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破产程序中职工利益的保护

破产程序中职工利益的保护

举报
开通vip

破产程序中职工利益的保护破产程序中职工利益的保护 破产法实施中劳动者权益保护实务问题研究 综观2006年8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立法进程,劳动者权利在破产程序中如何安排,是争论最多也是一直争论到最后的核心问题,以至于法案的通过时间几度延后。从已通过的立法内容来看,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重视是《破产法》的一个显著特征,这反映了我国以广大劳动群众为政权基础的国家政治体制,也体现了尊重大多数民众呼声的立法安排。 作为对破产企业最终的集中执行程序,破产程序的适用,在各个方面都会对劳动者的权益产生重要影响。由于...

破产程序中职工利益的保护
破产程序中职工利益的保护 破产法实施中劳动者权益保护实务问题研究 综观2006年8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立法进程,劳动者权利在破产程序中如何安排,是争论最多也是一直争论到最后的核心问题,以至于法案的通过时间几度延后。从已通过的立法内容来看,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重视是《破产法》的一个显著特征,这反映了我国以广大劳动群众为政权基础的国家政治体制,也体现了尊重大多数民众呼声的立法安排。 作为对破产企业最终的集中执行程序,破产程序的适用,在各个方面都会对劳动者的权益产生重要影响。由于此次立法没有充分注意和劳动法的协调,使得破产程序中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诸多实践问题,尚无法直接从现有劳动法律和《破产法》中寻得答案,需要我们结合两类法律之原则和既有规则作进一步的讨论。 一、破产申请受理时未到期劳动合同的处理 如前所述,《破产法》第48条、第113条明确规定了可在破产程序中清偿的劳动债权种类,而根据相关的劳动法律规定,这些债权的计算均与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时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因此,劳动合同关系何时结束,对于破产程序中劳动债权数额的确定,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事实因素。在企业破产申请受理前劳动合同已经解除或到期终止的情况,劳动债权严格按照相关劳动法律规定计算,应不会产生问题;但对于企业破产申请受理时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如何处理则需考虑具体情况。 根据破产企业是否继续开展经营活动,在破产程序开始后未到期劳动合同的处理存在两类情形:一是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二是劳动合同不再履行。以下分别进行讨论。 1(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在破产企业因为继续经营的需要而要求全部或部分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动的情形,除破产企业依照劳动法调整劳动报酬或双方一致协商变更之外,原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将继续履行,破产企业应按照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破产营业期间的工资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并且,为了特别保障继续提供劳动的职工权益,《破产法》将“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其他债务”明确界定为破产程序中的共益债务,其清偿无需遵循普通劳动债权在财产分配程序中的顺位,而是在分配前由破产财产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随时清偿。需要指出的是,破产企业在破产申请前拖欠此部分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等债务,不会因为劳动合同的延续而转变为“共益债务”,而需与劳动合同解除而产生的其他债权等,一起在破产财产分配程序中进行清偿。 2(劳动合同不再履行。如果破产企业已经停产、歇业,客观上无需劳动者提供劳动,而双方又不能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如何处理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就会出现争议。 对此有两种处理思路:一是适用劳动法进行处理。在此种法律适用思路中,仍有不同观点。有观点认为,应以破产宣告日为未到期劳动合同终止日,其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44条。该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有观点则认为,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40条关于“解除无过错劳动者劳动合同”及第41条关于“经济性裁员”的规定,但需要扩张解释,以赋予破产企业较为宽松的合同解除权。二是适用破产法进行处理。在这种思路中,《破产法》第18条被认为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力依据。其认为,《破产法》第18条明确赋予了管理人在破产受理后对双方均未履行完毕合同的单方解除权利,未到期劳动合同作为此类合同的一种,管理人可决定是否解除。 在原《破产法》特别是以往的破产司法实践中,由于破产程序仅限于破产清算,且破产受理与破产宣告程序往往被简单地合二为一。因此,以破产宣告日为未到期劳动合同终止日,已足以解决未到期劳动合同的问题。但在此次的《破产法》中,破产程序被区分为破产清算、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三类独立的程序。