籍;二是自愿选择双重国籍之中一种国籍或在交换领土时选择对方国籍,因而丧失另一方国籍。非自愿丧失国籍,是指由于法定原因而非由于本人自愿而丧失本国国籍。非自愿丧失国籍,主要是由于取得外国国籍、婚姻、收养、认领等原因而丧失本国国籍。 5 试述双重国籍产生的原因及解决方式。 答:双重国籍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双重国籍现象主要是由于各国国籍法对国籍的取得和丧失的规定不同而产生的。主要有以下几种主要原因:(1)由于出生。例如采取血统原则国家的公民在采取出生地原则的国家境内所生子女,一出生就具有双重国籍。(2)由于婚姻。例如一女子与外国男子结婚,按该女子国籍国法并不自动丧失本国国籍,而按男子国籍国法该女子自动取得其夫国籍,该女子就因婚姻而具有双重国籍。(3)由于收养。例如养子女不因收养自动丧失本国国籍,却由于收养自动取得了外国养父母的国籍。(4)由于入籍。例如一个人未退出本国国籍,却获准加入另一国国籍。此外,由于认领,也可产生双重国籍。 双重国籍问题无论是对个人、国籍国或第三国,都会产生严重后果,必须认真加以解决。一般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解决:(1)国内立法。各国制定国籍法时,应坚持一人一籍原则,避免制定可能产生双重国籍的条款。(2)签订双边条约。有关国家可以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协商,以解决两国间存在的双重国籍问题。(3)签订国际公约。防止、减少和消除双重国籍问题。 试述无国籍现象产生的原因和解决办法。 答:无国籍是指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无国籍是由于各国国籍法的不同规定而产生的。主要有以下原因:(1) 6 由于出生。例如一对无国籍的夫妇在采取血统主义的国家所生子女,就是无国籍人。(2)由于婚姻。例如一个采取婚姻影响国籍原则的国家的女子与一个采取婚姻不影响国籍原则的国家的男子结婚,该女子就成为无国籍人。(3)由于收养。一个采取收养影响国籍原则的国家的被收养人为一个采取收养不影响国籍原则的国家的收养女所收养,这个被收养人就成为无国籍人。(4)由于剥夺。如一个 A由于某种原因被剥夺了国籍,在未取得新国籍之前,他就是一个无国籍人。 无国籍人由于没有任何国家的国籍因而得不到外交保护,也不能享受互惠性质的优惠待遇,因而无国籍问题应予以解决。解决三国籍问题,通常采取以下两种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一是通过国内立法来减少和消除无国籍现象;二是通过订立一些国际公约,防止和减少无国籍问题发生。 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五 (1)各族人民平等地具有中国国籍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这项原则有两方面含义:一是说我国境内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二是说我国各族人民所具有的国籍,是统一的中国国籍。 (2)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3条规定: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根据这项原则,国籍法第9、 7 5、11、8、13条作了相应规定,防止了中国公民在取得外国国籍的同时,又具有中国国籍,也防止了外国人在取得中国国籍的同时,又具有外国国籍。 (3)在赋予原始国籍上采取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原则。这项原则具体体现在国籍法第4、5、6条规定上。第4、5两条体现了血统主义,第6条体现了出生地主义。但是我国采取的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原则,是以血统主义为主,以出生地主义为辅的。 (4)男女国籍平等原则。这是指男女国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不因性别不同而有所差异。此项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在赋予原始国籍上,否定歧视妇女的父系血统主义,采取体现男女平等的双系血统主义;二是在对待婚姻是否影响国籍问题上,否定妻随夫籍的原则,采取妇女国籍独立原则。 (5)国籍的加入、退出和恢复采取自愿申请和审批相结合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14条规定: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9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第16条规定: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试述外国人法律地位的特点。 答:外国人是指在一国境内,不具有居留国国籍而具有外国国籍的人。不具有居留国国籍的双重国籍人,也属于外国人。无国籍人,为了对其便于管理,也往往归入外国人范畴。享 8 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由于他们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不在一般外国人之列。 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国家享有对本国境内的一切人(包括外国人)和事物以及对境外的本国人实行管辖的权利,即享有属地优越叔和属人优越权。而外国人同时又是其国籍国的国民或公民,因此,外国人处于所在国的属地优越权之下,受所在国管辖;同时又处于国籍国属人优越权之下,受国籍国管辖,即受所在国的属地管辖和国籍国的属人管辖的双重管辖。外国人处于所在国属地管辖之下,他必须遵守所在国的法律法令,遵守所在国的外国人入境、出境和居留的管理办法,在居留期间,依法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但是由于外国人同时处于国籍国的属人管辖之下,他仍然负有效虐本国的义务。