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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溪古镇保护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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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溪古镇保护暂行办法锦溪古镇保护暂行办法 ,2005年8月16 日锦溪镇第十六届人大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2005年8月16日锦溪镇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继承江南水乡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加强对锦溪古镇的保护,维护江南水乡特色的风情风貌,使锦溪古镇保护和旅游事业可持续发展更加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锦溪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锦溪古镇保护区包括古镇重点保护区、古镇保护缓冲区、旅游配套控制区三大区域。古镇重点保护区是指西至道院港,南至十眼桥,东至文昌路,北至锦周公路1.59平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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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溪古镇保护暂行办法 ,2005年8月16 日锦溪镇第十六届人大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2005年8月16日锦溪镇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继承江南水乡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加强对锦溪古镇的保护,维护江南水乡特色的风情风貌,使锦溪古镇保护和旅游事业可持续发展更加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锦溪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锦溪古镇保护区包括古镇重点保护区、古镇保护缓冲区、旅游配套控制区三大区域。古镇重点保护区是指西至道院港,南至十眼桥,东至文昌路,北至锦周公路1.59平方公里范围;古镇保护缓冲区是指大东江以南至锦周公路,邵前港至文昌路,联湖村,卫星村至向阳自然村1.5平方公里范围;旅游配套控制区是指道院港以东2平方公里范围、具体界限以镇建设管理所划定的区域范围为准。 锦溪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管理、协调、监督和指导古镇保护区的第三条 规划、建设工作,严格遵循在保护的前提下永续利用的原则,制订并执行《锦溪古镇保护详细规划》。各有关职能部门在镇政府的统一组织下,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古镇保护相关工作。 第四条 锦溪镇辖区内的古建(构)筑物、古树名木,古镇重点保护区内的房屋修建,道路、桥梁、驳岸(河埠)的维修,河道保护,绿化养护,环境美化,交通秩序,商业经营,户外广告,地名等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二章 建(构)筑物的保护与管理 第五条 锦溪镇辖区内的所有古建(构)筑物为本办法重点保护对象。 本办法所称古建(构)筑物,是指建于民国以前及近代有特色的包括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民居、寺庙、历史遗址、纪念馆(碑、祠)、桥梁、驳岸(河埠)、亭台楼阁、古井、古墓葬、石刻砖雕、牌坊石碑等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古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 1 对破坏、损害古建(构)筑物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镇建设管理所为古镇保护区建(构)筑物的保护与管理的主管部门,负有对古镇保护区建(构)筑物和市政公用设施进行登记造册,检查,保养,维修,应急 预案 社区应急预案下载社区应急预案下载社区应急预案下载应急救援预案下载应急救援预案下载 的制定和实施,受理并及时处理相关检举、控告的职责。 第八条 古建(构)筑物为私有的,其产权所有人或现居住(使用)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古建(构)筑物为非私有的,使用单位(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没有管理单位的由锦溪镇人民政府确定保护管理责任人。 第九条 古镇保护区内的房屋修理是指该区域内所有建(构)筑物的大、中、小修理,后建房立面改造、屋顶改造,沿街房的室内外装修,外观立面附着物的设置,外墙涂饰、粉刷,空调、遮阳及其它设备的安装,门窗、气窗开设,地面、踏步、阶沿、店板、店牌、灯光布置等的修理。更换、重设、变更等涉及房屋上的一切活动。 第十条 古镇保护区内的公、私房屋及建(构〕筑物,不得私自改变用途、结构,沿街房严禁增开店面、私开门窗。一旦发现,须立即恢复原貌,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发生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及产权人负责。 