在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成功的情形,由于不会进行破产宣告,《劳动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将无法予以适用。而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由于《破产法》将破产受理与破产宣告明确规定为破产程序中两个独立的阶段。在破产程序依法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破产受理后到破产宣告之间一般会间隔一到几个月;在经过破产和解或破产重整程序而转入破产清算的情况,两者间则会经过更长时间。在此期间,如果破产企业不再开展经营活动、不需要劳动者提供劳务,而破产企业只能消极等待破产宣告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的话,就会使得劳动债权增加或者说破产财产的消耗减少,进而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利益,1,。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第40、41条的观点,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破产企业对不需要留用职工的合同解除,特别是在破产重整时可直接循法进行经济性裁员。但上述规定适用时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或支付替代工资、征询职工意见和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等,与破产程序要求效率的原则和债权的公平对待存在冲突。而《劳动合同法》第42条作为前两个法律条文的补充,限定不得以前两种方式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类职工,使得这一思路仍然无法全部解决破产企业需要及时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关于《破产法》解决思路的问题在于,未到期的劳动合同是否真能够纳入《破产法》第18条规范的合同范围,对此笔者认为,尽管《破产法》第18条对于所谓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类型没有给出明文限定,但对该条文进行文字和整体解释,此类合同应当是破产企业与企业外部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如果我们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一下《破产法》第42条的立法结构,则对此会有进一步的印证。在《破产法》第42条中,其第一项关于继续“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措辞与《破产法》第18条的表述完全一致,而第四项将因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等债务并列规定于第一项的立法安排表明,未到期劳动合同不属《破产法》第18条规定的“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因此,目前我们尚无法适用《破产法》第18条处理未到期劳动合同的终止问题。 综上所述,上述法律规定均无法作为解决破产程序中未到期劳动合同问题的最优处理依据。从破产法公平保护各类债权的制度功能出发,将《破产法》第18条扩展适用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未来修法时的一个较好选择。在没有进一步的法律修订之前,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和平衡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我们在破产实践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遵循《劳动合同法》第40、41、44条规定进行区别操作。对于无需继续履行且可以解除的部分劳动合同,企业应在进入破产程序后尽快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41条规定处理,劳动合同解除日为企业通知解除之日。对于无法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处理的,则只能等待破产宣告后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伤残补偿金等与合同结束日期相关的劳动债权,则按上述处理方式中合同的解除日和终止日为截止日进行计算。 二、破产申请受理前超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支付的劳动者补偿如何处理 实践中,在提起破产申请前,一些企业会以妥善安置职工为名对解除劳动合同后的劳动者补偿作特别安排。在此类安置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中,除了劳动法律和《破产法》规定的企业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各种欠薪、伤残补助、社保费用、补偿金等等,还会出现诸如“签约奖励”或“工龄奖励”、“一次性安置费”等名目的、法律规定之外对劳动者的支出。累计支付的结果是,劳动者获得的补偿数额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 对此有论者认为,破产企业利用破产财产超发职工工资、安置费用确实造成了债务企业资产的转移,将一些本应属于破产企业债权人的财产转让至破产企业职工,但这种财产转让并非以侵害债权人为目的,且存在一定的国家法律政策依据,在本质上与欺诈性财产权转让存在差异,尽管属于“不当行为”,但不宜采用破产法对欺诈性财产转让行为的规制手段解决,3,。笔者对此认为,破产清算程序作为清偿债务人全部对外债务的法律程序,应当恪守的首要原则就是债权人的依法和公平受偿。在破产企业财产有限的前提下,除破产法已经明确的债权清偿顺位和债权范围外,某一债权人或债权群体的法外受偿,侵害的是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从各国关于欺诈性财产转让的一般构成要件来看,劳动者超额受偿部分的性质应当认定为欺诈性地转让财产,3,。