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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审理的理性分析延期审理的理性分析 第26卷第5期 2008年5月 河北法学 HebeiLaWScierice ?J.26.No.5 May,2008 延期审理的理性分析 李世清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61) 摘要:延期审理作为法院审判中的一种审判障碍,初衷是为了更好地查清案件事实,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但是在审判 实践中,延期审理审理却出现了一些缺憾,并没有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从法律的规定人手,结合审判实践分析 其原因.以期完善延期审理制度,进一步维护司法公正. 关键词:延期审理;缺憾及原...

延期审理的理性分析
延期审理的理性分析 第26卷第5期 2008年5月 河北法学 HebeiLaWScierice ?J.26.No.5 May,2008 延期审理的理性分析 李世清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61) 摘要:延期审理作为法院审判中的一种审判障碍,初衷是为了更好地查清案件事实,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但是在审判 实践中,延期审理审理却出现了一些缺憾,并没有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从法律的规定人手,结合审判实践分析 其原因.以期完善延期审理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进一步维护司法公正. 关键词:延期审理;缺憾及原因;完善 中图分类号:DF71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933(2008)05—0193—05 AnalysisOnDeferredOfTrial LIShi—qing (HebeiProfessionalCollegeofPoliticalScienceandLaw,Shijiazhuang050061China) Abstract:Thedeferredtrialasthetroubleofdurationoftrial.isordertofindoutthetruth.inflic tapunishmentonacriminaland safegurdthefundamentalrightsofcitizen.Butinfact,thereismanypityinthedeferredtrial,a nditdoesnotexpoitthe adventagestotheful1.Thewriterwillproceedwiththelegalprorisions,withthefactsofjudg ement,analyzethecause, perfactthesystemofdeferredtria1.Itwounddobetterforthejudicialjustice. Keywords:deferredtrial;defeCtandcause;perfect 一 ,延期审理的概念及情形 延期审理又叫推迟审理,其作为法院审判中的一种审 判障碍…,是指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由于遇到了某 些特定的情况,而决定把案件的审理推迟,待司法人员将这 些情况查明或解决后,再继续审理该案的一种诉讼上的处 理….它规定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第165条,在法庭审 理的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 期审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 鉴定或勘验的;(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 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三)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 审判的. 另外在《刑事诉讼法》第158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 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由上可以看出,延期审理具体规定的情况,它之所以规 定可以在审理的过程停下来,就是为了追求案件的真实,为 ,在审判实践中,延期审理的 了更好地查清案件事实.但是 适用却不太尽人意,或多或少地违背了法律规定的初衷. 同时也就不符合我国依法治国的要求. 二,延期审理在审判实践中的缺陷 (一)控辩双方的权利不平等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的第165条第2项规定”检察人 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这个 规定为公诉人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申请延期审理的法律依 据.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公诉人只要是发现提起公诉的 案件证据不足的,就可以直接申请补充侦查.但是,法院针 对公诉人的申请该如何处理呢?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所规 定.(以下简称《解释》)《解释》第157条规定,在庭审的过 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提出延期审理建议 的,合议庭应当同意.按照该条的规定,只要是公诉人提出 延期审理的申请,法院就必须同意采用延期审理.同时就 把正在进行的诉讼停下来,法院将案件直接退回到检察院 去补充侦查. 但是,作为被告人及辩护人来讲,在庭审的过程中也会 遇到这种情况,即发现有新的证据需要去进一步收集.这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第165条也做了相应的规定.