第十一条 古镇重点保护区内上塔街、广塘街、槃亭路、三图街、南大街、菉荇街、锦溪街、长埭廊、交通街、天水街等路段沿河、沿街及视野范围内的房屋,原则上不得翻建。经质监部门鉴定确属危房需翻、修、改建的,需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按“四原”原则(原环境、原结构、原材料、原工艺),以保持和恢复明清或原有的建筑风格为依据,进行施工,体现原真性。翻建房屋的层高一层不得超过2.7米,二层不得超过5.4米。新建建筑物应与古镇环境相协调。 第十二条 昆山市级以上文保单位的修缮,须同时征得颁布单位的批准,由镇建设管理所办理相关施工手续后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 凡在古镇保护区范围内申请建(修)房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报批程序:报批需出具原房屋产权证书,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不得进入市场,不准翻建、扩建)报批时,由单位或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居委会(村委会)给予证明;镇建设管理所、国土资源管理所等有关部门现场踏勘核实初审;符合条件及有关规定的,报送镇人民 2 政府审核后,报上级相关部门批准;镇建设管理所接到批准回复后,通知建(修)房户办理施工相关手续。施工期间由镇建设管理所派专人监理,严把质量关。 ?报批时间:一般每年二次(3月和8月各一次),如遇特殊情况,个案处理。 第十四条 古镇保护区内建(修)房收费规定:暂按苏建村[94]8号,苏财综字[94]207号文件执行。即: 2?翻建房屋、沿街店面收取基础设施费50元,m;非沿街私人房屋收取基 2础设施费 20元,m。如上级出台新收费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为确保所报批的建(修)项目符合古镇保护规定和建筑风格的要求,建(修) 2单位及个人施工前必须缴纳保证金100元,m(包括新建、翻建、扩建、改建、 22 m按10 m计算。收取的保维修、立面、屋顶改造,室内外装修等), 不足10 证金,待相关部门在 工程 路基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工程量增项单年度零星工程技术标正投影法基本原理 竣工验收合格后予以全额返回。 第十五条 项目施工,必须严格按照批文实施,严禁未批先建、少批多建。管理人员在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所有书面材料要手续完备、盖章签字,存档立卷。 第十六条 项目施工办应确保全程安全、文明施工,不得随意占用道路、沿街沿河空地,以确保行人、交通、旅游线路的安全畅通。施工单位或个人当天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天清理完毕(垃圾清理地点为镇东垃圾填埋场);如不及时清理,则由镇相应主管部门安排专人清理,所产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或个人承担或在保证金中扣除。 第十七条 古镇区公房及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仍按《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和《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古镇保护区内的公有房屋,严禁转租。如有转租,将由产权单位无条件收回,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由转租人承担。 第十九条 租赁公房的用户发现房屋破损、渗漏、梁椽断裂、主构件倾斜、墙面脱落、倒墙、门窗腐烂等危险现象,应及时向镇建设管理所报修。镇建设管理所在接到报修通知后应及时 检修 外浮顶储罐检修方案皮带检修培训教材1变电设备检修规程sf6断路器检修维护检修规程柴油发电机 ,杜绝安全隐患。 第三章 河道的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条 为维护江南水乡“小桥、流水、人家”的历史风貌,必须对古镇 3 保护区河道水系和沿河驳岸给予重点保护。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镇保护区河道环境、防止水体污染、保护河道及其设施完整、安全的义务,对破坏、污染河道环境,侵占、损毁河道及其设施的行为都有制止、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镇建设管理所负有对古镇保护区河道功能设施进行检查,保养,维修,受理并及时处理相关检举、控告案件的职责;镇环卫所和相关村负有对古镇保护区河道保洁进行实施和相关检查、监督的职责;镇交管所负有对古镇保护区水上交通进行管理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临河、跨河、穿河的工程建筑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必须由镇建设管理所审批。现有河道宽度不得擅自缩小,严禁出现影响河道功能和景观的各类建筑。 第二十三条 河道内禁止下列行为: ?倾倒垃圾、粪便、污染物及其他废弃物; ?洗刷马桶、痰盂、油类容器、腐臭物品及污染水体的机具、车辆; ?向河道排放宰杀畜禽、水产品的污水污物; ?擅自铺设管道直接排放生活污水; ?停泊船只作营业场所 ?行驶或停泊机动船只; ?在沿河护栏、杆线及建(构)筑物上悬挂有碍景观的物品。 第二十四条 古镇重点保护区内的河道水域中严禁经营性发包养殖水产品。 