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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我国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地认定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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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我国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地认定与处理2013年我国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地认定与处理 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 内容提要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需要对第三方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是离婚案件审理的疑难问题。200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虽然对此做出了规定,但过于原则和概括,在实践中难以准确的把握和运用。本文拟就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作些粗浅探讨,并提出完善夫妻共同债务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 离婚 夫妻共同债务 连带清偿责任 债权人利益 夫妻个人债务 夫妻约定债务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我...

2013年我国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地认定与处理
2013年我国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地认定与处理 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提要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需要对第三方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是离婚案件审理的疑难问题。200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虽然对此做出了规定,但过于原则和概括,在实践中难以准确的把握和运用。本文拟就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作些粗浅探讨,并提出完善夫妻共同债务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 离婚 夫妻共同债务 连带清偿责任 债权人利益 夫妻个人债务 夫妻约定债务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我国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都作了规定,但在法官适用时却是一个倍感头疼的问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首先它不是夫妻双方的债务,而是夫妻双方对外的债务,其本质上是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债权债务关系。所以在认定和处理时如若不当,则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造成社会的不安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我国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鉴于我国婚姻法和有关法律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仅作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以往那些不征求债权人意见而直接进行调解或判决债务由夫妻一方或双方承担的方式,以明显不能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同时,婚姻法规定允许夫妻双 方当事人对共同债务协议清偿,致使有些当事人钻法律空子,逃避清偿共同债务的民事责任,因而在某种程度上或多或少地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正确处理这些纠纷,既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离婚自由,又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这无论是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在法学理论上,均具有重要意义。现拟就此问题谈一点个人浅显之见。 一、我国夫妻共同债务概述 《婚姻法》第32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法发[1993]32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分割意见》)第17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等所负的债务。我们应从分析其法律特征入手,正确揭示和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内涵。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 1、夫妻共同债务的义务主体具有多样性。夫妻共同债务的义务主体包括:符合结婚条件且经婚姻登记机关合法登记的男女双方;事实婚姻中的男女双方;已经离婚解除夫妻关系的男女;已经死亡的夫妻的遗产继承人。 2、夫妻共同债务发生的原因具有多因性。为满足夫妻同生活需要所负担债务,固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夫妻共同债务并不局限于该原因形成的债务。还包括:为开展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为履行法定义务所负的债务;将个人债务约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夫妻共同债务的义务主体间有连带关系。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说明夫妻共同债务是以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作为债的担保,有利于确保债权的实现,亦说明这种 债务的性质属连带之债。夫妻二人均应共同承担义务,负有连带责任,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债权人有权对夫妻共同债务不因婚姻关系的变更而引起债的性质的变化,故义务方内部的约定及法律文书的确定对案外债权人无约束力。 4、夫妻共同债务发生不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意见》第18条规定:“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说明夫妻共同债务可以发生在夫妻关系存在之前。在夫妻关系已依法解除之后,该夫妻的未成年或无配偶的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致人损害后,夫妻仍负有损害赔偿之债。 通过以上分析,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应为:夫妻双方或其遗产继承人依照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共同负有为满足债权人请求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法律一般都有明文规定。