刑事诉 讼法第165条第1项规定”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 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的”.这里也没有规定究竟是谁需 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的. 但是,这在《解释》中有明确的规定.《解释》第156条规定, 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 新鉴定或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 收稿日期:2007-09-20 作者简介:李世清(1976一),男,河北魏县人,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教师,河北济民律 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刑事法学,律师制度. 一 193— 说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 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的, 应当同意该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 由并继续审理. 根据这条规定,被告人和辩护律师都可以针对本案的 事实情况申请延期审理,这为律师和被告人申请补证的一 个法律依据.但是申请后的处理,却和公诉人申请后的处 理不一样,具体区别如下: 公诉人只要是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就直接申请延期 审理,法院就必须同意延期审理;而被告人及辩护律师提出 了需要提供新的证据的.申请法院延期审理的,法院有一个 审查权,即如果法院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才同意 延期审理,如果不同意,只是一个说明理由的义务.但是, 如果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认为法院的理由不成立的.该如何 处理呢?法律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其实就意味着当事人和 辩护律师就没有任何救济途径,就必须继续开庭在实践 中当当事人及辩护律师提出有新的证据的时候,法院根本 置之不理,即使是简单地问,下,也不同意进行延期审理. 按照法律的规定,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申请延期审理的,法律 上将这种延期审理的决定权直接交给了法院,法院的工作 十分繁重,抽出时同来开庭,当事人还从中作梗,浪费宝贵 的审判时间是不允许的,所以对于被告人和辩护人来讲,这 个权利只是一个奢望的权利. (二)检察人员申请延期审理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 检察人员申请延期审理是在开庭的过程中,针对这时 能否进行延期审理的申请需要进行一些分析.检察人员建 议延期审理的理由就是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按照刑 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是在针对公安 机关(当然存在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这里就拿公安机关 立案侦查的案件为例),在提起公诉之前,检察院首先是审 查起诉.就是针对公安机关报送的案件进行审查,看是否符 合提起公诉的条件.《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人民检 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 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该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 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这就说明,既然是检 察院提起了公诉,就说明他们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 确实,充分,否则检察院就不会提起公诉,并且可以采用退 回补充侦查的方式,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这规定在《刑事 诉讼法》第140条,根据本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 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须的证据材料.人民检 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 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法律上规定的延期审理为公诉机关重复的起诉提供了 依据,但是这个规定和西方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却存在着 冲突. 这里,就需要考察一下,事不再理原则的内涵丁. 从历史渊源上看,一事不再理原则发轫于古罗马法中 关于诉权消失的法理和制度.古罗马人从古代朴素的物理 的世界观出发,将诉权也看作物质的,由于在常识上物质的 运动必然带来物质的消耗,因而他们认为诉讼权的行使也 将导致诉权的消耗.根据时人的观点,所谓诉权消耗,是指 , 194一 所有诉权都会因诉讼系属而消耗,对同一诉权或请求权,不 允许二次诉讼系属.一旦限制同一诉权或请求权只能有一 次诉讼系属,那么即使允许当事人对同一案件提出诉讼请 求.被告也可以”实施既决案件的抗辩”(exceptioreijudi— catac)或”诉讼系属的抗辩”(exceptioreiinjudicaya[ededuc— tae),使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至于诉讼系属.