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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和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的总称。 第三条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 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建筑安全生产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和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的总称。 第三条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 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安全生产负责。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筑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建设单位必须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制定合理工期,确保安全生产。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发包工程,不得肢解工程。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提供作业环境,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确定建筑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费用,并将其列入工程概算。 对于有特殊安全防护要求的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在合同中约定安全措施所需费用。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提供与建筑工程相关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和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资料,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对各类管线加以保护。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购买或者明示、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施工单位采购的,建设单位不得指定施工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十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 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拆除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二)工程概算确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及拨付计划;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四)拟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 (五)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消防、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加强对现场踏勘、勘察纲要编制、原始资料收集和成果资料审核等环节的管理。 第十四条 勘察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全面、准确的地质勘查报告和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保证设计工程的安全性能。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建设、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做出详细说明。 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不能保证建筑结构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报告,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其他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修改设计;遇有重大修改的,由建设单位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对工程设计有异议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作出处理,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发生事故时,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并在勘察、设计方案中提出防范、补救措施。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直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具体的领导责任;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职工的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个人业绩档案。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施工,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方案,经本单位安全和技术部门审核、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建筑 工程施工 建筑工程施工承包1园林工程施工准备消防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水电安装文明施工建筑工程施工成本控制 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 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 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围挡,对临街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硬质围挡;对在建房屋和构筑物工程,应当采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全封闭。 第二十五条 施工现场的道路应当平整、硬化、畅通,并有交通指示标志。通行危险的地段应当悬挂警示标志,夜间设有红灯示警。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设施;在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进行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的,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安 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环境、生活设施、作业条件、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等。