其具体包括: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 培训 焊锡培训资料ppt免费下载焊接培训教程 ppt 下载特设培训下载班长管理培训下载培训时间表下载 费用所负的债务;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一)夫妻共同债务范畴的理论界定 夫妻双方共同借债,自然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在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外借债,就存在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虽然应将它与家庭成员共同债务加于区别,但主要是正确界定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因此,传统理论就将“为夫妻共同生活”作为界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逻辑起点。虽然以往论著中多从实务层面进行讨论,而少有深入的理论分析,但无疑,传统理论一直是将夫妻共同债务放在“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框架中展开讨论。 比如,一本较为权威的婚姻法著作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章节中采用如下分析结构:首先是将对“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作扩大解释,将夫妻共同债务分类为生活性债务和经营性债务,前者指直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形成的债务,后者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即间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直接基于经营交易所形成的债务。其次是列举了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几种具体情况,主要是直接引用以往一些司法解释规定。再次是阐述了夫妻共同债务与家庭共同债务的区分问题,以有关司法解释作为推论起点,得出家庭共同债务包括直接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所形成的债务、家庭共同经营所形成的债务和部分家庭成员经营但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所形成的债务,但分析未作深入。最后是分析了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区分。值得注意的是论者在这里将个人债务划分为共识的个人债务和未共识的个人债务,前者是指借债时夫妻另一方明知,后者指借债时夫妻另一方不知道。论者并没有得出共识的债务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反之未共识的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的结论[注释: 马原.新婚姻法条文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2:309-315。]。上述分析可 见,论者未能从理论上细致分析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原因、构成要素。整个论述散乱、具体,缺乏理论构架及指导意义。透过这些具体情形的分析,似乎可以认为论者的结论是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识”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构成要素,但遗憾的是又未能形成系统的判别规则。而且,夫妻共同债务真的仅限于必须是直接或间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形成的债务吗?在经营性债务场合,其收益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否可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呢? 从债的发生原因上讲,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是指基于夫妻间特定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应当由夫妻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根本属性只有两点:一是基于夫妻特定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而形成。婚姻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基础缔结的权利义务关系体,因共同生活而产生夫妻之间的紧密结合,从而在其间形成特定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种特定的人身关系,主要是指夫妻同居关系、夫妻互相忠实关系。在特定的人身关系基础上,又产生特定的财产关系,这种特定的财产包括夫妻财产所有关系和夫妻财产处分关系。夫妻共同债务关系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范畴,与夫妻关系不可分割,离开了夫妻这一特定关系,就不存在夫妻共同债务关系。比如,夫妻共同侵权或者共同非法经营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与普通共同债务无异,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二是夫妻承担连带责任。夫妻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基于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关系的当然结论。“这种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共有以及平等的处分权,决定了夫妻对共同债务应不分份额的平等地承担义务”[ 刘淑芬.社会转型中夫妻共同债务初探.人大复印资料(民商法学),2000,10:105。]。夫妻内部对共同债务清偿的协议处理,不具有向外对抗效力。不管是生活之债还是经营之债,只要是依法要求夫妻承担连带责任的,就是夫妻共同债务;反之,不要求夫妻承担连带责任,就不成为夫妻 共同债务。上述两点根本属性,才是判断是否成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逻辑起点。 传统论述中所重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目的”、“共识”,不是界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识别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首先,并非只要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目的,就都是夫妻共同债务。这一点特别值得注意。如一方独自以其个人财产为基础进行经营,这一经营实际上与夫妻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关系完全无关,夫妻另一方往往也无法参与经营。因此,虽然可能将其全部或部分收益用于夫妻生活,但夫妻另一方并不对其经营风险承担责任,由此形成的经营性债务不应归为夫妻共同债务。其次,并非共识的债务就是夫妻共同债务。如在夫妻以一方个人财产为基础共同经营的情形中,虽然参与经营的另一方(非产权人方)具有“共识”,但由于在法律上对财产享有经营控制权的人只限于产权人本人,另一方对经营财产并不具有控制权,因此不能将经营债务责任加于其上,这时也不成为夫妻共同债务。 那么,在经营性债务场合,界定夫妻共同财产的理论基点到底在哪里呢?从债的责任财产基础上看,经营性夫妻债务与法人债务在形式上非常相似。从近现代民法责任制度上讲,法人之债是以法人财产作为责任基础的,法人之债指向的总是作为责任财产的法人所有财产。由于法人之债是有限责任之债,因此它的效力并不及于法人成员的其他财产。同样,在经营性夫妻债务场合,债并不泛泛指向夫妻所有财产,而首先指向的是作为责任财产的经营性资产。这种经营性资产,就是对经营性债务承担责任的基础。它在形式上可能表现为某一项财产,也可能表现为一组财产的集合,但由于已经投入到经营领域,所以不管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它都已经从夫妻其他财产中分离出来,并保持相对独立。因此,债务人的确定应当以债所指向的责任财产的权利归属为依据。换言之,经营性债务指向的是投入经营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则债务人应确定为夫妻双方;经营性债 务指向的是投入经营的夫妻一方财产的,则债务人为夫妻一方。