如果按照所谓不当行为无需规制的观点,就是以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牺牲和法律秩序的破坏来换取个案中劳动者额外利益的增加,从长期来看绝对是得不偿失的。 那么,在破产程序中应如何处理劳动者超额受偿部分的清偿呢,笔者认为,对此应适用《破产法》第33条关于虚构债务或承认不真实债务无效的规制方法,否认超额部分清偿行为的效力,由管理人依据《破产法》第34条追回,追回后的财产由税款债权人或普通破产债权人受偿;对于无法追回的部分,可考虑由作出不正当清偿决定的决策者承担赔偿责任。 三、破产财产分配前劳动债权垫付款的清偿顺位 实践中,在申请破产前或在破产财产分配程序之前,出于对社会稳定的考虑,一些缺乏流动资金的企业会通过第三人清偿部分或全部的劳动债权。此类情形在国有企业破产时更为常见,垫付款项的第三人一般是其上级主管单位或其他关联企业。在破产财产分配程序中,这部分垫付款能否得到清偿,在哪一顺位得到清偿,是经常会遇到的问题。 对此笔者认为,不管是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垫付还是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垫付,除非第三人明确表示垫付属于赠与性质、无需破产企业清偿,否则该笔款项应属破产企业的对外债务。同时,由于此类支付系对破产企业特定债权人进行的清偿,不属 于《破产法》规定的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而产生的共益债务,因此不能在破产财产分配程序之前进行清偿。那么,该部分款项是否属于普通破产债权呢, 对此笔者认为,从第三人垫付劳动债权的结果来看,破产企业减少名义上劳动债权的同时增加了第三人垫付款债权部分。因此,从公平的角度来讲,第三人垫付款债权应当取代劳动债权的清偿顺位,这种处理与不存在垫付的情况相比,不会减损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从《破产法》关于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来考虑,第三人的垫付有利于劳动者基本权利的及早实现,如果不给与垫付者以劳动债权同等的清偿顺位,第三人支持破产企业解决劳动债权、维护社会稳定的热情将大受打击,势必会影响职工权益实现。 四、经生效法律文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确定的高管劳动债权调整问题 前文已经提到,《破产法》出于各种考虑,将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限制为“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实践中,对于破产申请受理之前的劳动仲裁或法院判决已确定但未支付的高管工资,是否需要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调整,存在一定争议。 笔者认为,除了高管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外,《破产法》按照上述规定调整高管工资的认知前提是,调整前的高管工资属于合法债权。同样,在经过争议解决程序的情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也是高管的合法债权。两种情形下的高管工资,在性质上不会有任何区别。因此,从公平的角度来讲,与其他高管一样,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高管工资亦应当依据《破产法》规定进行调整。至于生效法律文书的既判力问题,我们完全可以从破产法系包含了执行内容的程序特别法角度加以解释。也就是说,基于破产法的财产分配程序具有终局执行的效果,《破产法》第113条对参与破产分配的高管劳动债权范围的特别法律规定,应优先于已生效的高管劳动债权裁判予以适用。在这种情况下,生效法律文书的既判力应受限制。 五、管理人聘用必要工作人员产生的债务 《破产法》第28条规定,管理人经法院许可后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第41、43条同时规定,管理人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属于破产费用,由破产财产随时清偿。实践中,对于管理人聘用的此类工作人员与破产企业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以及由此所生债务的范围如何,也缺乏统一的认识。 在这里,首先需明确“必要工作人员”的范围。尽管《破产法》第28条对此并未有直接的描述,但从《破产法》相关条文的规定中,我们可以从反面作一个界定:(1)《破产法》第42条将破产企业继续营业产生的劳动报酬列为共益债务,而管理人“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则由第41条确定为破产费用。从两者分别规定的角度来看,为破产企业继续营业提供劳动的劳动者应不属于前述“必要工作人员”范畴。由此,只要与破产企业继续营业相关的各类工作人员,不管是原有的、还是新聘的,都不属于第28条所指“必要工作人员”。(2)《破产法》第41条将“管理、变价和 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与“管理人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作并列规定。因此,为“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而参与破产程序的审计师、评估师、拍卖师、律师等独立的专业辅助人士,亦不属于前述“必要工作人员”范畴。从前述两点来看,这里的“必要工作人员”应限定为协助管理人履行管理人职责的相关人员。 从逻辑上来讲,既然此“必要工作人员”系为完成管理人承办的破产管理事务而参与破产程序,在《破产法》已明确担任管理人的中介机构(或清算组组成单位)依法可以收取报酬的情况下,管理人完全可自行出资聘请必需的工作人员,而没有必要由破产企业出面聘请并承担费用。然而,查《破产法》第28条关于聘用“必要工作人员”需经法院许可、第41条将聘用费用与管理人报酬并列的立法意旨,“必要工作人员”显然是与破产企业发生特定法律关系的人员。