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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船检验和认证渔船检验和认证 第二篇 检验与发证 第1章 通 则 第1节 一般规定 1.1.1 渔业船舶的所有人、经营者或代理人(以下简称船舶所有人)须按本篇的规定申报检验。 1.1.2 所有渔业船舶在首次投入营运之前须申报初次检验。 1.1.3 营运渔业船舶须按本篇规定申报营运船舶检验。 1.1.4 船舶所有人须按本篇规定申报吨位丈量、核定载重线。 1.1.5 渔业船舶的主要船用产品,须按本篇的规定申报产品检验。 1.1.6 验船部门受理检验的范围,须按主管机关的规定执行。 1.1.7 检验依据 1.1.7.1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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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船检验和认证 第二篇 检验与发证 第1章 通 则 第1节 一般规定 1.1.1 渔业船舶的所有人、经营者或代理人(以下简称船舶所有人)须按本篇的规定申报检验。 1.1.2 所有渔业船舶在首次投入营运之前须申报初次检验。 1.1.3 营运渔业船舶须按本篇规定申报营运船舶检验。 1.1.4 船舶所有人须按本篇规定申报吨位丈量、核定载重线。 1.1.5 渔业船舶的主要船用产品,须按本篇的规定申报产品检验。 1.1.6 验船部门受理检验的范围,须按主管机关的规定执行。 1.1.7 检验依据 1.1.7.1 本规则是执行渔业船舶法定检验的依据。 1.1.7.2 主管机关颁布的其他规定是本规则的组成部分。 1.1.7.3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主管机关颁布的指导性文件均属于非强制性的。 1.1.7.4 渔业船舶结构除须符合本规则的相应规定外,其船舶强度、结构、布置、材料、构件尺寸、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冷藏装置、防火结构、焊接、锅炉和其他受压容器及其附件等,其设计与安装应适用于预定的用途,且应符合主管机关颁布或承认的建造规范、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的有关规定。 1.1.7.5 本规则各篇的规定已涵盖了下列有关国际公约、议定书(包括修正案)、规则等对渔业船舶的要求: 1) 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简称69吨位公约); 2) 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及1988年议定书(简称66载重线公约); 3)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议定书和修正案(简称SOLAS公约1974); 4)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及其修正案(简称72避碰规则); 5)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78年议定书及1988年议定书(简称MARPOL 73/78公约); 6) 1977年托雷莫利诺斯国际渔船安全公约1993年议定书(简称93议定书)。 1.1.7.6 本规则还包括了国际劳工组织(简称ILO)于1932年修订的《关于船舶装卸作业防止工人工伤事故公约》(简称32号公约),以及替代并于1981年12月5日生效的相应公约(简称152公约)的有关内容。 第2节 适用范围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篇适用于船长大于或等于12m且有固定连续甲板的渔业船舶。 第3节 检验时间 1.3.1 所有渔业船舶的连续两次检验间隔时间为12个月。 1.3.2 换证检验应在证书到期之前3个月内进行。 1.3.3 年度检验应在证书的周年日期前、后3个月内进行。 1.3.4 期间检验应在相应证书的第2个周年日期前、后3个月内进行。 1.3.5 定期检验 1) 国际渔船的设备和国际渔业辅助船舶的设备安全证书的定期检验应在证书的第2个周年日期前、后3个月内进行,有效期限不变。 2) 国际渔船的无线电设备和国际渔业辅助船舶的无线电安全证书的定期检验应在证 书的每1个周年日期前、后3个月内进行,有效期限不变。 第4节 检验申报 1.4.1 渔业船舶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审查,由设计部门或船舶所有人向验船部门申报。 1.4.2 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期间检验、换证检验、定期检验、年度检验、临时检验,由船舶所有人向验船部门申报检验。 1.4.3 渔业船舶的船用产品,由产品的制造者或代理人向验船部门申报产品检验。 第5节 检验类别 1.5.1 初次检验 1.5.1.1 初次检验:系指渔业船舶(包括重大改建的船舶)在首次投入营运以及验船部门第一次对渔业船舶颁发证书之前所进行的检验。 1.5.1.2 新船的初次检验(建造检验)应审查船舶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核查准造证;核查船用产品证书;对船舶结构、机械和设备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及试验。 1.5.1.3 新船应按照验船部门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如确需修改时,应将重大修改部分的设计图纸报送验船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 1.5.1.4 验船师在执行新船的初次检验时,应至少在渔业船舶修造企业出具的船舶下水、倾斜试验、系泊试验及航行试验等重大检验项目的检验或试验报告上签署。 1.5.1.5 渔业船舶建造或改造完工后,渔业船舶修造企业应按规定向验船部门提交完工图纸。 1.5.1.6 现有船舶的初次检验应参照新船的初次检验的有关规定进行图纸审查和检验;对船舶结构、机械和设备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及必要的试验;确认有关船舶安全的检验和试验报告及主要船用产品证书;核查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及有关技术文件。 1.5.1.7 对船龄超过10年的现有船舶,验船部门可根据船舶的技术状况等具体情况酌情增加检验项目。 1.5.1.8 若船舶具有主管机关承认的检验机构签发的有效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则现有船舶的初次检验可按照换证检验对待。 1.5.1.9 初次检验合格后,应按规定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及相应的免除证书。 1.5.2 定期检验 1.5.2.1 定期检验:系指对特定的渔业船舶设备证书的有关项目,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的检验。 1.5.2.2 定期检验应对船舶的有关设备进行一次完整的检查及必要的试验。 1.5.2.3 定期检验应核查所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 1.5.2.4 定期检验合格后,应按规定在相应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上签署。 1.5.3 换证检验 1.5.3.1 换证检验:系指对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关的项目,按规定期限换发证书之前的检验。 1.5.3.2 换证检验须对船舶结构、机械、设备进行全面的检验和必要的试验,保证其符合特定证书的有关规定。 1.5.3.3 换证检验应核查所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 1.5.3.4 换证检验合格后,应按规定换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及相应的免除证书。 1.5.4 期间检验 1.5.4.1 期间检验:系指对特定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的有关项目,在第2个周年进行的检验。期间检验应替代1次年度检验。 1.5.4.2 除按规定对年度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外,尚应对船底外部等指定的项目进行详细检查。 1.5.4.3 期间检验应核查所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 1.5.4.4 期间检验合格后,应按规定在相应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上签署。 1.5.5 年度检验 1.5.5.1 年度检验:系指对特定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的有关项目,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每年进行的常规检验。 1.5.5.2 年度检验应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常规检查,以及为确定其保持良好状态而做的某些试验;确认船舶及其设备没有做过未经认可的变更。若对船舶的某项设备的状况维持有疑问时,则应作进一步的检查或试验。 1.5.5.3 年度检验应核查所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 1.5.5.4 年度检验合格后,应按规定在相应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上签署。 1.5.6 船底外部检查 1.5.6.1 船底外部检查:系指对船舶水下部分的壳板和有关项目的检查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并且适合船舶要进行的营运业务。 1.5.6.2 船底外部检查一般应在干坞内进行,但也可考虑在船舶处于浮态时进行替代检查。对于15年及以上船龄的船舶,在进行浮态检查之前应予以特殊考虑。只有当条件良好且具有适当的设备和经适当训练的人员时,才能对船舶进行浮态检查。 1.5.6.3 在任何5年内应至少进行2次船底外部检查,且任何2次之间的间隔时间应不超过36个月,其中1次应在换证检验时进行。 1.5.7 临时检验 1.5.7.1 临时检验:系指验船部门对技术状况或用途、作业区域等发生变化的船舶或应船舶所有人、有关部门的申请或验船部门签发的船舶临时证书有效期满,对渔业船舶进行的 非常规性检验。 1.5.7.2 渔业船舶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须向验船部门申报临时检验: 1) 更改船名、船籍港或船舶所有权发生变更时; 2) 发生影响船舶安全的海损或机损事故时; 3) 改变航区、作业区域、作业方式或变更用途时; 4) 涉及船舶安全的任何修理或改装(包括更换船舶主机并加大功率)时; 5) 船舶检验证书的有效期限届满要求展期时; 6) 船舶封存后启用时; 7) 限期检验项目期限届满时; 8) 其他原因造成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失效时。 1.5.7.3 临时检验合格后,应按规定在相应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上签署或签发新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1.5.8 产品检验 1.5.8.1 产品检验:系指验船部门依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我国政府批准接受的有关国际公约及主管机关颁布的规章对涉及渔业船舶及人命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环境的主要产品和材料进行的监督检验。 1.5.8.2 主管机关依据船用产品的结构、用途和生产方式的不同,对产品进行工厂认可或产品型式认可。 1.5.8.3 经主管机关认可的船用产品,验船部门依据产品结构、用途、生产方式和企业的质量保证情况,对产品采取制造检验、出厂检验或不定期抽检三种方式进行监督检验。 1.5.8.4 经检验合格后的船用产品,验船部门按主管机关的规定签发船用产品证书,并按 规定标明产品检验标志。 第6节 证书的发送与保存 1.6.1 验船部门一般应将各种法定检验证书正本及技术文件副本各1份直接发送给船舶所有人。 1.6.2 验船部门除按规定对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外,尚应将各种法定检验证书副本及技术文件正本各1份存档。 1.6.3 船舶所有人应将验船部门签发的各种法定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妥善保存在船上,以备随时检查。 第7节 检验后的状况维持 1.7.1 船舶所有人应对船舶及其设备的状况加以维持,使其能够符合本规则的各项规定,确保船舶状况与证书相符,从而保证该船在各方面保持适合于航行作业而不致对船舶及船上人员产生危险。 1.7.2 根据本规则对船舶所进行的任何检验完成以后,除为维修的目的而正常更换设备零部件外,未经验船部门同意,不得改变经过检验的船舶结构、布置、机器、设备及其他项目。 1.7.3 当船舶发生事故或发现缺陷而影响船舶安全或影响救生设备和其他设备的有效性或完整性时,船舶所有人应及时报告验船部门。验船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及时进行调查,以确定是否有必要进行临时检验。 第2章 证 书 第1节 证书种类 2.1.1 国际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2.1.1.1 船长等于或大于24m的国际渔船经检验合格后,应签发下列有关检验证书: 1) 国际渔船安全证书及设备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 2) 国际吨位证书; 3) 渔船吨位证书; 4) 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及附件; 5) 防止油污证书及附件; 6) 渔船载重线证书; 7) 渔船渔捞和起重设备证书; 8) 免除证书; *9) 苏伊士运河吨位证书; *10) 巴拿马运河吨位证书; *11)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 2.1.1.2 船长小于24m的国际渔船经检验合格后,应签发下列有关检验证书: 1) 渔船安全证书及设备记录; 2) 渔船吨位证书; 3) 防止油污证书及附件; 4) 渔船载重线证书; 5) 渔船渔捞和起重设备证书; 6) 免除证书; *7) 苏伊士运河吨位证书; *8) 巴拿马运河吨位证书。 2.1.1.3 从事国际航行的渔业辅助船舶经检验合格后,应签发下列有关检验证书: 1) 货船构造安全证书; 2) 货船设备安全证书及记录簿; 3) 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及记录簿; 4) 船舶航行安全证书; 5) 国际吨位证书; 6) 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及附件; 7) 防止油污证书及附件; *8) 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 9) 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 10) 国际船舶载重线免除证书; 11) 起重设备证书及记录簿; 12) 免除证书; *13) 苏伊士运河吨位证书; *14) 巴拿马运河吨位证书。 