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线经过房顶,居民称辐射危及安全索赔败诉
?高压线经过房顶,居民称辐射危及安全索赔败诉
发布时间: 2007-09-21 09:03:13
9月20日,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西省首例电磁辐射案进行了终审宣判,法院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适当,终审依法驳回了胡某状告供电公司的诉讼请求。
2002年初,九江供电公司220千伏浔妙II线从九江市庐山区莲花镇莲花村李家凹43号房屋上架线通过。该房主胡某认为供电公司的高压线路直接从其房屋上方经过,由此带来的高压电磁辐射,侵害了他及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2006年4月27日,胡某以种植在他家屋后近2亩地的竹林、茶、果树等经济作物干黄、枯死,父亲患癌症去世,均与架设在他家房子上空的高压线有关为由,将九江供电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和消除高压电磁辐射造成的损害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
在诉讼过程中,经法院指定,江西省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就涉案线路是否符合架设规范、电磁辐射强度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作出鉴定。鉴定结果为:该线路距原告土房屋脊的垂直距离21.623米,最边高压线与土房最近檐廊角的水平距离达3.63米,两项数据均达到国家《110-500千伏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要求;经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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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家生活场所电场强度和电磁感应强度两项指标也均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庐山区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九江供电公司220KV浔妙?线李家凹自然村43号处线路架设符合国家电力行业标准以及环境保护标准,没有给原告带来损害,九江供电公司在此案中无过错责任,驳回原告胡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原告胡某不服,于4月19日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适当,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