这一分析思路可以概括为:债??经营资产(责任财产)??财产权利人??债务人。经营资产的权利归属,是确定经营性债务是否成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判别基点。只有紧紧抓住这一基本分析点,才不会在纷繁复杂的夫妻财产所有形态和财产经营形态面前失去方向。 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婚前个人财产恒为个人所有;夫妻婚后所得财产,实行共同共有制,但以财产约定制为优先。但在实际中,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单纯用于生活的财产与投入经营的财产,极易混同,并处于不断变动的状态中。而且经营形态错综复杂。所以就债的指向而言,识别责任财产范围、认定责任财产归属极为困难。并且,在判别夫妻共同债务时是否还应考虑其他因素?需要对具体情况进行细致分析。其一,直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形成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最无争议。反之,直接用于与共同生活无关的纯粹个人生活的,为个人债务。这一生活性债务,不涉及责任财产问题。 其二,一方独自以其个人财产进行市场交易经营,其收益不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由此交易经营产生的债务,为个人债务,也无争议。但若其收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呢?笔者认为,如前文所述,从责任财产的立场看,一方独自以其自己个人财产进行交易经营,交易经营风险应归属于交易人本人,交易之债仅存在于交易人本人的责任财产上,而不管该种交易的收益是否为他人分享。这是债的相对性所决定的[ 李忠芳. 新婚姻法释义. 中共党史出版社, 2001.134。]。如法人之债一样,不能认为法人经营产生的收益已经分配给了其成员,就认为法人之债的效力可以追及于其成员。因此,收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也系个人债务。 其三,在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市场交易经营的场合,债指向整个夫妻共同财产,毫无疑问。但 由于夫妻之间只有日常事务代理权(家事代理权),而不具有重大事务代理权[ 李国光.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民事卷1997-2002).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6: 113。]。因此对重大事务而言,未得到另一方授权,夫妻一方擅自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市场交易经营的,其行为法律性质为无权代理,属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一旦得不到另一方追认,该行为无效。所以,与日常事务中可以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不同的是,对重大事务而言,只有在另一方已经概括授权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债权人构成“表见代理”的,另当别论)。 其四,夫妻双方共同经营。若共同经营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责任财产原则,所形成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若共同经营一方个人财产,则应当认为夫妻另一方与财产权人一方形成委托代理关系,经营中所形成的债务应为被代理人承担,另一方不承担债务,此时为个人债务;若共同经营的财产为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所混同的财产,则从维护交易安全及保护交易善意第三人的权益出发,应当以夫妻共同债务论。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确立界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四项理论规则:一是“直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规则”,直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形成之债,为夫妻共同债务;二是“家事代理规则”,在依法成立家事代理权的情形下,一方举债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三是“概括授权规则”,在另一方概括授予一方夫妻共同财产交易经营权的情形下,该方单方实施交易行为所产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四是“共同经营规则”,在夫妻共同经营场合,除经营财产明确为一方个人财产外,所形成的债务均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界定的实务分析 根据前文阐述的理论基点和推演出的理论规则,我以下将对实务中几种 常见情形下界定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作一分析。 1、直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形成债务的认定。直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当指已经实际用于共同生活或以用于共同生活为目的,并基于夫妻双方一致意思,或者可以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社会习俗或伦理道德予以认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时为日常生活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所欠债务”,都是该类共同债务较典型情形。而“一方为满足私欲而挥霍所负的债务”, “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关系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一方因个人实施违法行为所负的债务”,都是较为典型的相反情形[ 滕蔓、丁慧、刘艺. 离婚纠纷及其后果的处置. 法律出版社,2001.15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分家析产所分得的债务”[ 梁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诠释[M].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 223。]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分家析产的情形很复杂,应具体分析。一种情况是夫妻共同财产从家庭财产中分割出;另一种情况是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从原家庭财产中分割出;还有一种情况实际上是夫妻一方接受其原家庭成员的赠与。第一种情况中分得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连带的应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种情况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连带的应负债务,为个人债务。第三种情况根据赠与的效力后果应作区分: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赠与人明示确定赠与夫妻一方的,赠与财产归该一方所有[ 张贤钰. 婚姻家庭法教程. 法律出版社, 1995. 223。],此时连带所负债务也系该一方个人债务;没有明确赠与给夫妻某一方的,视为赠与给夫妻双方,连带所负债务则是夫妻共同债务。 2、一方经营、收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3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 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也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有论者根据该一规定,进一步提出:“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应根据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及案件的实际情况加以区别对待:?