2.1.2 非国际渔业船舶的检验证书 2.1.2.1 非国际渔业船舶的检验证书分为甲、乙、丙种及内河四大类别。 2.1.2.2 甲、乙种渔业船舶经检验合格后,应签发下列有关甲、乙种检验证书: 1) 渔业船舶安全证书; 2) 渔业船舶吨位证书; 3) 渔业船舶防止油污证书; 4) 渔业船舶载重线证书; 5) 渔业船舶渔捞和起重设备证书; 6) 渔业船舶临时航行安全证书; ) 渔业船舶临时乘客定额证书。 7 2.1.2.3 丙种渔业船舶经检验合格后,应签发丙种检验证书,即《小型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2.1.2.4 内河渔业船舶经检验合格后,应签发乙种检验证书或《内河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两种。 2.1.3 各种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的适用范围 2.1.3.1 国际渔船检验证书适用于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中国水域以外从事海洋捕捞作业的渔船。 2.1.3.2 国际渔业辅助船舶检验证书适用于非营业性的国际航行的渔业辅助船舶。 2.1.3.3 甲种渔业船舶检验证书适用于船长等于或大于24m的钢质海洋机动渔业船舶。 2.1.3.4 乙种渔业船舶检验证书适用于下列渔业船舶: 1) 船长等于或大于15m但小于24m的钢质海洋机动渔业船舶。 2) 船长等于或大于15m的内陆钢质及非钢质海洋机动渔业船舶。 3) 船长小于15m,但主机功率大于或等于44.1kW的海洋渔业船舶。 4) 船长大于或等于24m的海洋非机动渔业船舶。 2.1.3.5 丙种渔业船舶检验证书适用于下列渔业船舶: 1) 船长小于15m,且主机功率小于44.1kW的海洋渔业船舶。 2) 船长小于24m的非机动海洋渔业船舶。 2.1.3.6 《内河渔业船舶检验证书》适用于下列内陆水域渔业船舶: 1) 船长小于15m的钢质机动渔业船舶; 2) 所有非钢质机动渔业船舶; 3) 所有非机动渔业船舶。 2.1.3.7 临时航行证书适用于船舶试航或短期、临时从事某种航行、作业的船舶等。 2.1.3.8 临时乘客定额证书适用于休闲渔船及非商业性临时搭载乘客的非国际渔业船舶。 2.1.4 产品检验证书 产品检验证书分为认可证书、专用产品证书和通用产品证书。 2.1.5 证书格式 2.1.5.1 国际渔业船舶的证书格式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国际公约、议定书或规则等的证书格式制定。 2.1.5.2 非国际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证书格式由主管机关制定。 注:带(*)的船舶证书属于非强制性的,验船部门根据船舶所有人的需要签发。 第2节 证书的签发 2.2.1 国际渔业船舶 2.2.1.1 国际渔船及国际渔业辅助船舶检验证书由符合第一篇1.4.3要求的验船师或机构签发。 2.2.1.2 主管机关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对国际渔业船舶免除本规则的全部或部分规定时,应签发相应的免除证书。 2.2.1.3 需要通过苏伊士运河的渔业船舶,主管机关应按运河主管当局的规定签发《苏伊士运河吨位证书》。 2.2.1.4 需要通过巴拿马运河的渔业船舶,主管机关应按运河主管当局的规定制作《巴拿马运河吨位证书》,送交运河主管当局签发。 2.2.1.5 总吨位等于或大于400的国际渔业船舶,除应具有本篇2.1.1.1或2.1.1.3规定的检验证书外,还应具备主管机关签发的《滤油设备型式认可证书》和渔港监督部门签发的《船上油污应急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 2.2.2 非国际渔业船舶 非国际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由验船部门签发。 2.2.3 船用产品 2.2.3.1 渔业船舶船用产品的认可证书由主管机关签发。 2.2.3.2 渔业船舶船用产品证书由验船部门签发。 2.2.4 印章使用 2.2.4.1 国际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使用刊有国徽图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印章。 2.2.4.2 非国际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及船用产品证书使用主管机关统一规定的渔业船舶检验业务印章。 第3节 证书的有效期限 2.3.1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的有效期限 2.3.1.1 国际渔船安全证书的有效期限为48个月。在证书有效期内,船舶所有人应按年度?定期?年度?换证检验顺序申报设备检验,按年度?期间?年度?换证检验顺序申报构造与机器设备检验,按定期?定期?定期?换证检验顺序申报无线电设备检验。 2.3.1.2 船舶航行安全证书、渔船安全证书、渔业船舶安全证书的有效期限为48个月。在证书有效期内,船舶所有人应按年度?期间?年度?换证检验顺序申报检验。 2.3.1.3 货船设备安全证书的有效期限为48个月。在证书有效期内,船舶所有人应按年度?定期?年度?换证检验顺序申报检验。 2.3.1.4 货船构造安全证书的有效期限为48个月。在证书有效期内,船舶所有人应按年度?期间?年度?换证检验顺序申报检验。 2.3.1.5 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的有效期限为48个月。在证书有效期内,船舶所有人应按定 期?定期?定期?换证检验顺序申报无线电设备检验。 2.3.1.6 免除证书与其相对应的检验证书的有效期限相同。 2.3.1.7 国际吨位证书、渔船吨位证书、渔业船舶吨位证书、苏伊士运河吨位证书、巴拿马运河吨位证书在正常情况下为长期有效。若船舶改建或改装影响吨位如果超过现有吨位的?1%时,船舶所有人应重新申报吨位丈量。 2.3.1.8 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渔船载重线证书、渔业船舶载重线证书的有效期限为48个月。在证书有效期内,船舶所有人应每年申报年度检验。 2.3.1.9 国际防止油污证书、防止油污证书、渔业船舶防止油污证书、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的有效期限为48个月。在证书有效期内,船舶所有人应按年度?期间?年度?换证检验顺序申报检验。 2.3.1.10 渔船渔捞和起重设备证书、起重设备证书的有效期限为48个月。在证书有效期内,船舶所有人应按年度?年度?年度?换证检验顺序申报检验。 2.3.1.11 《小型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的有效期限为48个月。在证书有效期内,船舶所有人应按年度?期间?年度?换证检验顺序申报检验。 2.3.1.12 《内河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的有效期限为72个月。在证书有效期内,船舶所有人应按年度?年度?年度?年度?年度?换证检验顺序申报检验。 2.3.1.13 临时检验合格后,需要换发现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时,新证书的有效期限以及下次检验的时间、类别应与现有证书相同。 2.3.1.14 任何检验与发证的主要变动必须将新证书的有效期限与前1份证书的有效期限联系起来。 1) 如换证检验在证书到期之日前3个月内完成,则新证书自换证检验完成之日起生效,其有效期限从现有证书到期之日算起; 2) 如换证检验在证书到期之日3个月前完成,则新证书自换证检验完成之日起生效, 其有效期限从换证检验完成之日算起; 3) 如换证检验在证书到期之日后完成,则新证书自换证检验完成之日起生效,其有效期限从现有证书到期之日算起; 4) 如临时检验在现有证书到期之日3个月前完成,需要签发1份新证书,则新证书自临时检验完成之日起生效,除条件或临时证书外,其有效期限至现有证书到期之日止; 5) 如临时检验在现有证书到期之日前3个月内完成,需要签发1份新证书,则新证书自临时检验完成之日起生效,其有效期限从现有证书到期之日算起; 6) 如临时检验在现有证书到期之日后完成,需要签发1份新证书,则新证书自临时检验完成之日起生效,其有效期限从现有证书到期之日算起; 7) 如定期检验、期间检验、年度检验在现有证书周年日前、后3个月之内完成,则下次检验的周年日为自本次检验的周年日起12个月; 8) 如定期检验、期间检验、年度检验在现有证书周年日3个月之前完成,则下次检验的周年日为自本次检验完成之日起12,15个月内任何1日; 9) 如定期检验、期间检验、年度检验在现有证书周年日3个月之后完成,则下次检验的周年日为自本次检验的周年日起12个月。 2.3.2 船用产品检验证书的有效期限 2.3.2.1 筏站认可证书的有效期限为24个月,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和工厂认可证书的有效期限为48个月,在此期间筏站及产品生产厂或代理商应每年申报年度审验。 2.3.2.2 船用产品证书无有效期限。 2.3.3 临时证书的有效期限 2.3.3.1 国际渔业船舶在换证检验时,如果验船师认为有影响颁发某种全期证书的项目不合格或存在遗留问题或根据特殊需要,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可签发相应的条件证书,但此条件证书的有效期限应不超过3个月。 2.3.3.2 非国际渔业船舶在换证检验时,如果验船师认为有影响颁发某种全期证书的项目不合格、存在遗留问题或根据特殊需要,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可签发1份不超过3个月的渔业船舶临时航行安全证书。 2.3.3.3 国际渔业船舶在定期、年度、期间检验时,如果验船师认为有影响某种全期证书的项目不合格或存在遗留问题,则应收回原有船舶检验证书。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可签发1份相应条件的证书,但此条件证书的有效期限应不超过3个月。 2.3.3.4 非国际渔业船舶在定期检验、年度检验、期间检验时,如果验船师认为有影响某种全期证书的项目不合格或存在遗留问题,则应收回原有船舶检验证书。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可签发不超过3个月的渔业船舶临时航行安全证书。 2.3.3.5 渔业船舶临时乘客定额证书的有效期限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超过6个月。 2.3.3.6 渔业船舶临时航行安全证书有效期限届满时,船舶所有人应申报临时检验。经临时检验合格后,验船部门应签发相应的全期检验证书或在原检验证书上签署。此种临时检验不改变原检验证书的有效期限。 2.3.3.7 未经主管机关或验船部门同意,验船师不得对存在某种项目不合格或遗留问题的渔业船舶签发全期检验证书。 2.3.4 老旧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的签发 2.3.4.1 船龄超过20年的钢质海洋渔业船舶,除吨位证书外,其他船舶检验证书的有效期限应不超过24个月。 2.3.4.2 船龄超过30年的玻璃纤维增强塑料海洋渔业船舶,除吨位证书外,其他船舶检验证书的有效期限应不超过24个月。 2.3.4.3 船龄超过15年的木质海洋渔业船舶,除吨位证书外,其他船舶检验证书的有效期限应不超过24个月。 2.3.4.4 按本篇2.3.4.1,2.3.4.3规定签发的检验证书,若有效期限为24个月,则验船部门应按照换证检验的规定在证书周年日期前后3个月内对船舶进行一次检验。 2.3.5 证书的展期 2.3.5.1 有效期限为48个月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报换证检验者,可申请1次延长证书的有效期限,延长时间不超过12个月。 2.3.5.2 申请延长证书有效期限的渔业船舶,船舶所有人须按本篇的规定增加申报1次年 度或定期检验。 2.3.5.3 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限届满,船舶所有人因船舶不在预定进行检验的港口而不能按时申报换证检验时,验船部门认为正当和合理时,可将证书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展期。 2.3.5.4 当船舶获得本篇2.3.5.3规定的展期时,新证书的有效期限从其展期前证书到期之日算起。 2.3.5.5 需要申报定期检验、期间检验或年度检验的渔业船舶,验船部门不予展期。 第4节 证书的失效 2.4.1 渔业船舶有下列情况之一,检验证书将自行失效: 1) 证书有效期限届满; 2) 发生影响安全的重大海损或机损事故; 3) 未经验船部门同意,改造、改变船舶结构或更动重要机械设备(包括变更主机功率)而影响船舶安全或防污染性能; 4) 实际装载、航行、作业区域、作业方式与证书及技术文件不符; 5) 船体及安全设备、重要机电设备、防污染设备发生重大损坏或失效; 6) 未经许可,擅自变更船舶所有人、船名、船籍或船籍港; 7) 涉及人命安全及防污染等设备配备与证书及技术文件不符; 8) 船舶所有人申报停航、暂停捕捞作业; 9) 船舶所有人未按规定申报签证检验者。 2.4.2 产品性能发生变化,与原签发证书不符时,产品证书自行失效。 第3章 签发国际渔业辅助船舶检验证书的法定检验项目 第1节 签发货船设备安全证书的检验 3.1.1 签发货船设备安全证书应进行下列检验: 1) 初次检验; 2) 年度检验; 3) 定期检验; 4) 换证检验。 3.1.2 初次检验 3.1.2.1 货船救生设备和其他设备的图纸和设计的审查应包括: 1) 审查消防泵、消防总管、消火栓、消防水带和水枪以及国际通岸接头的图纸; 2) 核查灭火器和消防员装备的配备和规格; 3) 审查机器处所的灭火和特殊布置的图纸; 4) 核查周期性无人值班机器处所的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的配备; 5) 审查燃油、滑油和其他易燃油类布置; 6) 审查装货处所内的防火装置图; 7) 审查救生艇筏和救助艇的配备与布置; 8) 审查救生艇筏的设计,包括其属具、降落与回收装置以及登乘与降落布置; 9) 审查救助艇的设计,包括其属具和降落与回收装置和布置; 10) 审查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设备和雷达应答器的配备、规格和存放; 11) 审查遇险火焰信号和抛绳装置的配备、规格和存放以及船上通信设备与通用报警系统的配备; 12) 审查救生圈,包括带有自亮灯、自发烟雾信号和可浮救生索的救生圈以及救生衣、救生服和保温用具的配备、规格和存放; 13) 审查集合与登乘站、走廊、梯道及进入集合与登乘站的出口处的照明布置图,包括以应急电源的供电照明; 14) 审查号灯、号型、号旗和音响信号设备的布置和规格图; 15) 核查白昼通信信号灯的配备和规格以及适当时,核查磁罗径、电罗经、雷达装置、自动雷达标图仪、回声测深仪、航速航程指示器、舵角指示器、螺旋桨转速指示器、可调螺距螺旋桨的螺距和工作状态指示器、转速指示器、无线电测向设备和无线电自动搜索设备; 16) 核查引航员软梯和升降器/引航员转乘装置的配置和规格。 