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一、 小区已成立业委会
第十七条 物业全体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需要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经业主大会依法表决同意,其费用由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比例承担。
物业部分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需要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经该共有物业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其费用由该部分共有物业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比例承担。
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程序:
1、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情况或业主要求,拟定维修、改造、更新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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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通过公司要求招标确定施工单位,明确维修方案,费用预算等内容。
2、 将
施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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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相关文件提交业委会。由物业服务企业协助业委会将施工方案提交业主大会或相关业主表决。业主大会及相关业主表决主要通过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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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表决的形式,物业服务企业协助业委会完成业主表决签字。
3、 施工方案应附于表决文件后面,并明确提示费用预算、维修范围等重点事项。
4、 区分物业全体共有、物业部分共有。物业全体共有则需业主大会表决同意,需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和与会业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实践中基本上取得三分之二业主签字表决同意及达到上述要求。物业部分共有则应当经该共有物业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共有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5、 物业服务企业依据物业服务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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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小区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维保,其合同义务即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依据物业情况向业委会提出维修、改造方案,故绝大部分情况下无需由业主委员会另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维保工作。
二、 小区未成立业委会
第三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个以上独立产权单位的,应当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仅有一个独立产权单位的,可以自愿设立、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本规定所称一个独立产权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宗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宗地使用权限整体转让、不得分证登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未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区,可以由区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在征求该住宅区业主或者使用人意见并取得过半数书面同意后,指定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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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市、区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深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网上答复)
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流程
1、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情况或业主要求,拟定维修、改造、更新方案,并通过公司要求招标确定施工单位,明确维修方案,费用预算等内容。
2、 对于物业全体共有,建议将上述材料在小区内公示,并提请街道办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表决。大会决议应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和与会业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街道办作为组织者应在该业主大会决议上盖章确认。
3、 物业部分共有,建议将施工方案在小区内公示后,取得该共有物业所有业主的同意。(此处即可理解为共有业主共同委托物业公司进行维修、更新等工作。)
三、 向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申请使用
专项维修使用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情况或者业主要求,拟订维修、更新、改造方案(以下简称维修方案)。维修方案应包括拟维修、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分摊范围和标准、施工单位选定方式等内容;
2、 业主委员会将维修方案提交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表决。预算费用超过10万元的,表决前须经第三方机构对工程费用预算等进行审核。审核费用计入本次维修支出;
3、 物业服务企业持规定提交材料到区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经区管理机构备案后,物业服务企业到市管理机构办理拨款手续。市管理机构可先行向物业服务企业拨付不超过80%的项目经费预算款项;
4、 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
5、 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物业服务企业须持该项目有关竣工验收合格文件、合法票据和结算资料等,到区管理机构进行备案,经备案后到市管理机构办理剩余款项的划拨手续。
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使用首款备案指南
事项名称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使用首款备案
事项类别
行政服务
事项内容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使用首款备案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深府[2010]121号
条 件
维 修方案经业主大会或相关业主表决通过,且维修对象不属于下列四项维修内容:①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保修期内承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 修和更新、改造费用;②依法应当由相关共用事业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③应当由当事人承担 的因人为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④应当从物业服务费中列支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申请材料
(1)身份证明: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核原件)、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证明书(原件一份)、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核原件)
(2)业主委员会备案文件(复印件一份、核原件),无业委会可不提供
(3)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使用备案(首款)申请表(原件一份)
(4)维修、更新、改造方案(原件一份)
(5)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确认的业主大会决议证明文件或者部分业主的书面同意证明文件(原件一份)
(6)维修费用预算超过10万元的,需提供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预算书或审核意见(原件一份),及造价咨询机构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
(7)区管理机构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受理机关
①罗湖区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中心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文锦中路1008号罗湖管理中心大厦(即罗湖区委)22楼2211室,电话:25666063、25666049
②福田区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123号福田区委办公大楼2719室,电话:82918434
③南山区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中心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52号海珠城大厦二楼,电话:26401429
④盐田区住房建设局物业监管科(维修资金办)
