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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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检验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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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实验室检测项目委托合同
实验室检测项目委托合同书
合同编号:
XXXXXX能源检测有限公司
委托方(甲方):
被委托方(乙方):
签定于年 月 日
实验室以ISO17025为标准的认证综合实验室。
客户委托实验室为其物品或产品或项目进行分析、检测及其它服务(以下称“服务”)。相应详细内容列于明细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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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客户希望与实验室在本文中约定的条款及条件下就该服务订立本合同。 兹同意:
1、服务:明细表中载明的服务费用依据检验检测有关收费文件执行。必要时可经双方共同认可后确认。实验室应就服务范围和检测项目直 接与客户进行沟通,并同意按照客户的要求来提供服务。
2、服务费用和付款:实验室同意提供,且客户同意委托,符合本合同中的条款和条件的、在明细表中载明的服务,其适用费用收取依据检验检测有关收费文件。客户方凭实验室方代表提供的发票支付实验室检测费用。
3、期限:〔本合同将从签署之日起(示于本合同开始处)生效并在2(两)年内保持有效〕客户支付服务费用的义务保持有效。任何一方在至少提前30(三十)天书面通知另一方的前提下,可以在任何时间终止此合同。若客户终止此合同,实验室将完全地和绝对地免除所有完成服务及提供分析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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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义务。客户方应当在报检周期完毕后30天内领取检测报告或结果通知单,否则视为自动放弃领取报告或
结果单,由实验室方依据条款12的要求销毁。
4、各方保证:实验室保证其所进行的服务符合公认的ISO17025国际通用标准或其他相关标准。当服务的个别部分不在ISO17025标准涵盖的范围内时,将通知客户。客户保证出于合法的商业目的而要求服务。
5、担保限制条款:客户应在实验室出具报告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实验室报告服务中的任何缺陷,以便得到条款6中的担保赔偿。如30天内未收到缺陷通知,实验室将免除下文的所有义务。兹担保是唯一的且替代所有其它无论是明示还是默认的保证。
6、唯一性使用和唯一性赔偿:对于服务中的任何缺陷,
客户的唯一性补偿,和实验室的全部责任,应为重新履行服务。如实验室不能按其保证重新履行服务,客户有权收回已付给实验室的该有缺陷的服务的费用。无论何时,实验室对因下述服务引起的民事侵权、合同、间接的或偶然的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关于利润损失、产品负责、第三方索赔或其他经济损失的索赔,均不承担责任。
报告或其他服务应如实验室所理解和同意的那样,供客户专用且用于客户的唯一性目的。客户理解并同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一致,服务和报告应唯一性地提供给客户。
7、双方关系:实验室系独立的订约人,本合同中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解释成建立双方的合作、合资或代理关系。
8、订立合同的权限:本合同各方均有权订立并生成本合同。签署本
合同的个人均有以担当各自单位的代理人。各方均承认已阅读、理解,并将遵守本合同。
9、不可抗力:任何一方如因超出其合理控制范围的事件而致未履行合同,不视为违反合同。就本合同的目的而言,这些事件应包括,但不局限于,超出双方合理控制范围的天灾、巨灾、相关法律和法规的变更、火灾或其他“不可抗”的事件。
10、合同让渡:未经实验室书面批准,客户不得将本合同
或其付款责任让与任何组织,未通知客户,实验室不得将执行本合同的责任让与任何组织。
11、保证不受损害、赔偿:客户担保对所提供的产品拥有订立本合同所必须的全部权利和利益,并应就违反与该产品相关的任何专利权或版权而致的损失、伤害或债务而赔偿实验室、其代理人或保证其免受损害。
