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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小贷公司财务制度榆林市小贷公司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额贷款 公司)财务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财务行为,防范小额贷款公司财务 风险,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保护小额贷款公 司及其相关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财政部令第42号)、《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的通知(财金[2008]185号)及国家有关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榆林市内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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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小贷公司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额贷款 公司)财务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财务行为,防范小额贷款公司财务 风险,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保护小额贷款公 司及其相关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财政部令第42号)、《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财金[2008]185号)及国家有关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榆林市内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榆林市辖区内由企业法人、自然 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出资设立的,不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专营 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 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 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 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规定,以及自身发展的需 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设置财务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业财 务管理人员,运用预测、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预算、控制、监督、考核、评价和分析 等方法,筹集资金,营运资产,控制成本,分配收益,配置资源,反映 经营状况,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实现持续经营和价值最大化。 第五条 各管委会、县(区)金融办(未成立金融办的,当地政府 应指定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以下统称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 机构),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级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责、职权 1 第六条 监管机构履行下列财务管理职责: (一)监督小额贷款公司执行本制度以及其他的财务管理规定,指 导、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二)指导、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体系,监测 小额贷款公司财务风险及其营运状况,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财务行为; (三)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财务信息管理,实施小额贷款公司财务评 价; (四)监督小额贷款公司接受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 (五)制定并实施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和发展的财政、财务政策, 组织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财务管理职责。 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应通过股东会、 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治理机构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 (一)执行并督促经营者执行国家有关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的规 定; (二)决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经营者的财务管理权限; (三)决定财务管理职能部门的设置; (四)决定财务计划和财务预算,决定筹资、处置重大资产、经营 者报酬、利润分配等重大财务事项; (五)对经营者实施财务监督和财务考核,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财务 负责人; (六)决定聘用或者解聘承办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业务的社会中 介机构; (七)按照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权。 投资者可以通过制度规范、章程约定等方式,将投资者财务管理职 权全部或者部分授予经营者。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按照规定行使 下列财务管理职权: (一)执行国家有关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的规定; 2 (二)拟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控制制度及贷款管理制度,经 投资者议定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具体组织实施; (三)组织财务预测,编制财务计划和财务预算草案,实施财务控 制、分析和考核;组织实施利润分配等财务管理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组织财务事项审 批; (四)组织缴纳各类税费; (五)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的规定,依法缴纳社 会保险费,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六)归集财务信息,依法组织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七)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 (八)配合有关机构依法实施的审计、评估和监督检查; (九)按照章程的规定,以及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要求,行使其他 财务管理职权。 第三章 财务风险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 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 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建立审慎 规范的资产分类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减值准备金, 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保持在100%以上。 小额贷款公司呆账核销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于符合 呆账认定条件的债权,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后予以核销。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 计制度,并定期聘请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开展外部审计。 各级监管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业的中介机构,对小额贷款 公司进行专项审计或稽核。 3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期向有关部门提 交财务报表和业务经营情况报告等,并定期向公司股东、为其提供融资 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有关捐赠机构披露上述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 露。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及内部财务管理制 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体系,明确财务风险管理的权限、程 序、应急方案和具体措施,以及财务风险形成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防 范和化解财务风险。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规范有效的资本补充机制,保持 业务规模与资本规模相适应,在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等方面满足有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保障相关各方利益、保证支付能 力、实现持续经营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控制资产负债 比例,足额提留用于清偿债务的资金。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终对各类资产进 行评价,按照规定进行风险分类,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以下比例按季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对于关注类 贷款,计提比例为2%;对于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对于可疑 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对于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其中: 次级和可疑贷款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对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应当落实监管责 任。对能够收回或者继续使用的,应当收回或者使用;对已经损失的, 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核销;对已经核销的,应当实行账销案存管理。 第四章 资产营运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统一管理资金账户,明确资金调度的 条件、权限和程序。调度资金应当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依据有效合 同和合法凭证办理手续,不得私存私放资金。 4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库存现金及其他形式的现金资产,应 当满足流动性要求,并控制现金资产总量。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进行财 务审核,跟踪履约情况,明确债权,制定收账政策,及时清收应收款项。 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定期 清查核实各类固定资产,落实使用和管理责任。 购建重要固定资产、实施重大技术改造,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并 落实决策和执行责任。 固定资产折旧可以依据产业发展态势和技术进步的要求,结合固定 资产经济寿命及其使用状况,确定折旧年限,选用折旧方法,按季(月) 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 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后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披露变 更理由的,应当及时披露。 已交付使用而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在建工程项目,应当比照固定资产 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及时核实,查清 责任,追偿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小额贷款公司以出售、出租、抵押、置换、报废等方式处置资产的, 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小额贷款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捐赠 的范围和条件,落实执行责任,严格办理捐赠资产的交接手续。 第五章 成本、费用 第二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结合自身特点,按照内部财务管理 制度,强化成本费用预算约束,实行成本费用全员管理和全过程控制。 小额贷款公司的成本费用支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纳入账内核算,不 得违反规定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经营有关的支 出,包括各项利息支出扣除允许资本化的部分、手续费支出、佣金支出、 5 应计入损益的各种准备金和其他有关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入 当期损益。 