3.1.2.2 货船救生设备和其他设备在建造期间及安装之后的检验应包括: 1) 检查消防泵和消防总管以及消火栓、消防水带、水枪和国际通岸接头的布置,并且核查每台消防泵包括应急消防泵是否都能够单独操作以保证在船舶任何部位的两个不同的消火栓能提供两股水柱,而消防总管应保持所需压力; 2) 审查灭火器和消防员装备的配备和布置; 3) 适当时,审查机器处所和装货处所的固定式灭火系统,并且确认其安装试验业已完满结束,其操作方式已有明确的标记; 4) 审查机器处所内灭火设备及特别布置,并在适当时尽可能地确认用于开启和关闭天窗、释放烟雾、关闭烟囱和通风开口、关闭动力操作的和其他类型的门、停止通风系统和锅炉的强力抽风的风扇,以及停止燃油和其他排放易燃液体的泵的遥控装置的操作功能; 5) 审查火警探测和报警系统,并且确认其安装试验业已完满结束; 6) 审查燃油、滑油和其他易燃油类的布置,并且在适当时尽可能地确认关闭装有燃油、滑油和其他易燃油类舱柜上阀门的遥控装置的操作功能; 7) 审查装货处所内的防火布置,并在适当时尽可能地确认关闭各种开口的设施的操作功能; ) 适当时,审查载运危险货物的特殊要求,包括核查电气设备和线路及周界绝缘、 8 保护服和便携装置的配备以及供水、舱底排水系统和水雾系统的试验; 9) 核查救生艇筏和救助艇的配备和布置; 10) 检查每一救生艇筏及其属具; 1l) 检查每一救生艇筏的登乘布置,试验每一降落装置包括超载试验、确定降落速度的试验以及在船舶空载吃水时降落每一救生艇筏到水面的试验,核查每一救生艇的回收装置; 12) 检查每一救助艇及其属具; 13) 检查每艘救助艇的登乘和回收装置,并试验每一降落和回收装置,包括超载试验、确定降落和回收速度的试验,并确保在船舶空载吃水时能使救助艇降落到水面并且能够回收; 14) 试验救助艇和每艘救生艇的推进器(当设置时) 是否能成功地启动,并能正车和倒车运行; 15) 确认在救生艇筏及其降落站附近有告示或标志; 16) 检查便携式船内通信设备(如有时) 和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设备和雷达应答器的配备和存放并核查其操作状况; 17) 检查遇险火焰信号和抛绳装置的配备和存放,核查固定式船内通信设备(如有时) 的配备及其操作状况并试验通用报警系统操作方式; 18) 检查救生圈,包括带有自亮灯、自发烟雾信号和浮索的救生圈以及救生衣、救生服和保温用具的配备、布置及存放; 19) 检查集合与登乘站、走廊、梯道及进入集合与登乘站的出口处的照明包括当应急电源供电时; 20) 检查号灯、号型、号旗和音响信号设备的配备和布置,并且在适当时核查其运行 状况; 21) 核查白昼通信信号灯的配备和规格; 22) 核查所有电气设备到操舵磁罗经和标准磁罗经的最小安全距离都满足要求,并在适当时核查下列设备的配备和运行状态: ? 磁罗经,包括检查其位置、运动、方位读数装置和照明; ? 回声测深仪,包括检查其显示方式的便于接近、便于观察且照明良好; ? 无线电测向仪,包括驾驶室与接收器之间的通话和通信装置; ? 无线电自动搜索设备; ? 电罗经,包括检查主电罗经和所有电罗经复示器的校准; ? 雷达,包括检查波导管和电缆的线路确定及其保护,并检查其显示装置以确认照明、绘标设备、所有控制器(如有时)的正确运行; ? 自动雷达标图仪(ARPA),包括使用适当试验设备检查其性能; ? 航速航程指示器; ? 舵角指示器; ? 螺旋桨转速指示器; 可调螺距螺旋桨的螺距和工作状态指示器; 转速指示器。 23) 核查引航员软梯和引航员升降装置,引航员转运装置的配备,适当时,核查其布置和操作。 3.1.2.3 货船救生设备和其他设备在船上备有所需文件的核查应包括: 1) 确认防火控制图是永久性陈列的,或者作为替代,提供了应急 手册 华为质量管理手册 下载焊接手册下载团建手册下载团建手册下载ld手册下载 ,防火控制图或应急手册的复制件可以从甲板室外有明显标记的风雨密盒子里得到; 2) 确认船上每个人都有应变须知,并且应变部署表张贴在一个显著位置,其所用文字能被船上人员理解; 3) 确认已配备救生设备训练手册; 4) 确认已配备救生设备的随船维修须知; 5) 确认已配备磁罗经剩余自差表或曲线,适用时还应有无线电测向仪的固定修正,并且确认已展示了雷达设备的盲区图; 6) 核查配备有航行设备的操作手册和维修手册(适当时); 7) 核查已配备了所要求航行所必需的最新版本海图和航海出版物; 8) 核查当船舶被要求安装无线电设备时,国际信号规则是有效的。 3.1.3 年度检验 3.1.3.1 货船救生设备和其他设备的现有证书和其他记录的检查应包括: 1) 适当时,检查货船设备安全证书、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和货船构造安全证书的有效性; 2) 检查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或国际船舶载重线免除证书的有效性; 3) 检查国际防止油污染证书的有效性; 4) 核查船舶定员符合最少安全配员文件的要求; 5) 检查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持有符合国际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要求的证书; 6) 核查船上是否安装了新设备,如果是这样,则确认该设备在装船前已获得认可,并且其所带来的任何变化已在相应的证书上有所反映; 7) 确认防火控制图是永久性陈列的或者作为替代,提供了应急手册,且防火控制图或应急手册的复制件可以从甲板室外有明显标记的风雨密盒子里得到; 8) 核查上次检验以来船上是否发生过火灾以至于必须启用固定式灭火系统或便携式灭火器; 9) 核查已经作了航海日志记录,尤其是: ? 上次举行全体船员救生和消防集合操练的日期; ? 显示在上述操练时检查了救生艇设备并发现设备完好的记录; ? 最近一次救生艇摇出船舷外及各艇降落至水中的时间; ? 表明船员已接受适当的随船训练的记录。 10) 确认船上备有救生设备的训练手册; 11) 确认船上备有救生设备船内维修须知; 12) 确认已配备磁罗经剩余自差表或曲线及无线电测向仪的固定修正,并且确认已展 示了雷达设备盲区图; 13) 核查备有航行设备的操作手册及其维修手册; 14) 核查罗经自差簿被适当地保存,且保持了无线电测向仪的校准记录; 15) 核查已配备了用于所要进行航行的必需的最新版本海图和航海文献。 3.1.3.2 货船救生设备和其他设备的年度检验应包括: 1) 检查消防泵、消防总管、消火栓、消防水带、水枪和国际通岸接头,并且核查每台消防泵包括应急消防泵是否都能够单独操作以保证在船舶任何部位的两个不同的消火栓能提供两股水柱而消防总管仍保持所需压力; 2) 核查便携式和非便携式灭火器的配备并抽查其状态; 3) 确认消防员装备齐全并处于良好状态,并且所需的自给式呼吸器的储气瓶包括备用储气瓶均适当地充气; 4) 适当时,检查机器处所和装货处所的固定式灭火系统,并且确认其操作方式已有清楚的标记; 5) 检查机器处所内灭火设备和特别布置,并在适当时尽可能地确认用于开启和关闭天窗、排烟口、关闭烟囱和通风开口、关闭动力操作的和其他类型的门、停止通风系统和锅炉的强力抽风风扇,以及停止燃油和其他排放易燃液体的泵的遥控装置的操作功能; 6) 尽可能检查并且在可行时试验火警探测和报警系统; 7) 检查燃油、滑油和其他易燃油类的布置,并在适当时尽可能地确认关闭装有燃油、滑油和其他易燃油类舱柜上阀的遥控装置的操作功能; 8) 检查装货处所内的防火布置并在适当时尽可能地确认用于关闭各种开口控制设施 的操作功能; 9) 核查船上每个人都有应急须知,在醒目处所张贴适当新的应变部署表,这些表所用文字能被船上所有人员理解,并且确认在救生艇筏及其降落站附近设有告示或标志; 10) 检查每艘救生艇筏包括其属具以及带载释放装置和液压锁闭装置(如设置时),对于气胀式救生筏则检查其液压释放装置和自由漂浮装置,核查手持火焰信号是否过期; 11) 检查每艘救生艇筏的登乘布置和降落设备,每艘救生艇应下降到登乘位置。或者,若存放位置就是登乘位置时则应下降一小段距离,如可行则应下降一艘救生艇筏到水面。用吊架降落的救生筏的降落设施的操作应得到确证; 12) 检查每艘救助艇及其属具; 13) 检查每艘救助艇的登乘与回收装置,如可行则救助艇应降落到水面并确证其回收性能; 14) 试验救助艇和每艘救生艇的发动机(如设置时)能成功地启动并能正车和倒车运行; 15) 检查和核查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设备和雷达应答器; 16) 检查抛绳设备并核查其火箭和船舶遇险火焰信号的有效期,以及检查和核查船内通信设备和通用报警系统的操作功能; 17) 检查救生衣、救生服和保温用具的存放,抽查其状况并核查救生衣是否配备了哨笛、反光材料和灯及这些用具的状况; 18) 检查救生圈包括那些带有自亮灯、自发烟雾信号和浮式救生索的救生圈,核查其布置并确认烟雾信号均未过期; 19) 核查集合和登乘站及走廊、梯道和通往集合和登乘站的出口处所的照明,包括由应急电源供电时的照明; 20) 核查所要求的号灯、号型、号旗和声响信号设备均工作正常; 21) 核查白昼通信信号灯及适当时核查磁罗经、电罗经、雷达装置、自动雷达标图仪、回声测深仪、航速和航程指示器、舵角指示器、螺旋桨转速指示器、可调螺距螺旋桨螺距和工作状态指示器、回转率指示器、无线电测向仪及无线电自动搜索设备均处于正常状态。船舶在港内时不能核查的项目应从记录中核证; 22) 适当时,核查引航员软梯和引航员升降装置/引航员转运装置的部署或运行,并核实它们均处于良好状态。 3.1.4 定期检验 3.1.4.1 货船救生设备和其他设备的现有证书和其他记录的检查应按本节3.1.3.1的规定进行。 3.1.4.2 货船救生设备和其他设备的定期检验应包括: 1) 按本节3.1.3.2的规定; 2) 在检查机器处所和装货处所的固定式灭火系统期间的适当时候,确认泡沫剂和CO容量已经核实并证明其分配管道畅通无阻; 2 3) 对用于开启和关闭天窗、释放烟雾、关闭烟囱和通风开口、关闭动力操作的和其 他类型的门、停止通风系统和锅炉的强力抽风风扇以及停止燃油和其他排送易燃液体的泵的遥控装置的操作功能进行试验; 4) 试验所有火警探测和报警系统; 5) 对用于关闭装有燃油、滑油和其他易燃油类舱柜上的阀的遥控装置的操作功能进行试验; 6) 对用于关闭装货处所内各种开口的控制装置的操作功能进行试验。 3.1.5 换证检验 3.1.5.1 货船救生设备或其他设备的现有证书和其他记录的检查除货船设备安全证书的有效性外,应按本节3.1.3.1的规定进行。 3.1.5.2 货船救生设备和其他设备的换证检验应按本节3.1.4.2的规定进行。 第2节 签发货船构造安全证书的检验 3.2.1 签发货船构造安全证书应进行下列检验: ) 初次检验; 1 2) 年度检验; 3) 期间检验; 4) 船底外部检查; 5) 换证检验。 3.2.2 初次检验 3.2.2.1 货船船体、机械和设备的图纸和设计的审查应包括: 1) 审查船体图纸; 2) 审查舱底水管系图纸; 3) 审查稳性资料和破损控制图纸; 4) 审查机械装置图纸; 5) 审查电气装置图纸; 6) 审查周期性无人值班机器处所图纸; 7) 审查结构防火图纸包括脱险通道和生活用气体燃料的装置; 8) 审查分舱和破舱稳性资料。 3.2.2.2 货船船体、机器和设备在建造期间和安装之后的检验应包括: 1) 确认干舷甲板以下的防撞舱壁是水密的,穿过防撞舱壁的管子上的阀可以在干舷甲板以上操作,并且防撞舱壁上没有设置门、人孔、通风管道口或其他任何开口; 2) 确认干舷甲板以下的机器处所两端与货舱和其他处所分隔开的舱壁是水密的; 3) 确认每扇水密门都经过试验; 4) 确认操作水密门的布置与客船的要求基本一致,并且进行了相关的试验; 5) 用冲水或灌水试验确认水密甲板、围壁通道、隧道及通风管道的水密性; 6) 确认为每个水密舱室设置的每台舱底泵和舱底排水管系能有效地工作; 7) 确认位于干舷甲板上的围蔽货物舱处所的排水系统能有效地工作; 8) 当有要求时,进行倾斜试验; 9) 确认机器、锅炉和其他受压容器及其管系和属具的安装和保护,已充分考虑到其运动部件、热表面和其他险情,对船上人员安全的危险减小到最低程度; 10) 确认即使在任一重要辅机发生故障时,推进机械仍能保持或恢复正常操作; 11) 确认已有措施能保证在没有外来帮助的情况下,机器能够从瘫船状态运转起来; 12) 确认锅炉、机器的各部分、所有蒸汽、液压、气动和其他系统及其承受内部压力的属具,已进行了相应试验,包括可能在主管机关的要求中有所规定的压力试验; 13) 确认当机器存在超速的危险时,已有措施保证不超过安全速度; 14) 可行时,确认已提供措施,以防止承受内压并可能承受危险的超压的主机、辅机和其他机器的各部分产生超压; 15) 当有要求时,确认内燃机的曲轴箱已安装了防爆安全装置且其布置方式可使对人员的危害性降至最小; 16) 确认主涡轮推进机械(如适用时)和主内燃推进机械及辅机安装有发生故障时能自动关闭的装置。这类故障如滑油供应的故障等可能迅速导致机器完全破坏、严重损伤或爆炸; 17) 确认和记录机器在一定时间内使螺旋桨换向并在合理的距离内使船舶停止的能力,包括操纵或停船辅助措施的有效性; 18) 确认主操舵装置和辅助操舵装置的布置是以确保其中之一的故障不会导致另一装置不能工作; 19) 适当时,确认操舵装置的重要部件持久地保持润滑或配备了润滑装置; 20) 确认在操舵装置液压系统中能被隔断的和由于动力源或外力作用能产生压力的所有部位均设置了安全阀,并且安全阀的调定压力不超过设计压力; 21) 确认主操舵装置能在最大营运前进航速下操纵船舶,并且能在船舶最深航海吃水和以最大营运前进航速航行时将舵自一舷35?转至另一舷35?,以及在相同条件下在28s内将舵自一舷35?转至另一舷30?; 22) 确认辅助操舵装置能在可驾驶的航速下操纵船舶,并能于紧急时迅速投入工作且能在船舶最深航海吃水和以最大营运前进航速的一半或7kn(取大者)前进时,在60s内将 舵自一舷15?转至另一舷15?; 23) 确认当动力源发生故障后再次恢复时,主操舵装置和辅助操舵装置的动力设备能自动重新起动,并能从驾驶室对其进行操作,同时确认任何1台操舵装置的动力设备发生动力故障时,能在驾驶室里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24) 当主操舵装置配备有2台或以上相同的动力设备,且不设置辅助操舵装置时,确认在其管系或1台动力设备发生单项故障之后,此故障能被隔离以使操舵能力得到保持或迅速恢复; 25) 确认从驾驶室和舵机舱均能操纵的主操舵装置的控制系统的工作状况令人满意; 26) 当主操舵装置配备有2台或以上相同的动力设备,且不设置辅助操舵装置时,确认设置在驾驶室的2套独立的控制系统的工作状况令人满意; 27) 确认辅助操舵装置的控制系统在舵机舱内的操作如系动力操作时,则在驾驶室能满意的操作,并且确认后者独立于主操舵装置的控制系统; 28) 确认可从驾驶室操作的任何主操舵装置和辅助操舵装置的控制系统能够从驾驶室的某一位置使之投入运行,并确认从舵机舱内可将其与所操纵的操舵装置断开,当电源供应发生故障时,驾驶室应能发出声、光报警; 29) 确认电力线路和操舵装置控制系统及其相关部件、电缆和管道在其整个长度范围内尽可能地予以分离; 30) 确认驾驶舱与舵机舱之间的通信设施运行正常,并且当船舶设有应急操舵位置时,能以电话或其他通信方式将首向情况以及可视罗经读数传递至应急操舵位置; 31) 当主操舵装置由动力操作时,确认在驾驶室舵角位置能独立于操舵控制系统显示,并在舵机舱也显示该舵角位置; 32) 确认液压操舵装置的每一储液箱在驾驶室和机舱的声光低位报警装置运行正常,并且至少有1个动力执行系统包括储液箱能在舵机舱内通过备有固定管系的固定储存柜进行再充液(该柜设有液位指示器); 33) 确认舵机舱是易于到达且尽可能与机器处所分开,并具有适当的布置以保证在安全条件下到达操舵机械和控制器的工作通道; 34) 确认电动和电动液压操舵装置在驾驶室和主机控制位置设置的显示电动机运转的装置以及在主控制位置显示超载报警和三相供电单相失电报警的装置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35) 确认船舶推进和安全必需的主机和辅机设有有效的操作和控制装置; 36) 确认要求由驾驶室遥控推进机械备有适当的设施; 37) 确认由集控室操作主机和其他机械的布置令人满意; 38) 确认在一般情况下应配备人工越控自动控制的装置,并且任何故障均不致妨碍人工越控的使用; 39) 确认燃油和废气锅炉、非燃烧蒸汽发生器、蒸汽管系和空气受压系统均设有适当安全装置; 40) 确认机器处所的通风系统运行良好; 41) 确认机器处所内的防噪声措施是有效的; 42) 确认在机器处所和驾驶室均能将命令和回答用能见的信号指示出来的机舱车钟运行令人满意; 43) 确认驾驶室和机器处所之间的第二通信手段的运行也令人满意,并且在其他控制机器的位置也应有适当的通信手段; 44) 确认在轮机员居住的舱室中可清晰地听到轮机员警报器的报警; 45) 确认为防止发生油类因受压从泵、滤清器或压力容器渗漏从而与热表面接触的事故的预防措施是有效的; 46) 确认确定任一油舱内油量的装置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47) 确认在任一油舱或油系统的任何部分包括注油管为防止超压而设置的装置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48) 确认艏尖舱不是用来装载燃油、滑油和其他可燃油类的; 49) 确认电气设备,包括主电源和照明系统是按照已认可的图纸进行安装的; 个独立应急电源并有适当的系统与之配套; 50) 确认已配备1 51) 确认每一应急发电机组的起动装置是令人满意的; 52) 确认对由电力引起的触电、火灾及其他危险情况已采取了预防措施; 53) 确认周期性无人值班机器处所的布置令人满意,尤其是: ? 