12、机密性和保密性:除双方同意实验室将客户的保密信息(如下面详述的)批露给市场,及除法律要求外,双方同意未经另一方预先的书面批准,或除非兹另有规定,任何一方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批露任何保密信息。当任何一方未获得另一方预先的书面同意而向第三方批露另一方保密信息时,应按法庭裁决就对另一方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保密信息”指向接受方提供的或通过其与批露客户保密信息的另一方的关系而获得的任何类型的保密的或独有的信息,由接受方全部或部分持有、生成、发现,或开发的信息组成,这种信息是非公
开的,或在通常情况下从其它独立渠道接受方不能获得的,主要有研究成果、开发成果、商业秘密、技术秘诀、发明、技术数据、产品配方、化学组成、分析检测和其它结果,或商业策略;以及受第三方委托,因为本合同而批露的保密信息。
13、不拉拢雇员: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之后,双方同意:
未经另一方预先的书面批准,不得招募聘任另一方的任何技术或专业人员。
14、保险与灭失风险:若客户的产品与其规定不符,客户要对因检测该样品而导致的实验室仪器和设施的直接损害承担全部责任。客户应保证其送检样品,不得因检测产品的丢失或损害向实验室索赔。除用于微生物测试、木制品甲醛测试等检测结果无重复性要求的样品之外,所有样品均被保留六个月或其它由该种样品特性决定的适当期限。在此期限后,样品应由实验室销毁或当客户预先要求时,退还给客户或付款方(由其付款)。
15、权利时效:本合同终止后,条款5、6、11、12、13中的权利及责任仍有效。
16、可分割性:本合同中所有条款都是可分割的,据此某一条款的无效不应影响其它此类条款。
17、所服从的法律以及法律费用:本合同应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来解释。双方因本合同而致的任何争议应共同协商解决,若无法在三个月内解决争议,双方应将争议交由浙江省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宁波分会,按仲裁法规定
篇二:委托检验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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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委托检验
协议书
婚内约定的财产协议书家庭养老协议书pdf意向性划转协议书商业银行关联方授信摔伤一次性补偿协议书
本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签定于年 月 日 协议双方:
(1)菏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 地址:中国山东省菏泽市中华路1000号 邮编:274016 和
(2)
地址:邮编:
以下同时提及实验室及客户时称之为“双方”,单独提及时称之为“一方”。
鉴于实验室系中国CNAS以ISO17025为标准的实验室认可和中国计量认证的综合实验室。
客户委托实验室为其物品或产品或项目进行分析、检测及其它服务(以下称“服务”)。相应详细内容列于明细表1。因而客户希望与实验室在本文中约定的条款及条件下就该服务订立本协议。 兹同意:
1、服务:明细表1中载明的服务费用依据检验检疫有关收费文件执行。必要时可经双方共同认可后确认。实验室应就服务范围和检测项目直接与客户进行沟通,并同意按照客户的要求来提供服务。
2、服务费用和付款:实验室同意提供,且客户同意委托,符合本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的、在明细表1中载明的服务,其适用费用收取依据检验检疫有关收费文件。客户方凭实验室方代表提供的发票支付实验室检测费用。
3、期限:〔本协议将从签署之日起(示于本协议开始处)
生效并在2(两)年内保持有效〕客户支付服务费用的义务保持有效。任何一方在至少提前30(三十)天书面通知另一方的前提下,可以在任何时间终止此协议。若客户终止此协议,实验室将完全地和绝对地免除所有完成服务及提供分析报告的义务。客户方应当在报检周期完毕后30天内领取检测报告或结果通知单,否则视为自动放弃领取报告或结果单,由实验室方依据条款12的要求销毁。
4、各方保证:实验室保证其所进行的服务符合公认的ISO17025国际通用标准或其他相关标准。当服务的个别部分不在ISO17025标准涵盖的范围内时,将通知客户。客户保证出于合法的商业目的而要求服
务。
5、担保限制条款:客户应在实验室出具报告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实验室报告服务中的任何缺陷,以便得到条款6中的担保赔偿。如30天内未收到缺陷通知,实验室将免除下文的所有义务。兹担保是唯一的且替代所有其它无论是明示还是默认的保(转载于:www.zaIdian.cOM 在点 网)证。
6、唯一性使用和唯一性赔偿:对于服务中的任何缺陷,客户的唯一性补偿,和实验室的全部责任,应为重新履行服务。如实验室不能按其保证重新履行服务,客户有权收回已付给实验室的该有缺陷的服务的费用。无论何时,实验室对
