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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行政抗诉申请书转载 行政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原上诉人)(原一审原告):傅共和,男,1948年7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温岭市大溪镇田洋季村.手机: 被申请人(原被上诉人)(原一审被告):温岭市大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温岭市大溪镇方山大道.,法定代表人:徐寅镇长.(以下简称被申诉人) 被申诉人(原被上诉人)(原一审第三人):柯法友,男,1956年8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温岭市大溪镇田洋季村.(以下简称俩第三人) 被申请人(原被上诉人)(原一审第三人):柯友法,男,1958年4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温岭市大溪镇田洋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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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行政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原上诉人)(原一审原告):傅共和,男,1948年7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温岭市大溪镇田洋季村.手机: 被申请人(原被上诉人)(原一审被告):温岭市大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温岭市大溪镇方山大道.,法定代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人:徐寅镇长.(以下简称被申诉人) 被申诉人(原被上诉人)(原一审第三人):柯法友,男,1956年8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温岭市大溪镇田洋季村.(以下简称俩第三人) 被申请人(原被上诉人)(原一审第三人):柯友法,男,1958年4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温岭市大溪镇田洋季村.(以下简称俩第三人) 申诉请求 申请人傅共和因诉温岭市大溪镇人民政府履行补偿安置行政职责一案,对玉环县人民法院(2006)玉行初字第49号行政裁定书以及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台行终字第97号行政裁定书不服,特依法申请浙江省高级人民*依法监视,提出抗诉。 事实与理由 本案在一审审理过程中,玉环县人民法院以种种理由搪塞申请人,拖延审判长达2年之久,且终极以毫无根椐的理由,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申请人不服,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而二审法院固然以为一审的裁定是错误的,却另外杜撰一些未经审理确认的未有任何证据支撑的不存在的事实,仍然维持一审的错误裁定。无奈之际,为切实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只能依法申请贵院依法监视,提出抗诉,申请人怀着无比悲愤而又万般无奈的心情将自己的观点与理由再向贵院申述,贵院在执法水平上深孚众看,远非一、美白产品排行榜二审法院所能相比。恳请贵院对本案给予充分的关注,于公务繁忙之中对我们的申诉理由拨冗审阅,申请人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未予审查,且二审法院审理本案本身也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1.一审法院在中止事由消除后迟迟对本案不予恢复审理,拖延审理期限,然在申请人再三催促下.一审原审判长林必贵仍然试图拖延时间,以谎言搪塞申诉人的公道请求.直至申请人多次上访、信访。并以原审判长林必贵法官对本案审理存有违纪违法行为,要求其回避本案审理,该法官回避后,一审法院重新 属超限审理本案。 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2月1日开庭审理本案. 2.一审法院对于追加俩第三人参与本案诉讼的情况,没有通知申请人。二审法院也没有说明追加俩第三人参与本案诉讼的理由。原一审法院在一审裁定书中称,根据被告的申请,柯法友、柯友法作为本案第三人参与本案诉讼,原一审法院既然以为有必要追认柯法友、柯友法为本案第三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相关规定。应该将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调整案件举证期限.然而在2008年2月1日庭审时,申请人尚不知坐在审判席上的俩第三人到底缘何而来,且整个庭审过程,一审法官均未向申请人说明任何追加第三人参与诉讼的情况。而二审对申请人异议的第三人题目.,也未作任何说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3.一、二审法院对于申请人申请调取证据的申请,是否准许没有任何答复。申请人所申请调取的证据,是被申请人与俩第三人以本案涉诉房屋所签订的拆迁协议书,该证据系被申请人与俩第三人持有。申请人向一、二审法院均提出过要求调取该证据作为本案的关键证据。该证据可证实:1.俩第三人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2.本案涉诉房屋与俩第三人没有利害关系,是申请人所拥有。3.被申请人与俩第三人相互串通,侵害申请人正当利益。而一、二审法院未就申请人的书面申请给予过任何同意或不同意的答复,从程序上说此举已使申请人的诉讼权利受到严重侵犯。 4.二审法院合议庭法官出尔反尔,剥夺申请人提供证据权利。原二审法院合议庭法官谢吉在2008年5月22日下午,答应申请人在2008年6月6日前,都可将本案相关证据资料寄给他们。而实际原二审法院在2008年6月3日,就作出了二审裁定。完全剥夺申请人提供证据的权利。 二.二审法院在确认一审事实不清的同时,又以实体上的理由维持一审裁定,混淆了实体题目与程序题目的区别. 1.原二审法院裁定书中以为适用《城市房屋拆迁治理 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pdf信访条例下载信访条例下载问刑条例下载新准则、条例下载 》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是所涉房屋是城市房屋才行。而本案所涉房屋是农村房屋,不是城市房屋。故原一审以该条例进行裁定,系适用法律错误。且原二审法院与原一审法院两者所裁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是分属不同的事实和法律关系的。因此,原二审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上诉。维持原一审的错误裁定。与该条款严重不符。 2.一审法院裁定以为申请人未向行政部分申请裁决,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事项不属行政审判权限范围,驳回申请人起诉.,该裁定只是对申请人的起诉条件是否符正当定条件作出裁定;而原二审法院对申请人是否已将所涉的二间房屋出卖?是否签有契约?…?出卖房屋的行为是否导致了丧失补偿安置的资格?等等一系列题目作出认定,否定的则是申请人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即申请人的实体请求权。