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必要的医疗和急救设施,并配备相应的急救人员。 第二十八条 对用于施工的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施工单位必须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检查,并在使用中进行定期检查;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等进行维修保养,保证各类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的完好、有效。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查,并对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制止或者纠正;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技术资 料建立档案,并确定专人管理;安全技术资料应当真实、完整、齐全。 第三十二条 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部门,保护事故现场,并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应当拍照或者录像。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五章 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建筑工程实施安全监理,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理责任。 第三十五条 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负总责;工程项目监理人员按照规定,对所承担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 第三十六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及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安全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理,并对施工现场易发事故的危险源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控。 第三十七条 监理工程师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应当立即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建筑安全事故的发生。建筑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三十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并对职责范围内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以及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妥善处理负责。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具有土建、电气和机械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四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宣传、普及建筑安全生产知识,对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情况进行考核,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存入安全监督管理档案。对安全生产不合格的,可以依法提出不予晋升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年检不合格的处理意见。 第四十二条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使用的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验,发现技术指标或者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责令施工单位停止使用,限期整改和维修。 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对建筑工程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对建筑工程安全事故拖延迟报、隐瞒不报或者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投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生建筑安全事故以及发生建筑安全事故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事故情况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 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其停业整顿。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确定建筑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费用,并将其列入工程概算的; (二)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未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四)将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费用挪作他用的; (五)未按照国家规定为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 第四十八条 发生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关责任 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二) (一)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公司安全生产领导班子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查出隐患,下达整改通知书,制订整改措施。 2、项目部组织班子人员,每十天组织一次大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并填写整改报告书。 3、施工班组每天坚持召开班前活动会,总结安全生产情况,分析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教育,安排安全生产注意事项,班前班后对作业环境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4、施工现场每个工人在作业前都要对施工机具和作业环境进行自检、互检、交接检。 5、安全员、各工种工长随时随地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 6、对检查出工人不执行安全规章制度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视情节轻重进行罚款处理。 