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合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引起的债务,不管是夫妻一方经营,还是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均应按上述司法解释精神,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非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引起的债务,如果该非法经营活动由夫妻双方共同参与经营,或虽由夫妻一方经营,但另一方明知其配偶从事非法活动而不表示反对,则此类债务亦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非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引起的债务,如果配偶另一方并不明知,或事先知道但已表示反对的,则此类债务应作为非法经营一方的个人债务来认定和处理。”[ 王战平. 中国婚姻法教程[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253。] 上述观点中,夫妻共同债务界定的考察重点放在了经营行为是否合法、及夫妻另一方对非法活动是否明知等问题上。但如前文所述,夫妻共同债务界定的考察基点首先在于经营性债务所指向的经营资产的权利归属。因此上述观点偏离了正确思路,得出的结论也是错误的。前文已经指出,不管经营为夫妻一方经营还是双方共同经营,不管经营收益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界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只需遵照前文中所给出的两条规则:一是“概括授权规则”;二是“共同经营规则”。具体不再赘述。 至于夫妻双方共同参与非法经营,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则属于普通共同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范畴。前文也已论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3条,应当如何理解?我认为,该条中所谓的“其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是认定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要件。“其收入为夫妻 共同财产”不同于收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是指经营资产、收益与夫妻共同财产已经混同。在夫妻一方经营该种混同财产,但得到另一方概括授权的,适用“概括授权规则”,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从新婚姻法视野看,上述司法解释第43条的规定忽视了夫妻间的无权代理问题。 3、关于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经营中产生的债务认定问题 有人认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欠的债务以及一方从事经营,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所欠债务为共同债务” [ 巫昌祯. 婚姻与继承法学[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参考文献: [1]赖培榴.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处理.三明日报,2005. [2]万年县人民法院.夫妻共同债务并归离婚程序处理的立法缺陷与建言.法学研究. [3]曹哲华、刘际忠.试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律师世界,2000,8. [4]穆英慧、黄顺林.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承担问题法理探讨??对新《婚姻法》第41条分析.政法论丛,2003. [5]刘亚林、刘世杰.离婚诉讼中一并审理夫妻共同债务质疑.现代法学,1997, 2. [6]刘彩君.浅谈离婚时不能清偿债务的处理办法.律师世界,2000,9[7]孟宪东.离婚案件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之我见.山东法学,1997,2[8]文荣盛.夫妻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制度探析.律师世界,1998,10. Common Obligation Of The Couple Of Our Country Asserts And Treatment Abstract Couple common obligation means in drawing period of marriage relation couple or one party couple common living needs debt shouldered toward third party. Common obligation of couple asserts and treatment is the knotty problem in the case of divorce. On April 28 , 2001, the regulation was made to this in " marriage law " after revising, overly principle and summarizing, assurance and application difficult to be accurate in practice. This text plans to do some elementary discussions on the issue that deals with the common obligation of couple, put forward and improve the legislative suggestions of common obligation of couple. Key words divorced; common obligation of couple; related discharge duty; creditor’s rights and interests; separate debt; communal contractual debt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成立不需要注册资本,因此个体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经营中,不存在与夫妻其他财产相分离的作为债务承担基础的 经营资产。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基于行为的共同性,自然应对所负债务承担共同连 带责任,但严格来讲该种情形也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属于普通共同债务的 范畴。在一方从事经营,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生活的场合,可以视为一方经营得到 另一方的概括授权,故也构成夫妻共同债务,这一理解与上述“概括授权规则”相 吻合。 4、分居期间一方所借债务的认定 分居期间,夫妻共同生活状态被割裂,彼此之间既形成信息阻断,又对对 方行为无法制约。因此,分居期间一方所借债务,一般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 是,所借债务是为了直接用于夫妻一方的生活需要,则应纳入直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范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的正常生活需要,都是夫妻共同生活需要的组成部分。 5、一方擅自处分非经营性的夫妻共同财产所形成的合同债务的认定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非经营性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否是有权处分,应根据被处分财产的价值确定。