核查火灾预防措施并且在适当时试验报警装置; ? 核查防止浸水的设施; ? 核查驾驶室推进机械的控制装置; ? 确认主机控制室或其控制位置(视具体情况而定) 和驾驶室及轮机员居住舱室之间已设置音响通信装置并且有效; ? 核查报警系统并备有抽查试验功能; ? 核查已设置了在严重故障时自动关闭机器或锅炉的装置并且试验报警装置; ? 确认对机器、锅炉和电气设备提供出了适当的特殊要求; 54) 确认结构防火的所有方面包括通风系统都已按认可的图纸安装,试验所有通风系统主出入口的关闭装置,并且证明动力通风系统可以从其工作的场所外面予以停止; 55) 确认梯道和梯子的布置足以提供从所有居住处所和机器处所除外的通常有船员工作的处所到达开敞甲板并继而到达救生艇、救生筏的脱险通道,尤其确认: ? 在起居处所的各层,从每一限定处所或处所群至少有两个相互远离的脱险通道; ? 在最低开敞甲板以下主要脱险通道是梯道(第2条脱险通道是围壁通道或梯道); ? 在最低开敞甲板以上脱险通道是通往开敞甲板的梯道或门或这两者的结合; ? 无线电室有直接通往开敞甲板的出口,或有2个出口,其一可以为足够尺寸的舷口或窗; 56) 确认每一A类机器处所有2个相互远离的脱险通道以及适当时一个自该处所下部提供防火遮蔽,并且确认其他机器处所有适当的脱险通道; 57) 审查生活用气体燃料的装置。 3.2.2.3 货船的船体、机械和设备,船上配有所需文件的核查应包括: 1) 确认已备有稳性资料和破损控制图; 2) 确认备有操船手册,并且确认在驾驶室显示了操船资料。 3.2.3 年度检验 3.2.3.1 货船的船体、机械和设备的现有证书和记录的检查应包括: 1) 适当时核查货船设备安全证书、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和货船构造安全证书的有效性; 2) 核查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或国际船舶载重线免除证书的有效性; ) 核查国际防止油污证书或防止油污证书的有效性; 3 4) 核查船舶定员符合最少安全配员文件的要求; 5) 核查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都持有符合国际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要求的证书; 6) 核查船上是否安装了新设备,如果是这样,则确认该设备在装船前已获认可并且其所带来的任何变化已在相应的证书上有所反映; 7) 确认船上备有稳性资料和破损控制图; 8) 确认船上备有操船手册并且确认在驾驶室显示了操船资料; 9) 核查航海日志记载以证明已进行过操舵装置的试验和应急操演; 10) 核查对锅炉和其他受压容器的常规检验已按要求进行,并核查安全装置诸如锅炉安全阀已经过试验; 3.2.3.2 货船的船体、机械和设备的年度检验应包括: 1) 从总体上且在所有可见的部位检查船体及其关闭装置; 2) 在所能观察到的情况下,检查锚泊和系泊设备; 3) 在所能观察到的情况下,检查防撞舱壁和其他水密舱壁; 4) 检查和试验(就地和遥控)水密舱壁上所有的水密门; 5) 检查每台舱底泵并且确认每个水密舱室的舱底排水系统都合格; 6) 确认干舷甲板上围蔽货物处所的排水系统合格; 7) 确认机器、锅炉和其他受压容器及其管系和属具的安装和保护,已充分考虑到其运动部件、热表面和其他危险情况,对船上人员安全的危险减小到最低程度; 8) 确认即使在任何一重要辅机发生故障时,推进机械仍能保持或恢复正常的操作; 9) 确认已有措施能保证在没有外来帮助的情况下,机器能够从瘫船状态运转起来; 10) 对机器、锅炉、所有蒸汽、液压、气动和其他系统及其相关属具进行一次总体检查,查看是否保持良好工作状态,并对火灾和爆炸等危险的预防给予特殊考虑; 11) 检查和试验主操舵装置和辅助操舵装置及其有关设备和控制系统的运行状态; 12) 确认驾驶室与舵机室之间的通信设施和舵角显示器的运行令人满意; 13) 确认在设有应急操舵位置的船舶上设置了向应急操舵位置传递首向情况的装置以及(如设置时)提供可视罗经读数的装置; 14) 确认液压动力操作的、电动和电动液压的操舵装置所要求的各种报警装置的运行令人满意,并且确认液压动力操作的操舵装置的重新充液装置保持良好状态; 15) 检验对船舶推进和安全所必要的主机和辅机的操作方式,适当时包括从驾驶室遥控操作主机以及从机器控制室操作主机和其他辅机的装置; 16) 确认机器处所的通风系统的运行良好; 17) 确认机器处所内的防止噪声的措施是有效的; 18) 确认机舱车钟、驾驶室和机器处所间的第二通信手段以及与任何其他机器控制位置的通信设施的运行令人满意; 19) 确认在轮机员起居舱室中能清晰地听到轮机员警报器的报警; 20) 尽可能地在运行状态中对电气设备进行目检,包括主动力源和照明系统; 21) 尽量确认应急电源的运行包括其启动装置、供给系统以及(若有时) 其自动运行; 22) 普遍检查是否采取了防止触电、电气火灾及其他由电气引起的灾害预防措施; 23) 检查周期性无人值班机器处所的布置,尤其是抽查报警、自动和停车功能试验; 24) 尽可能确认结构防火未作改动,检查所有手动和自动防火门并且证明其操作功能,试验所有通风系统主出入口的关闭装置以及从所服务处所外面试验停止动力通风系统的装置; 25) 确认从居住、机器和其他处所的脱险通道令人满意; 26) 审查生活用气体燃料的装置; 27) 目检海水系统中所有膨胀接头的状态。 3.2.4 期间检验 3.2.4.1 货船的船体、机械和设备的现有证书和其他记录的检查应按本节3.2.3.1的规定。 3.2.4.2 货船的船体、机械和设备的期间检验应包括: 1) 按本节3.2.3.2的规定; 2) 船龄超过5年的船舶,对用于水压载的有代表性的舱室进行内部检查; 3) 对船龄超过10年的船舶,除仅装干货的船外,对装货处所选择性地进行内部检查; 4) 对船龄超过15年,仅装干货的船舶,对装货处所选择性地进行内部检查。 3.2.5 换证检验 3.2.5.1 除货船构造安全证书有效期的检查外,货船的船体、轮机和设备的现有证书和其他记录的检查应按本节3.2.3.1的规定。 3.2.5.2 货船的船体、轮机和设备的换证检验应包括: 1) 按本节3.2.4.2的规定; 2) 检查海水阀及其与船体的连接接头; 3) 检查锚泊和系泊设备,为此应使用锚机进行放锚和起锚。 第3节 船底外部检查 3.3.1 船底外部检查按本篇第1章第5节的有关规定并应包括: 1) 检查船壳板包括船底板、龙骨、舭龙骨、艏柱、艉柱、舷侧外板以及舵; 2) 注意舵轴承所测量的间隙; 3) 尽可能检查螺旋桨和轴封; 4) 尽可能注意螺旋桨轴承所测量的间隙; 5) 检查海底阀箱以及格栅; 6) 检查锚和锚链。 3.3.2 船底外板经检查合格之后,应在货船构造安全证书上签署。 第4节 签发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的检验 3.4.1 签发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应进行下列检验: 1) 初次检验; 2) 定期检验; 3) 换证检验。 3.4.2 在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进行检验之前,需确定该船是否符合经修改的1974 SOLAS公约1988年《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修正案的要求,或1974 SOLAS公约1981年和1983年修正案的要求。 3.4.3 对有GMDSS船舶,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的检验按本节3.4.6至3.4.8及本篇第1章、第2章等的有关规定。 3.4.4 对无GMDSS船舶,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的检验按本节3.4.9至3.4.11及本篇第1章、第 2章等的有关规定。 3.4.5 所有在1995年2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必须符合经修正的1974 SOLAS公约1988年《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修正案的要求。 3.4.6 GMDSS船舶初次检验 3.4.6.1 货船的无线电装置,包括救生用的无线电设备,其图纸和设计的审查应包括: 1) 确定申报无线电操作的海区,为达到所操作的海区的功能要求而安装的设备,为确保功能要求的可行性而采用的方法和提供应急电源(如有时)的布置; 2) 确定哪一台无线电设备应进行检验,并且如果使用双套设备作为确保功能要求的可行性的一种措施,则确定哪一台设备是“基本设备”,哪一台设备是“辅助设备”(SOLAS公约要求之外的附加的无线电通信设备应予注明); 3) 确认所有SOLAS公约要求的设备均符合相应的性能标准,不低于国际海事组织所采纳的性能标准; 4) 审查无线电装置,包括电源和天线的配备和布置图纸; 5) 审查救生用的无线电设备的配备和布置图纸。 3.4.6.2 货船无线电装置,包括救生用无线电设备,在建造期间和安装后的检验应包括: 1) 检查每一台无线电设备的位置、结构和电磁保护及其照明; 2) 确认与船舶将要营运的申报海区有关的无线电设备的配备,同时确认所申报的保持功能要求可行的方法; 3) 确认由至少2种分开和独立的方式在船舶正常的航行位置起动船对岸遇险警报发射的能力,每一方式使用1台不同的无线电通信装置; 4) 检查所有天线,包括: ? 目检所有天线,包括INMARSAT天线,以及馈线位置是否恰当且无缺陷; ? 核查所有天线的绝缘和安全性; 5) 检查备用电源,包括: ? 核查是否有足够的能力使基本设备或辅助设备运行所需要的时间1h或6h; ? 当备用电源是电池时: a) 核查位置和安装; b) 适当时,采用相对密度计(比重计)或电压测量检查其情况; c) 在电池充完电且将所要求的最大无线电设备负荷连接于备用电源的情况下,核查电池电压及放电电流; d) 核查充电器能否在10h之内对备用电池重新充电; 6) 检查甚高频(VHF)无线电收发机,包括: ? 核查6、13和16频道的操作情况; ? 核查频率容限、发射线质量以及无线电频率功率输出; ? 核查所有控制装置的正确操作,包括控制装置的优先权; ? 核查设备在主电源、应急电源(如有时)和备用电源供电的情况下能正常运行; ? 核查为航海安全而配备的甚高频控制装置,或手提式甚高频设备的运行; ? 核查与岸站或其他船舶空中联系的正确运行; 7) 检查甚高频(VHF)数字选择性呼叫(DSC)控制器以及70频道DSC值班接收机,包括: ? 实施停止发射状况下的检查,以确认正确的海上移动(无线电话)业务识别系统已编入设备的程序; ? 通过向岸站、其他船舶、船上辅助设备或专用试验设备发出常规或试验性呼叫的方式,核查其正确的发射功能; ? 通过从岸站、其他船舶、船上辅助设备或专用试验设备接收常规或试验性呼叫的方式,核查其正确的接收功能; ? 核查VHF,DSC警报的可听性; ? 核查设备在主电源、应急电源(如有时)和备用电源供电的情况下能正常运行; 8) 检查中频,高频(MF/HF)无线电话设备,包括: ? 核查设备在主电源、应急电源(如有时)和备用电源供电的情况下能正常运行; ? 核查在所有适用频带中的天线调谐; ? 核查设备在所有适用频带上是否处于频率容限之内; ? 以与岸站联系和,或测量发射线质量和无线电输出功率的方式,核查正确的操作; ? 在所有合适频带上通过对已知电台进行监听,以检查接收机的性能; ? 如果在驾驶室外面也配备了控制装置,核查驾驶室的控制装置是否具有启动遇险警报的第一优先权; ? 检查无线电话报警信号发生器在除2182kHz外的一个频率上的正确运行; 9) 检查高频(HF)无线电电传设备,包括: ? 核查设备在主电源、应急电源(如有时)和备用电源供电的情况下能否正常运行; ? 确认正确的选择呼叫号码已编入设备的程序中; ? 通过检查最近的复制件或与岸站试验,以核查其运行是否正确; 10) 检查MF,HF DSC控制器,包括: ? 核查设备在主电源、应急电源(如有时)和备用电源供电的情况下能否正常运行; ? 确认正确的海上移动业务识别系统已编入设备的程序中; ? 核查停止发射状态下的自我试验程序; ? 如果岸上规则允许使用MF,HF发射时,通过在MF和,或HF上向岸站进行试验呼叫,以检查其运行情况; ? 核查MF,HF DSC警报的可听性; 11) 检查MF,HF DSC值班接收机,包括: ? 确认只在遇险和安全DSC频率进行监听; ? 核查在进行MF,HF无线电发射机操作时是否保持连续监视; ? 通过来自岸站或其他船舶的试验呼叫,核查正确的运行; 12) 检查无线电话遇险频率值班接收机,包括: ? 核查静默,非静默功能; ? 核查接收器对已知电台信号的灵敏度; ? 核查扬声器的可听见性; 13) 检查INMARSAT船舶地球站,包括: ? 核查设备在主电源、应急电源(如有时)和备用电源供电的情况下能否正常运行,并检查当要求船舶的航海或其他设备连续发出信息时,确保该信息在船舶主电源或应急电 源出现故障的情况下仍能得到保持; ? 可能时,通过经认可试验程序核查遇险呼叫功能; ? 通过检查最近的复制件或以试验呼叫方式核查正确的运行; 14) 适当时,检查NAVTEX设备,包括: ? 通过监听所收到的信息或检查最近的复制件的方式核查其正确的运行; ? 运行自身试验程序(如有时); 15) 检查增强群呼设备,包括: ? 通过监听所接收信息或检查最近的复制件的方式核查其运行和海区是否正确; ? 运行自身试验程序(如有时); 16) 适当时,检查无线电设备通过HF NBDP接收的海上安全信息,包括: ? 通过监听所接收信息或检查最近的复制件的方式核查其运行是否正确; ? 运行自身试验程序(如有时); 17) 检查406MHz卫星应急无线电示位标(EPIRB),包括: ? 检查其位置和安装,不影响其可自由漂浮; ? 对缺陷进行目检; ? 运行自身试验; ? 核查EPlRB ID已清楚地标注在设备外面,并且如可能时,译出EPIRB识别号码以确认其正确; ? 核查电池失效日期; ? 核查静水压力释放器及其失效日期; 18) 检查双向甚高频(VHF)无线电话设备,包括: ? 通过其他固定或手提VHF装置的试验,核查在16频道及另一频道上的运行是否正确; ? 如使用可重新充电电池时,检查电池充电装置; ? 当使用普通电池时,核查其失效日期; ? 适当时,核查设在救生艇筏内的任何固定装置; 19) 检查雷达应答器,包括: ? 检查位置和安装; ? 在船舶的9GHz雷达上监控其响应; ? 检查电池失效日期; 20) 检查所备试验设备及备件,以确保其能满足所营运海区的要求,同时检查为保持功能要求可行性的申报项目。 3.4.6.3 无线电装置,包括用于救生设备的装置,船上配有所需文件的核查应包括: 1) 核查由主管机关签发的有效无线电执照; ) 核查无线电报务员的资格证书; 2 3) 核查无线电记录(日志); 4) 核查船上是否配备了ITU出版物的最新版本; 5) 核查船上是否配备了所有设备操作手册; 6) 当海上维修保养是申报项目时,检查配备了所有设备检修手册。 3.4.7 GMDSS船舶定期检验 3.4.7.1 货船无线电装置,包括救生用无线电设备,其现有证书及其他记录检查应包括: 1) 适当时,核查货船设备安全证书、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和货船结构安全证书的有效性; 2) 检查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或国际船舶载重线免除证书的有效性; 3) 检查国际防止油污证书或防止油污证书的有效性; 4) 核查船舶的船员配额是否符合最少安全配员文件的要求; 5) 核查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是否按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 的要求发证; 6) 确认任何新的设备在安装以前已经适当认可,并确认没有发生任何可能影响其证书有效性的变化; 7) 确认自上一次检验以来,一直按主管机关满意的并符合无线电规则要求的方式进行记录; 8) 检查电池的实际容量在最近12个月内已在岸上予以验证的文件证明; 9) 确认本节3.4.6.3规定已被满足。 