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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商学院2013年法律硕士(非法学)复试真题宝典广东商学院2013年法律硕士(非法学)复试真题宝典 第一章中文自我介绍 第二章英语口语与听力 一、考试形式(2011年) 1、日常会话 (1)从10个话题中随机选取一个 (2)准备时间:0.5分钟 (3)谈论时间:2分钟左右 (4)满分:50分 2、朗读短文并回答问题 (1)从3篇短文中随机选取一篇 (2)朗读和答问时间约为3.5分钟 (3)满分:50分(其中朗读20分,答问30分) 二、自我介绍 三、日常会话历年真题 1、What is happiness for you? Wha...

广东商学院2013年法律硕士(非法学)复试真题宝典
广东商学院2013年法律硕士(非法学)复试真题宝典 第一章中文自我介绍 第二章英语口语与听力 一、考试形式(2011年) 1、日常会话 (1)从10个话题中随机选取一个 (2)准备时间:0.5分钟 (3)谈论时间:2分钟左右 (4)满分:50分 2、朗读短文并回答问题 (1)从3篇短文中随机选取一篇 (2)朗读和答问时间约为3.5分钟 (3)满分:50分(其中朗读20分,答问30分) 二、自我介绍 三、日常会话历年真题 1、What is happiness for you? What are the three most important things for you to be happy? From my own perspective, this question to different people will have different answers. Just like a old saying goes,A thousand people eyes with 1,000 Hamlet. What happiness means to me will be to lead a lifeout of common. You know what, I really hate to copy other people’s life, what makes us different from other people will be what a different life we lead from others. And sure,I will have 3 most important things to be happy. First of all, health is very important to make me happy, because health is the foundation to all other things. Without my health, I just can’t many things which can make me happy. The second one is to be knowledgeable, because knowledge can help me find out whatever I want and fulfill my dreams, just like enrolling into my ideal university like this. The last but not least, I think is to travel around the world. You know,All work and no play makes Jack a dull boy. Travelling can broaden my eyesight and makes me feel happy. 第三章刑法总论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1、概念:是指贯穿全部刑法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坚持法治,摒弃人治; 坚持平等,反对特权; 讲求公平,反对徇私。 2、意义 (1)既有利于积极同犯罪作斗争,又有利于切实报站公民的合法权益; (2)既有利于推进法治化进程,又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公正性; (3)既有利于实现刑法的目的,又有利于达到刑罚的最佳效果。 因此,必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刑事立法,并且使得我国刑事司法变得更加文明,从而更好地保障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3、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有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①意义:不仅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也有利于保障人权。 ②体现:A.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 B.取消了79年刑罚的类推制度,使罪刑法定原则真正贯彻 C.重申了79年刑法典第九条关于溯及力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D.分则罪名详备 E.在具体犯罪的罪状以及各种犯罪的法定刑设置方面,修订的刑法典增强了发条的可操作性,大多使用徐明罪状 ③司法适用: A.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定性准确,不枉不纵,于法有据; B.正确进行司法解释:司法解释不应超越其应有的权限,无论是扩张解释或限制解释,都不能违反法律的真实意图,更不能以司法解释代替刑事立法。 (2)【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体现:A.定罪上一律平等(使用相同的定罪标准) B.量刑上一律平等(同罪同罚) C.行刑上一律平等(在执行刑罚时,对于所有受刑人平等对待,凡罪行相同、主观恶性相同的,刑罚处罚也应想同,不能考虑权势地位、富裕程度,使一部分人搞特殊,对另一部分人则加以歧视。)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指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表现的社会危害程度,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①体现:A.确定了严密的刑罚体系 B.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根据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人身危害性大小, 轻重有别 C.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 ②司法适用: A.纠正了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B.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 C.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实现刑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 *历年真题: 【2012】简述我国刑法规定了哪些基本原则及其含义。(10分) 【2011】论述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25分) 二、犯罪构成的概念及其基本特征 1、概念:就是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 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2、基本特征: (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2)只有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的那些事实特征,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 (3)行为成立所必须具备的诸要件,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和包含。 