在该财产价值不大时,该处分行为可以认定属于家事代理范畴,故该处分有效,因此产生的标的物给付之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若该财产价值大,由于夫妻之间没有重大事务代理权,因此属于无权处分,除第三人已经善意取得外,该合同效力待定。夫妻另一方拒绝追认的,合同归于无效,标的物给付之债不存在。此时产生的擅自处分一方对第三人的赔偿义务,属个人之债。 三、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实体处理对策 1、对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优先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这是我国《婚姻法》和《分割意见》明文规定的,有利于及时彻底地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先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后确定债务的分担,无疑损害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给规避债务造成了可乘之机。只有夫妻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时,才能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否则不得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为保证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共同债务,首先必须正确依法界定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显然过于笼统简略。《分割意见》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基础上进而规定下列情况下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十年以上,复员、转业军人所得复员 转业费; ?夫妻两地分居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八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四年;?夫妻均举不出有力的证据,证明为个人财产,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我认为还应当包括:?原来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但双方合法自愿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财产期待权。如附期限或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未到履行期的债权,正在审批中的专利权、商标权、承包经营中未到期的收益权等,均可予以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其次,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夫妻共同债务时,应当保留夫妻及其所抚养人员的必需生活费用和必需物品。 2、对未到期债务视为已到期债务,但应当减去未到期利息 未到期债务是合同之债,当事人双方约定了债务履行期限,在期限未到之前,债权人无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人亦有权拒绝履行。如果夫妻一旦解除夫妻关系,未到期债权人实现其利益必然增大风险,因而应当将未到债务视为已到债务,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这对于债权人和夫妻双方都是公平合理的。 3、当夫妻共同财产不足给二个以上债权人清偿债务时,应当按比例清偿 二个或二个以上债权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应当按照一个标准的尺度,公平受偿。这个尺度就是按比例清偿,即先计算夫妻共同财产总额,再计算每个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在共同财产总额中所占的比例,然后把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比例平等地分配给各个债权人。但有两种情形例外,其一是债权人放弃全部债权或部分债权或各个债权人自愿协商清偿比例。这主要考虑债权人大多数为夫妻双方或一方的亲朋好友,他们也愿意这么做。其二是清偿前已有效成立的有财产担保 的债权,其债权人的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4]2号批复,在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债务人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的,该抵押协议无效。另外,在夫妻共同债务未清偿,夫妻一方或双方在下列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放弃自己的债权;?在有多笔债务的情况下,对部分未到期债务未经其他债权人准许提前清偿。 4、当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夫妻共同债务时由双方协议清偿或判决清偿 审判实践中,习惯将共同债务分割由夫妻二人承担,以分担份额对抗债权人,这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且找不到法律依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 ,由人民法院判决”,并未规定双方分担清偿。为了保证债权人及时实现债权,确定由一方清偿或双方合理分担清偿是非常必要的,但更重要的是规定此债务是连带债务,夫妻双方均有义务清偿夫妻共同债务,当一方已付清全部债务的,有权向另一方追偿其已确定应承担的份额。在确定由一方清偿或双方分担清偿时,应当坚持保护弱者的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在当事人互相对抗的法律关系中,应注意保护力量较弱的一方当事人,有利于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如果夫妻一方具有较强的经济能力,或具有潜在的经济利益,就应该多承担或全部承担偿还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等等。由于目前妇女地位大大提高,许多家庭的妇女还具有较强的经济能力,因而,在分担债务份额时坚持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已明显过时,应取而代之以保护弱者的原则。 5、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清偿应当在夫妻共同债务已用共同财产清偿完毕 后进行 因为夫妻个人债务应当由个人负责清偿,而不能从未清偿共同债务的共同财产中清偿。如果夫妻一方共同财产设定个人债务担保,该担保无效。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程序处理对策 夫妻共同债务的确认、清偿及分担,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应重视从司法程序上依法操作。 1、在离婚案件诉讼中,人民法院应通知已知的债权人或发布公告通知未知债权人以第三人身份参加到诉讼中来。在离婚案件当中确认夫妻共同债务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同时,由于其结果与债权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亦应通知债权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有利于人民法院查清债的法律事实,不应只有夫妻双方即债务人之间进行,在此时债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诉讼参加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有提供证据、进行辩论等权利,债权人得到通知后在一定期限内无不可抗力事由或其它正当理由耽误期限未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债权。对未知债权人根据案情发布公告,有利于所有债权人及时平等地参加诉讼的机会,使债权公平合理的得到清偿。公告期限最好确定为60天。