不是申请人程序意义上的起诉权,既原告资格,且这些题目需以被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举证.质证才能证实这些事实是否存在。均属案件实体审理范围。而原二审法院在程序审上却往认定本案的实体性题目,这已经是在作出实体审理结论,即使其理由成立,应当是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而非裁定驳回起诉。故申请人的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二审法院的裁定以实体性的理由驳回申请人的起诉,剥夺了申请人的诉权。 三.。原二审法院错误地以申请人行为及其事实状态为审查对象,却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正当不予审查,审查对象错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必须把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审查的对象,这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的,而本案中,二审法院不仅不对被申请人的行政不作为进行正当性审查.相反在行政诉讼程序中越过被诉的行政不作为径直对申请人是否已将房屋出卖的民事争议进行审查,而申请人的行为及其事实状态是被申请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就应该加以查清的题目,并在诉讼中,被申请人应将能够证实申请人的行为及其事实状态的证据向人民法院提交,予以举证,质证证实申请人行为及其事实状态存在,据以证实自己的不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正确性和正当性,是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职责,而不是人民法院的职权和职责。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的职权和职责审查范围应是:对被诉的不作为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 证据和事实是否确实充分进行审查。不应越过被诉的不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参与申请人行为及其事实状态的民事争议中往。二审法院错误地确定了本案审查的核心题目。二审法院的审查行为完全是以司法审查代替被告来审查原告行为及其事实状态的审查认定。巳超越行政审判的审查权限范围,是以司法审查代替行政调查。越俎代庖自行认定。属违法认定事实。而对法律明确规定行政诉讼其监视和审查的对象既被申请人不作为行为的正当性却避而不审,违反了行政诉讼的相关规定和原理。 四.二审法院对申请人拥有本案涉诉房屋所有权的事实证据避而不审,并且只有对两间房屋作出认定,而本案所涉房屋有三间,属渎职, 房屋作为不动产,因登记具有公信力,以登记为确定所有权回属的依据,(物权法)从第9条到第22条设专节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登记效力,其中第16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回属和内容的根据,和第17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实。本案中,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内已向原一审法院提供并在原一审庭审中当庭提交的由温岭市土地登记发证办公室在2006年7月26日出具的证实,使用权人为傅共和证号为16-3504,土地性质为集体。该证据明确证实了:本案所涉房屋、足浴盆十大品牌土地使用权是申请人傅共和所享有,傅共和是实际产权人(并且证实本案所涉是三间房屋。而假如依原二审法院所以为的却只有二间房屋,竟然被抹掉一间了)。被申请人与俩第三人在一、二审庭审中并没有提交任何证据予以举证.质证推翻该证据的法律效力。而原二审法院却对此证据避而不审,其行为属渎职。 五.二审法院其事实依据没有证据予以支撑,杜撰一些不存在的事实,据以驳回申请人的起诉。显属枉法裁判. 首先,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并对事实的要求是:凡是事实必须要有证据支持。没有证据的事实是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在法律看来,不能证实的事实就不能认定是真实的。缺乏证据证实,其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中,被申请人与俩第三人在一、二审庭审中均未就二审法院所确定的事实提出过任何相关证据予以佐证.质证.也没有任何证据推翻申请人对本案所涉三间房屋拥有的使用权和所有权的事实证实。且该理由只是被申请人与俩第三人在原一审庭审中的口头陈 述的理由之一而已,申请人的代理人在原一审庭审中也严正提出,该理由是于申请人与案外人的纠纷予以混淆,有混水摸鱼之意,而原二审法院不顾以上事实,所作的裁定书中竟然也没依据任何东西,仅写一句"从本案事实看"就能看出认定出这么多的与事实不符的"事实"来。就能定案。这是简单而又严重的错误裁判~在依法治国的今天,竟然会出现如此违反法理、践踏法律的司法裁判。这在中国审判史上,实属罕见,可与古代定"莫须有"罪名之案相媲美。那么原二审法院究竟通过什么来认定本案这些事实的呢?申诉人及其儿子与俩第三人的房屋买卖事实证据何在呢?二份房屋买卖契约已经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有效的判决书何在呢?是什么时候的判决呢?又有什么证据证实本案所涉房屋只有二间,而不是三间呢等等?二审法院作出的裁定,其事实依据没有证据予以支撑,杜撰一些不存在的事实,据以驳回申请人的起诉。显属枉法裁判 其次,退一步讲,根据我国《土地治理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房屋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时,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或土地治理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登记手续。也就是说,不动产所有权,非经登记,不发生所有权的变动;非经登记,不发生所有权变更。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仅仅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个债权债务关系,人民法院对房屋买卖合同判决有效,只是对债权的确认,并未直接导致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房产作为不动产,其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房产买卖,仅仅使买卖合同产生法律效力,但房屋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而拆迁补偿的对象就是房屋所有权人,且只能是房屋所有权人,只有这样,才符合拆迁法律制度,更重要的是不至于违反物权优于债权的基本法律原则。所以原二审法院所裁定的理由,但也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六.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拆迁公告和相关文件中对申请人的补偿安置份额的承诺,行政侵权行为直接影响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其与申请人之间存在法律上直接利害关系;简言之,申请人具备本案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毋庸置疑。 