3、犯罪构成的要件: (1)【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2)【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3)【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 (4)【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有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 *历年真题: 【2011】简述犯罪构成的概念及其基本特征? 三、不作为的义务来源 1、概念 【不作为】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2、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 (2)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重要条件 (3)行为人没有履行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关键条件) 3、义务来源: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经刑法认可或要求) (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注意义务的时限和对象)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行为而使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或防止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 4、理论分类: (1)【纯正(真正)不作为犯】刑法规定只能由不作为的形式实现的犯罪。E.g.遗弃罪 (2)【不纯正(非真正)不作为犯】既可以由作为实现,也可以由不作为实现,行为人实际上以不作为形式实现的犯罪。E.g.以不作为形式实现的故意杀人罪 *历年真题: 【2012.2011】简述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 【2009】论述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 四、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1、概念:【因果关系】是在危害结果发生时使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2、特征: (1)客观性:客观存在,不以人们主观是否认识到为前提 (2)相对性:相互制约和普遍联系 (3)时间序列性:原因在先,结果在后 (4)条件性和具体性:一种行为能引起什么样的结果,没有固定模式 (5)复杂性:一果多因、一因多果 3、必然联系与偶然联系 (1)从实践中,因果关系一般表现为两种现象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 (2)在客观上,还可能发生偶然联系的因果关系,指某种行为本身不包含产生某种危险结果的必然性(内在根据),但是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又有其他原因加入其中,即偶然地同另一原因的展开过程相交错,由后来介入的这一原因合乎规律地引起了这种危害结果; (3)偶然因果关系对量刑具有一定意义,有时对定罪与否也有一定影响。 4、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问题 (1)其因果关系客观存在; (2)在于它应该阻止而没有阻止事物向危险方向发展,以至于引起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3)特殊性在于,要以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为前提。 5、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联系与区别 (1)解决了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只是确立行为人对特定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2)行为人还必须具备主观上的故意和过失。 *历年真题: 【2012】案例分体题 案情:甲因为生活琐事和邻居丙发生口角纠纷后,相互打斗。甲使用暴力故意伤害丙,并致其轻伤,丙随后被送往医院。丙在医院治疗时,由于医院发生火灾,丙被烧死。 在司法机关对甲的行为进行追究以前,丙的妻子乙多次找甲评理。甲极其愤怒,欲杀乙,在山崖边对乙连砍了5刀,乙重伤昏迷,甲以为乙已经死亡,遂离去。但乙在自己苏醒过来后,刚迈了两步即跌下山崖摔死。 请结合 案例分析 安全事故典型案例分析生活中谈判案例分析管理沟通的案例分析股改案例分析刑法学案例分析 :甲的伤害行为与丙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不具有因果关系;甲暴力故意伤害丙,具有伤害的主观意志,而客观上也致丙轻伤,但丙的死亡是医院发生火灾导致的,属于第三因素的强力介入引起的独立后果,它阻断了甲的先前行为与丙死亡结果的联系。因此应当按照刑法分则规定的故意伤害罪对甲进行惩处。 五、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关系 1、概念 (1)【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状态,也就是危害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的表现; (2)【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 2、联系与区别 (1)相互联系: ①二者都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存在的主观心理活动,它们的形成和作用都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及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 ②犯罪的目的以犯罪动机为前提和基础,犯罪目的来源于犯罪动机,犯罪动机促使犯罪目的的形成; ③二者有时表现为直接的联系,即它们所反映的需要是一致的。 (2)相互区别: ①从内容、性质和作用上看: A.犯罪动机是表明行为人为什么犯罪的内心起因,比较抽象,是更为内在的发动犯 罪的力量,起的是推动犯罪实施的作用; B.犯罪目的则是实施犯罪行为所追求的客观危害结果在主观上的反映,起的是为犯 罪定方向、确定目标和侵害程度的引导、指挥作用,比较具体,已经指向外在的具体犯罪对象和客体。 ②一种犯罪的犯罪目的相同;同种犯罪的动机则往往因人而异,因具体案情而异,一罪可有不同的犯罪动机; ③一种犯罪动机可以导致几个或不同的犯罪目的;一种犯罪目的也可以同时为多种犯罪动机所推动; ④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在一些情况下所反映的需要并不一致; ⑤二者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不同,犯罪目的的作用偏重于影响定罪,犯罪动机的作用偏重于影响量刑。 *历年真题: 【2009】简述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关系。 