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结果呢,分析《破产法》的其他相关规定,笔者认为这应适用在全部不取报酬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组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兼职的清算组组成人员自身无法直接承担具体而繁杂的破产管理事务,也不可能为破产事务以管理人名义支出聘用费用。从责、权、利一致的角度出发,即应由破产企业出面聘用工作人员、享有工作成果并承担费用。也就是说,《破产法》第28条的“必要工作人员”应作限缩解释,原则上应仅限于管理人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成时聘请的执行破产管理事务的人员。此时,“必要工作人员”与破产企业之间存在特定的法律关系。 问题随之产生:此种关系的性质究竟属于劳动关系抑或劳务关系,债权债务范围如何。实践中有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关系属于明显的临时性工作,应认定为劳务关系,破产企业只需承担工作人员工作期间的报酬。另有观点认为,应认定为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破产企业需支付劳动报酬及各类社会保险。从更好地保障提供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出发,笔者赞同后一观点,管理人应代表破产企业与相关人员签订以破产事务终了为履行期的劳动合同。在这种法律关系中,除劳动报酬外,破产企业还应承担相关人员的各类社会保险费用。 六、从属企业的劳动债权能否在破产企业中得到优先清偿 在审判实践中,有破产企业的下属公司职工以自己企业系壳公司、实际由破产企业控制为由,要求在破产程序中一并申报并受偿劳动债权。这涉及控制企业应否直接承担被控制企业职工劳动债权清偿责任的问题,属目前劳动和破产立法中的空白。 就目前的法律规定而言,关联企业滥用控制权造成被控制企业债权人损失时,一般以公司法中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来直接追究控制企业的责任。即,在控制企业滥用从属公司的法人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否认从属公司的法人人格,直接由控制公司承担责任。然而,由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保护的是具体法律关系、特定交易事实中的债权人,对于被控制公司人格的否认也是暂时性的。因此,对于不属于特定交易关系中的被控制企业职工,能否以被控制企业的法人人格否认为由,向控制公司主张持续性劳动关系产生的劳动债权,显然存在疑问。同样,在对债权人范围作宽泛解释的情况下,尽管从属企业的职工可以根据《合同法》和《公司法》的规定,就破产企业通过关联交易侵占从属企业的财产行使撤销权或宣 告合同无效,在从属企业不申报破产债权时甚至可以代位申报。但在此种情形下,从属企业职工获得申报的仅是针对被侵占财产部分的一个普通债权,而不是劳动债权,无法以劳动债权身份得到优先清偿。 在理论上,唯一能够让从属企业职工在破产企业清算中享有劳动债权地位的制度是,由英美法国家判例确立的关联企业破产实体合并规则。所谓关联企业破产实体合并,是指在企业破产的情况下,将与破产企业存在特定紧密关联的其他企业的资产、负债一起合并到破产程序中,使各关联企业成为一个破产实体,各关联企业之间的负债消灭,以合并后的资产统一地对外清偿债务,4,。在这种规则框架下,各关联企业的职工将以合并后的破产财产进行统一清偿。由于这一制度涉及关联企业法人人格的完全、彻底否认,与传统企业法人制度存在很大的冲突,即使在国外目前亦属例外适用,我国目前的《公司法》和《破产法》也未规定这一制度。 综上所述,我国目前尚无从属企业劳动债权可以从控制企业受偿的法律制度,司法实践在此问题上一般也严格遵循法人人格独立原则,从属企业劳动者期望在控制企业破产程序中,获得劳动债权清偿尚无法得到满足。 七、劳动者是否有权提起破产申请 对于这一问题,此次破产法未作特别规定。实践中,对此存在争论的焦点主要在于:小金额的劳动债权能否提起破产申请,5,。对此笔者认为,因企业拖欠支付报酬而享有债权的劳动者应当享有申请企业破产的权利,理由有二:一是基于债权的平等原则;二是作为企业的内部关系人员,劳动者对于企业经营情况的感受是最真实和最敏感的,何况企业如果连劳动债权都无法及时清偿,则企业的困难情况可见一斑,尽早进入破产程序将有利于全体债权人。 我们注意到,在拒绝劳动者作为破产申请人的意见中,往往把企业破产想象成一件有损劳动者利益的事情。因此,我们必须重申,破产程序的重要作用之一在于实现劳动者的债权。同时,除了将导致企业关闭的破产清算程序之外,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是面临危机的企业适用破产制度的最好重生之道。在劳动者提起破产清算申请的情形,企业或者其他债权人完全可以根据企业的情况,选择其他的破产程序,兼顾和平衡各方利益的实现。在实务安排中,如果法院受理劳动者的破产申请,法院也可以通过审查企业资产负债状况后视情况协调企业和劳动者各方,推动破产和解和重整程序的适用,争取企业的重生。 八、结语 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作为法治经济的一个重要环节,其健康发展有赖于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化和破产法律规定的进一步完善,同样也有赖于我们对破产制度的正确认识和破产法律的严格实施。在劳动者权益保护这个问题上,我们既要看到企业破产对于劳动者暂时失去工作岗位的消极影响,同样也要看到破产制度在保障这一群体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在此过程中,注意总结破产程序适用中的具体问题,对于促进劳动者权益在《破产法》中的实现,定会产生积极务实的效果。
本文档为【破产程序中职工利益的保护】,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036899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25KB
软件:Word
页数:10
分类:
上传时间:2018-11-14
浏览量: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