因下述服务引起的民事侵权、合同、间接的或偶然的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关于利润损失、产品负责、第三方索赔或其他经济损失的索赔,均不承担责任。
报告或其他服务应如实验室所理解和同意的那样,供客户专用且用于客户的唯一性目的。客户理解并同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一致,服务和报告应唯一性地提供给客户。
7、双方关系:实验室系独立的订约人,本协议中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解释成建立双方的合作、合资或代理关系。
8、订立协议的权限:本协议各方均有权订立并生成本协议。签署本协议的个人均有以担当各自单位的代理人。各方均承认已阅读、理解,并将遵守本协议。
9、不可抗力:任何一方如因超出其合理控制范围的事件而致未履行协议,不视为违反协议。就本协议的目的而言,这些事件应包括,但不局限于,超出双方合理控制范围的天灾、巨灾、相关法律和法规的变更、火灾或其他“不可抗”的事件。
10、协议让渡:未经实验室书面批准,客户不得将本协议或其付款责任让与任何组织,未通知客户,实验室不得将执行本协议的责任让与任何组织。
11、保证不受损害、赔偿:客户担保对所提供的产品拥有订立本协议所必须的全部权利和利益,并应就违反与该产品
相关的任何专利权或版权而致的损失、伤害或债务而赔偿实验室、其代理人或保证其免受损害。
12、机密性和保密性:除双方同意实验室将客户的保密信息(如下面详述的)批露给市场,及除法律要求外,双方同意未经另一方预先的书面批准,或除非兹另有规定,任何一方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批露任何保密信息。当任何一方未获得另一方预先的书面同意而向第三方批露另一方保密信息时,应按法庭裁决就对另一方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保密信息”指向接受方提供的或通过其与批露客户保密信息的另一方的关系而获得的任何类型的保密的或独有的信息,由接受方全部或部分持有、生成、发现,或开发的信息组成,这种信息是非公开的,或在通常情况下从其它独立渠道接受方不能获得的,主要有研究成果、开发成果、商业秘密、技术秘诀、发明、技术数据、产品配方、化学组成、分析检测和其它结果,或商业策略;以及受第三方委托,因为本协议而批露的保密信息。
13、不拉拢雇员: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及之后,双方同意:未经另一方预先的书面批准,不得招募聘任另一方的任何技术或专业人员。
14、保险与灭失风险:若客户的产品与其规定不符,客户要对因检测该样品而导致的实验室仪器和设施的直接损害承担全部责任。客户应保证其送检样品,不得因检测产品的
丢失或损害向实验室索赔。除用于微生物测试、木制品甲醛测试等检测结果无重复性要求的样品之外,所有样品均被保留六个月或其它由该种样品特性决定的适当期限。在此期限后,样品应由实验室销毁或当客户预先要求时,退还给客户或付款方(由其付款)。
15、权利时效:本协议终止后,条款5、6、11、12、13中的权利及责任仍有效。
16、可分割性:本协议中所有条款都是可分割的,据此某一条款的无效不应影响其它此类条款。
17、所服从的法律以及法律费用:本协议应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来解释。双方因本协议而致的任何争议应共同协商解决,若无法在三个月内解决争议,双方应将争议交由中国国际经济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菏泽分会,按仲裁法规定使用汉语仲裁解决,一裁终局。在仲裁期间,双方应继续履行除争议条款之外的其它条款。胜诉方应从违约方获得法律费用和成本的合理补偿。
18、(最终)协议效力:本协议形成了双方的完整协议,取代了双方以前及同期关于本协议主要内容的所有的书面或口头的约定、提案或陈述。除非经各方适当的授权代表书面签署,不得变更或修改本协议及明细表(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其它法令、文件、习惯或惯例均不得被视为是对此
协议的修改或变更。
本协议与委托检验检疫申请单的具体要求协同生效。
本协议由双方上述日期和年份签字并严格履行,特此证明。
实验室代表签字:客户代表签字:
明细表:本协议包括的产品、项目
*基本检测为6天,如出现阳性结果本实验室确认,再加2天。
篇三:检测实验室合同
科杰检测 NO:KJ2013-00
宁夏科杰建设工程检测中心
检
测 委
托
协
议
甲方(委 托 人):
乙方(检测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宁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检测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结构类型:?砖混 ?框架 ?框剪 ?其他