地址:深圳市盐田区海景二路1088号工青妇活动中心1203A室,电话:25031605、25030619
⑤宝安区房屋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管理中心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六区新安二路宝龙大厦6楼,电话:27752181
⑥龙岗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福村1栋2楼,电话:28589177
⑦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住宅事务中心
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大街399号华友大厦511室,电话:88211742
⑧坪山新区城市建设局住宅(物业)管理科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深汕路坪山段583号,电话:84622851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使用(首款申请)备案证明
决定机关
各区建设(住宅)局或各区管理机构
事项程序
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维修方案——物业服务企业(或业委会)提出备案申请——区管理机构备案
时 限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
法律效力
取得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使用(首款申请)备案证明后,方可到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申请付款
事项收费
不收费
相关表格
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使用备案(首款)申请表
年审或年检
不需要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使用首款拨付申请指南
事项名称
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使用首款拨付申请
事项类别
行政服务
事项内容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使用首款拨付申请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深府[2010]121号
条 件
物业服务企业已到区管理机构备案。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明: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市级主管部门开具该资质证书的,无需提供)、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证明书(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二)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使用拨付(首款)申请表(原件1份)
(三)区管理机构开具的首款备案证明文件(原件1份)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建艺大厦2楼,联系电话:83208291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付款凭证(含付款通知书或支票)
决定机关
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事项程序
物业服务企业提交申请资料,并在系统中发起申请——>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审核后出具付款凭证——>专户银行付款。
时 限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
法律效力
物业服务企业凭付款凭证,要求专户银行付款。
事项收费
不收费
相关表格
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使用拨付(首款)申请表
年审或年检
不需要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使用尾款备案指南
事项名称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使用尾款备案
事项类别
行政服务
事项内容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使用尾款备案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深府[2010]121号
条 件
工程竣工验收且结算或审核完毕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申请材料
(1)身份证明: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核原件)、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证明书(原件一份)、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核原件)
(2)业主委员会备案文件(复印件一份、核原件),无业委会可不提供
(3)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使用备案(尾款)申请表(原件一份)
(4)经业主委员会确认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文件(原件一份)
(5)相关合法票据(复印件一份、核原件)
(6)维修费用结算超过10万元的,需提供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结算书或审核意见(原件一份),及造价咨询机构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
(7)工程费用结算资料
(8)维修合同、质量保证书(复印件一份、核原件)
(9)区管理机构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受理机关
①罗湖区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中心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文锦中路1008号罗湖管理中心大厦(即罗湖区委)22楼2211室,电话:25666063、25666049
②福田区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123号福田区委办公大楼2719室,电话:82918434
③南山区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中心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52号海珠城大厦二楼,电话:26401429
④盐田区住房建设局物业监管科(维修资金办)
地址:深圳市盐田区海景二路1088号工青妇活动中心1203A室,电话:25031605、25030619
⑤宝安区房屋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管理中心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六区新安二路宝龙大厦6楼,电话:27752181
⑥龙岗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福村1栋2楼,电话:28589177
⑦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住宅事务中心
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大街399号华友大厦511室,电话:88211742
⑧坪山新区城市建设局住宅(物业)管理科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深汕路坪山段583号,电话:84622851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使用(尾款申请)备案证明
决定机关
各区建设(住宅)局或各区管理机构
事项程序
按维修方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竣工结算后,物业服务企业到区管理机构提出专项使用尾款备案申请——区管理机构复核通过后予以备案
时 限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
法律效力
取得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使用(尾款申请)备案证明后,方可到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申请付款
事项收费
不收费
相关表格
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使用备案(尾款)申请表
年审或年检
不需要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使用尾款拨付申请指南
事项名称
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使用尾款拨付申请
事项类别
行政服务
事项内容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使用尾款拨付申请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深府[2010]121号
条 件
工程竣工验收且结算完毕。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明: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市级主管部门开具该资质证书的,无需提供)、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证明书(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二)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使用拨付(尾款)申请表(原件1份)
(三)区管理机构开具的尾款备案证明文件(原件1份)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建艺大厦2楼,联系电话:83208291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付款凭证(含付款通知书或支票)
决定机关
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事项程序
物业服务企业提交申请资料,并在系统中发起申请——>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审核后出具付款凭证——>专户银行付款。
时 限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
法律效力
物业服务企业凭付款凭证,要求专户银行付款。
事项收费
不收费
相关表格
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使用拨付(尾款)申请表
年审或年检
不需要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