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
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 企业名称或 经营者姓名
住所地址 (经营场所)
该住所(经营场所)属 所有,同意该场
产
所从事经营活动。
权
该住所(经营场所)属 经营性 用途。
证
镇(区)府、村(居)委会盖章
明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本人承诺以上情况属实,并对该经营场所房屋安全承担责任。
产权人签字或盖章:
责
任
全体投资人承诺对该经营场所消防安全承担责承
任。 诺
投资人签字或盖章:
注:个体工商户、冠镇区名的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不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直接以经营者、投资
人的名义办理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
住所、经营场所为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还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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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企业名称或
经营者姓名
住所(经营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
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本人、企业(公司)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诺: 一、 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二、 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 三、 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申请人:
(盖章或者签字)
年 月 日
兹证明申请人已取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该住所(经营场所)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村(居)委会或小区业主委员会(盖章)
年 月 日
注:
1、企业、个体户设立(开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时,涉及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填写此表。
2、公司(企业)设立(开业)登记时,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分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单位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个体户申请人为经营者本人,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人为投资人,合伙企业申请人为普通合伙人;企业(公司、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企业(公司、个体户),分公司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单位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本单位。
3、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股东由股东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