3.4.7.2 货船无线电装置,包括用于救生设备的装置,其定期检验应按本节3.4.6.2的规定。 3.4.8 GMDSS船舶换证检验 3.4.8.1 货船无线电装置,包括用于救生设备的装置,其现有证书和其他记录的检查,除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的有效性外,应按本节3.4.7.1的规定。 3.4.8.2 货船无线电装置,包括用于救生设备的装置,其换证检验应按本节3.4.6.2的规定。 3.4.9 非GMDSS船舶初次检验 3.4.9.1 货船无线电装置,包括用于救生设备的装置,其图纸和设计的审查应包括: 1) 按船舶的SOLAS公约吨位要求,确定船舶应安装无线电报装置还是无线电话装置; 2) 审查包括电源和天线在内的无线电装置的配备和位置图纸; 3) 审查无线电救生设备的配备和位置图纸。 3.4.9.2 货船无线电装置,包括救生用无线电设备,在建造期间和安装后的检验应包括下列要求的适用部分: 1) 核查无线电装置的配备、位置和保护是否合格,确认船名和呼号清楚地显示在无 线电装置的附近; 2) 检查所有天线,包括: ? 对所有天线、馈线和防止其振荡的保护装置进行目检; ? 检查绝缘和安全性; 3) 检查备用电源,尤其是当使用电池来提供备用电源时,包括: ? 核查备用电池容量是否足够提供所需时间(6h)的电源; ? 对电池、充电器、熔断器和电缆系统进行目检; ? 适当时以专门的比重测定或电压测定方法,核查电池的状况; ? 在电池刚充完电并与所要求的最大负荷相连时,核查电池的电压和电流; 4) 检查主发射机(无线电报),包括: ? 核查发射机在500kHz以及2个工作频率上使用主天线和备用天线时的调谐; ? 检查设备是否在频率容限范围内; ? 测量在500kHz频率上以A2H型式发射的天线电流和天线高度。 5) 检查发射机(无线电话),包括: ? 核查发射机在2182kHz上和至少1个工作频率上的调谐,且具有足够的功率输出; ? 核查设备是否在频率容限范围内; ? 如可能时,通过与岸站一起进行的试验来核查调制功能; ? 使用合适的仿真天线在2182kHz以外的某一频率上,核查报警信号发生装置的运行; ? 核查无线电话遇险操作程序的须知卡; 6) 检查备用发射机(无线电报),特别是: ? 确认发射机在备用电源供电时可运行; ? 核查在主天线和备用天线在500kHz频率上,以A2H型式发射的调谐; ? 核查主天线电流和高度; ? 核查设备在频率容限范围内; 7) 检查无线电报报警信号自动拍发装置,包括: ? 核查自动拍发装置在主发射机和备用发射机进行拍发; ? 核查自动报警信号的计时装置; ? 如有时,核查该装置是否已编入正确的呼号程序; 8) 检查无线电报自动报警装置,包括: ? 使用机内测试器核查其正确的运行; ? 对照已知岸站核查接收机的灵敏度; ? 核查驾驶室、无线电室和报务员室警铃的运行情况; 9) 检查主接收机和备用接收机,包括: ? 核查备用接收机在备用电源供电时的运行情况; 对照已知岸站核查接收机的灵敏度; ? ? 核查所有控制装置是否能正确运行; 10) 检查无线电话遇险频率值班接收机,包括: ? 核查静默,非静默功能的运行情况; ? 对照已知岸站核查接收机的灵敏度; ? 核查扬声器的可听见性; 11) 检查VHF无线电话装置,包括: ? 核查频率容限、发射线质量和无线电频率功率输出; ? 核查在备用电源供电时的运行情况; ? 核查所有控制装置的正确运行情况; ? 通过与岸站、其他船舶或船上其他VHF设备之间的测试,核查在16频道能否正确 运行; ? 核查有1台VHF设备是可以从驾驶室进行操纵的; 12) 检查NAVTEX设备,见本节3.4.6.2的14); 13) 检查卫星应急无线电示位标(EPIRB),见本节3.4.6.2的17); 14) 检查双向VHF无线电话装置,包括: ? 通过与另一台固定或手提VHF装置之间的试验,核查其在16频道和另一频道上的 正确运行; ? 如使用可重新充电电池,核查电池的充电装置; ? 如使用普通电池,则核查其失效日期; ? 适当时,检查救生艇筏内所设的固定装置; 15) 检查雷达应答器,包括: ? 核查位置和安装; ? 在船舶的9GHz雷达上监控其响应特性; ? 核查电池失效日期; 16) 检查工具和备件的配备。 3.4.9.3 无线电装置,包括用于救生设备的装置,船上配有所需文件的核查应包括: 1) 核查由船旗国主管机关签发的有效无线电执照; 2) 核查无线电报务员的资格证书; 3) 核查无线电记录(日志); 4) 核查配备了ITU出版物的最新版本; 5) 核查配备了所有设备的操作手册。 3.4.10 非GMDSS船舶定期检验 3.4.10.1 货船无线电装置,包括救生用无线电设备,其现有证书以及其他记录的检查应包括: 1) 适当时,核查货船设备安全证书、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和货船结构安全证书或船舶航行安全证书的有效性; 2) 核查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或国际船舶载重线免除证书的有效性; ) 核查国际防止油污证书或防止油污证书的有效性; 3 4) 核查船舶的船员配额是否符合最低安全配员文件的要求; 5) 核查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是否按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的要求发证; 6) 确认任何新的设备在安装以前已经适当认可,并确认没有发生任何可能影响其证书有效性的变化; 7) 确认自上一次检验以来一直符合无线电规则要求的方式进行记录; 8) 确认本节3.4.9.3的规定已得到满足。 3.4.10.2 货船无线电装置,包括用于救生设备的装置,其定期检验应按本节3.4.9.2的规定。 3.4.11 非GMDSS船舶换证检验 3.4.11.1 货船无线电装置,包括用于救生设备的装置,其现有证书和其他记录的检查,除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的有效性外,应按本节3.4.10.1的规定。 3.4.11.2 货船无线电装置,包括用于救生设备的装置,其换证检验应按本节3.4.9.2的规定。 第5节 签发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的检验 3.5.1 签发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或国际船舶载重线免除证书应进行下列检验: 1) 初次检验; 2) 年度检验; 3) 换证检验。 3.5.2 初次检验 3.5.2.1 有关载重线的图纸和设计的审查应包括: 1) 在相应于勘定干舷的吃水上审查其结构强度; 2) 审查完整稳性,并且如适用时,检查应提供给船长的破损稳性资料以及装载和压载资料; 3) 确定干舷,包括决定和核定干舷条件。 3.5.2.2 在建造期间和安装之后的载重线检验应包括: 1) 核查船舶在其强度方面已按认可的图纸进行建造; 2) 确认已经适当地勘划了甲板线和载重线标志; 3) 检查上层建筑端部舱壁及设置于其上的开口; 4) 检查在干舷和上层建筑甲板上的货舱舱口、其他舱口及其他开口的风雨密紧固装置; 5) 检查通风筒和空气管,包括其围板和关闭装置; 6) 检查干舷甲板以下的任何舷侧开口上的关闭装置的水密完整性; 7) 检查泄水孔、进水孔和排水孔; ) 检查舷窗和风暴盖; 8 9) 检查舷墙包括排水舷口的设置,应特别注意带有挡板的排水舷口; 检查为保护船员所设的栏杆、步桥、通道和其他设施;10) 11) 如适用时,检查被允许以减少干舷航行船舶的特殊要求。 3.5.2.3 对船上配有有关载重线的证书等文件检查应核查装载和压载资料是否已提供给船长。 3.5.3 年度检验 3.5.3.1 载重线的现有证书和其他记录的检查应包括: 1) 适当时,核查货船设备安全证书、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和货船结构安全证书的有效性; 2) 核查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或国际船舶载重线免除证书的有效性; 3) 核查国际防止油污证书或防止油污证书的有效性; 4) 核查船舶的船员配额是否符合最少安全配员文件的要求; 5) 核查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是否按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 的要求发证; 6) 核查是否安装了任何新的设备,如已安装,确认其在安装前已经过认可,并确认任何改变均已在相应证书上有所反映; 7) 核查稳性和如适用时核查装载和压载资料是有效的。 3.5.3.2 载重线的年度检验应包括: 1) 总体核查船体强度没有降低; 2) 核查甲板线和载重线的位置,如有必要,应重新勘划和重新涂漆; 3) 核查船体或上层建筑未发生将影响确定载重线位置的计算的任何改变; 4) 检查上层建筑端部舱壁及设置于其上的开口: 5) 检查在干舷和上层建筑甲板上的货舱舱口、其他舱口及其他开口的风雨密紧固装置; 6) 检查通风筒和空气管,包括其围板和关闭装置; 7) 检查干舷甲板以下的任何舷侧开口的关闭装置的水密完整性; 8) 检查泄水孔、进水孔和排水孔; 9) 检查舷窗和风暴盖; 10) 检查舷墙,包括排水舷口的配置,应特别注意带有挡板的排水舷口; 11) 检查为保护船员所设的栏杆、步桥、通道和其他设施; 12) 如适用时,检查被允许以减少干舷航行的船舶的特殊要求。 3.5.4 换证检验 3.5.4.1 载重线的现有证书和其他记录的检查,除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或国际船舶载重线免除证书的有效性外,按本节3.5.3.1的规定。 3.5.4.2 载重线换证检验应包括: 1) 按本节3.5.3.2的规定; 2) 检查船体,以确保在相应于勘定干舷的吃水,有足够的强度。 第6节 签发国际防止油污证书与防止油污证书的检验 3.6.1 签发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应进行下列检验: 1) 初次检验; 2) 年度检验; 3) 期间检验; 4) 换证检验。 3.6.2 初次检验 3.6.2.1 防止油污染的图纸和设计的审查应包括: 1) 审查控制排油装置,并审查排油监控系统和油水分离及滤油设备的图纸和设计; 2) 审查特殊区域内操作装置; 3) 审查油和压载水的隔离装置及艏尖舱内的载油; 4) 审查残油(油泥)舱及标准排放装置; 5) 总吨位等于或大于400的船舶应核查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3.6.2.2 防止油污染在建造期间和安装后的检验应包括: 1) 确认装有以下设备的安装和操作合格: ? 滤油设备;或 ? 滤油设备(包括报警装置的有效运行);或 ? 其他装置; 2) 试验特殊区域内所要求的排放自动停止装置(如有时); 3) 确认燃油和水压载系统的隔离; 4) 确认油渣(油泥)柜及其排放装置合格。并且,当油渣柜的大小是依据均质器、焚烧炉或其他认可的油渣处理设施,则应确认这些装置的操作合格; 5) 确认标准排放接头的配备。 3.6.2.3 船上配有所需防止油污的文件的检查应包括: 1) 确认防止油污染设备,如滤油设备、处理装置、油量计等具备型式认可证书; 2) 确认已配备有油类记录簿; 3) 总吨位等于或大于400的船舶应确认船上已备有油污应急计划。 3.6.3 年度检验 3.6.3.1 防止油污染的现有证书和其他记录的检查应包括: 1) 适当时,核查货船设备安全证书、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和货船构造安全证书的有效性; 2) 核查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或国际船舶载重线免除证书的有效性; ) 核查国际防止油污证书的有效性; 3 4) 核查船舶的船员配额是否符合最少安全配员文件; 5) 核查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是否按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的要求发证; 6) 核查是否安装了任何新设备,如已安装,确认其在安装以前已经过认可,并确认任何改变已在其证书上有所反映; 7) 由证书核查防污染设备(如滤油设备、处理装置、油分计和油,水界面检测器等)是否经过型式认可,并察看各个排油监控设备的记录(如适用时); 8) 核查是否已在油类记录簿内进行适当的登记。 3.6.3.2 防止油污染的年度检验应包括: 1) 外观检查滤油设备或处理装置(如设置时)并做效用试验,并尽可能确认其操作合格,包括(适当时)试验滤油设备的报警装置; 2) 外观检查排油监控系统,并尽可能确认其操作合格,包括(如可能时)用于停止排放的自动和手动操作装置,观察监控器的指示器和记录装置是可操作的,并证实船上备有足够的记录仪器消耗材料; 3) 如安装时,试验用于在特殊区域排放自动停止装置; 4) 确认燃油和水压载系统的隔离; 5) 核查残油(油泥)柜及其排放装置是否合格,并确认(如适用时),均质器、油泥焚烧炉或其他认可的污油控制装置合格; 6) 取样检查; 7) 确认已配备了标准排放接头。 3.6.4 期间检验 3.6.4.1 防止油污染的现有证书和其他记录的检查应按本节3.6.3.1的规定进行。 3.6.4.2 防止油污染的期间检验应包括: 1) 按本节3.6.3.2的规定; 2) 检查滤油设备或处理装置(如设置时),包括相关的泵、管路和配件是否被磨损和腐蚀; 3) 检查油量计(15ppm报警器和舱底水监控器)是否有明显的缺陷、蚀耗或损坏,并在按照生产厂商的操作和须知手册进行操作时,核查该油分计的校正记录。 3.6.5 换证检验 3.6.5.1 防止油污染的现有证书和其他记录的检查,除国际防止油污证书的有效性外,应按本节3.6.3.1的规定。 3.6.5.2 对防止油污染的换证检验应包括: 1) 按本节3.6.2.2的规定; 2) 如有必要通过模拟试验或等效方法,确认滤油设备的运行是合格的; 3) 如有必要通过模拟试验或等效方法,确认排油监控系统的操作,包括(如可行时) 用于停止排放装置的自动和手动操作是合格的; 4) 确认滤油系统报警器的运行是合格的; 5) 当残油(油泥)柜的大小是依据均质器、油泥焚烧炉或其他认可的污油控制装置认可的,确认这些装置的运行是合格的。 3.6.6 签发防止油污证书的检验 签发防止油污证书的检验,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按照非国际船舶签发防止油污证书的法定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第7节 签发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的检验 3.7.1 签发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应进行下列检验: 1) 初次检验; 2) 换证检验。 3.7.2 初次检验 初次检验应包括: 1) 图纸的审查,包括生活污水系统布置图(包括标准排放接头)及生活污水处理装置 说明书 房屋状态说明书下载罗氏说明书下载焊机说明书下载罗氏说明书下载GGD说明书下载 (备查); 2) 在建造期间和安装之后,对下列项目的检查应符合上述审查批准的图纸要求: ?确认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产品证书; ?确认设备的安装及系统的试验。 3.7.3 换证检验 换证检验的要求与本节3.7.2的2)要求相同。 第8节 签发国际吨位证书 3.8.1 下列船舶应按本规则第三篇的规定丈量总吨位和净吨位: 1) 所有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 2) 在改建或改装对其吨位的影响,当增加或减少超过原有总吨位或按“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计算总吨位的1,的船舶。 3.8.2 吨位丈量 3.8.2.1 需进行吨位丈量的船舶,应按本规则第三篇的规定提供有关图纸丈量吨位后应签发国际吨位证书。 3.8.2.2 船长小于24m的国际航行船舶,参照非国际航行海船的有关规定丈量船舶吨位。 3.8.2.3 证书的失效 1) 国际航行渔业船舶持有的国际吨位证书有下述情况之一时,即告失效: ? 当船舶的布置、结构、容积、处所的用途、勘划的载重线或准许的吃水等方面发 生变动,致使总吨位或净吨位必须增加时; ? 