7、对重大不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并上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班子。 (二)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特别是加强施工高峰、夏季、冬季、雨季、夜间施工及节假日前后的安全生产思想教育,使职工能够正确认识生产与安全的辨证关系,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安全素质及安全管理水平,防止事故发生,从而实现安全生产,制定如下制度: 1、凡新工人(包括民工、 临时工)必须经过公司、项目部、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合格后,才能进入操作岗位。 2、对架子工、电工、起重工、焊工、 起重机械司机及各种施工机械操作工人,都要进行安全培训,并经过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3、坚持每周开展一次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4、在采用新的生产方法、添置新设备、制造新产品、调动新工人工作时,应对工人进行新的操作方法和新工种岗位的安全教育。 (三)班前安全活动制度 1、为确保安全施工,提高职工的安全思想素质,加强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各项目在安排生产的同时,应加强安全管理工作。 2、必须建立班前安全活动制度,班组每天对工人进行施工要求、作业环境的安全交底,班前交底内容主要是当天的作业环境、邻近高压线、附近建筑物地基情况、气候条件(如台风、雨季等)、当班主要工作内容、各个环节的操作、安全技术要求的特殊工种的配合等。班前检查,主要查上岗 人员的劳动保护情况,现场每个岗位周围的作业环境是否安全无患、机械设备的安全保险装置是否完好有效,以及各类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3、上班前由工地负责人(工长)对当天的工作安排做好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并记录在案。 4、班组长在班前向职工交待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让职工了解安全防护设施的使用和管理,正确使用和发挥建筑工人“三宝”,发动职工对安全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积极组织落实和实施。 5、必须建立班组每周的安全活动日制度,即在平时的班前活动中,增加以下内容:小结本周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提出下周安全生产要求,特别是针对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的工作环境和特殊作业部位等,如何采用相应预防措施,分析班组工人思想动态及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表扬好人好事和吸取教训。 6、上级有关单位对工地的检查情况均应按实记录。 7、记录要齐全、详细、认真,并有针对性,签字齐全。 (四)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必须按时复审方为有效。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熟知本职工作和工作范围。 3、特种作业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得擅自把机械、机具交给无证人员使用。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服从领导的安排和指挥。 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班前班后检查本人所使用的机械、机具,并定期检查,发现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及时上报解决。 6、严禁机械、机具带病工作。 7、特种作业人员严禁酒后操作。 8、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9、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表后应附操作证复印件作为安全检查资料附件。 (五)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采取积极预防措施,防止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院第75号令《企业职工之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制订本制度: 1、严格执行国务院第75 号令《企业职工之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中的条款。 2、伤亡事故发生后,保护好现场, 积极抢救伤者,立即书面上报公司主管领导。 3、公司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再发生。 4、对事故的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不采取改进措施不放过;责任人和职工群众不受到教育不放过;对事故有关领导和责任人不查处不放过。 5、对事故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损失大小给予不同的处理,对发生伤亡事故隐瞒不报或虚报的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六)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使用制度 1、各项目部应按规定为职工发放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 2、物资部门应加强劳动保护用品的计划管理,按统计的工种和性别,做好年度劳动保护用品计划,并按批准的计划进行采购,不得盲目采购,防止积压。 3、各项目部在采购劳动保护用品时,须在国家审批的劳动保护用品商店采购,所采购的劳动保护用品必须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书、产品质量安全鉴定证书等。 4、劳动保护用品入库后,必须进箱、进柜,经常检查,严防霉烂变质、鼠咬、虫害、保持清洁卫生。 5、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中,要建立发放领用台帐,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6、职工必须按要求正确使用和保管好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七)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保管制度 1、各项目部对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的储存,必须设立专用仓库或储存室。 2、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的场所,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专业防火规范; (2)有防雷保护措施; (3)电气设备符合国家电器防爆标准; (4)有防静电设施; (5)设置有相应的通风、防爆、监测、报警、灭火等消防安全设施; 3、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核发的许可证; (2)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储存、使用的场所、设施; (3)有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含保管、使用等人员); (4)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5)有群众性的义务消防组织。 