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成都会法制宣扬教导条例司法律例[指南]

成都会法制宣扬教导条例司法律例[指南]

举报
开通vip

成都会法制宣扬教导条例司法律例[指南]成都会法制宣扬教导条例司法律例[指南] 成都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提高全社会的法治化水平,加快依法治市进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当全面规划、统一组织,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区(市)县司法行政部门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五...

成都会法制宣扬教导条例司法律例[指南]
成都会法制宣扬教导条例司法律例[指南] 成都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提高全社会的法治化水平,加快依法治市进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当全面规划、统一组织,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区(市)县司法行政部门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列入工作计划,并确定相应的部门和人员,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而逐步增加,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正常开展。 第七条 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将本年度全市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大中型企业应当将本单位法制宣传教育计划报送所在地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市和区(市)县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决议、决定;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年度计划; (三)指导、协调、检查和考核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四)组织法制宣传教育 培训 焊锡培训资料ppt免费下载焊接培训教程 ppt 下载特设培训下载班长管理培训下载培训时间表下载 和考试; (五)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经验; (六)组织、指导法学专家、法律工作者、法制宣传员和法制宣传志愿者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七)编印法制宣传教育资料; (八)办理法制宣传教育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务员管理部门应当将基本的法律知识和与公务员业务相关的法律知识列入 培训计划 物流公司培训计划幼儿园较职工培训计划院感培训计划学校教师年度培训计划年度公司培训计划 ,定期对公务员进行法律知识的培训和考核。 录用公务员应当将法律知识作为录用考试的内容之一。 第十一条 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规范执法行为,并结合司法和行政执法活动向社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列入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中小学校应当聘请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法制工作经验的工作人员兼任法制副校长或兼任法制辅导员,协助学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 第十四条 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暂住人口、失业人员和再就业培训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 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制宣传教育年度计划,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开设法制宣传教育栏目,刊登或者播出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公益广告。 第十六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加 强对职工、青少年、妇女等群体的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一名委员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对所在地的居民、村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 行业协会应当对本行业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法学专家、法律工作者及其他志愿者以多种方式参与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提高全社会的法治化水平,加快依法治市进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当全面规划、统一组织,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区(市)县司法行政部门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列入工作计划,并确定相应的部门和人员,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而逐步增加,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正常开展。 第七条 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将本年度全市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大中型企业应当将本单位法制宣传教育计划报送所在地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市和区(市)县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决议、决定;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年度计划; (三)指导、协调、检查和考核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四)组织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和考试; (五)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经验; (六)组织、指导法学专家、法律工作者、法制宣传员和法制宣传志愿者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七)编印法制宣传教育资料; (八)办理法制宣传教育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务员管理部门应当将基本的法律知识和与公务员业务相关的法律知识列入培训计划,定期对公务员进行法律知识的培训和考核。 录用公务员应当将法律知识作为录用考试的内容之一。 第十一条 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规范执法行为,并结合司法和行政执法活动向社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列入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中小学校应当聘请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法制工作经验的工作人员兼任法制副校长或兼任法制辅导员,协助学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 第十四条 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暂住人口、失业人员和再就业培训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 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制宣传教育年度计划,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开设法制宣传教育栏目,刊登或者播出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公益广告。 第十六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加强对职工、青少年、妇女等群体的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一名委员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对所在地的居民、村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 行业协会应当对本行业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法学专家、法律工作者及其他志愿者以多种方式参与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提高全社会的法治化水平,加快依法治市进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当全面规划、统一组织,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区(市)县司法行政部门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列入工作计划,并确定相应的部门和人员,负责法制宣传教育 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而逐步增加,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正常开展。 第七条 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将本年度全市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大中型企业应当将本单位法制宣传教育计划报送所在地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市和区(市)县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决议、决定;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年度计划; (三)指导、协调、检查和考核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四)组织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和考试; (五)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经验; (六)组织、指导法学专家、法律工作者、法制宣传员和法制宣传志愿者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七)编印法制宣传教育资料; (八)办理法制宣传教育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务员管理部门应当将基本的法律知识和与公务员业务相关的法律知识列入培训计划,定期对公务员进行法律知识的培训和考核。 录用公务员应当将法律知识作为录用考试的内容之一。 第十一条 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规范执法行为,并结合司法和行政执法活动向社会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列入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中小学校应当聘请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法制工作经验的工作人员兼任法制副校长或兼任法制辅导员,协助学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 第十四条 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暂住人口、失业人员和再就业培训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 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制宣传教育年度计划,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开设法制宣传教育栏目,刊登或者播出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公益广告。 第十六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加强对职工、青少年、妇女等群体的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一名委员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对所在地的居民、村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 行业协会应当对本行业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法学专家、法律工作者及其他志愿者以多种方式参与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
本文档为【成都会法制宣扬教导条例司法律例[指南]】,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219945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20KB
软件:Word
页数:0
分类:生活休闲
上传时间:2018-04-09
浏览量: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