当他的合法权益受到所在国侵害而用尽当地救济方法未获解决时,可以获得本国的外交保护。 试述外国人入境、居留和出境的规则。 答:按照国家主权原则,一国有权对外国人的入境、居留和出境的管理作出规定。 关于入境,国家有权准许或拒绝外国人入境。但是,按照各国实践,各国都是在互惠的基础上允许外国人为合法的目的入境的。入境一般都要求持有护照和经过签证。一国为了本国的安全和利益,有权拒绝某些外国人入境,如精神病患者、某种传染病患者、刑事罪犯等,国家通常是禁止这些人入境 9 的。在外国人入境问题上,国家不应有任何歧视。 关于居留,外国人可根据居留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国际条约或协定,经许可在该国作短期、长期或永久居留。但是否许可外国人居留,是接受国自行决定的事,任何外国人没有主张接受国必须准予居留的权利,任何国家也没有主张接受国必须准许它的国民居留的权利。外国人获准居留后,在居留期间的权利和义务由居留国的法律规定。按照国际实践,外国人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等,一般都受到居留国的保护,政治权利,外国人一般不能享受。外国人在居留期间,必须遵守居留国的法律法令,交纳捐税,接受管辖。但外国人没有服兵役义务。 关于出境,外国人只要符合所在国有关出境的规定,就应允许他出境。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外国人出境,必须没有未了结的司法案件或债务,交清他应交的捐税,办理了出境手续。对合法出境的外国人,应允许他按照居留国的法律,带走其合法财产。在特定情况下,国家可以对外国人采取限令离境或驱逐出境的措施。 在国际实践中,国家给予外国人待遇有哪些方式? 答:在国际实践中,国家给外国人何种方式待遇,由国家自行决定,或由有关国家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确定。实践中对外国人的待遇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国民待遇。国民待遇是指国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与 10 本国公民相同的待遇。按照这种方式:?国家给予外国人的待遇不低于给予本国人的待遇;?外国人不得要求高于本国人的待遇。国家给予外国人国民待遇,是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的,一般限于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至于政治权利,外国人不能享有。国民待遇通常是国家在互惠原则的基础上互相给予的。 (2)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施惠国)给予另一国 (受惠国)的国民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或法人在该国享受的待遇。最惠国待遇通常是国家之间在互惠原则的基础上互相给予的。最惠国待遇通常也是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的。一般限于经济和贸易等方面。最惠国待遇不适用以下情形:?给予邻国的利益、特惠、特权和豁免;?关税同盟范围内的优惠;?因参加自由贸易区或优惠贸易区而取得的优惠;?经济共同体范围内的优惠。 (3)互惠待遇。互惠待遇是指国家之间根据平等互惠原则,互相给予对方公民在税收优惠、互免入境签证、免收签证费等方面的待遇。 (4)差别待遇。差别待遇是指国家给予外国人不同于本国公民的待遇,或给予不同国籍的外国人不同的待遇。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指国家给予外国公民或法人的民事权利,在某些方面少于本国公民或法人;二是对不同国籍的外国公民和法人给予不同的待遇。但是,采取差别待遇不能有任何歧视。 11 什么是外交保护?国家行使外交保护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外交保护指一国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所进行的保护。—„国国民在外国的合法权益受到另一国违反国际法行为的侵害,而该国民不能通过正常途径得到解决,该国民所属的国家有权对其实行外交保护。这是国家属人优越权的重要内容之一。但是,一国实行外交保护是直接涉及与所在国关系的国家行为,因此一国行使外交保护必须符合一定条件。这些条件有两个:第一,被保护的外国人必须具有保护国的国籍,因为外交保护源于属人优越权,如果一个外国人不具有保护国国籍,该国家就无权对其实行外交保护;第二,被侵害的外国人在所在国已经“用尽当地救济”。外国人受侵害而由其本国代其提起国际求偿之前,必须利用所在国向其提供的一切法律救济方法。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根据所在国国内法所能利用的足以补救其所申诉的情况的一切有效方法,不论是司法方法、行政方法、程序上方法和其他正式救济方法。 什么是庇护?领土庇护与域外庇护有哪些区别? 答:庇护是指国家对于遭受追诉或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给以保护,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庇护是国家从它的属地优越权引申出来的权利。国家在本国境内给予某种受迫害的外国人以庇护,属于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 庇护通常指的是领土庇护,这种庇护是国际社 12 会所承认的。在国际实践中还有一种域外庇护。域外庇护,又称外交庇护,指给避难者在驻在国使馆、领事馆、军舰、商船内以庇护。外交庇护与领土庇护的区别是,前者是庇护者利用其在驻在国的使馆、领事馆、军舰和商船进行庇护,后者是国家在本国领土上对遭受追诉或迫害前来避难的外国人进行庇护;前者一般是外国使馆、领事馆、军舰和商船庇护为驻在国当局追捕或处于危险的人,后者是国家庇护为外国追诉或迫害的外国人;前者庇护的依据是使馆和军舰在驻在国的特权和豁免权,后者庇护的依据是国家的属地优越权。