衡量行政诉讼案件的原告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无论是法学界还是司法界对此皆是共叫是:是原告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一般说来,只要某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受特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约束,或者承担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特定的具体行政行 为就有了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判定某一具体行政行为与起诉人是否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采用形式逻辑中的因果关系鉴别法,即假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或者不存在,或者内容不同,起诉人的权利义务是否会随之发生变化,假如发生变化,该具体行政行为与起诉人就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否则就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案是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行政诉讼。也既是行政不作为之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作出的拆迁一系列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无法律上的利 被申请人大溪镇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公示的三份铁路拆迁房屋的拆迁害关系呢? 公告是: 1.(田洋季村铁路拆迁房屋补助汇总表)中23-1、23-2明确写有申诉人傅共和应得多少补偿款。 2.(大溪段田洋季村房屋拆迁及复建安置统计表)中序号为:22.23,明确写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温集用(93)16-03504.持证人为:申请人傅共和,复建安置审报人为申请人傅共和。复建房间数为3间.(该证据也可证实本案所涉是三间房屋) 3.(大溪段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7条明确讲到补偿安置是享有房屋使用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为准。是以持证人为行政补偿安置对象。该办法是被申请人针对拆迁制订的实施办法 该三份证据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并在原一审庭审中当庭提交。该3份公告是被申请人对众多拆迁补偿安置对象所作出的。已明确本案涉诉房屋的持证人为申请人傅共和,且明确写有申请人为该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对象和享有多少补偿安置份额的权利。确认了该房屋的拆迁,申请人傅共和有享有补偿安置权利.根据该3份公告,其写有对象必须履行拆迁义务,但同时也享有受补偿安置的权利,这是给特定的公民设立某项权利义务。因此,该三份公告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是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之一。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也是行政主体自己设定的义务,即行政承诺。因此,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具有公信力,便推定其正当有效。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撤销。任何机关或个人都不得自行否定其效力。而被申请人对本案所涉房屋进行了拆迁后,并没有履行该三份公告中对申请人的补偿安置份额的承诺,被申请人言而无信,政府诚信何在?致使申请人无法得到正 当.公道的补偿安置,使其权利义务发生变化。这是不履行其法定职责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不作为行为,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能说上述具体行政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吗?能说上述行政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吗?能说申请人与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吗?故申请人的诉请合情、公道、正当。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不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直接的利害关系,这是不问可知的。按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完全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原二审法院以与所涉房屋有无利害关系的理由,来认定本案不作为的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综上所述.我们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傅共和是本案利害关系人,具有原告资格,本案被申诉人拒不履行行政诉讼中证据颠倒义务.不作为行为违法事实清楚,且在原一丶二审庭审中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也根本不可能能提出确实、正当、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质证证实其不作为行政行为正当和二审法院所认定的事实存在,而原一、二审法院对本案审理一而再,再而三地违法裁决,令人瞠目,并且原二审法院杜撰一些不存在的事实和缺乏法律依据的理由来将申请人拒之于行政实体审判的大门之外。致使我们有冤难申、有状难告。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为监视司法行政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为纠正两审法院错误的行政裁定,依据《人民*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 规则 编码规则下载淘宝规则下载天猫规则下载麻将竞赛规则pdf麻将竞赛规则pdf 》第五条(一)(二);第十二条(一)(二)(三)(四);第三十七条 (一)(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之规定,请求贵院依法抗诉~看领导能够在百忙之中高度关心百姓之疾苦,对本案引起重视,为我们主持公道。能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子民,带来一个公道的结果~让我们这些遵纪遵法的失地失房的农民,能够继续"活下往"~ 此致 敬礼 浙江省高级人民* 申请人:傅共和 2009年6月3日 [推荐]徒步穿越陕西太白山全攻略【转载】 [原创]2班的记忆 特别声明: 1:资料来源于互联网,版权归属原作者 2:资料内容属于网络意见,与本账号立场无关 3 :如有侵权,请告知,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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