1.4工程性质:?房建 ?市政 ?其他
1.5建设单位:
1.6施工单位:
1.7监理单位:
1.8开竣工日期:
第二条:检测日期
甲方委托乙方的检测项目:
?常规实验检测 ?见证取样检测 ?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工程结构实体检测 ?钢结构工程检测 ?室内环境检测
?节能材料及节能现场检测 ?安全防护用品检测
?建筑机械检测 ?建筑幕墙工程检测 ?建筑制品检测
?房屋鉴定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
?其他:
第三条:双方责任
1、甲方的权力义务
1.1委托检测前应填写“检测委托单”,明确被检测样品(对象)的信息、检测要求、检测方法、领取报告方式等,确保
检测样品(对象)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否则所造成的后果自负。
1.2除协议中另有约定外,检测样品运输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检测后的样品征求委托方同意后由乙方作废弃处理。
1.3见证取样试样由见证取样试验送检人员在建设(监理)单位见证人员的见证下,在现场按规定取样,并送乙方试验室,同时按要求填写见证取样试件委托单。
1.4现场检测项目,甲方应提前 二日将现场检测日期通知乙方,并提供必要的外部工作条件。
1.5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乙方修改检测数据及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1.6双方签订本合同后,当工程概况中所列信息及委托的检测项目等发生变化时,甲方应及时办理该合同变更登记手续。
1.7甲方应保护乙方提供的检测报告的版权,不得将擅自修改、
复制的报告提供给第三方使用,也不得作为非本工程的范围使用。
1.8甲方应依据合同及时支付检测费。
1.9 甲方应明确办理检测业务的人员,人员变更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2.乙方的权力义务
2.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与本工程检测业务有关的资料。
2.2乙方应严格执行现行有效的规范规程、检测标准、保证检测的公正性、准确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2.3乙方工作相对独立,不受外界干预,并保护甲方及其他相关单位的技术机密。
2.4乙方应对检测报告的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2.5乙方现场检测时应遵守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及其他工程现场管理制度。
2.6检测结果不合格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委托人须留联系电话,并保持电话畅通,否则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
第四条:检测费用的结算方式 1.甲方同意按下列第4 种计算方式支付检测费用:
(1)按照实际发生检测项目及数量单项计算总检测费用,各项检测单价见附录。
(2)检测费用按照每平米元执行。(按实际面积结算)
(3)本工程检测费用实行总价包干,检测总费用为元。
(4)常规检测费用按照每平米0.73元执行。(按实际面
积结算,常规检测项目为1、水泥物理性能2、钢材力学性能3、砂、石常规项目4、砼、砂浆强度5、砼、砂浆强度6、砖物理性能 )注:其他项目按单项收费,不在建筑面积
费用中包括。 2.甲方同意按下列第 (1) 种支付方式支付检测费用:
(1)自本合同签订生效后 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定金 10000 元(本合同履行后抵作检测费),其余检测费主体完工付一次,竣工验收前付清余款。
(2)自本合同签订生效后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定金 元(本合同履行后抵作检测费),以后每 月按实际检测金额结算检测费用,并由乙方定期提供检测费用结算单。在全部检测工作完成后采用“按实结算,多退少补”的方式一次性结清全部检测费。
3.其他:
(1)甲方需在接到结算清单后15日内支付检测费用。逾期支付费用的,每日按支付费用的 ‰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2)本工程的检测费用末次结算单发出后,甲方需在 天内办理最终检测费用的结算,逾期支付,则向乙方每日支付检测费的0.5%作为滞纳金。
(3)甲方对检测项目及费用有异议的,应及时与乙方进行协商,但不得以各种原因拖欠检测费用。
第五条:违约责任
5.1甲方应当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