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验收备案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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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以下简称工地试验室)
备案工作,依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
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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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厅质监字[2009]183号)和《甘肃省公路水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甘交建[2010]84号),并结合我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的二级及以上等级公路工程,其设立在工地现从事试验检测活动的工地试验室(如项目中心试验室、施工、监理、技术咨询单位的工地试验室),适用本细则。其他公路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甘肃省交通基建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站)受甘肃省交通运输厅的委托负责全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监督管理工作,并对所监督工程的工地试验室具体实施备案登记工作。
市(州)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受市(州)交通运输局委托负责对所
监督工程的工地试验室具体实施备案登记工作。
第二章母体检测机构
第四条在我省公路建设项目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母体试验检测机
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已取得交通行业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且等级证书中试验
项目及参数能满足施工现场检测工作需要;
2、在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前已完成本年度母体检测机构在我省的
备案登记工作;
3、近五年信用等级无信用很差(D级)或信用等级为(C级)次数不超过1次;
4、已在我省设立过工地试验室的,近三年所设立的工地试验室信
用评价结果中得分小于60分的次数不超过2次;
5、受委托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母体试验检测机构还应取得“计量认
证证书”。
第五条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在我省设立工地试验室前,应向省站提
交“甘肃省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备案登记
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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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省站对该机构的业绩、信用等级等进行审查,满足条件的发给“甘肃省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备案通知书”(附件二),取得“甘肃省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备案通知书”的试验检测机构方可在我省公路建设项目设立工地试验室。
第三章工地试验室的备案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依据《甘肃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合格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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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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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中明确工地试验室的检测能力、人员、仪器设备配备要求,并在工程开工前督促中标单位完成工地试验室的建设和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计量检定和校准工作。
第七条母体检测机构应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现场管理需要,在工
地试验室建设完成后,依据本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对工地试验室及进行自检。自检通过后向工地试验室核发“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设立授权书”(附件四)
第八条工地试验室的初审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建设单位在收到工地试验室报送的“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表”(附件五)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工地试验室进行初审,初审完成后专家组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初审书面报告,项目质监机构可派监督人员对初审工作进行监督。初审专家组成员应不少于三人,并由项目质监机构在甘肃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建设单位在进行初审前应向项目质监机构提交“甘肃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初审专家组申请表”(附件六),经项目质监机构随机抽取试验检测专家组成初审专家组后,向建设单位发出“甘肃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初审专家组安排表”(附件七)。
第九条工地试验室初审合格后,建设单位应以文件形式将“公
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表”报送至项目质监机构。
第十条项目质监机构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工地试验室备案登
记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资料的审查。对通过备案审查的工地试验室出具“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通知书”附件八),对未通过备案的工地试验室出具“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不予备案通知书”(附件九)。
第四章已备案工地试验室信息变更
第十一条工地试验室人员需要变更,应由母体检测机构提出申请,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后报项目质监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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