4、运输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的车辆及驾驶员必须至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申办准运证,配备的押运员也要办理押运证。 5、运输工具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6、各项目部必须严格填写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的分类清单,逐级上报,报表必须经项目负责人审核、签证并盖有公章。 7、当日未使用的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必须严格按规定退库,不得在使用单位滞留,即使是明日还要使用,但也要办理退库,明日使用时,再按规定领用。 8、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必须严格入库验证、领用签证批准、退库签证确认等工作。 (八)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奖励细则 1、公司设安全奖励基金,按完成工程总价的万分之一计提安全奖励基金,各种违章罚款均进入安全奖励基金,建立专项基金,专款专用,由公司统一使用。主要用于安全教育培训、安全奖励。各二级公司及项目部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计提安全奖励基金。 2、公司每月组织对各项目部安全文明施工进行检查, 检查评分达到优良的,建设公司将给予项目经理或项目主管负责人2000元的奖励。 3、各项目部、二级公司年内无死亡、重伤事故、负伤率控制在指标内(5‰),年终公司给予项目分部、二级公司主管经理2000~5000元奖励。 违反安全管理体系及制度处罚细则 1、各项目部安全管理体系及安全制度未建立或不健全的,对项目经理处以500 0,8000元罚款。 2、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对项目经理处以200 0,5000元罚款。 3、未明确安全管理目标,对项目经理处以1000元罚款。 4、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或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明确,对项目经理及其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元罚款。 5、未坚持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教育培训制度、班前活 动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等相关制度,对项目经理及相关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 6、各项目部安全文明施工经公司工程管理中心检查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达不到合格要求,将对项目经理及相关责任人处于100 0,3000 元的罚款。 安全事故处罚细则 1、对发生死亡事故、重伤事故隐瞒不上报的工程项目,将对项目的安全主管负责人处于5000元的罚款。 2、工程发生死亡1人事故,将对项目经理部及分公司处以8000,12000元的罚款。死亡2人及以上处以20000,30000元罚款,并扣发全年奖励性工资。 3、各工程年负伤率每超过控制指标的1‰,对项目部罚款1000元;超过2‰及以上以1000元为基数累计罚款。发生安全事故造成重伤1人罚款4000元;重伤2人以上以4000元为基数累计罚款。 4、被罚款部门在接到建设公司罚款通知一个月内,把 罚款交到公司财务部。 违反劳动保护用品佩戴要求处罚细则 1、进入生产作业区不戴安全帽等,罚款30元。 2、高处作业,未按要求使用安全带,罚款50元。 3、焊工不戴防护用品,罚款30元。 4、气割工不戴防护眼镜,罚款30元。 5、打磨、切割、清铲等产生飞溅的作业不戴防护眼镜、口罩,罚款30元。 6、喷漆不戴防毒口罩,罚款30元。 7、能够产生粉尘的其他作业不戴防尘口罩,罚款30元。 8、其它作业不按规定佩带相应防护用品,罚款30元。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处罚细则 发现以下违章指挥行为,对直接责任人罚款100-500元: ,、不办理审批手续进行动土、动火、进入有限空间、电路检修以及超长、超宽和超限吊装等特殊作业。 2、特殊作业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监护或现场安全监护以各种理由不坚持在现场。 3、设备修理无方案、施工维修无设计或设计未按规定审批。 4、有设计或方案不执行。 5、试压、干混、吊装以及危化品接卸、储存不执行工艺纪律。 6、夜间或特殊气候条件下无保障措施强行冒险作业。 7、特殊工种不持证上岗。 8、管理人员发现不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或穿戴劳动防护服装不规范时不及时纠正。 10、交叉作业没安排统一的安全协调人。 12、管理人员为赶进度强令工作人员减少安全防范环节、省缺有关操作要领和过程。 发现以下违章操作行为,对直接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1、作业现场、物资仓库内、易燃品储存区等禁止吸烟场所吸烟。 2、施工场所梯子不稳固或单独在梯子上站立作业。 3、违规操作机械设备。 4、管沟施工不设围栏和警示标志,施工完毕不不盖盖板。 5、动土施工结束后未及时回填恢复地面设施,随意堆放处理建筑垃圾。 6、施工人员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7、吊装设备和管材不按规定使用引绳。 8、无人指挥起吊重物或指挥吊车不戴指挥标志。 9、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绳套起吊重物。 10、在起吊物下面逗留、穿越。 11、超速行驶。 12、乘车不系安全带。 13、向路面排放污水、原油、酸碱、化工材料等物质。 14、场内特种作业车辆搭乘人员。 15、设备设施运行期间对其进行维修作业。 16、特种设备作业时在抓斗、叉斗和设备不安全部位站人。 17、检修设备停放在陡坡、斜面等位置。 发现以下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对直接责任人罚款20-50元: 1、不按时上班,迟到、早退。 2、脱岗、窜岗或在岗位上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3、酒后上班或上班喝含酒精的饮料。 4、未经安排或同意私自顶岗、换岗。 5、不按规定值班,重点工作、特殊作业等应该在现场的时候不在现场。 6、鼓励员工对“三违”现象进行举报,对举报“三违”行为的员工按对责任人罚款同等金额进行奖励,同等条件下优 先参与先进评选。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处罚细则 1、新进场员工未经三级教育并考核合格而上岗作业的,一人罚款50元。 2、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一人罚款100元。 3、无经过审批并合格的安全施工组织方案,没缺一项罚款200元。 4、塔吊、龙门架等安装或搭设完毕,未办理验收手续就投入使用的,罚款500元。 5、对上级检查人员提出的隐患整改不及时整改的,罚款200元。 6、未按要求张贴安全规章制度,或未张贴安全警示标志的,罚款100元。 违反安全用电处罚细则 1、在建工程或临时设施与临近高压线的距离少于规定安全要求,又无防护措施的,每处罚款1000元。 2、无临时施工用电方案或无审批即实施的,每项罚款200元。 3、配电箱、开关箱无防雨装置,箱体结构不符合要求,或安装位置不正确的,每处罚款50元。 