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氯充装站规章制度
1、对用户送来及本厂司机带回的钢瓶负责及时验收。验收时应将瓶体、附件、瓶阀、标志是否合格及瓶内是否混入异物等情况认真填入“钢瓶验收处理通知单”,经用户或送瓶司机签字认可后办理有关收费手续。但对“死瓶”的确认,还须报厂安环部核实。
非本厂钢瓶应拒绝验收或充装。
2、对经验收处理合格的钢瓶,及时充装(充装人员应取得质监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充装要按照“先到先包”的原则进行,避免钢瓶库存过久而坏瓶阀。充装完毕须及时配齐附件(防震圈、钢帽等)挂好标签,认真填写标签内容。
对标志不清或超过检验周期的钢瓶不许进行充装。
3、液氯钢瓶禁止露天存放,也不准使用可燃、易燃材料搭设的棚架存放,必须储存在专用库房内。
4、液氯钢瓶库房建筑,必须符合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其卫生和环境条件应符合GBZ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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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有关规定。库房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烟火或其他热源,库房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厂房结构,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条件换气,在环境、气候条件允许下,可采用半敞式结构,不能采用自然通风的场所,应采用机械通风。
5、氯属于Ⅱ级(高度)危险物质,直接接触氯气贮存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6、在太阳晒及潮湿或有腐蚀性物质的地方,严禁存放钢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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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钢瓶存放区不得靠近热源,夏季要防止日光暴晒。
8、充装量为500Kg和1000Kg的重瓶,应横向卧放,并固定好,防止滚动,并留出吊运间距和通道,通道距离不得小于2.5米。
9、空瓶和充装后的重瓶必须分开放置,禁止混放。
10、重瓶堆放时,应旋紧瓶帽,头朝一方,放置整齐。
11、重瓶存放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12、重瓶存放高度不得超过两层,空瓶存放不超过三层。
13、氯气贮存单位(部门)负责人(含技术人员),应熟练掌握工艺过程和设备性能,并能正确指挥事故处理。
14、氯气贮存现场应按《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2008的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抢修器材和有效防护用品和消防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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