除以下情况外,当船舶转为悬挂我国国旗时,悬挂另一缔约国政府国旗的船舶转为悬挂我国国旗时,原有的国际吨位证书(1969)可继续有效3个月,或有效至主管机关发给新的国际吨位证书(1969)以代替原国际吨位证书为止,以较早的为准。 第9节 签发船舶航行安全证书的检验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签发船舶航行安全证书的检验,参照本篇第5章第1节的规定执行。 第10节 签发起重设备证书的检验 3.10.1 签发起重设备证书应进行下列检验: 1) 初次检验; 2) 年度检验; 3) 换证检验。 3.10.2 初次检验 3.10.2.1 初次检验项目应包括: 1) 审查起重设备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 2) 检查起重设备主要结构件、设备、布置、材料、焊接和制造工艺; 3) 检查和试验起重设备的活动零部件; 4) 起重设备安装完毕后,应进行全面检查和试验。 3.10.2.2 确认起重设备符合本规则有关起重设备适用的规定。 3.10.3 年度检验 3.10.3.1 年度检验项目应包括: 1) 检查吊杆装置的吊货杆和附连于吊货杆、桅或起重柱和甲板上的固定零部件; 2) 全面检查活动零部件; 3) 检查钢索; 4) 全面检查绞车、起重机和货物升降机。 3.10.4 换证检验 3.10.4.1 换证检验项目应包括: 1) 全面检查吊杆装置的吊货杆和附连于吊货杆、桅或起重柱和甲板上的固定零部件。对吊杆装置应进行吊重试验; 2) 对起重机、升降机进行全面的检查并做吊重试验; 3) 起重设备经重大修理或更换主要零部件或设备时,应进行全面检查并做吊重试验。 3.10.5 初次检验、换证检验应签发起重设备证书。 第4章 签发国际渔船检验证书的法定检验项目 第1节 签发国际渔船安全证书与渔船安全证书的检验 4.1.1 签发国际渔船安全证书应进行下列检验: 1) 初次检验; 2) 年度检验; 3) 定期检验; 4) 期间检验; 5) 换证检验。 A 船舶构造、机器和电气设备部分 4.1.2 初次检验 4.1.2.1 设计图纸的审查目录祥见本篇5.1.6.1。 4.1.2.2 下列项目应符合批准的图纸要求及有关规定: 1) 包括船底、外板、甲板、骨架、海底阀箱、滤网在内的船体结构等; 2) 确认干舷甲板以下的防撞舱壁、机器处所两端与货舱和其他处所分隔舱壁的水密性,穿过防撞舱壁的管子的阀门可以在干舷甲板以上操作,并且防撞舱壁上没有设置门、人孔、通风管道口或其他任何开口; 3) 确认每扇水密门都已经过操作、密性试验; 4) 用冲水或灌水试验,确认水密甲板、围壁通道、隧道及通风管道的密性; 5) 确认每个水密舱室设置的每台舱底泵和舱底排水系统能有效地工作; 6) 确认位于干舷甲板上的围蔽货物处所的排水系统能有效地工作; 7) 倾斜试验、必要时进行船体振动测量及轴系扭转振动测量; 8) 确认机器、锅炉和其他受压容器及其管系和属具等的安装和保护,已充分考虑到其运动部件、热表面和其他危险情况下,对船上人员安全的危险减小到最低程度; 9) 确认即使在任一重要辅机发生故障时,推进机械仍能保持或恢复正常工作; 10) 确认已有措施能保证在没有外来帮助的情况下,机器能够从瘫船状态运转起来; 11) 确认锅炉、机器的各部分,所有蒸汽、液压、气动和其他系统及其承受内部压力的属具,已进行了相应的试验; 12) 确认当机器存在超速的危险时,已具有有效的保护装置保证不超过安全转速; 13) 当有要求时,确认是否已提供措施,防止承受内压并可能承受危险的超压的主机、辅机和其他机器的各部分产生超压; 14) 当有要求时,确认柴油机已安装了曲轴箱防爆安全装置且其布置方式可使对人员的危害性降至最小; 15) 确认主推进机械及辅机安装有发生故障时可以自动关闭的装置; 16) 确认和记录机器在一定时间内使螺旋桨换向并在合理的距离内使船舶停止的能力,包括操船或停船辅助措施的有效性; 17) 确认主、辅操舵装置的布置和控制系统,确保其中之一的故障不会导致另一装置不能正常工作; 18) 确认操舵装置的重要部件持久地保持润滑或配备了润滑装置; 19) 确认在操舵装置液压系统中能被隔断的和由于动力源或外力作用能力产生压力的所有部位均设置了安全阀,并且安全阀的调定压力不超过设计压力; 20) 确认主操舵装置能在最大营运前进航速下操作船舶,并且能在船舶最大吃水和以最大营运前进航速航行时,将舵自一舷35?转至另一舷35?,以及在相同条件下在28s内 ?; 将舵自一舷35?转至另一舷30 21) 确认辅助操舵装置能在可驾驶的航速下操纵船舶,并能于紧急时迅速投入工作且能在船舶最大吃水和以最大营运前进航速的一半或7kn(取大者)前进时,在60s内将舵自一舷15?转至另一舷15?; 22) 确认当动力源发生故障后再恢复时,主操舵装置和辅助操舵装置的动力设备能自动重新启动,并能从驾驶室对其进行操作,同时确认任何一台操舵装置的动力设备发生动力故障时,能在驾驶室里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23) 当主操舵装置配备有两台或以上相同的动力设备,且不设置辅助操舵装置时,确认在其管系或1台动力设备发生单项故障之后,此故障能被隔离以使操舵能力得到保持或迅速恢复; 24) 确认驾驶室和舵机舱均能操纵的主操舵装置的控制系统的工作状况令人满意; 25) 当主操舵装置配备有两台或以上相同的动力设备,且不设置辅助操舵装置时,确认设置在驾驶室的两套独立的控制系统的工作状况令人满意; 26) 确认辅助操舵装置的控制系统在舵机舱内的操作如系动力操作时,则在驾驶室的操作令人满意,并且确认后者独立于主操舵装置的控制系统; 27) 确认可以从驾驶室操作的任何主操舵装置和辅助操舵装置的控制系统能够从驾驶室的某一位置使之投入运行,并确认从舵机舱内可将其与所操纵的操舵装置断开,当电源供应发生故障时,驾驶室应能发出声光报警; 28) 确认电力线路和操舵装置控制系统及相关部件、电缆和管道在其整个长度范围内尽可能地予以分离; 29) 确认驾驶室与舵机舱之间的通信设施运行正常,并且当船舶设有应急操舵位置时,能以电话或其他通讯方式将首向情况及可视罗经读数传递至应急操舵位置; 30) 当主操舵装置由动力操作时,确认在驾驶室舵角位置能独立于操舵控制系统显示,并在舵机舱也显示该舵角; 31) 确认液压操舵装置的每一贮液箱在驾驶室和机舱的声光低位报警装置运行正常,并且至少有一个动力执行系统包括贮液箱能在舵机舱内通过备有固定管系的固定储存柜进行再充液; 32) 确认舵机舱是易于到达且尽可能与机器处所分开,并具有适当的布置以保证在安全条件下到达操舵机械和控制器的工作通道; 33) 确认电动和电动液压操舵装置在驾驶室和主机控制位置的显示电动机运转的装置以及在主控制位置显示超载报警和三相供电单相失电报警的装置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34) 确认船舶推进和安全必需的主机和辅机设有有效的操作和控制装置; 35) 确认要求由驾驶室遥控推进机械而备有适当的设施; 36) 确认由集控室操作主机和其他机械的布置令人满意; 37) 确认在一般情况下应配备人工越控自动控制的装置,并且任何故障均不致妨碍人 工越控的使用; 38) 确认燃油和废气锅炉、蒸汽管系和空气受压系统均设有适当安全装置; 39) 确认燃油和废气锅炉、非燃烧蒸汽发生器、蒸汽管系和空气受压系统均设有适当的安全装置; 40) 确认机器处所的通风系统运行良好; 41) 确认机器处所内防噪声措施的有效性; 42) 确认驾驶室和机器处所、舵机舱之间的通信设施的运行令人满意; 43) 确认轮机员居住的舱室中可清晰地听到轮机员报警器的报警; 44) 确认为防止发生油类渗漏而与热表面接触的预防措施的有效性; 45) 确认在任一油舱内测量油位装置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46) 确认在任一油舱或油系统的任何部分包括注油管,为防止超压而设置的装置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47) 确认艏尖舱不是用来装载燃油、滑油和其他可燃油类,如果是,须经验船部门批准; 48) 确认包括主电源和照明系统在内的电气设备是按照经过审批的图纸进行安装的; 49) 确认已配备一个独立应急电源并有适当的系统与之配套; 50) 确认每一应急发电机组的起动装置是令人满意的; 51) 确认对由电力引起的触电、火灾及其他危险情况己采取了预防措施; 52) 确认定期无人值班机器处所的布置令人满意; 53) 确认包括通风系统在内的结构防火的所有方面都是按照经过审批的图纸安装,并试验所有通风系统主出入口的关闭装置,并且证明动力通风系统可以从其工作场所的外面予以停止; 54)确认梯道和梯子的布置足以提供从所有居住处所和机器处所除外的通常有船员工作的处所到达开敞甲板并继而到达救生艇、救生筏的脱险通道,尤其确认: ? 在起居处所的各层,从每一限定处所或处所群至少有两个相互远离的脱险通道; ? 在最低开敞甲板以下主要脱险通道是梯道(第2条脱险通道是围壁通道或梯道); ? 在最低开敞甲板以上脱险通道是通往开敞甲板的梯道或门或这两者的结合; ? 无线电室有直接通往开敞甲板的出口,或有2个出口,其一可以为足够尺寸的舷口或窗; 55) 确认每一A类机器处所有2个相互远离的脱险通道以及适当时一个自该处所下 部提供防火遮蔽,并且确认其他机器处所有适当的脱险通道; 56) 确认生活用气体燃料的装置; 57) 确认冷藏、冷冻装置的布置和安装是按照经审批的图纸进行的; 58) 检查制冷系统并作效用试验; 59) 检查冷媒系统应急排放、制冷机组应急停车装置及保护装置; 60) 确认制冷机室通风良好; 61) 确认冷藏鱼舱的材料、结构及安装; 62) 确认鱼舱报警装置; 63) 检查鱼舱活动隔板。 4.1.2.3 核查船上应配备的下列文件: 1) 稳性资料; 2) 航行设备操作及维修手册。 4.1.3 年度检验 4.1.3.1 年度检验应核查下列现有证书及技术文件: 1) 国际渔船安全证书及免除证书的有效性; 2) 渔船载重线证书及免除证书的有效性; 3) 国际防止油污证书或防止油污证书及免除证书的有效性; 4) 核查船上是否安装了新设备。若已安装,则确认该设备在装船前已获得认可,并且已反映在相应的证书上; 5) 确认船上备有稳性资料; 6) 确认船上备有航行设备操作及维修手册; 7) 核查航行日志记载操舵装置的试验和应急演习是否按规定进行; 8) 核查对锅炉和其他受压容器的检验已按要求进行,并核查安全装置诸如锅炉安全阀已经过试验。 4.1.3.2 年度检验项目应包括: 1) 在所有可见的部位检查船体及其上的关闭装置; 2) 在所能观察到的情况下,检查锚泊和系泊设备; 3) 在所能观察到的情况下,检查防撞舱壁和其他水密舱壁; 4) 检查和试验水密舱壁上所有的水密门; 5) 检查每台舱底泵,确认每个水密舱室的舱底排水系统及压载水系统都合格; 6) 确认机器、锅炉和其他受压容器及其管系、属具的安装和保护,已充分考虑到其运动部件、热表面和其他危险情况,对船上人员安全的危险减小到最低程度; 7) 确认即使在任何一重要辅机发生故障时,推进机械仍能保持或恢复正常的操作;确认在没有任何外来帮助的情况下,机器能够从瘫船状态运转起来; 8) 对机器、锅炉、所有蒸汽、液压、气动和其他系统及其相关属具进行一次总体检 查,确认处于良好状态,并对火灾和爆炸等危险的预防给予特殊考虑; 9) 检查和试验主、辅操舵装置及其有关设备和控制系统的运行状态; 10) 确认驾驶室与舵机舱之间的通信设施和舵角显示器的运行正常; 11) 确认在设有应急操舵位置的船舶上设置了向应急操舵位置传递首向情况的装置以及提供可视罗经读数的装置(如设置时); 12) 确认液压动力操作的、电动和电动液压的操舵装置所要求的各种报警装置的运行令人满意,确认液压动力操作的操舵装置的重新充液装置保持良好状态; 13) 检查船舶推进和安全所必需的主机和辅机的操作和控制装置; 14) 确认机器处所的通风系统工作正常; 15) 确认机器处所内的防止噪声措施的有效性; 16) 确认机舱车钟、驾驶室和机器处所之间的第二通信手段以及与任何其他机器控制位置的通信设施有效; 17) 确认轮机员起居舱室能清晰听到轮机员报警器的警报; 18) 尽可能地在运行状态中对电气设备包括主电源和照明系统进行目检; 19) 确认应急电源包括其启动装置、配备系统以及其自动运行正常(若有时); 20) 检查防止触电、电气火灾及其他由电气引起的灾害的预防措施; 21) 检查定期无人值班机器处所的布置,试验报警、自动和停车功能; 22) 尽可能确认结构防火未作改动,检查及试验所有手动和自动防火门,试验所有通风系统主出入口关闭装置,以及从所所服务处所外面停止动力通风系统的装置; 23) 确认居住、机器和其他处所的脱险通道畅通; 24) 检查生活用气体燃料的装置; 25) 检查海水系统中所有膨胀接头的状态; 26) 检查冷藏、冷冻装置; 27) 检查冷媒系统应急排放、制冷机组应急停车装置及保护装置; 28) 检查鱼舱报警装置; 29) 检查鱼舱活动隔板。 4.1.4 期间检验 4.1.4.1 按本节4.1.3.1的规定核查现有船舶检验证书和其他技术文件。 4.1.4.2 期间检验应包括: 1) 按本节4.1.3.2规定的项目,对船舶的船体、轮机和电气设备进行检验; ) 船龄超过5年的船舶,对用于水压载的舱室有选择性地进行内部检查;2 3) 船龄超过5年的船舶,对鱼舱特别是易受装卸机械撞击的装货处所以及易积液的处所有选择性地进行内部检查; 4) 对锅炉进行内、外部检验; 5) 对船体结构可疑区域进行测厚; 6) 船龄超过10年的船舶,对船体结构进行测厚。 4.1.4.3 期间检验除按照本节4.1.4.2的规定进行检验外,尚应进行船底外部检查: 1) 检查船体外板,包括船底板、舷侧外板、龙骨、舭龙骨、艏柱、艉柱及舵等; 2) 检查舵轴承间隙; 3) 检查螺旋桨、导流管和轴封; 4) 检查螺旋桨轴承间隙; 5) 检查海底阀箱以及格栅和船壳板上的开孔及其上的阀件; 6) 检查锚和锚链。 4.1.5 换证检验 4.1.5.1 除渔船安全证书有效期外,按本篇4.1.3.1的规定核查现有证书和技术文件。 4.1.5.2 换证检验应包括: l) 按本篇4.1.4.2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 2) 在第2次及以后的换证检验时,对双层底舱、边舱、艏艉尖舱和燃油舱进行水压试验; 3) 对锅炉进行内、外部检验及水压试验; 4) 在第2次及以后的换证检验时,船体结构应进行厚度测量; 5) 检查海水阀及其与船体的连接接头; 6) 检查锚泊和系泊设备,并进行放描和起锚试验。 4.1.5.3 换证检验的船底外部检查,除按照本篇4.1.4.3的规定执行外,尚应进行螺旋桨轴和艉管轴检验。 4.1.6 签发渔船安全证书的检验 4.1.6.1 签发渔船安全证书的检验,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按照本篇第5章第1节的规定执行。 B 船舶安全设备部分 4.1.7 初次检验 4.1.7.1 对船舶消防、救生、航行、信号设备等的设计图纸审查应包括: 1) 消防泵、消防总管、消火栓、消防水带和水枪以及国际通岸接头; ) 灭火器和消防员装备的配备和规格; 2 3) 机器处所的灭火和特殊布置; 4) 周期性无人值班机器处所的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5) 燃油、滑油和其他易燃油类布置; 6) 装货处所内的灭火装置; 7) 救生艇筏、救助艇的配备与布置; 8) 救生艇筏的设计,包括其属具、降落与回收装置以及登乘与降落布置; 9) 救助艇的设计,包括其属具、降落与回收装置和布置; 10) 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设备和雷达应答器的配备和存放; 11) 遇险火焰信号和抛绳装置的配备、存放以及船上通信设备与通用报警系统的配备; 12) 救生圈包括带有自亮灯、自发烟雾信号和可浮救生索的救生圈以及救生衣、救生服和保温用具的配备和存放; 13) 集合与登乘站、走廊、梯道及进入集合与登乘站的出口处的照明布置,包括应急电源供电时照明; 14) 号灯、号型、号旗和音响信号设备的规格及布置; 15) 白昼通信信号灯的配备,核查罗经、雷达装置、回声测深仪、舵角指示器、螺旋桨转速指示器、可调螺距螺旋桨的螺距和工作状态指示器、转速指示器等。 