不管怎样,对 同一案件一旦诉讼系属后,就不能再次说这一案件提出诉 讼请求,这就是罗马法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nebisinsa— dem)】.可见.古罗马法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实际上涵括 了诉讼系属的效力与判决的既判力这两层涵义. 一 事不再理原则的双重涵义的产生与罗马法独特的审 判制度密切相关.在罗马法中,案件的审理程序分为法律 审理和事实审理两个阶段,每一案件,须由原告先向法官提 出,就讼争进行陈述,被告可以进行申辩.双方并可互相反 辩,在此基础上,由法官决定诉讼在法律上是否可以成立, 是否应当受理,这就是”法律审理阶段”;如果是应当受理的 讼争,就进入”事实审理阶段”,由法定的承审员审理,查明 事实,作出判决.法律审理的终点是”诉讼”,只有经过证 讼,诉讼才能正式成立,案件才能诉讼系属于法院.同时, 经过证讼,原告对同一案件不能再行起诉,因此,证讼为不 得再行起诉的障碍,而不以判决确定为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31.据此,证讼 的完成将产生诉讼系属的效力,使案件系属于法院,同时导 致原告诉权的消耗,原告不得对同一案件再次起诉,否则, 被告可以实施”诉讼系属的抗辩”,使其诉讼请求不至于诉 讼系属,罗马人称此效力为”一案不二讼”,意即禁止双重起 诉,它构成了一事不再理的第一层涵义.尽管在法律审理 阶段,证讼可以产生”一案不二讼”的效力.从而可以制止原 告的好讼,但仍不能使已经判决的案件不再重开公争.例如 在罗马程式诉讼中,”物件返还之诉”中的原被告双方的地 位是分明的,如果被告败诉.由于他并未行使诉权,故”证 讼”并不消灭其权利.所以,被告于败诉后仍可再行起诉, 控告胜诉的原告.正是为了维护判决的尊严和稳定,避免 当事人缠讼不休.罗马法学家逐渐在”一案不二讼”效力的 基础上又发展出判决的”既决案件”效力发生在案件的事实 审理阶段.如同证讼为法律审理的终点,样.判决为事实 审理的终点,判决作出后,除发生执行的效力处,还发生”既 决案件”的效力,嗣后,当事人双方对已经正式判决的案件 不得再行起诉,否则被告可以之作为抗辩事由实施”既决案 件的抗辩”,使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至于诉讼系属.判决的 “既决案件”效力经过发展演变,进货为近现代诉讼中的判 决的判力理论和制度,它构成了一事不再理的第二层涵义. 狭义说认为一事不再理就是指”不论是有罪判决还是 无罪判决,作出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后不允许对同一行为 再启动新的程序”J,广义说则认为”诉讼法上为防对于同 一 关系发生相抵触之裁判,且免虚耗劳费时间,或为维持判 决之确定力起见,设有禁止更行起诉之规定,此在学说上谓 之一事不再理之原则.析言之:当事人不得就已起诉之案 件,于诉讼系属中,更行起诉,此因诉一经提起,即生诉讼系 属之效力,该诉讼之原告或被告不得更以他造为被告,就同 一 诉讼标的,在同一法院或他法院,提起新诉或反诉;诉讼 标的于确定之终局判决中经裁判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 事人不得就该法律关系更行起诉,此种效力称为判决之实 质确定力或既判力.以上两种情形,自当事人言之,不得更 行起诉,自法律言之,即不得更行受理,故称为一事不再 理.”l5狭义说与广义说的区别在于:狭义说认为一事不再 理仅指判决的既判力,即判决确定后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次 起诉;而广义说则认为一事不再理涵括了判决的既判力与 诉讼系属的效力两个层面,不仅判决确定后不得就同一案 件再次起诉,即禁止双重起诉也被视为一事不再理的内涵 之一. 刑事诉讼本质上是国家实现刑罚权的专门活动,国家 最初设立刑事诉讼程序的目的就是在查明案件真相的基础 上惩罚和控制犯罪,以维护社会的秩序与安全,因此,查明 案件真相意义上的”实体真实”一直被视为刑事诉讼最基本 的价值目标.但是近现代刑事诉讼功能的多元化决定了其 所追求的不可能是单一的价值目标模式,而只能是一个多 元目标兼容的价值目标体系;在这一价值目标体系中,实体 真实并非绝对的或日排他的价值目标,它要受到其他价值 目标的衡平与制约:一方面实体真实受到人权保障价值目 标的制衡,国家不能为发现实体真实而置涉讼公民的基本 人权于不顾,过度侵害公民的个人权利.在一个民主的社 会结构中,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的个人权利之间应维持合理 的张力,为维护社会的秩序与安全,国家公权力有其存在的 合理性,但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往往以侵犯公民的个人权利 为代价,因此,国家公权力在行使时应当节制,因国家公权 力的行使而给予公民个人权利造成的损害应当控制在必要 的最低限度以内,不可过度侵害公民的个人权利.刑事诉 讼作为一种国家强制性活动,其启动与进行势必在一定程 度上侵及公民的个人权利,为防止国家滥用刑事司法权给 公民个人权利造成不必须的损害,刑事诉讼在程序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和 运作上必须重视刑事司法手段的节制性,以实现国家公权 力的自我限制和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障,不能为查明事实 真相,发现实体真实而置公民个人权利于不顾,肆意践踏公 民人权.另一方面实体真实还受到诉讼效益价值目标的制 衡,国家不能发现实体真实而不计成本,不惜代价.法律同 社会经济生活的密切联系使其无法回避经济功利规则的支 配,刑事诉讼也不例外.刑事诉讼本为人类的一种社会性 活动,国家为推动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需要投入大量的人 力,物力和财力.由于资源的稀缺性,国家在一定时期内投 入刑事司法领域的社会资源总是有限的,这就要求任何理 性化的刑事诉讼程序在设计和运作上都必须具备一定的经 济合理性,必须遵循成本投入最少而产出最大的效益规律, 必须重视程序的经济性,不能为发现实体真实而不计成本, 不惜代价 (三)检察机关申请延期审理与法律的规定相冲突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65条第2项及其《解释》第157 条的规定,检察院可以左右开庭的情况,即只要是认为需要 退回补充侦查的,向法院提出的,就可以暂停正在进行的诉 讼.