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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坑支护、开挖施工规范
基坑侧壁安全等级
一级:支护结构破坏、土体失稳或过大变形对基坑周边环境及地下结构施工影响很严重。
二级:支护结构破坏、土体失稳或过大变形对基坑周边环境及地下结构施工影响一般。
三级:支护结构破坏、土体失稳或过大变形对基坑周边环境及地下结构施工影响不严重。
支护结构选型
排桩或地下连续墙:1.适于基坑侧壁安全等级一、二、三级
2.悬臂式结构在软土场地中不宜大于5m 3.当地下水位高于基坑底面时,宜采用降水、排桩加截水帷幕或地下连续墙
水泥土墙:1.基坑侧壁安全等级宜为二、三级
2.水泥土桩施工范围内地基土承载力不宜大于150kpa 3.基坑深度不宜大于6m
土钉墙:1.基坑侧壁安全等级宜为二、三级的非软土场地
2.基坑深度不宜大于12m 3.当地下水位高于基坑底面时,应采取降水或截水措施
逆作拱墙:1.基坑侧壁安全等级宜为二、三级
2.淤泥和淤泥质土场地不宜采用
3.拱墙轴线的矢跨比不宜小于1/8 4.基坑深度不宜大于12m 5.地下水位高于基坑底面时,应采取降水或截水措施
放坡:1.基坑侧壁安全等级宜为三级
2.施工场地应满足放坡条件
3.可独立或与上述其他结构结合使用
4.当地下水位高于坡脚时,应采取降水措施
质量检测
、支护结构施工及使用的原材料及半成品应遵照有关施工验收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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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检1
验。
2、对基坑侧壁安全等级为一级或对构件质量有怀疑的安全等级为二级和三级的支护结构应进行质量检测。
3、检测工作结束后应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质量检测报告:
1.检测点分布图
2.检测方法与仪器设备型号
3.资料整理及分析方法
4.结论及处理意见
基坑开挖
1、基坑开挖应根据支护结构
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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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排水要求,确定开挖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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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基坑边界周围地面应设排水沟,且应避免漏水、渗水进入坑内;放坡开挖时,应对坡顶、坡面、坡脚采取降排水措施。
3、基坑周边严谨超载荷载。
4、软土基坑必须分层均衡开挖,层高不宜超过1m。
5、基坑开挖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碰撞支护结构,工程桩或扰动基底原状土。
6、发生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挖土,并应立即查清原因和采取措施,方能继续挖土。
7、开挖至坑底标高后坑底应及时慢封闭并进行基础工程施工。
8、地下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进行夯实回填土施工。
开挖监控
1、基坑开挖前应作出系统的开挖监控方案,监控方案应包括监控目的、监测项目、监控报警值、监测方法及精度要求、监测点的布置、监测周期、工序管理和记录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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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信息反馈系统等。
2、监测点的布置应满足监控要求,从基坑边缘以外1~2倍开挖深度范围内的需要保护物体均应作为监控对象。
3、基坑工程监测项目
支护结构水平位移
周围建筑物、地下管线变形
地下水位
桩、墙内力
锚杆拉力
支承轴力
立柱变形
土体分层竖向位移
支护结构界面侧向压力
4、位移观测基准点数量不应少于两点,且应设在影响范围以外。
、监测项目在基坑开挖前应测得初始值,且不应少于两次。 5
6、基坑监测项目的监控报警值应根据监测对象的有关规范及支护结构设计要求确定。
7、各项监测的时间间隔可根据施工进程确定。当变形超过有关标准或监测结果变化速率较大时,应加密观测次数。当有事故征兆时,应连续监测。
8、基坑开挖监测过程中,应根据设计要求提交阶段性监测结果报告。工程结束时应提交完整的监测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
1.工程概况
2.监测项目和各测点的平面和立面布置图;
3.采用仪器设备和监测方法;
4.监测数据处理方法和监测结果过程曲线;
5.监测结果评价。
地下水控制
一、一般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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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下水控制的设计和施工应满足支护结构设计要求,应根据场地及周边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和环境条件并结合基坑支护和基础施工方案综合分析、确定。
2、地下水控制方法可分为集水明排、降水、截水和回灌等型式单独或组合使用。
3、当因降水而危及基坑及周边环境安全时,宜采用截水或回灌方法。截水后,基坑中的水量或水压较大时,宜采用基坑内降水。
4、当基坑底为隔水层且层底作用有承压水时,应进行坑底突涌验算,必要时可采取水平封底隔渗或钻孔减压措施保证坑底土层稳定。
二、集水明排
1、排水沟和集水井可按下列规定布置:
1.排水沟和集水井布置在拟建建筑基础边净距0.4m以外,排水沟边缘离开边坡坡脚不应小于0.3m;在基坑四角或每隔30~40m应设一个集水井;
2.排水沟底面应比挖土面低0.3~0.4m,集水井底面应比沟底面低0.5m以上。
2、当基坑侧壁出现分层渗水时,可按不同高程设置导水管、导水沟等构成明排系统;当基坑侧壁渗水量较大或不能分层明排时,宜采用导水降水方法。基坑明排尚应重视环境排水,当地表水对基坑侧壁产生冲刷时,宜在基坑外采取截水、封堵、导流等措施。
三、降水
1、降水井宜在基坑外缘采用封闭式布置,井间距应大于15倍井管直径,在地下水补给方向应适当加密;当基坑面积较大、开挖较深时,也可在基坑内设置集水井。
2、降水井的深度应根据设计降水深度、含水层的埋藏分布和降水井的出水能力确定。设计降水深度在基坑范围内不宜小于基坑底面以下0.5m。
四、截水
1、截水帷幕的厚度应满足基坑防渗要求,截水帷幕的渗透系数宜小于1.0*10-6cm/s。
2、当地下含水层渗透性较强,厚度较大时,可采用悬挂式竖向截水与坑内井点降水相结合或采用悬挂式竖向截水与水平封底相结合的方案。
五、回灌
1、回灌可采用井点、砂井、砂沟等。
2、回灌井与降水井的距离不宜小于6m。
3、回灌井的间距应根据降水井的间距和被保护物的平面位置确定。
4、回灌井宜进入稳定水面下1m,且位于渗透性较好的土层中,过滤器的长度应大于降水井过滤器的长度。
5、回灌水量可通过水位观测孔中水位变化进行控制和调节,不宜超过原水位标高。回灌水箱高度可根据灌入水量配置。
6、回灌砂井的灌砂量应取井孔体积的95%,填料宜采用含泥量不大于3%,不均匀系数在3~5之间的纯净中粗砂。
7、回灌井与降水井应协调控制。回灌水宜采用清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