第二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成本核算,应当严格区分本期成本与 下期成本的界限、成本支出与营业外支出的界限、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 支出的界限。 小额贷款公司的成本核算,应当以季(月)、年为计算期。同一计 算期内,核算成本和营业收入的起止日期、计算范围和口径应当一致。 第二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注重费用支出与经济效益的配比, 实行费用预算控制,确定必要的费用支出范围、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和报销审批程序。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强化费用支出约束,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 差旅费、会议费、通讯费、维修费、董事会经费等实行重点监控。 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一律按规定据实列支,不 得预提。 第二十七 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与职工签 订的劳动合同,核定和计发职工薪酬。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且按时足额缴费的小额贷款公 司,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制度,相关费用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小额贷款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股东会或者董 事会决议,可以对经营者和核心管理人员实行与其他职工不同的薪酬办 法。 小额贷款公司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可以在工资计划中安排一 定数额,对作出突出贡献的职工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 条小额贷款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为 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 保险费用,应当据实列入成本(费用)。 第二十九 小额贷款公司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处理,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执行;工会经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职工教育经费 按照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2.5%的比例提取,用于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 6 第三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法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 金以及使用或者占用国有资源的费用等。 小额贷款公司有权拒绝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或者超过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范围和标准的收费。 第三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支付必要的佣金、手续费 等支出,应当签订合同,明确支出标准和执行责任。除对个人代理人外, 不得以现金支付。 第六章 收益、分配 第三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业务范围内的各项收入和其他营业 收入、营业外收入,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 一登记、核算,不得存放其他单位,或者以任何理由坐支。 投资者、经营者及其他职工履行本单位职务所得收入,全部属于小 额贷款公司,应当纳入账内核算,不得隐匿、转移、私存私放、坐支或 者擅自用于职工福利。 第三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 前利润弥补;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 延续弥补期超过法定税前弥补期限的,可以用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弥 补。 第三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本年实现的净利润(减弥补亏损,下同), 应当按照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向投资者分 配利润的顺序进行分配。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本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金融企业呆账提取管理办法》(财金 [2005]49号)及《财政部关于呆账准备提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 [2005]90号)有关规定,于每年年终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 一定比例提取一般准备金(一般准备金年末余额不低于年末贷款余额 1%),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潜在损失。 7 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并入本年实现净利润向投资者分配。 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充足率、净资本负债率未达到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标准的,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提取和使用。 经股东会决议,小额贷款公司可以用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 积金弥补亏损或者转增资本。法定盈余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八章 变更、清算 第三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生下列变更事项时,需向监管机构备 案: (一)变更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或注册资本; (二)改变公司组织形式; (三)修改公司章程; (四)变更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五)要求备案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三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通过 分立、合并等方式进行重组。实施重组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履行规定 程序,组织开展财产清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资产评估机构 进行资产评估,组织与债权人协商,制订债务处置或者承继、股权设置、 资本重组的实施方案。 第三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分立,应当按照资产相关性或者业务相 关性原则分割财产、承担债务,并明确分立后的产权关系。 对不能分割的财产,在评估的基础上,经各方协商,由拥有财产的 一方给予其他方经济补偿。 第三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小额贷款公 司或者新设的小额贷款公司承继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并明确合并后 的产权关系。 8 小额贷款公司合并净资产超出注册资本的部分,作为资本公积;少 于注册资本的部分,应当变更注册资本或者由投资者补足出资。 第三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进行重组时,对拖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 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欠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 费等,应当以小额贷款公司现有资产优先清偿。 第四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被责令关闭、依法破产或者解散的,应当 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小额贷款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清算。小额贷 款公司自愿清算的,由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会决议后执行。 小额贷款公司依法进行清算,应当对非货币财产进行资产评估。 第四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清算财产支付清算费用后,按照国家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顺序清偿债务。 第四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清算完毕,应当编制清算报告,聘用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将清算报告和审计报告报投资者决议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后,向相关部门、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通告。 第四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八章 财务信息 第四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会计电算化的基础上,整合业务 和信息流程,推行财务管理信息化,逐步实现财务、业务相关信息一次 性处理和实时共享。 第四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以及财政部的统一要求编制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 通过内部审核,在规定期限内向监管机构以及其他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 的使用者报送,不得拒绝、拖延财务信息的披露。 第四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监管部 门指定的会计事务所审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 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信息。 小额贷款公司负责人对本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9 第四十七条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谨慎、合法 地保管、使用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的财务信息,不得利用未公开的财务信 息牟取利益或者损害小额贷款公司利益。 第十章 罚 则 第四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管机构责令限 期改正,或者予以通报批评: (一)不按规定提交设立、变更文件的; (二)财务风险控制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三)筹集和运用资金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四)不按规定开设和管理资金账户的; (五)不按规定列支经营成本、费用的; (六)不按规定确认经营收益的; (七)不按规定计提减值准备、提留准备金、分配利润的; (八)不按规定顺序清偿债务、处理财产的; (九)不按规定处理职工社会保险费、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十)其他违反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 第四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管机构责令限期 改正,并对小额贷款公司及其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一)不按照规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 (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统一的财务管理 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财政部门要求修改的; (三)不按照规定提供财务信息的; (四)拒绝、阻扰依法实施的财务监督的。 第五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本制度,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监管机构在依法实施财务监督中,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 违规事项,应当依法移送相关管理部门。 10 第五十一条 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在履行财务管理职责过程中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商业秘密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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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金融/投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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