第四章 绿化与古树名木的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按照建设生态园林古镇为目标,努力创造良好的人居、旅游环境为宗旨,推进古镇保护区范围内绿化工程建设,对古树名木给予重点保护。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绿化和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损伤、破坏绿化和古树名木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六条 镇绿化路灯管理所为古镇保护区绿化和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的主管部门,负有对古镇保护区绿化和古树名木进行登记造册,挂牌,检查,生长养护,并受理相关检举和控告案件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 合理保护古树名木及其周围的生长环境和风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涉及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方案,经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同意后,再办理有关建设审批手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避 4 让和保护方案进行施工,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主动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销售古树名木。因特殊情况确需移植的,应当经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昆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因特殊情况需要对古树名木截干、切根的,应当经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禁止下列破坏绿化和古树名木的行为: ?攀折花木,在树上晾晒衣服,借用树干做支撑物,倚树搭棚等; ?私自摘拿花果,损坏花木及其保护设施; ?在树冠垂直投影五米范围内挖坑取土、运用明火、排放烟气等; ?在绿化范围内堆放任何物品; ?往绿化地倾倒污物或拋扔杂物及其他损害绿化的行为; ?未经许可,在树木上及绿化带内设置广告招牌。 第五章 经营与环境管理 第三十条 锦溪工商行政管理所负有对古镇保护区进行市场管理的职责;锦溪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队负有对古镇保护区进行镇容镇貌、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的职责;锦溪镇环卫所负有对古镇保护区进行环境卫生管理的职责。 第三十一条 古镇保护区内各类商业经营户数量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经营户的经营范围、项目、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必须符合古镇保护和旅游发展的要求,充分体现水乡文化特色,由镇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扎口管理审核,颁发准营证,由工商、卫生、税务等管理部门根据准营证内容办理相关手续,坚决杜绝无证无照经营。 第三十二条 各经营户必须实行一店一牌,店牌制作的材料、颜色、字体、风格等必须与古镇环境相协调。凡不符合古镇保护要求的店面须全面整改,对现有的金属防盗门、卷帘门、铝合金门窗、水泥板等,均须更换使用木质材料或妥善遮掩。 第三十三条 各经营户不得在店外设摊,商品柜台及出样不得超出店面外墙,所使用的柜台、货架必须与古镇风貌相协调,凡现代气息的装饰、灯具等不得外露。 第三十四条 各经营户必须严格执行门前“三包”规定,严禁向街道、河道、绿地等公共区域丢弃、抛洒各种杂物和垃圾,严禁向河道内排放污水及秽物,古镇保护区内遮阳棚力求统一,不得随意乱拉乱建。 5 第三十五条 各经营户要时刻注意消防安全,备好各类消防器材,如发生火灾一律取消经营资格,租赁公房进行经营活动的取消其租赁资格。 第三十六条 古镇保护区内的空闲地为绿化、公共配套设施用地,原则上不作为建筑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占用,严禁私搭乱建。 第三十七条 古镇保护区内空调外机、电话亭等必须用木质材料包装、装饰,与古镇风貌保持协调;古镇重点保护区内不得安装有损古镇风貌的太阳能等装置:古镇重点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架空线路,已有架空线路由相关部门逐步地埋、内设。 第三十八条 古镇保护区内的环境卫生保洁、生活垃圾清运、河道清淤由环卫所负责。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持环境整洁、卫生的责任和义务。 古镇重点保护区内重点路段(上塘街、下塘街、锦溪街等)限第三十九条 制机动车行驶。 第四十条 古镇保护区域内严禁新开办工矿企业,现有工矿企业应尽快逐步搬出。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情节轻微的,进行教育罚款处理;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直至送交司法机关。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锦溪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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