六、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 1、概念: (1)【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预见到自己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2)【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同: (1)认识因素:可能发生 (2)意识因素:都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3、异: (1)认识因素(可能性是否会转化为现实性): ①间接故意:判断可能性会转化为现实性,主客观一致; ②过于自信的过失心理:判断可能性不会转化为现实性,发生错误认识,主客观不一致; (2)意志因素(对危害结果态度不同) ①间接故意:虽不希望结果发生,但也不反对不排斥其发生; ②过于自信的过失心理:希望结果不发生,并希望避免其发生。 *历年真题: 【2011】简述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七、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异同 1、概念 (1)【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遇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2)【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2、同:都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没有预见,并因此发生了这种结果 3、异: (1)意外事件: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不可能预见,不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2)疏忽大意的过失: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只是由于其疏忽大意的心理而导致了未能实际预见。 *历年真题: 【2009】简述疏忽大意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异同。 八、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1、概念:【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2、成立条件 (1)【防卫意图】指防卫人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有明确的认识,并希望以防卫手段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心理状态。 ①防卫认识:即防卫人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认识。 A.不法行为的存在 B.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C.认识不法侵害者 D.不法侵害的紧迫性 ②防卫目的:即防卫人以防卫手段制止不法侵害,以保护合法权益的心理愿望(关键)。 ③不具备正当防卫意图的几种情况: A.【防卫挑拨】指行为人出于侵害目的,故意挑衅、引诱等方法促使对方进行不法侵害, 尔后借口防卫加害对方的行为。 B.【相互的非法的侵害行为】指双方都出于侵害,双方的非法意图而发生的互相侵害行 为。 *但如果非法侵害的一方已经放弃侵害,而另一方仍穷追不舍,继续加害,则已经放弃侵害的一方就具备了进行正方防卫的前提条件。 C.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施的防卫 (2)【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指有不法侵害的实际发生和客观存在。 ①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 ②不法侵害必须是违法行为 ③不法侵害存在具有现实性(不是臆想或推测) (3)正当防卫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人,理由: ①正当防卫的目的是及时有效地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达到这一目的的最直接途径,大多数情况下就是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财产等权益造成必要的侵害。 ②不法侵害人行为的非法性是法律上允许防卫人对其权益进行某种反击的根据。 (4)【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指可以实施正当防卫的时间。(不法侵害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阶段) *【防卫不适时】指在不符合正当防卫时间条件的防卫行为。 A.【事先防卫】即在不法侵害尚在与悲壮太火翻译表示阶段,对于合法权益的威胁并未达到现实状态时,就对其采取某种损害权益的行为; B.【事后防卫】即在不法侵害已经结束的情况下,对侵害人采取侵害其某种权益的行为。 (5)【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 *【特殊防卫/无限制防卫/无过当防卫】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 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历年真题: 【2012】试述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九、犯罪未遂的特征 1、概念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状态。 2、特征: (1)行为人已经着手犯罪。 *【行为人已经着手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范里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 ①主观上:行为人实行具体犯罪的意志已经直接支配客观实行行为并通过后者开始充分表现出来。 ②客观上:行为人开始直接实行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 (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未得逞) ①三类:A.以法定的犯罪结果没有发生作为犯罪未完成的标志; B.以法定的犯罪行为未能完成作为标志; C.以法定的危险状态尚未具备作为标志。 ②明确:犯罪既遂是犯罪完成的标志,犯罪既遂后绝不能再出现犯罪未完成的停止状态。 (3)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历年真题: 【2012】简述犯罪未遂的特征。 十、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 1、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2、成立要件 (1)行为人为二人以上: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主体); (2)共同的犯罪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必须是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客观方面); *【共同犯罪行为】指各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 ①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犯罪行为,否则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②共同实施的犯罪是结果犯并发生危害结果时,每一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 (3)共同的犯罪故意: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主观方面)。 *【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认识让阿门的共同犯罪行为和行为会发生的危害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认识因素+意志因素+意思联络) *历年真题: 【2011】论述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2012】简述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十一、刑罚的功能 1、剥夺功能(首要功能) 【刑罚的剥夺功能(限制再犯功能)】是指通过适用刑罚来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分子的某种权益,使其丧失再次犯罪的能力和条件的积极作用。 2、威慑功能 刑罚的威慑功能包括个别威慑与一般威慑。 (1)【个别威慑功能】是通过对犯罪人的权益的剥夺或限制而得以发挥的,它是指刑罚对犯罪人所产生的威吓遏制作用。(行刑前的威慑和行刑后的威慑) (2)【一般威慑功能】是指刑罚对潜在犯罪人所具有的威慑作用。(立法威慑和司法威慑) 3、改造功能 【刑罚的改造功能】是指刑罚所具有的改变犯罪人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使其成为对社会有用的新人的作用。(我国:劳动改造和教育改造) 4、教育功能 【刑罚的教育功能】是指通过对犯罪人使用和执行刑罚,对犯罪人及其他社会成员的思想所产生的触动教育作用。 5、安抚功能 【刑罚的安抚功能】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和执行刑罚,对被害人所产生的的安慰、抚慰和补偿作用。 6、鼓励功能 【刑罚的鼓励功能】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和执行刑罚,广大公民所产生的鼓励和激励作用。 *历年真题: 【2009】简述刑罚对犯罪人的功能。(1-4) 十二、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 1、从适用死刑的条件上进行限制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罪行极其严重】是犯罪的性质极其严重、犯罪的情节极其严重、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的统一。 2、从适用对象上进行限制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另外,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从死刑适用犯罪的性质上进行限制 《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近年来很少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4、从死刑的适用程序上进行限制 (1)首先,从案件的管辖上进行限制。死刑案件只能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基层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死刑案件,当然也就无权适用死刑。 (2)其次,从死刑的核准程序上进行限制。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5、从死刑执行制度上进行限制(死缓)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刑二年执行。” *历年真题: 【2011】简述我国刑法对死刑适用的限制。 十二、自首 1、概念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2、分类及成立条件 (1)【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①【自动投案(前提)】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在未受到讯问、未被施以强制措施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的行为。 ②【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核心)】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2)【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①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被采取强制措施】是指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采取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②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历年真题: 【2009】简述自首的概念及其成立的条件。 十三、缓刑与死刑缓期执行的区别 1、概念: (1)我国规定的缓刑,属于刑法暂缓执行,即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 (2)【死刑缓刑执行】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2、同:都是刑罚具体适用的制度。 3、异: (1)适用对象不同。缓刑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死缓则适用于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 (2)执行方法不同。缓刑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死缓则必须关押,并实行劳动改造。 (3)考验期限不同。缓刑的考验期限因不同刑种和刑期而不同;死缓的考验期限一律为两年。 (4)法律后果不同。缓刑在于考验期内是否发生法定情形而有区别,或是原判刑罚不再执行;或是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死缓在缓刑期限届满时根据犯罪人的表现,或者予以减刑;或者执行死刑。 *历年真题: 【2011、2012】简述缓刑与死缓的区别。 十四、假释与缓刑的区别 1、概念: (1)【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在假释考验期内若不出现法定情形,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制度。 (2)我国规定的缓刑,属于刑法暂缓执行,即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 2、区别: (1)适用的对象不同。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缓刑则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适用的实质条件不同。假释适用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并应考虑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在犯罪的危险和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3)有关的时间不同。 ①不执行的刑期不同。假释不执行原判刑罚未执行的刑期;缓刑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全部刑期; ②实行的时间不同。假释只有在执行了一定时间刑罚后才能实行;而缓刑则在判处缓刑的判决生效之后开始实行; ③确定考验期限的标准不同。假释是剩余的未执行刑期;缓刑则是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不得少于1年。 *历年真题: 【2009】论假释与缓刑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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