并且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66条规定,依照本法第 165条第2项规定的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 一 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解释》第157条规定,在庭审 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 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 两次.也就是说,只要是公诉人提出建议延期审理的,可以 有两次机会,这样就可以花去两个月的时间.虽然是短短 的两个月时间,但是对于被关在看守所中的被告人来讲,那 可是漫长的等待.所幸之事,就给予检察院两次机会.通 观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那就是检察院非把犯罪嫌疑人置 于死地不行,只要是为了惩罚犯罪,找到有罪的证据,法院 就会打开绿灯. 但是.这种为求有罪的随意操作的程序,和法律的相关 规定是存在冲突的,因为《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被告 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 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 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 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 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的无罪判决. 按照本条的规定,只要是在开庭以后,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 有罪的,就只能认定被告人无罪.这符合我国的法律所追 求的价值,即公正. 对于辩护人来讲,作一个无罪辩护,应该是倾注自己所 有的心血,但是结果往往不令人满意;对于无辜被告人来 讲,如何尽快地脱离苦海,应该是唯一的愿望.但是,我们 的刑事诉讼程序却规定了多次的退回补充侦查,即审查批 准逮捕时的退回补充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时的退回补充 侦查,法院开庭审理时的退回补充侦查.被告人经过一个 漫长的诉讼,终于到达了法院开庭,终于有机会把自己心中 的苦衷公开地告诉世人的时候,检察院却仍旧享有申请延 期审理,退回补充侦查的权力.这就有一个问题不理解,法 院究竟在什么时候才能运用《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项 的规定呢?作为辩护人辛辛苦苦准备了将近一年的证据材 料,终于有机会去说服法官的时候,检察机关就一句简单的 申请延期审理,就可以将辩护人所有的准备化为灰烬,前功 尽弃.而检察机关就开始了新的证据收集,有的甚至将案 件重新推回到公安机关.转了一圈又回到了检察院,检察 院如果拿到了新的证据就可以向法院重新起诉,不惜一切 将被告人拿下.如果检察院发现根本没有新的证据,检察 院也不用在法庭上受到指控不成的尴尬,因为<解释》第 157条第2款规定,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在补 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 法院应当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所以,在中国目前 的诉讼中,要想在法庭上直接将检察院打败,律师和被告人 像西方庭审中的庆祝,是根本不可能存在的.在中国人民 检察院一旦发现自己的证据确实不足,就直接对本案不予 搭理,也就不屑于和律师玩.所以,《刑事诉讼法》第162条 的规定几乎就是形同虚设,是和《解释》第157条和《刑事诉 讼法》第165条存在冲突. (四)检察机关申请延期后,可以非法地撤回起诉 仅从2001年到2005年5年问,共计7112余件刑事公 诉案件被作撤诉处理,相继有10余万人曾经被不合法或不 合理地送上法庭接受审判而后又撤回起诉l7】.这种”非法” 地撤回起诉,在实践中有很大的弊端,说他是”非法”,主要 一 195— 是因为撤回起诉不是来自于法律的明确授权,而是通过司 法解释越权设置的一种法外诉讼制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第349条,第351条,第353条等 规定了撤回起诉制度.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有相关内 容.因此,撤回起诉现象并无任何法律依据,实际是一项法 外诉讼权力.根据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法律解释 问题的决议精神.司法解释只能在忠实于立法本意前提下, 依据授权就司法领域涉及的审判,检察业务中如何具体适 用法律的问题作出解释,不得与立法相冲突.所以,在任何 情况下,司法解释都必须遵循合法性原则,即司法解释应当 以现行法律的规定为依据或基础,具体适用法律,并弥补立 法规定的缺漏和解决法律中的矛盾,而绝不允许超越职权 范围修改,变更法律条文的内容,作出”越权解释?”,侵犯国 家立法权,更不能脱离法律的规定,创制新的法律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 依照法律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及国家机关行为必须有 法律明文授权的一般原则,一切越权司法解释均应当属于 无效解释.显然,在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撤 回起诉制度明显属于越权解释,应予废止. 这种撤回起诉的制度直接导致了被告人诉讼地位的恶 化,浪费了国家司法资源,助长了检察机关的滥诉扩权现 象,导致整个刑事诉讼机制扭曲变形_7J. 但是,造成检察机关有撤诉的权利,最主要的原因就是 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 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当然这是法律上延期审理的一 个理由,但是针对检察人员提出的建议如何处理呢?