外交庇护是拉丁美洲各国一般承认的一种区域性惯例,但未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因而没有形成普遍承认的国际法规则。一般认为,外交庇护不是一项法律权利,而且在许多情况下,外交庇护的行使可能被视为干涉驻在国内政或将使馆馆舍用于与使馆职务不相符合的用途,因而违反1961年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41条第3款的规定。 《 什么是难民?如何确定难民的身份? 答:难民一词,可从广义和狭义两方面理解。广义的难民是指因政治迫害、战争或自然灾害而被迫离开其本国或其经常居住国而前往别国避难的人,包括政治难民、战争难民和经济难民。狭义上的难民,仅指政治难民。 确定一个人的难民身份是该人取得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难民法律地位并享受难民待遇的前提。因此,确定难民的身份 13 具有重要意义。关于确定难民身份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和程序,原则上应由有关个人的所在国或负责难民保护和援救的国际机构按照难民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关于难民身份的条件,根据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 1967年《难民地位议定书》的规定,某人欲成为公约和议定书定义下的难民,必须具备以下两方面的条件:(1)客观条件,是该人留在其本国或经常居住地国之外,且不能或不愿受其本国保护或返回其经常居住地国。当一个人仍然留在其本国之内时,他是不应获得难民身份的。(2)主观条件,是该人畏惧迫害,即该人有正当理由畏惧因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等原因而受到迫害。但是,某一具有难民身份的个人如果因其被视为难民所依据的情况不复存在,而不能继续拒绝受其本国的保护或可以回到其以前居住的国家,则该人不得再受公约的保护。 关于确定难民身份的程序,联合国难民署制定有《根据1951年难民地位公约和1978年议定书确定难民地位的程序和标准 手册 华为质量管理手册 下载焊接手册下载团建手册下载团建手册下载ld手册下载 》,作为难民署自身工作的依据。实践中,一些国家通过国内立法时有关程序作出规定。 试述难民的法律地位和待遇。 答:一个人经申请获准取得难民地位后,难民的个人身份,应受其住所地国家的法律支配。难民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便可以根据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1967年《难民地 14 位议定书》,在缔约国境内负有遵守所在国的法律、规章以及该国为维持公共秩序所采取的措施的一般义务,同时享受所在国赋予的权利和待遇。 难民待遇中最主要的一项,就是缔约国不得以任何方式将难民驱逐或送回(推回)至其生命或自由因为他的种族、宗教、国籍、参加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而受威胁的领土边界。此即?不推回原则”。缔约国遵守不推回原则,是保护难民的前提,也是难民所享有的最起码的待遇。根据《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的规定,动产与不动产的取得、租赁等不得低于给予一般外国人的待遇,知识产权、出席法院权利、福利方面的权利,应给以本国国民所享有的同样待遇;结社的权利、工资受偿、自营职业、自由职业等不得低于一般外国人在同样情况下所享有的待遇;此外,难民有获得身份证件及旅行证件的权利,合法转移资产的权利等。 论述题 试述引渡的原则和规则。 答:引渡是指一国应外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请求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在国际法上,国家没有引渡犯罪者的义务,引渡是以条约为依据的,在没有条约的约束下,国家是否向他国引渡罪犯,完全由国家自行决定。自从1794年美英两国签订了包含引渡内容的 (杰伊条约》以后,许多国家在它 15 们的国际关系上也签订了一系列不同形式的引渡条约,有些国家制定了引渡法,随着国际引渡合作实践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一些为各国普遍接受的引渡的原则和规则。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是各国公认的一项国际法原则,该原则是指国家对因为政治原因而遭受外国追诉的外国人不予引渡。但是这项原则实施起来是困难的,因为政治犯的含义和范围缺乏明确性;对于某种犯罪行为是否是政治犯的决定权,属于被请求引渡的国家,与请求引渡的国家往往难以取得一致。 关于引渡的规则,主要有以下一些: (1)有权请求引渡罪犯的国家。有以下三类国家:罪犯本人所属国、犯罪行为发生地国、受害国。如果这三类国家同时对同一罪犯提出引渡要求,原则上,被请求国有权决定把罪犯引渡给何国。 (2)引渡的对象。引渡罪犯原则上只限于外国人,本国国民一般不予引渡。 (3)双重犯罪原则与罪名特定原则。双重犯罪原则,又称相同原则,是指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必须是请求引渡国和被请求引渡国双方法律都认定犯罪并可以起诉的行为。罪名特定原则,又称同一原则,根据这一原则,请求国在将被引渡人引渡回国后,只能以请求引渡时所持罪名进行审判或惩处。 (4)引渡的程序。引渡程序通常按照引渡条约或有关引渡的国 16 内立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5)引渡效果。罪犯引渡回国后,请求引渡国即可根据其法律对罪犯进行审判和处罚,但必须遵守罪名特定原则。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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