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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牟五级工伤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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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牟五级工伤赔偿案中牟五级工伤赔偿案 中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牟劳人仲裁字【2015】第19号 申请人:李XX,女,汉族,生于1979年3月11日,住河南省XX市XX乡XX村54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10428。 委托代理人:邹超,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河南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X,职务:总经理。 住所:河南省中牟县XX乡XX村西侧1#房。 委托代理人:张XX,河南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委托权限:一般授权。 申请人李XX与被申...

中牟五级工伤赔偿案
中牟五级工伤赔偿案 中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牟劳人仲裁字【2015】第19号 申请人:李XX,女,汉族,生于1979年3月11日,住河南省XX市XX乡XX村54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10428。 委托代理人:邹超,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河南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人:刘XX,职务:总经理。 住所:河南省中牟县XX乡XX村西侧1#房。 委托代理人:张XX,河南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委托权限:一般授权。 申请人李XX与被申请人河南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工伤待遇纠纷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同仲裁员李瑞华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邹超和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了仲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2014年3月9日凌晨,申请人李XX在被申请人处干活时受伤,后认定为工伤,经过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级伤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工伤赔偿事宜多次协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现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护理费等。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解放军第一五三中心医院 在2014年4月8日、2014年8月22日、2014年12月22日分别给申请人李XX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共六份,证明申请人三次住院入院时间;2/2014年12月22日,申请人在解放军第一五三中心医院住院收费票一张计11279元,证明申请人本次住院所花费的医疗费用;3、(1)《郑州市工伤认定决定书》豫(郑)工伤认定[2014]1200120 号一份,证明申请人所受伤属于工伤;(2)《郑州市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郑劳鉴[2014]13017号一份,证明申请人伤残等级为五级;4、郑州市力康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残疾辅助器具检查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证明申请人安装假肢费用及更换次数。 被申请人辩称:1、申请人对本次工伤的发生有过错,应考虑过错因素;2、申请人要求赔偿项目部分无依据,例如营养费,不应得到支持;3、申请人要求工伤赔偿的数额过高;4、申请人在本次工伤期间被申请人已经支付的肩宽、房租、护理费等11760元,应在本次仲裁请求中扣除。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被申请人出具的工伤事故报告一份,证明申请人工作期间有过错行为;2、(1)被申请人于2014年3月13日、2014年3月27日向郑州市金水区东方家政服务部支付的服务费4660元收据三份,证明申请人第一次住院期间被申请人已派人护理;(2)2014年3月9日申请人丈夫何彦立向丁亚辉(申请人工作期间的班长)借支人民币500元借条一张、2014年3月11日申请人丈夫何彦立向被申请人处戒指人民币1000元借据、2014年4月8日,申请人丈夫在被申请人处的绝缘子部门借支人民币5000元借据一张(改结局的借款人签名由其丈夫代李XX所签); (3)申请人丈夫签字认可的申请人二次住院期间的交通费、餐费、医疗费共计17821.40元费用情况一份;3、2014年2月份,被申请人绝缘子车间的考勤表、工资表及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折,证明申请人2014年2月的出勤天数及2月份的工资已发放。 经查:申请人李XX于2014年2月9日到被申请人处绝缘子车间工作。2014年3月9日凌晨,申请人工作时受伤,随后在解放军第一五三中心医院住院30天(2014年3月9日至2014年4月8日);申请人于2014年7月23日又一次在该医院住院30天(至2014年8月22日出院),申请人于2014年12月4日第三次在该医院住院18天(至2014年12月22日出院);申请人第三次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人民币11279.00元由申请人垫付;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2(2)、2014年3月11日申请人丈夫何彦立向被申请人处借支人民币1000元借据、2014年3月9日申请人丈夫何彦立向丁亚辉(申请人工作期间的班长)借支人民币500元借条一张,两张借据款项用于申请人本次工伤第一次住院期间的生活费;被申请人第二次住院期间的交通费、餐费、医疗费共计17821.4元费用情况单,其中的餐费1650元用于申请人本次工伤第二次住院期间的餐费;2014年6月17日,申请人被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同年11月6日被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为五级伤残,停工留薪期9个月、辅助器具:可配置索控式腕离断假肢(编号:10006);申请人本次工伤第一次住院期间,被申请人已派人陪护,申请人本次工伤第二次、第三次住院期间,被申请人未派人陪护,申请人未提供医疗机构 在停工留置期间需要护理的证明,也未经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证据;被申请人于2015年2月5日收到申请人递交的书面辞职申请;申请人受伤前一个月即2014年2月,出勤11天,应发工资760元,折算后余额平均工资1502.71元;被申请人未提供本单位职工出差伙食补助费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的规定,河南省机关 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结构化面试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财务人员各岗位职责公文事业单位考试事业单位管理基础知识 直供省内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30元每日,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参加工伤保险;被申请人未支付隐身情人本次工伤应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申请人未提供配置索控式腕离断假肢(编号10006)的票据;申请人受伤后,被申请人未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工资;零差,被申请人单位职工在郑州市社会保险局参保,郑州市2013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718.50元。 本委认为:申请人已经于2014年6月17日被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被申请人的工伤职工,且鉴定结论为五级伤残。由于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参加工伤保险,申请人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被申请人承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18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由于申请人的工资低于郑州市2013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标注你的60%,应按照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0%即2231.10元,故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0159.80元;因被申请人已于2015年2月5日收到申请人的辞职申请,根据《<郑州市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第 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应按照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前上年度(即2014年度)郑州市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因2014年郑州市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未公布,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规定,暂时按上一年度(2013年度)的郑州市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3718.50元的标准向申请人支付16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9496.00元,5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8236.00元;因申请人第三次在解放军第一五三中心医院住院期间话费医疗费11279.00元由申请人垫付,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该医疗费,本位予以支持;申请人的停工留薪期经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为自受伤之日起9个月,被申请人应按照申请人1502.71元/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其9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即13524.39元(2014年3月9日至2014年12月9日);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豫人社工伤[2012]15号文件第十六条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经收治机构出具证明,由所在单位派人陪护或者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标准按月发给陪护费,由于申请人未提供医疗机构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证明,故申请人要求的停工留薪期护理费本委不予支持;因申请人未提供配置索控式腕离断假肢(编号:10006)的票据,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残疾辅助器具184930元的请求于法无据,本委不予支持;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营养费1580元于法无据,本委不予支持;因被申请人未提供其单位职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故申请人三次住院78天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参照河南省行政事业 单位职工出差补助标准30元每日的70%即21元/日计算,因申请人第一次住院30天,住院补助费630元,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2(2)、证明申请人丈夫在被申请人处戒指两次现金1500元,两张借据款项用于申请人本次工伤第一次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申请人再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第一次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本委不予支持;因申请人第二次住院3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630元,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2(3)、申请人丈夫签字认可的申请人第二次住院期间被申请人已支付餐费1650元,用于申请人本次工伤第二次住院期间的餐费,申请人在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第二次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本委不予支持;因申请人的本次工伤第三次住院18天期间的和住院伙食补助费被申请人未支付,被申请人应按照每日21元的标准支付申请人住院伙食补助费即378.00元;因申请人未提供医疗机构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证明,也未提供经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停工留薪需要护理的证据,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于法无据,本委不予支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郑州市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豫人社工伤[2012]15号第十六条,《关于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2)第十四条等相关劳动法律法 规之规定,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河南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李XX医疗费1127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78.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3524.39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159.8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9496.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8236.00元,共计人民币333073.19元; 2、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独任仲裁员:李XX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祖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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