4、带电作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罚款100元 5、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源的,罚款50元; 6、直接使用电线插入插座的,罚款50元; 7、不按规定采用三相五线制,或不按规定采用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的,每处罚款100元。 8、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规定的,每处罚款100元。 9、工地现场不得乱拉乱接电线,电线、电缆不得拖地,违者每项罚款50元。 10、配电线线路老化破损、接头处理不当的,每处罚款50元。 11、线路未设短路、过载保护,线路截面不能满足负荷电流的,罚款50元。 12、线路架设或埋设不符合规范要求,电缆沿地面明敷,电杆、横担、支架不符合要求等,每处罚款50元。 13、电工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每次罚款100元。 14、手持电动工具、潜水泵、电锯、移动式电气设备、宿舍用电线路等没有按规定装设漏电保护开关的,每项罚款100元。 15、电焊机的电源线、焊钳或其接线的绝缘破损、接线柱无护罩的,每台罚款50元。 16、乙炔发生器或乙炔气瓶没有防止回火安全装置的, 气瓶间距小于5米,距离明火小于10米而又没有隔离措施的,现场没有防晒、防雨措施的,每处罚款100元。 17、湿作业时未及时对灯线盒、地漏、管口等采取保护措施的,罚200元。 18、用铜丝、铁丝代替保险丝,配电柜上(内)摆放杂物的,每处罚款100元。 19、电工作业前不验电,不按规定装设地线和挂标示牌,每次罚款50元。 20、电线裸露,绝缘损坏,电器无防护罩,每次罚款50元。 21、电焊机接地线不规范,电焊机停用时不断电。临时用电布线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罚款100元。 22、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用电不使用安全电压,每次罚款50元。 违反“四口”、“五临边”防护规定处罚细则 1、在建工程临边、洞口等部位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每处罚款50元。 2、在建工程外侧未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安全网规格、材质不符合要求的,罚款50元。 3、工作面临边无防护,临边防护不严或不符合规范要求,防护设施未形成定型化、工具化的,每处罚款50元。 4、在建工程的预留洞口、楼梯口、电梯井口,未采取防护措施,防护措施、设施不符合要求或不严密,防护设施未形成定型化、工具化的,每处罚款50元。 5、电梯井内每隔两层(不大于10m)未设置安全平网的,每处罚款50元。 6、通道口未搭设防护棚或防护不严、不牢固,防护棚两侧未进行防护, 防护棚宽度不大于通道口宽度,防护棚长度不符合要求的,每处罚款50元。 7、建筑物高度超过30m,防护棚顶未采用双层防护,防护棚的材质不符合要求的,每处罚款50元。 违反工程机械使用规定处罚细则 1、物料提升机 (1)物料提升机未安装起重量限制器、防坠安全器,罚款100元。 (2)起重量限制器、防坠安全器不灵敏,罚款100元。 (3)安全停层装置不符合规范要求,未达到定型化,罚款100元。 (4)未安装上限位开关,或限位开关不灵敏、安全越程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100元。 (5)物料提升机安装高度超过30m,未安装渐进式防坠安全器、自动停层、语音及影像信号装置,每项罚款100元。 (6)未设置防护围栏或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100元。 (7)未设置进料口防护棚或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100元。 (8)停层平台两侧未设置防护栏杆、挡脚板,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或停层平台脚手板铺设不严、不牢固,罚款100元。 (9)未安装平台门或平台门不起作用,安装不符合规范要求、未达到定型化,每处罚款50元。 (10)吊笼门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100元。 (11)附墙架结构、材质、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每处罚款50元。 (12)附墙架未与建筑结构连接或附墙架与脚手架连接,每处罚款50元。 (13)缆风绳设置数量、位置不符合规范要求,未使用钢丝绳或未与地锚连接,每处罚款50元。 (14)地锚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钢丝绳磨损、变形、锈蚀达到报废标准,每处罚款50元。 (15)吊笼处于最低位置,卷筒上钢丝绳少于3圈,罚款50元。 (16)未设置钢丝绳过路保护或钢丝绳拖地,罚款50元。 (17)安装单位未取得相应资质或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罚款100元。 (18)未制定安装(拆卸)安全专项方案,内容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100元。 (19)未履行验收程序,验收表填写不规范,未经责任人签字,罚款100元。 (20)上下无联络信号,罚款50元。 2、塔吊 (1)塔吊无力矩限制器或力矩限制器失灵,罚款100元。 (2)无超高、变幅、行走限位器或限位器失灵,罚款100元。 (3)吊钩无保险装置,罚款50元。 (4)小车变幅的塔式起重机未安装断绳保护及断轴保护装置或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100元。 (5)行走及小车变幅的轨道行程末端未安装缓冲器及止挡装置或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100元。 (6)起重臂根部绞点高度大于50m的塔式起重机未安装风速仪或不灵敏,罚款50元。 (7)塔式起重机顶部高度大于30m且高于周围建筑物未安装障碍指示灯,罚款50元。 (8)吊钩未安装钢丝绳防脱勾装置或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50元。 (9)吊钩磨损、变形、疲劳裂纹达到报废标准,罚款100元。 (10)滑轮、卷筒未安装钢丝绳防脱装置或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50元。 (11)滑轮及卷筒的裂纹、磨损达到报废标准,罚款50元。 (12)钢丝绳磨损、变形、锈蚀达到报废标准,罚款50元。 (13)安装完毕无验收或责任人未签字,罚款100元。 (14)未制定安装拆卸方案,内容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100元。 (15)作业队伍没有资格证书,罚款100元。 (16)塔吊无专人指挥或司机不持证上岗,每次罚款50元。 (17)塔吊无交接班、维修保养检查记录,每次各罚款50元。 (18)多塔作业未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方案未经审批或方案针对性不强,罚款50元。 (19)任意两台塔式起重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100元。 3、施工升降机 (1)未安装起重量限制器或不灵敏,罚款100元。 (2)未安装渐进式防坠安全器或不灵敏,罚款100元。 (3)防坠安全器超过有效标定期限,罚款50元。 (4)未安装急停开关,或急停开关不符合规范要求, 罚款50元。 (5)未安装吊笼、安全钩扣 ,罚款50元。 (6)未安装极限开关或极限开关不灵敏,罚款100元。 (7)未安装上(下)限位开关或上(下)限位开关不灵敏,罚款100元。 (8)极限限位器与上、下限位开关共用一个触发元件,罚款50元。 (9)未安装吊笼门机电连锁装置或不灵敏,罚款50元。 (10)未设置防护围栏或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50元。 (11)未安装防护围栏门连锁保护装置或连锁保护装置不灵敏,罚款50元。 (12)停层平台搭设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50元。 (13)附墙架与建筑结构连接方式、角度不符合规范要求,每处罚款50元。 (14)附墙架间距、最高附着点以上导轨架的自由高度超过规范要求,罚款50元。 (15)钢丝绳磨损、变形、锈蚀达到报废标准,钢丝绳的规格、固定、缠绕不符合规范要求,滑轮未安装钢丝绳防脱装置或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50元。 (16)未安装防脱轨保护装置,罚款50元。 (17)安装、拆卸单位无资质,罚款50元。 (18)未制定安装、拆卸专项方案,或方案无审批或内容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100元。 (19)未履行验收程序或验收表无责任人签字,验收表填写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50元。 (20)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每次罚款50元。 4、起重吊装 (1)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审核,罚款100元。 (2)起吊重量超过100KN及以上专项方案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罚款100元。 (3)未安装荷载限制装置或不灵敏,未安装行程限位装置或不灵敏,罚款100元。 (4)吊钩未设置钢丝绳防脱钩装置或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100元。 (5)未按规定安装荷载、行程限制装置,每项罚款50元。 (6)起重拔杆组装不符合设计要求,起重拔杆组装后未履行验收程序或验收表无责任人签字,罚款50元。 (7)钢丝绳磨损、断丝、变形、锈蚀达到报废标准, 钢丝绳索具安全系数小于规定值,罚款50元。 (8)卷筒、滑轮磨损、裂纹达到报废标准,或卷筒、滑轮未安装钢丝绳防脱装置,罚款50元。 (9)地锚设置不符合设计要求,罚款50元。 (10)起重机作业处地面承载能力不符合规定或未采用有效措施,罚款50元。 (11)起重机与架空线路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50元。 (12)起重吊装作业单位未取得相应资质或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罚款50元。 (13)未按规定进行技术交底或技术交底未留有记录,罚款50元。 5、施工机具 (1)各施工机具安装完成后,未进行验收或验收不合 格即投入使用的,罚款50元。 (2)各种施工机具无安全装置和传动部位无防护,每台一项罚款30元,并限期改正。 (3)设备无保护接地(零)或不安装漏电保护器的限期改正并每台罚款30元。 违反工程消防安全规定处罚细则 (1)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车通道未设置、不满足消防车通行、停靠和扑救作业要求的或者被堆物、堆料或者挤占的,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2)施工现场消防管网未设置或不能保持充足的管网压力和流量的罚款200元。 (3) 两个相邻消火栓间距大于60米,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4)手提式灭火器配备,地下室重点防火部位少于2组的或者地上重点防火部位、现场可燃材料库房、工程实体 内明火作业部位少于1组的,每次罚款200元。 (5)易燃易爆物品库房或堆放处距离工程实体小于10m的,每次罚款200元。 (6)现场内动用电气焊及明火作业未开动火证或动火地点与证上地点不符的,罚款100元。 违反工程实体安全规定处罚细则 1、基坑支护、土方开挖 (1)深基坑施工未编制支护方案,罚款1000元。 (2)基坑深度超过5m未编制专项支护设计,罚款500元。 (3)开挖深度5m及以上专项方案未经过专家论证,罚款500元。 (4)支护设计及土方开挖方案未经审批,或施工方案针对性差不能指导施工,罚款200,500元。 (5)深度超过2m的基坑施工未采取临边防护措施,临边及其它防护不符合要求,罚款200元。 (6)坑槽开挖设置安全边坡不符合安全要求,罚款200元。 (7)支护的作法不符合设计方案,罚款200元。 (8)支护设施已产生局部变形又未采取措施调整,罚款200元。 (9)砼支护结构未达到设计强度提前开挖,罚款200元。 (10)支撑拆除没有拆除方案,或未按拆除方案施工,罚款200元。 (11)用专业方法拆除支撑,施工队伍没有专业资质,罚款200元。 (12)高水位地区深基坑内未设置有效降水措施,罚 款200元。 (13)深基坑边界周围地面未设置排水沟,罚款200元。 (14)基坑施工未设置有效排水措施,罚款100元。 (15)深基础施工采用坑外降水,未采取防止临近建筑和管线沉降措施,罚款200元。 (16)积土、料具堆放距槽边距离小于设计规定,罚款200元。 (17)机械设备施工与槽边距离不符合要求且未采取措施,罚款200元。 (18)人员上下未设置专用通道,或设置的通道不符合要求,罚款50,100元。 (19)施工机械进场未经验收,司机无证作业,罚款200元。 (20)挖土机作业时,有人员进入挖土机作业半径内,罚款50元。 (21)挖土机作业位置不牢、不安全,罚款100元。 (22)未按规定进行基坑工程监测及毗邻建筑物和重要管线和道路进行沉降观测,罚款200元。 2、脚手架工程 (1)脚手架无施工方案和设计计算书,责令改正并罚款500元。 (2)施工方案未经审批,或未办理脚手架验收手续,限期改正并罚款200元。 (3)脚手架搭设未按经审核合格的方案及规范进行施工,罚款200元。 (4)架体基础不平、不实、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罚款200元。 (5)架体底部未设垫板或垫板的规格、材质等不符合要求,罚款200元。 (6)架体底部未按规范要求设置底座,罚款100元。 (7)架体底部未按规范要求设置扫地杆,罚款200元。 (8)未设置排水措施,罚款100元。 (9)双排脚手架横向水平杆靠墙一端的外伸长度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100元。 (10)立杆横距、纵距、步距不符合施工方案、荷载及规范要求,罚款100元。 (11)剪刀撑、连墙件设置不符合施工方案及设计要求,罚款100元。 (12)脚手板未满铺或铺设不牢、不稳,罚款50,100元。 (13)脚手板规格或材质不符合要求,罚款100元。 (14)架体外侧未设置密目式安全网封闭或网间不严,罚款50,100元。 (15)作业层未在高度1.2m和0.6m处设置上、中两道防护栏杆,未设置高度不小于180?的挡脚板,罚款50,100元。 (16)作业层未用安全平网双层兜底,且每隔 10m 未用安全平网封闭,作业层与建筑物之间未进行封闭,罚款100元。 (17)未设置人员上下专用通道,或通道设置不符合要求,罚款50,100元。 3、模板工程 (1)模板工程方案未按规定编制与审批,高支模、大跨度模板方案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就施工的,罚款1000元。 (2)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剪刀撑搭设情况、自由端高度 等不否符合设计方案要求的每处罚款500元。 (3)支撑模板立柱底部无垫板或用砖垫高的,罚款100元。 (4)模板工程作业高度在2m及2m以上时,未按要求设置安全可靠的操作架子或平台,或未按要求进行防护的,罚款50,100元。 (5)立杆间距、水平杆步距、立杆的接长、连墙件的连接、扣件的紧固程度等不符合要求的,罚款50,100元。 (6)拆模之前未按要求办理拆模申请手续的,罚款100元。 (7)模板作业区未设置安全警戒线,拆除的模板未及时清理的,罚款100元。 违反安全文明施工细则 (1)在市区主要路段的工地周围未设置高于2.5m的封闭围挡,一般路段的工地周围未设置高于1.8m的封闭围 挡,或围挡没有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罚款200元。 (2)围挡材料不坚固、不稳定、不整洁、不美观,罚款50,100元。 (3)施工现场出入口未设置大门,罚款100元。 (4)未设置门卫室,未设门卫或未建立门卫制度的,罚款100,200元。 (5)现场主要道路未进行硬化处理,道路不畅通、路面不平整坚实,罚款100,200元。 (6)现场排水设施不齐全或排水不通畅、有积水,未采取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外流或堵塞下水道和排水河道措施,罚款100元。 (7)建筑材料、构件、料具不按总平面布局码放,材料布局不合理、堆放不整齐、未标明名称、规格,罚款100,200元。 (8)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未采用合理器具或随 意凌空抛掷,未做到工完场地清的,罚款100元。 (9)易燃易爆物品未采取防护措施或未进行分类存放,罚款100,200元。 (10)施工作业区、材料存放区与办公区、生活区不能明显划分,罚款50,100元。 (11)现场未制定消防措施、制度或未配备灭火器材,罚款100,200元。 (12)现场临时设施的材质和选址不符合环保、消防要求,罚款100,200元。 (13)易燃材料随意码放、灭火器材布局、配置不合理或灭火器材失效,罚款100,200元。 (九)施工现场消防管理制度 施工现场防火管理 1、 施工现场负责人 项目经理 应全面负责施工现场 的防火安全工作 。 2、项目部 建立、健全防火检查制度,发现火险隐患,必须立即消除,一时难以消除的隐患,要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限期整改。 3、 施工现场发生火警或火灾,应立即报告公安消防部门,并组织力量扑救。 4、 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在火灾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共同做好现场保护和会同消防部门进行现场勘察的工作。对火灾事故的处理提出建议,并积极落实防范措施。 5、 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施工总平面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要符合消防要求。 6、 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 7、 施工现场夜间应有照明设备,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无阻,并要安排力量加强值班巡逻。 8、 施工作业期间需搭设临时性建筑物,必须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拆除。不得在高压架空线下面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9、 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完整好用。 10、 在土建施工时,应先将消防器材和设施配备好,有条件的应敷设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火栓。 11、 焊、割作业点,氧气瓶、乙炔瓶、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如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 12、 施工现场的焊割作业,必须符合防火要求。 13、 施工现场用电,应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加强电源管理,防止发生电气火灾。 14、 冬期施工采用保温加热措施时,应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过程中,应安排专人巡逻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施工现场防火检查制度 1、 项目经理部每月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一次防火安全专项检查;每周 不 定期安全检查中对防火安全进行检查。 2、 检查以仓库、木工 加工 间、 电焊气割点、休息吸烟室 等为重点部位,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防范工作。 3、现场不设工人宿舍 , 各临时办公室内不得使用电炉等设备。 4、 木工 加工 间不得吸烟,木屑刨花每天做好 清理工作。 5、 按规定时间对灭火器进行药物检查,发现药物过期、失效的灭火器,应及时更换,以确保灭火器材处于正常可使用状态。 施工现场动用明火审批制度 1、 一级动火审批制度 禁火区域内 , 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气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各种受压设备;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进行动火作业,由动火部门 编制防火安全技术方案, 填写动火 申请表 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办申请表下载调动申请表下载出差申请表下载就业申请表下载数据下载申请表 ,项目经理召集项目安全员、施工负责人等 相关人员 进行现场检查,在落实安全防火措施的前提下,由项目经理、项目安全员 等相关人员 在申请单上签名,然后提交公司审查,经公司安审核批准后方可动火。 2、 二级动火审批制度 在具有一定人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动火作业,小型油箱等容器、登高焊割、节假日期间等动火作业,由项目施工负责人填写动火 申请表 ,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项目经理召集项目安全员、施工负责人、焊工等进行现场检查,在落实防火安全措施的前提下,由项目经理审批 通过 后方可动火。 3、 三级动火的审批制度 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动火作业,由申请动火者填写动火申请单,经 项目专职安全人员 审查批准 厚 ,方可动火。 施工现场 材料仓库防火管理制度 1、 施工现场材料仓库的安全防火由材料仓库负责人全面负责。 2、 对进入仓库的易燃物品要按类存放,并挂设好警示牌和灭火器。 3、 经常注意季节性变化情况,高温期间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易燃品自燃起火。 4、 仓库间电灯离地不得低于2.4m,电线敷设规范,夜间要按时熄灯。 5、 工地其他易燃材料不得堆 在 仓库边,如需要堆物时,(www.fwsir.com)离仓库保持6m以外,并挂设好灭火 器。 6、 严格检查制度,做好上下班前后的检查工作。 木工 加工 间防火管理制度 1、 木工间由木工组长负责防火工作,对本组作业人员开展经常性的安全防火教育,增强防火意识和灭火技术。 2、 使用机械必须严格检查电器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随机开关,破损电线及时更换。 3、 木工间严禁烟火,如发现作业人员抽烟或作业场内有烟蒂按规定罚款处理,每天做好 清理 工作。 4、 木工间内的灭火器,经常检查,发现药物及压力表失效时,及时与工地安全员联系更换。 5、 按 规定 设置安全防火警告标志及警告牌,做好防火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6、 木工间非作业人员严禁入内,一旦发生人为火灾 事故,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十)施工现场安全例会制度 1、各项目应建立健全安全例会管理制度。 2、由项目经理或专职安全员等组织相关人员定期召开施工现场安全例会。 3、会议主要内容应包括:对前一阶段安全生产工作的总结、对施工现场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通报、对后续施工可能存在的安全问题进行预防等。 4、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或安全问题,应定责任人、定整改期限、定处理方案等,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教育或处罚。 