债权人在公告期限届满后15天内应当参加到诉讼中来,并提交有关债权证明材料,逾期视为放弃债权,不得要求夫妻双方履行债务,但夫妻双方或一方自愿偿还的除外。 2、在离婚案件诉讼中,债权人对夫妻二人提起民事诉讼,该离婚案件应中止审理。 离婚案件诉讼属于牵连诉讼,必然要对其婚姻关系派生出的子女、故债权人诉清偿还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应以夫妻二人为共同被告。如果夫妻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或农村承包经营户,在民事诉讼中,可以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 人。如果夫妻中一人或二人死亡,就以其遗产继承人为被告。除此之外,其它任何情形下,均应以夫妻二人为共同被告。在下列情况下,因债务人的行为,造成债权人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放弃到期债;?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部分未到期的债务未经其他债权人准许提前清偿。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撤销权和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行使撤销权和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四、在认定和处理夫妻共同债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立法的几点思考 (一)存在的问题 1、夫妻共同债务难以认定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初期,夫妻双方往往由于夫妻感情融洽,互相信任,互相忠实,不可能预见未来的离婚,更不可能虑及离婚时债务的分担问题。所以,平常就在主观上不愿意,在客观上也不注意收集和保存自己所借、所欠,以及经营风险可能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证据。一旦提起离婚诉讼,另一方往往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否认债务。一个典型的案例很能说明问题。男律师与女作家自由恋爱结婚,夫妻感情很好,该律师欲出国打工,委托作家向外借款。作家以自己名义举借现金10万元交付丈夫,夫妻双方未交接收据。在离婚诉讼中,丈夫坚决否认收受妻子的借款。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举证规则,主张权利的一方必然承担了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庭不可能支持无证据证明的诉讼主张。事实上,往往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对家庭的贡献大,诉讼结果却反而对他不利。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判决的结果虽凭证据,但是未能合情合理,难以收到良好的社 会效果。 2、对第三人的债权保护不力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虽然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依据,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后,对外应承担何种责任。在实践中适用起来,难免各行其是,自以为是,有损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3、程序不当 我国在实践审判中常常把夫妻共同债务并归离婚程序处理,这样做,使得离婚程序中的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与有关法律诉讼理念相悖: 与婚姻法所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范围不符;与不告不理诉讼原则相悖;与民事处分原则相矛盾。 (二)完善立法的几点思考 有婚姻的地方,既有财产权利也有相应的财产债务,新婚姻法条款中侧重于对夫妻之间积极意义的财产财产权利的规定,对消极意义的财产??夫妻债务,仅第41条有模糊的规定,内容上很不详尽。鉴于立法的缺失,我认为应从以下方面完善: 1、明确夫妻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要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夫妻债务属于连带债务,夫妻双方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则,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一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承担全部或部分债务。不能因为离婚就改变连带债务的性质。对《婚姻法》第41条的确切含义予以明确,避免法律适用的误解与混乱。 2、保护债权人利益。首先应该准确地界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对于夫 妻共同债务,应首先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但当夫妻共同财产不足给二个或二个以上债权人承担债务时,应当先计算夫妻共同财产总额,再计算出每个债权人的债权在共同财产中所占的比例,在债权人之间按比例清偿,以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立法应明确“夫妻间债务承担约定”或“法院判决”效力不及于债权人,法院不能主动干预债权人的意志。 3、对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相关规定入律的设想。该意见第17、18条对夫妻共同债务作了较为具体而科学的界定,即使是在新婚姻法颁布一年多以后的今天,仍有法院和相关文章援引,足见其有可取之处。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出台后,没有就夫妻共同债务做出解释,原来的司法解释在不与现行法律相违背的情况下仍然有效。但司法解释终有其自身的弱点,不易被公众知晓,而且过多的司法解释容易导致司法专横,影响法律权威。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其中合理条款作适当整理,归入婚姻法,指导实践。 4、针对债务状况日益复杂多样的现实,对婚前债务与婚后债务,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生产经营债务与共同生活债务,履行法定扶养义务的债务与非义务性债务,过错债务与非过错债务等要分别情况,尽快加以研究,以完善我国夫妻债务的相关立法。 五、小结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完善和发展,人们的经济活动特别是商品交易、资金借贷等活动也日益频繁,所涉及的债权债务数额也日益庞大,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经济单位的婚姻家庭,它在商品交易的活动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新《婚姻法》对夫妻财产权利规定得比较详尽,在理论与实际操作上都有巨 大的历史进步意义。在传统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经济背景下,商品经济发展受到遏制,商品交易、借贷等活动从次数、数额、规模上都比较小,在婚姻家庭财产问题上主要体现的是权利而很少涉及债务,因此婚姻法对婚姻财产权利规定得较多,对债务只是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缺乏操作性。然而有权利必然有义务,在商品经济环境下,家庭作为经济单位,其经营所带来的不仅是巨额的财产收益,同时也可能带来数额不菲的家庭债务,婚姻家庭债务纠纷在社会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日益突显出来,因此完善夫妻共同债务立法就更加紧迫,也更具有现实意义。我们应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兼顾我国国情,完善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制度,以保障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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