刑事 诉讼法上没有规定,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7条规定, 在庭审的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提出延 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所以,检察人员提出延期 审理以后,肯定是将审理的程序停下来.随后就开始漫长 的补充侦查.如果经过侦查仍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这 时我们的检察机关也不用在法庭上承担败诉的惨状,而是 直接撤回起诉,结果案件就这样不了了之. 如果我们在法律上将是否延期审理的决定权交给法 院,瞧就可以将检察机关的这种非法撤回起诉加以限制,从 而更大限度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程序 的正义. (五)当事人申请延期审理的受制于法院 《刑事诉讼法》第158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 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作 为法院本来应该是处于中立的地位,只要负责对双方出庭 时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就可以,但是中国传统的审判模式 在中国法官的心里驱逐不去,本条的规定也许就是职权主 义庭审模式的一个最好的写照.法院不仅仅自己享有延期 审理的权利,而且还有决定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的权利.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65条,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遇 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需 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 一 l96一 议的;(三)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检察 人员申请回避的,法院必须准许这是司法解释明确的规定, 但是当事人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通知新的物证,重新鉴 定或勘验的,以及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时候,是否需要延期审 理的,决定权却在人民法院,作为被审判的人员,有可能自 己身陷图圄,但是自己却没有对程序的决定权,把自己的命 运直接交给了法院,由法院直接决定.暂不去评论法院操 作过程中是否会出现司法腐败,就从理论上讲,法院是否有 ,人民法院对检察院提 限制当事人的权利值得考虑.何况 出的延期审理必须同意,为什么对当事人申请就不能必须 同意呢? 三,完善延期审理制度的构想 (一)修改法律的相关规定,赋予当事人对延期审理的 启动权和监督权 虽然刑事犯罪是对整个国家的危害,但是最后坐在审 判席上的是犯罪嫌疑人抑或被告人,所以作为他们来讲,自 己的权利随时就会受到侵害,所以将被告人权利用法律的 形式直接规定出来是十分必要的.按照现代刑事诉讼的理 念及法律规定,刑事诉讼的主体包括三部分:一是在刑事诉 讼中代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国家追究犯罪的国家机关;二是直接影响诉讼进 程并与刑事诉讼结果有直接厉害关系的诉讼当事人;三是 协助专门国家机关和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其他诉讼参与 人.由此可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该是刑事诉讼的主 体,而不应该成为”客体”.既然是刑事诉讼的主体,并且整 个刑事诉讼又是围绕是否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而设定的, 所以应该在整个程序中突出对他利益的保障,应该充分地听 取他的意见.在修改刑事诉讼法的时候,要针对延期审理的 问题突出体现这一方面的问题.如可以作如下的修改: 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 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需要通知 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的;(二)检 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申请,应该同意 延期审理,并且给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适当的收集证 据的时间,如果在法定的时间那没有提交新的证据的,可以 恢复庭审;人民法院针对检察人员提出的申请延期审理,应 当进行审查,如果是因为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了新的证据 和在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内容相反的,可以准许检察人员 的申请,并限定一定的时间去补正,同时在是否准许延期审 理,应该当庭直接调查,并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 (二)转变司法观念,树立以保障人权为终极目标 1.充分体现被告人的主体地位.根据我国的刑事诉讼 法的理念及其相关的法律规定,我国刑事诉讼的主体有三 种:一是代表国家来追究犯罪的国家专门机关;二是直接影 响诉讼进程并且与诉讼结果有直接厉害关系的诉讼当事 人,即包括被告人在内的一些人;三是协助国家专门机关和 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其他诉讼参与人.既然是刑事诉讼 的主体,就要充分地体现其主体地位,在诉讼的过程中要充 分地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因为当事人及其律师的力量 和检察院的力量是天生的不平等,如果不用法律规定去保 障这种本来就已经失衡的权利,刑事诉讼控辩审的改革模 式就是一个空谈.所以法律的规定就应该明确地限制公诉 人随时申请重新追诉的权利.