5、整改完毕,应及时进行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应加大处罚力度,并采取停工整顿等方式进行处理。 6、安全例会应留有书面会议记录。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三)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护职工人身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于建筑安全生产所实施的行业监督管理。 第三条  凡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和构配件生产活动的单位及个人,都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行业监督管理,并依法接受国家安全监察。 第四条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控制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或者制定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法规、标准; (二)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工程建设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 (三)制定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组织建筑安全生产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应用; (四)指导和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五)统计全国建筑职工因工伤亡人数,掌握并发布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动态; (六)负责对申报资质等级一级企业和国家一、二级企业以及国家和部级先进建筑企业进行安全资格审查或者审批,行使安全生产否决权; (七)组织全国建筑安全生产检查,总结交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并表彰先进; (八)检查和督促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或者参与工程建设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 第六条  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建筑企业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职责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起草或者制定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实施细则或者实施办法;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组织建筑安全生产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应用; (三)建立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系,制定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组织落实各级领导分工负责的建筑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职工因工伤亡的统计和上报工作,掌握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动态; (五)负责对申报晋升企业资质等级、企业升级和报评先进企业的安全资格进行审查或者审批,行使安全生产否决权; (六)组织或者参与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中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依照有关规定上报重大伤亡事故; (七)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检查,总结交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并表彰先进; (八)监督检查施工现场、构配件生产车间等安全管理和防护措施,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九)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建筑企业的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及发证工作,监督检查建筑企业对安全技术措施费的提取和使用; (十)领导和管理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工作。 第八条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依据有关的法规、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建筑企业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组织保证体系,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施工或者构配件生产,并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费,保证职工在施工或者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下列方面做出成绩或者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建筑安全生产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在建筑安全科学研究、劳动保护、安全技术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在生产或者工作中取得明显实效的; (三)防止重大事故发生或者在重大事故抢救中有功的。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据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准承包工程或者停产整顿、降低企业资质等级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落实或者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 (二)不按照建筑安全生产技术标准施工或者构配件生产,存在着严重事故隐患或者发生伤亡事故的; (三)不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费,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连续发生伤亡事故的; (四)连续发生同类伤亡事故或者伤亡事故连年超标,或者发生重大死亡事故的; (五)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抢救不力,致使伤亡人数 增多的; (六)对于伤亡事故隐匿不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的。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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