4.1.7.2 对船舶消防、救生、航行、信号等设备在建造期间及安装之后的检验应包括: 1) 检查消防泵和消防总管以及消火栓、消防水带、水枪和国际通岸接头的布置,并 且核查每台消防泵包括应急消防泵是否都能够单独操作以保证在船舶任何部位的两个不同的消火栓能提供两股水柱,而消防总管保持所需的压力; 2) 检查灭火器和消防员装备等消防用品的配备、布置及状况; 3) 检查机器处所和有关处所的固定式灭火系统,确认其安装试验业已完满结束,操作方式已有明确的标记; 4) 确认机器处所内灭火设备及特殊布置符合规定的要求; 5) 确认火警探测和报警系统的功能; 6) 确认燃油、滑油和其他易燃油类的布置及其舱柜上的阀门的遥控关闭装置的操作功能; 7) 审查装货处所内的防火布置,尽可能确认各种开口关闭设施的操作功能; 8) 核查救生艇筏和救助艇的配备、布置及状况; 9) 检查每一救生艇筏的登乘布置、试验每一降落装置包括超载试验、确定降落速度的试验,并确保在船舶空载吃水时能使救生艇筏降落到水面并能够回收; 10) 检查和试验每艘救助艇登乘和回收装置,并试验每一降落和回收装置,包括超载试验、确定降落和回收速度的试验,并确保在船舶空载吃水时能使救助艇降落到水面能够回收; 11) 试验救助艇和每艘救生艇的推进器的启动和运行; 12) 确认在救生艇筏及其降落站附近有告示或标志; 13) 核查固定式和便携式船内通信设备和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设备和雷达应答器的配备、存放及其运行状况; 14) 检查遇险火焰信号和抛绳装置的配备和存放,试验通用报警系统; 15) 检查救生圈,包括带有自亮灯、自发烟雾信号和可浮救生索的救生圈、救生衣、救生服和保温用具的配备、布置及状况; 16) 检查集合与登乘站、走廊、梯道及进入集合与登乘站出口处的照明,包括由应急电源供电时的照明; 17) 检查号灯、号型、号旗和音响信号设备配备及状况; 18) 检查白昼通信信号灯的配备及状况; 19) 检查所有电气设备到操舵罗经和标准磁罗经的最小安全距离; 20) 检查罗经、回声测深仪、雷达、舵角指示器、螺旋桨转速指示器、可调螺距螺旋桨的螺距和工作状态指示器的运行状况。 4.1.7.3 核查船上所需的下列文件: 1) 确认防火控制图已按规定张贴; 2) 确认应变须知配备及应变部署表张贴符合规定的要求; 3) 确认救生设备训练手册的配备; 4) 确认已配备磁罗经剩余自差表或曲线; 5) 核查航行设备的操作手册和维修手册的配备; 6) 核查是否已配备了所要进行的航行所必需的最新版本海图和航海文献; 7) 当船舶被要求安装无线电设备时,核查国际信号规则的配备。 4.1.8 年度检验 4.1.8.1 年度检验应核查下列现有证书及技术文件: 1) 检查国际渔船安全证书及免除证书的有效性; 2) 检查渔船载重线证书及免除证书的有效性; 3) 检查国际防止油污证书或防止油污染证书的有效性; 4) 核查船上是否安装了新设备,若已安装,则确认该设备在装船前已经主管机关认可,并且其所带来的任何变化已反映在相应的证书上; 5) 确认防火控制图是永久性陈列在规定的处所内; 6) 核查上次检验以来船上是否发生过火灾以至于必须启用固定式灭火系统或灭火器; 7) 核查是否已按规定作了航海日志记录; 8) 核查船上备有救生设备的训练手册; 9) 核查是否备有航行设备的操作手册及其维修手册; 10) 核查是否已配备了用于所要进行的航行必需的最新版本海图和航海文献; 11) 确认已配备罗经剩余自差表或曲线。 4.1.8.2 年度检验项目应包括: 1) 检查消防泵、消防总管、消火栓、消防水带、水枪和国际标准通岸接头,并对包括应急消防泵在内的每台消防泵作效用试验; 2) 核查便携式和非便携式灭火器的配备及存放,随机抽查其状况; 3) 检查消防员装备的配备、存放及状态; 4) 检查机器处所和装货处所的固定式灭火系统,确认其操作方法标记清楚; 5) 检查机器处所内的灭火设备和特殊布置,尽可能确认用于开启和关闭天窗、排烟口、关闭烟窗和通风开口、关闭动力操作和其他类型的门、停止通风系统和锅炉的强力抽风风机,以及停止燃油和其他排放易燃液体的泵的遥控装置的操作功能; 6) 检查燃油、滑油和其他易燃油类舱柜上阀门的遥控切断装置并作效用试验; 7) 检查装货处所的防火布置,尽可能地确认用于关闭各种开口控制设施的操作功能; 8) 检查火警探测和报警系统,可行时进行相应试验; 9) 核查船上每个人都备有应急须知,在醒目处所张贴的应变部署表,并且确认在救生艇、筏存放处附近设有告示或标志; 10) 检查每艘救生艇筏包括其属具及释放装置或液压锁闭装置; 11) 检查每艘救生艇筏、救助艇的登乘布置、降落装置、回收装置; 12) 试验救生艇、救助艇的正常启动、正车和倒车运行; 13) 检查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设备和雷达应答器; 14) 检查抛绳设备并核查其火箭和船舶遇险火焰信号,检查船内通信设备和通用报警系统的操作功能; 15) 检查救生衣、救生服和保温用具,随机核查其技术状况; 16) 检查包括带有自亮浮灯、自发烟雾信号和救生索的救生圈、救生浮具,核查其位置及设备的状况; 17) 检查集合与登乘站、走廊、梯道及进入集合登乘站的出口处的照明,包括由应急电源供电时的照明; 18) 检查号灯、号旗、号型、音响信号设备的配备及状态; 19) 检查白昼通信信号灯及适当时核查罗经、雷达装置、回声测探仪、舵角指示器、螺旋桨转速指示器、可调螺距螺旋桨的螺距和工作状态指示器等设备。 4.1.9 定期检验 4.1.9.1 按本篇4.1.8.1的规定核查现有证书及技术文件的有效性。 4.1.9.2 定期检验项目应包括: 1) 按本篇4.1.8.2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 2) 确认CO容量已经核实并证明其分配管道畅通无阻; 2 3) 对用于开启和关闭天窗、排烟口、关闭烟囱和通风开口、关闭动力操作和其他类型的门、停止通风系统和锅炉的强力抽风风机,以及停止燃油和其他排放易燃液体泵的遥控装置作效用试验; 4) 试验所有火警探测和报警系统; 5) 对用于关闭装有燃油、滑油和其他易燃油类舱柜上的阀门的遥控装置作效用试验; 6) 对用于关闭装货处所内各种开口的控制装置作效用试验。 4.1.10 换证检验 4.1.10.1 除国际渔船安全证书的有效性外,按本篇4.1.8.1的规定核查现有证书及技术文件的有效性。 4.1.10.2 换证检验项目按本篇4.1.9.2的规定执行。 C 船舶无线电通信设备部分 4.1.11 初次检验(GMDSS船舶) 4.1.11.1 设计图纸的审查应包括: 1) 确定申报无线电操作的海区,为达到所操作的海区的功能要求而安装的设备,为确保功能要求的可行性而采用的方法和提供应急电源的布置; 2) 确定哪一些无线电设备应进行检验,并且如果使用双套设备作为确保功能要求的可行性的一种措施,则确定哪一台设备是“基本设备”,哪一台些是“辅助设备”; 3) 确认所有的公约要求的设备符合适用的性能标准,但不得低于93年议定书所采纳的性能标准; 4) 审查救生用无线电设备的配备和布置; 5) 审查包括电源和天线在内的无线电通信设备的布置; 6) 审查专用的备用电源容量计算书。 4.1.11.2 下列项目应符合批准的图纸要求及有关规定: 1) 核查无线电通信设备的位置、结构和电磁保护及其照明; 2) 确认无线电通信设备的配备及功能保持; 3) 确认由至少两种分开和独立的方式在船舶正常航行位置启动船对岸遇险警报发射的能力,每一方式使用一台不同的无线电通信装置; 4) 检查所有天线、馈线和防止其振荡的保护装置(包括天线绝缘电阻及其安全性); 5) 核查备用电源的容量(可供基本设备或辅助设备运行规定的时间); 6) 检查甚高频无线电话装置(VHF): 13和16频道的操作情况; ? 核查6、 ? 核查频率容限、发射线质量以及无线电频率功率输出; ? 核查控制装置的正确操作,包括控制装置的优先权; ? 核查设备在主电源、应急电源和备用电源供电的情况下能够正常运行; ? 核查为航海安全而配备的甚高频控制装置或手提式甚高频设备的运行; ? 核查与岸站或其他船舶空中联系的正确运行。 7) 检查甚高频(VHF)数字选择性呼叫(DSC)控制器以及70频道DSC值班接收机: ? 确认海上移动业务识别系统已编入设备的程序; ? 通过向岸站、其他船舶、船上辅助设备或专用试验设备发出常规或试验性呼叫的方式,核查其正确的发射功能; ? 通过从岸站、其他船舶、船上辅助设备或专用试验设备接收常规或试验性呼叫的方式,核查其正确的接收功能; ? 核查VHF/DSC警报的可听性; ? 核查设备主电源、应急电源和备用电源供电的情况下能够正常运行; 8) 检查中频,高频无线电话装置(MF,HF): ? 核查设备在主电源、应急电源和备用电源供电的情况下能够正常运行; ? 核查在所有适用频带中的天线调谐; ? 核查设备在所使用频带上是否处于频率容限之内; ? 以与岸站联系和/或测量传输线质量和无线电输出功率方式,核查正确操作; ? 在所有频带上通过对已知电台进行监听,以检查接收机性能; ? 如果在驾驶台外面也配备了控制装置,核查驾驶室的控制装置是否具有启动遇险警 报的第一优先权; ? 检查无线电话报警信号发生器在除2182kHz外的一个频率上正确运行。 9) 检查高频(HF)无线电电传设备(NBDP): ? 核查设备在主电源、应急电源和备用电源供电的情况下能够正常运行; ? 确认正确的选择性呼叫号码已编入设备的程序中; ? 通过检查最近的复制件或与岸站试验,以核查其运行状况; 10) 检查MF/HF DSC控制器: ? 核查设备在主电源、应急电源和备用电源供电的情况下能够正常运行; ? 确认正确的海上移动业务识别码已编入设备的程序中; ? 核查停止发射状态下的自我试验程序; ? 若岸上规则允许使用MF/HF发射时,通过在MF和/或HF上向岸站进行试验呼叫, 以检查其运行情况; ? 核查MF/HF DSC警报的可听性。 11) 检查MF/HF DSC值班接收机: ? 确认只在遇险和安全DSC频率进行监听; ? 检查在进行MF/HF无线电发射机操作时是否保持连续监视; ? 通过来自岸站或其他船舶的试验呼叫,核查其正确运行状况。 12) 检查无线电话遇险频率值班接收机: ? 核查静默/非静默功能; ? 核查接收器对已知电台信号的灵敏度; ? 核查扬声器的可听见性。 13) 核查INMARSAT船舶地球站: ? 核查设备在主电源、应急电源和备用电源供电的情况下能够正常运行,检查当要求 船舶的航海或其他设备连续发出信息时,确保该信息在船舶主电源或应急电源出现故障的 情况下仍能得到保持; ? 可能时,通过经认可试验程序核查遇险呼叫功能; ?通过检查最近的复制件或以试验呼叫方式核查正确的运行。 14) 适当时检查NAVTEX设备: ? 通过监听所收到的信息或检查最近的复制件的方式核查其正确的运行; ? 运行自身试验程序。 15) 检查增强群呼设备(EGC): ? 通过监听所收到的信息或检查最近的复制件的方式核查其运行和区域是否正确; ? 运行自身试验程序。 16) 适当时检查无线电设备通过HF NBDP接收的海上安全信息: ? 通过监听所收到的信息或检查最近的复制件的方式核查其运行是否正确; ? 运行自身试验程序。 17) 检查406MHz卫星应急无线电示位标(EPIRB): ? 检查其安装和位置不影响其可自由漂浮; ? 对缺陷进行目检; ? 运行自身试验程序(如有时); ? 核查EPIRB ID是否已清楚地标注在设备外面,并且如可能时,翻译出EPIRB识别号码并确认是否正确; ? 核查电池失效日期; ? 核查静水压力释放器及其失效日期。 18) 检查双向甚高频(VHF)无线电话设备: ? 通过其他固定或手提VHF装置的试验,核查在16频道及另一频道上的运行是否正确; ? 若使用可充电电池时,检查电池充电装置; ? 若使用普通电池时,核查其失效日期; ? 适当时核查设在救生艇筏内的任何固定装置。 19) 检查雷达应答器: ? 检查雷达应答器的位置和安装; ? 在船舶的9GHz雷达上监控其响应; ? 核查电池失效日期。 20) 检查所备试验设备及附件,以确保其能满足所营运海区的要求,检查为保持功能要求可行性的申报项目。 4.1.11.3 核查船上是否配备了下列文件: 1) 核查由主管机关签发的有效无线电执照; 2) 核查无线电报务员的资格证书; 3) 核查无线电记录(日志); 4) 核查船上是否配备了ITU出版物的最新版本; 5) 核查船上是否配备了所有设备操作手册; 6) 当海上维修保养是申报项目时,检查配备了所有设备检修手册。 4.1.12 定期检验(GMDSS船舶) 4.1.12.1 定期检验应核查下列现有证书及技术文件: 1) 检查国际渔船安全证书或免除证书的有效性; 2) 检查渔船载重线证书或免除证书的有效性; 3) 检查防止油污染证书的有效性; 4) 确认任何新的设备在安装以前已经过主管机关认可,并确认没有发生任何可能影响其证书有效性的变化。 5) 确认自上一次检验以来,一直按主管机关满意的并符合无线电规则要求的方式进行记录。 6) 检查电池的实际容量在最近12个月内已在岸上予以验证的文件证明。 4.1.12.2 按本篇4.1.11.2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 4.1.13 换证检验(GMDSS船舶) 4.1.13.1 除国际渔船安全证书的有效性外,按本篇4.1.12.1的规定核查现有证书及技术文件。 4.1.13.2 换证检验的项目按本篇4.1.11.2的规定执行。 4.1.14 初次检验(非GMDSS船舶) 4.1.14.1 设计图纸的审查应包括: 1) 确定船舶应安装无线电报装置还是无线电话装置; 2) 审查包括电源和天线在内的无线电通信设备的布置; ) 审查救生用无线电设备的配备和位置。 3 4.1.14.2 下列项目的初次检验应符合批准的图纸要求: 1) 核查无线电通信设备的配备及布置; 2) 检查无线电通信设备的安装情况(包括保护接地、高频接地、无线电网络、无线电室及电缆等); 3) 检查所有天线、馈线和防止其振荡的保护装置(包括天线绝缘电阻及其安全性) ; 4) 核查备用电源及容量; 5) 检查主发射机(无线电报): ? 检查发射机在500kHz以及2个工作频率上使用主天线和备用天线的调谐; ? 检查设备是否在频率容限范围内; ? 测量在500kHz频率上以A2H型式发射的天线电流,并测量天线高度。 6) 检查主发射机(无线电话): ? 核查发射机在2182kHz上和至少一个工作频率上的调谐,且具有足够的功率输出; ? 检查设备是否在频率容限范围内; ? 如有可能,通过与岸站一起进行的试验来核查调制功能; ? 使用合适的仿真天线在2182kHz以外的某一频率上,核查报警信号发生装置的运行; ? 核查无线电话遇险操作程序的须知。 7) 检查备用发射机(无线电报): ? 确认发射机在备用电源供电时可正常运行; ? 核查主天线和备用天线在500kHz频率上,以A2H型式发射的调谐; ? 核查主天线电流和高度; ? 检查设备是否在频率容限范围内。 8) 检查无线电报报警信号自动拍发装置: ? 核查自动拍发装置在主发射机和备用发射机上拍发; ? 核查自动报警信号的计时装置; ? 如有时,核查该装置是否已编入正确的呼号程序。 9) 检查无线电自动报警装置: ? 使用机内测试器核查其正确运行; ? 对照已知岸站核查接收机的灵敏度; ? 核查驾驶室、无线电室和报务员室警铃的运行情况。 10) 检查接收机: ? 核查接收机在备用电源供电时的运行情况; ? 对照已知岸站核查接收机的灵敏度; ? 核查所有控制装置是否能正确运行。 11) 检查无线电话遇险频率值班接收机: ? 核查静默/非静默功能的运行情况; ? 对照已知岸站核查接收机的灵敏度; ? 检查扬声器的可听见性。 12) 检查甚高频无线电话装置(VHF): ? 核查频率容限、传输线质量和无线电频率功能输出; ? 核查在备用电源供电时的运行情况; ? 核查所有控制装置的正确运行情况; ? 通过与岸站、其他船舶或海上其他VHF设备之间的测试,核查在16频道能否正确 运行; ? 核查有一台VHF设备是可以从驾驶台进行操纵的。 13) 检查NAVTEX设备见本篇4.1.11.2的14)。 14) 检查卫星应急无线电示位标(EPIRB)见本篇4.1.11.2的17)。 15) 检查双向VHF无线电话装置: ? 通过与另一台固定或手提VHF装置之间的试验,核查其在16频道和另一频道上的 正确运行; ? 若使用可充电电池,则核查电池的充电装置; ? 若使用普通电池,则核查其失效日期; ? 适当时,检查救生艇筏内所设的固定装置。 16) 检查雷达应答器: ? 核查雷达应答器的位置和安装; ? 在船舶的9GHz雷达上监控其响应特性; ? 检查电池的失效日期。 17) 检查工具和备件的配备。 4.1.14.3 核查船上是否配备了下列文件: 1) 核查由主管机关签发的有效无线电执照; 2) 核查无线电报务员的资格证书; 3) 核查无线电记录(日志); 4) 核查船上是否配备了所有设备操作手册; 5) 当海上维修保养是申报项目时,检查配备了所有设备检修手册。 4.1.15 定期检验(非GMDSS船舶) 4.1.15.1 定期检验应核查下列现有证书及技术文件: 1) 检查国际渔船安全证书或免除证书的有效性; 2) 检查渔船载重线证书或免除证书的有效性; 3) 检查防止油污染证书的有效性。 4) 确认任何新的设备在安装以前已经过主管机关认可,并确认没有发生任何可能影响其证书有效性的变化。 ) 确认自上一次检验以来,一直按主管机关满意的并符合无线电规则要求的方式进5 行记录。 6) 确认船上已备有本篇4.1.14.3规定的文件。 4.1.15.2 定期检验的项目按本篇4.1.14.2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 4.1.16 换证检验(非GMDSS船舶) 4.1.16.1 除国际渔船全证书的有效性外,按本篇4.1.15.1的规定核查现有证书及技术文件。 4.1.16.2 换证检验的项目按本篇4.1.14.2的规定执行。 4.1.17 签发渔船安全证书的检验,按照本篇第5章第1节的规定执行。 第2节 签发国际吨位证书与渔船吨位证书 4.2.1 签发国际吨位证书,按照本篇第3章第8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4.2.2 签发渔船吨位证书,按照第三篇第2章第3节的规定执行。 第3节 签发国际防止油污证书与防止油污证书的检验 4.3.1 签发国际防止油污证书的检验,按照本篇第3章第6节的规定执行。 4.3.2 签发防止油污证书的检验,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按照非国际船舶签发防止油污证书的法定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第4节 签发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的检验 签发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的检验,按照本篇第3章第7节的规定执行。 第5节 签发渔船载重线证书的检验 签发渔船载重线证书的检验,按照本篇第3章第5节的规定执行。 第6节 签发渔船渔捞和起重设备证书的检验 4.6.1 签发渔船渔捞和起重设备证书应进行下列检验: 1) 初次检验; 2) 年度检验; 3) 换证检验。 4.6.2 初次检验 4.6.2.1 初次检验项目应包括: 1) 审查渔船渔捞和起重设备设计图纸、技术文件; ) 检查渔船渔捞和起重设备主要结构件、设备、布置、材料、焊接和制造工艺;2 3) 检查和试验渔船渔捞和起重设备的活动零部件; 4) 渔船渔捞和起重设备安装完毕后,应进行全面检查和试验。 4.6.2.2 确认渔船渔捞和起重设备符合本规则有关渔船渔捞和起重设备适用的规定。 4.6.3 年度检验 4.6.3.1 年度检验项目应包括: 1) 检查吊杆装置的吊货杆和附连于吊货杆、桅或起重柱和甲板上的固定零部件; 2) 全面检查活动零部件; 3) 检查钢索; 4) 全面检查绞车、起重机和货物升降机。 4.6.4 换证检验 4.6.4.1 换证检验项目应包括: 1) 全面检查吊杆装置的吊货杆和附连于吊货杆、桅或起重柱和甲板上的固定零部件。对吊杆装置应进行吊重试验; 2) 对起重机、升降机进行全面的检查并做吊重试验; 3) 渔船渔捞和起重设备经重大修理或更换主要零部件或设备时,应进行全面检查并做吊重试验。 第5章 签发非国际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的法定检验项目 第1节 签发渔业船舶安全证书的检验 5.1.1 签发渔业船舶安全证书应进行下列检验: 1) 初次检验; 2) 年度检验; 3) 期间检验; 4) 换证检验。 5) 船底外部检查。 5.1.2 本章也适用于工程船、起重船和驳船的检验。 5.1.3 初次检验 5.1.3.1 初次检验应包括: 1) 图纸的审查; 2) 在建造期间和安装之后的检查应包括下列项目,并应符合经审查批准的图纸要求: ? 确认稳性资料; ? 确认结构防火布置; ? 确认干舷甲板下的防撞舱壁、机器处所两端与货舱和其他处所分隔舱壁的水密性: ? 确认水密甲板、围壁通道、隧道和通风管道的水密性; ? 确认主、辅操舵装置符合规定的要求; ? 确认关闭燃油、滑油和其他的燃油类舱柜上阀门遥控装置的操作功能; ? 确认各种开口关闭设施的功能; ? 确认救生设备的配备; ? 确认救生艇筏的降落装置的降落和回收功能; ? 确认水灭火系统符合规定的要求; 确认防火控制图的存放; 确认固定灭火系统、探火及失火报警系统符合规定的要求; 确认号灯、号型、号旗和音响信号的配置及功能; 确认罗经、回声测深仪、雷达、舵角指示器和螺旋桨转速指示器等的配置及功能; 确认舵机、锚机、消防泵、应急消防泵、舱底泵等电动机及其控制装置的效用; 确认主电源、应急电源、临时应急电源和备用电源的效用; 确认船内报警系统和船内通信系统的效用; 确认周期无人值班机器处所的功能; 确认无线电通信设备的配备、安装及功能; 检查冷藏、冷冻装置; 检查冷媒系统应急排放、制冷机组应急停车装置及保护装置; 检查鱼舱报警装置; 检查鱼舱活动隔板。 5.1.3.2 对油船的附加要求如下: 1) 货油舱开口,包括填料、围板、盖板和防火网及透气盖的检查; 2) 货油舱压力/真空阀及防火网的检查; 3) 货油舱透气管包括透气桅和集气管的检查 4) 燃油舱、含油压载水舱、油污水舱及空舱透气管防火网的检查; 5) 确认货油舱内及附近无潜在着火源; 6) 货油泵舱内扶梯的检查; 7) 对泵舱舱壁渗漏和裂纹及穿孔密封装置的检查; ) 对泵舱内管路的检查; 8 9) 对泵舱通风系统包括导管、风闸和防火网的检查; 10) 对油泵、舱底泵、压载泵、扫舱泵底座轴封及切断装置的检查; 11) 确认舱底污水系统的工作情况; 12) 确认油位指示系统; 13) 确认危险区域内的所有电气设备; 14) 确认甲板泡沫系统; 15) 确认甲板喷水系统和洒水系统; 16) 确认货油管路; 17) 确认货油泵舱的固定灭火装置; 5.1.4 年度检验 5.1.4.1 年度检验应包括: 1) 对水线以上的船壳板、强力甲板、内底板、水密舱壁板、上层建筑、甲板室等及 其上的关闭装置进行检查; 2) 对水密门的检查和操作试验; 3) 确认结构防火未作改动; 4) 确认锚泊和系泊设备的状况; 5) 对主、辅操舵装置和控制系统的检查和效用试验; 6) 对救生艇及其属具和登乘、降落装置的检查; 7) 对救生筏及其登乘、降落装置和自动释放装置的检查; 8) 对救生浮具及其属具的检查; 9) 对救生衣技术状况进行抽查、救生圈外部检查,核对数量和存放的位置; 10) 确认遇险信号和抛绳火箭的有效期; 11) 确认防火控制图已按规定张贴; 12) 核对消防用品的数量和存放位置; 13) 对固定灭火系统进行外部检查及报警试验; 14) 对机器处所燃油舱柜、燃油泵及通风设备的遥控切断设施的检查和效用试验; 15) 通风筒、烟囱环围空间、天窗、门道及隧道关闭装置的操作试验; 16) 核查消防员装备; 17) 确认罗经自差校正; 18) 检查陀螺罗经和副罗经、回声测深仪等助航设备; 19) 确认船舶号灯、闪光灯的检查和试验; 20) 航行灯的主电源、应急电源试验; 21) 船舶号型、号旗及烟火信号的检查; 22) 音响信号器具的检查; 主机、推进系统及辅机外部的检查,查阅使用情况及有关记录;23) 24) 确认机舱和起居处所的脱险通道畅通无阻; 25) 确认船内报警系统和船内通信系统的效用; 26) 检查舱底排水系统和舱底泵的效用试验; 27) 确认锅炉、压力容器及其附件仪表和安全阀的有效性; 28) 确认主电源、应急电源、临时应急电源和备用电源的效用; 29) 确认消防泵和应急消防泵的效用; 30) 舵机、锚机、消防泵、应急消防泵、舱底泵等电动机及其控制装置的检查; 31) 确认无线电通信设备的配备、安装和功能。 5.1.4.2 油船还应包括本篇5.1.3.2规定的适用项目。 5.1.4.3 核查有关证书的有效性,核查已备有所需文件。 5.1.5 期间检验 期间检验应包括: 1) 按本篇5.1.7的规定; 2) 船龄超过5年的船舶,对有代表性的压载水舱进行内部检查; 3) 船龄超过10年的油船,对装货处所有选择性地进行内部检查; 4) 船龄超过15年的船舶,对装货处所有选择性地进行内部检查; 5) 检查固定灭火系统,确认泡沫剂和CO容量已核实并证明其分配管道畅通无阻;2 6) 试验所有火警探测及报警系统; 7) 对机器处所的燃油柜、燃油泵及通风设备的遥控切断设施和开关天窗及其他开口 的遥控装置进行效用试验。 5.1.6 换证检验 5.1.6.1 换证检验应包括: 1) 本篇5.1.5的规定的适用项目; 2) 艏、艉尖舱、双层底舱、锚链舱及其他舱柜的内部检查; 3) 机舱的检查; 4) 装货处所的检查; 5) 水密门、货舱舷门、舱口盖作冲水试验; 6) 救生艇降落装置作降艇和脱钩试验; 7) 机动救生艇的起动及正、倒车试验; 8) 检查救生艇空气箱(如有时)并作密性试验; 9) 货舱通风机、通风筒及其他开口关闭作操作试验; 10) 舱底系统作效用试验; 11) 锚设备作效用试验; 12) 舵设备作效用试验。 第2节 船底外部检查 船底外部检查应包括: 1) 船壳板,包括船底板、舷侧外板、龙骨、艏柱、艉柱和艉框架; 2) 螺旋桨和舵; 3) 舵轴承间隙的测量; 4) 螺旋桨轴承间隙的测量及检查轴封装置; 5) 海底阀箱、海底阀、舷侧排出阀及船壳上的连接件,以及海水进口处的格栅。 第3节 签发渔业船舶载重线证书的检验 5.3.1 签发渔业船舶载重线证书应进行下列检验: 1) 初次检验; 2) 年度检验; 3) 换证检验。 5.3.2 初次检验 5.3.2.1 应审查下列设计图纸: 1) 审查勘定干舷之相应吃水时的船体结构强度; 2) 核查完整稳性,如适用时,应审查提供给船长的装载和压载资料; 3) 确定干舷,包括核定干舷条件。 5.3.2.2 新船的初次检验应包括: 1) 核查船舶在其强度方面已按认可的图纸进行建造; 2) 确认已经正确地勘划了甲板线和载重线标志。 3) 检查上层建筑端部舱壁结构及其开口的关闭装置; 4) 检查在干舷甲板和上层建筑上的货舱舱口的紧固装置及其他舱口、开口的风雨密装置并做冲水试验; 5) 检查通风筒和空气管,包括其围板和关闭装置; 6) 检查干舷甲板以下的舷侧开口上的关闭装置的水密完整性; 7) 检查泄水孔、进水口和排水口; 8) 检查舷窗和风暴盖; 9) 检查舷墙包括排水舷口的设置,应特别注意带有挡板的排水舷口; 10) 检查为保护船员而设的栏杆、梯道、通道和其他设施; 11) 如适用时,检查被允许以减少干舷航行船舶的特殊要求; 12) 核查装载和压载资料是否已提供给船长。 5.3.3 年度检验 5.3.3.1 年度检验应核查下列现有证书及技术文件: 1) 核查渔业船舶安全证书的有效性; 2) 核查渔业船舶载重线证书的有效性; 3) 核查渔业船舶防止油污证书的有效性; 4) 核查是否安装了任何新的设备,若已安装,确认其在安装前已经过认可,并且任何改变已在相应证书上有所反映; 5) 核查稳性、装载和压载资料。 5.3.3.2 年度检验项目应包括: 1) 核查甲板线和载重线的位置,如有必要,应重新勘划和重新涂漆; 2) 核查船体或上层建筑未发生将影响确定载重线位置的计算的任何改变; 3) 检查上层建筑端部舱壁结构及设于其上的开口的关闭装置; 4) 检查在干舷甲板和上层建筑上的货舱舱口的紧固装置及其他舱口、开口的风雨密装置; 5) 检查干舷甲板以下的任何舷侧开口的关闭装置的水密完整性; 6) 检查通风筒和空气管,包括其围板和关闭装置; 7) 检查泄水孔、进水口和排水口; 8) 检查舷窗和风暴盖; 9) 检查舷墙,包括排水舷口的设置,应特别注意带有挡板的排水舷口; 10) 核查为保护船员而设的栏杆、梯道、通道和其他设施。 5.3.4 换证检验 5.3.4.1 除核查渔业船舶载重线证书的有效性外,按本篇5.3.3.1的规定核查现有证书及技术文件的有效性。 5.3.4.2 换证检验项目应包括: 1) 按本篇5.3.3.2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 2) 检查船体,以确保其在相应于勘定的干舷吃水处时,有足够的强度。 第4节 签发渔业船舶防止油污证书的检验 5.4.1 签发渔业船舶防止油污证书应进行下列检验: 1) 初次检验; 2) 年度检验; 3) 期间检验; 4) 换证检验。 5.4.2 初次检验 初次检验包括: ) 图纸的审查; 1 2) 在建造期间和安装之后的检查应包括下列项目,并应符合审查批准的图纸要求; ? 检查防止油污染设备的产品证书; ? 确认防止油污染设备的安装符合设计要求,且系统作效用试验; ? 检查油类记录簿; ? 确认按要求设置了标准排放接头。 3) 确认船上已配备所需的各种文件。 5.4.3 年度检验 5.4.3.1 年度检验应包括: 1) 检查滤油设备,必要时,作效用试验; 2) 检查排油监控系统,必要时,试验自动或人工停止排放装置; 3) 确认排放监测装置指示器和记录器的工作情况; 4) 核查残油舱(柜)、集存舱(柜)及其排放装置是否合格; 5) 取样检查排放的含油污水或检查其近期化验记录; 6) 确认已配备了标准排放接头; 7) 确认燃油和水压载系统的隔离; 8) 确认防止油污染系统无实质更改; 9) 确认油船防止油污染系统符合规定的要求(如适用)。 5.4.3.2 检查有关证书的有效性及有关记录,核查已备有所需文件。 5.4.4 期间检验 5.4.4.1 期间检验应包括: 1) 按本篇5.4.3.1的规定; 2) 检查滤油设备,包括所连接的泵、管路和附件的磨损和腐蚀情况; 3) 检查油分计是否有明显的缺陷、蚀耗或损坏,并校准油分计的标度; 4) 检查确认油船防止油污染设备的有效性。 5.4.4.2 检查有关证书的有效性,核查已备有所需文件。 5.4.5 换证检验 换证检验应包括: 1) 按本篇5.4.4.1及5.4.4.2的规定; 2) 滤油设备进行效用试验; 3) 排油监控系统或滤油系统报警器进行效用试验; 4) 自动和手动停止排放装置进行效用试验。 第5节 签发渔业船舶吨位证书 下列船舶应按本规则第三篇的有关规定对船舶进行吨位丈量: ) 新船; 1 2) 船舶所有人申请按本规则对船舶进行吨位丈量的现有船舶; 3) 改建或改造以及改变用途或改变布置和容积而影响吨位的现有船舶。 第6节 签发渔业船舶渔捞和起重设备证书的检验 5.6.1 签发渔船的渔业船舶渔捞和起重设备证书的检验,按照本篇第4章第6节的规定执行。 5.6.2 签发渔业辅助船的渔业船舶渔捞和起重设备证书的检验,按照本篇第3章第10节的规定执行。 第6章 特别规定 第1节 适用范围 本章适用于船长小于12m及无固定连续甲板的渔业船舶。 第2节 检验管理 6.2.1 船舶所有人应按本章规定申报检验。 6.2.2 检验时间、检验申报、检验类别、证书的发送与保存、检验后的状况维持应符合本篇第1章的有关规定。 6.2.3 证书分类 1) 海洋渔业船舶:《小型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2) 内河渔业船舶:《内河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6.2.4 证书的签发及有效期限 6.2.4.1 海洋渔业船舶经检验合格后,验船部门应签发《小型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证书的有效期限为48个月。在证书有效期内,船舶所有人应按年度?年度?年度?换证检验顺序申报检验。 6.2.4.2 内河渔业船舶经检验合格后,验船部门应签发《内河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证书的有效期限为72个月。在证书有效期内,船舶所有人应按年度?年度?年度?年度?年度?换证检验顺序申报检验。 6.2.5 证书失效 6.2.5.1 渔业船舶有本篇2.4.1规定的情况之一者,检验证书将自行失效。 第3节 法定检验项目 6.3.1 初次检验 6.3.1.1 图纸审查 1) 基本结构图; 2) 稳性计算书; 3) 全船说明书。 6.3.1.2 核查船用产品证书。 6.3.1.3 按第三篇第3章第3节的规定进行吨位丈量。 6.3.1.4 对下列项目进行检查: 1) 检查船体的水密完整性; 2) 检查各种关闭装置的有效性(如有时); 3) 核查救生、信号、航行、消防设备等的配备及有效性; 4) 倾斜试验(必要时); 5) 检查机电设备的安装及效用试验; 6) 舵设备的检查与试验; 7) 锚泊、系泊设备的检查与试验。 6.3.2 年度检验 6.3.2.1 核查下列技术文件: 1) 核查变更设备的船用产品证书; 2) 核查船舶检验证书的有效性。 6.3.2.2 年度检验项目包括: 1) 船体外观检查; 2) 核查各种安全设备的配备; 3) 必要时,对有关设备做效用试验。 6.3.3 换证检验 6.3.3.1 按照本篇6.3.1.4的规定。 6.3.3.2 除核查船舶检验证书的有效性外,按照本篇6.3.2.1的1)核查有关技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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