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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叶合作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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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叶合作社章程茶叶合作社章程 恩施市白杨坪乡茶叶专业合作社章程 编辑:本站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540 时间:08-01-29 11:13:38 恩施市白杨坪乡茶叶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茶叶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形式与运行机制,明确社员的权利与义务,促进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崔波等人发起,于2007年9 月21 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白杨坪乡茶叶专业合作社 本社住所:白杨坪乡熊家岩村委会 邮...

茶叶合作社章程
茶叶合作社章程 恩施市白杨坪乡茶叶专业合作社章程 编辑:本站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540 时间:08-01-29 11:13:38 恩施市白杨坪乡茶叶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茶叶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形式与运行机制,明确社员的权利与义务,促进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崔波等人发起,于2007年9 月21 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白杨坪乡茶叶专业合作社 本社住所:白杨坪乡熊家岩村委会 邮政编码:445012 第三条 本社是以从事茶叶生产、加工、经营的农户为主体,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的原则,组建起来的合作经济组织,其宗旨是通过成员之间的联合与合作,推动茶叶产业的组织化、专业化和规模化,提高经济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茶叶生产方面的生产、管理、加工、包装、销售以及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茶苗供应、肥料、农药、生产机械);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苗圃、鲜叶、干茶);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或者出资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八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社 员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茶叶方面的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且种植规模达到1亩以上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 凡从事茶叶生产、加工、经营的农户及有关技术人员或单位,承认本章程,交纳不低于本社规定限额的股金(现金或实物),向本社提供出申请,经社员(代表)大会批准即可成为本社社员。 第十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优先享有本社为社员提供的信息、技术、教育、培训、购销等各项服务的权利;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十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成员,在本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决策方面,最多享有三票的附加表决权。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茶叶生产、管理、销售等方面的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第十三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二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前款(一)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1、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2、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如遇特殊情况有三分之一以上社员要求,可召集临时成员大会。成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开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2名成员表决。 会议须有出席者的三分之二通过方能生效。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批准本社的发展规划、业务工作(经营)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七)决定重大财产处置、投资、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八)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九)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第十五条 本社设理事长一名,兼本社经理,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经理)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第十六条 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21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 6人。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监事和三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十八条 本社设执行监事一名,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本社经理由理事长兼任。 第二十条 本社理事长(经理)、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季度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二十三条 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二十四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和理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二十五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 股金; 1、成员在入社时交纳的股金分为身份股和投资股。 2、身份股是取得成员资格的必要条件,投资股由成员自愿交纳。 3、本社身份股每股定为10元人民币。若通过盈余分配加大身份股后,其投资股也要相应增加, 4、身份股和投资股同股同利。 5、身份股享有投票权,参与企业管理。 6、投资股不享有投票权,但可向理事会和成员大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7、成员退社时,身份股予以退还。 8、用资产入股的成员,其资产要进行评估并确定折旧年限,用评估的数额量化为投资股,在经营过程中,按年实际提取折旧费,折旧费付给入股成员,其资产净值要减少,即投资股要按资产净值再次量化,折旧完成后,其资产所有权归合作社所有。如果折旧没完成,成员要求退社的,按资产净值量化为投资股后予以退还。 9、投资股可以转让,本社成员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十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十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七十。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二十六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半个月内缴清。 第二十七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二十八条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二十九条 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七十;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三十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三十一条 执行监事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成员大会的决定本社委托白杨坪乡财经所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五章 合并 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二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三十三条 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六)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9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六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30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三十八条 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及其它债务; (四)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五)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恩施市白杨坪乡茶叶专业合作社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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