按照目前刑事诉讼法的规 定,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的规定就有三处:一是审查批准逮捕 时;二是审查起诉时;三是法庭审判时的补充侦查.这样以 来,一个刑事案件,被告人在看守所关上个一年半载是正常 现象.既然已经经过了这么长的时间,终于起诉到了法院, 就应该按照已经收集到的证据去审判.作为审判机关来讲, 应该认真地审核检察人员提出退回补充侦查的理由是什么, 而不能出于照顾面子或别的什么原因而不顾被告人的感受. 在庭审中当检察机关的人员提出延期审理时,法院原则上是 不应该允许,如果确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可 以同意,但是应该以不违反被告人的利益为前提. 最主要的是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原则上必须同 意,只要是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的就必须同意延期审理. 2.重新界定刑事诉讼法的作用 当前我国正在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新的经济方式不断 出现的同时,导致了许多新的社会问题.有一部分就以犯 罪的方式直接体现出来了.新型的犯罪,超强的反侦破能 力,短缺的司法资源等为司法机关顺利地追究犯罪提出了 许多新的挑战.于是就有一些同志不顾法律规定,甚至以 牺牲程序为代价,为追究犯罪,百折手段.这和当前的环境 有关,但是作为司法人员来讲,就应该去重新考虑一下刑事 诉讼法的作用究竟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的作用从对实体法的关系来讲,西方的法 学界有工具主义论和程序本体主义论两种派别.工具主义 论的创始人是英国的哲学家,法学家边沁,他认为:”程序法 唯一正当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实现实体法.”【7】.程序本体 主义则认为程序价值不在于实现实体法的作用,而存在程 序本身的独立价值.美国学者罗尔斯认为”只要这种正当 的程序得到人们恰当地遵守和实际地执行,由它所产生的 结果就被视为正确和正当的.即只要程序是正义的,无论 什么结果都是正义的.”l8J以上是西方两种不同的主张,而 作为中国的刑事诉讼来讲,如果仅仅将诉讼法作为一种工 具那就失去了它存在的真正意义. 基于以上的论述,我们的司法机关在执法的过程中,应 该充分理解法律真正的含义,不能一昧地为了追究犯罪而 不顾一切.毕竟我们刑法的目的是惩罚犯罪的同时,还要 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故在办案的时候,不能随意 地建议法院去延期审理,达到将案件无限制地拖延的悲惨 后果. (三)借鉴他山之石,完善一事不再理在刑事司法中的 运用 一 事不再理原则存在着狭义说和广义说两种.狭义说 与广义说的区别在于:狭义说认为一事不再理仅指判决的 既判力,即判决确定后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次起诉;而广义说 则认为一事不再理涵括了判决的既判力与诉讼系属的效力 两个层面,不仅判决确定后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次起诉,即禁 止双重起诉也被视为一事不再理的内涵之一.而我国现在 采取的是狭义说,即只要经过法院判决以后就不能重复起 诉了,但在判决以前是可以再一次起诉的.但是我们不能 不管一事不再理的另外一层含义即广义说也就是诉讼系属 效力,只要是已经起诉过的案件就不能再行起诉.在中国 代表国家追究犯罪的司法机关享有强大的力量,并且刑事 诉讼规定了充分的时间来完成这种追究任务,所以建议司 法机关一旦经过自己细致人微的侦查将犯罪嫌疑人起诉到 法院以后,就不能轻易地再行退回,之后再一次起诉,也就 是一事不再理的广义说所主张的诉讼系属效力的问题. (四)修改相应的司法解释 依照法律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及国家机关行为必须有 法律明文授权的一般原则,一切越权司法解释均应当属于 无效解释.任何司法解释必须忠于法律的原意,不能超越 法律的内涵.《解释》第157条规定,”在庭审过程中,公诉 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 当同意”.直接修改为:”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 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进行审查, 如果仅仅是认为需要侦查,没有确切证据的,应当驳回检察 人员的申请.” 但是毕竟在中国目前犯罪率较高的情况下,再加上我 们党司法手段有待于提高,我们为了构建一个和谐社会,刑 法的震慑作用还是有必要存在的.在检察院起诉的问题 上,也不能就绝对地采用一事不再理的广义说,可以结合中 国目前的情况作一个变通的规定.原则上是一旦检察院起 诉到法院以后就不允许退回补充侦查,从而进行延期审理 后,针对同一案件再一次起诉.但是如果出现例外情况则 另当别论,比如检察院起诉依靠的全部证据,在法院却出现 了相反的情况,而导致无法继续审理的情况,检察院可以申 请延期审理,但应该由法院负责审查. 参考文献: [1]陈光中,徐静村.刑事诉讼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358,359. [2]张卫平.程序公正实现中的冲突与衡平[M].成都出版社,1993.348,350. [3]周橱.罗马法原论[M].商务印书馆,863,867. [4][德]约阿希姆?赫尔曼.李昌珂译.《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中译本引言[M].中国 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14 [5]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94—95.. [6]郝银钟.”撤回起诉”现象应予废止[N].法制日报,2006.09.28(9). [7]陈光中,王万华.论诉讼法与实体法的关系[A].诉讼法论丛?第一卷[C].法律出版社,1988.4. [8]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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