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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行政许可听证适用范围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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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行政许可听证适用范围研究工商部门行政许可听证适用范围研究 听证制度已成为现代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之一,是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核心程序。2004年《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标志着听证程序被正式引入我国行政许可制度,体现了我国法律制度的进步。但由于目前的法律体系中缺乏对行政许可听证适用范围的具体规定。在实践中何种情况应该或是可以进行行政许可听证,成为工作中值得研究突破的新问题。 一、行政许可听证适用范围的法律规定 行政许可听证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允许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就其受到的影响陈述主要观点及理...

工商部门行政许可听证适用范围研究
工商部门行政许可听证适用范围研究 听证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已成为现代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之一,是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核心程序。2004年《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标志着听证程序被正式引入我国行政许可制度,体现了我国法律制度的进步。但由于目前的法律体系中缺乏对行政许可听证适用范围的具体规定。在实践中何种情况应该或是可以进行行政许可听证,成为工作中值得研究突破的新问题。 一、行政许可听证适用范围的法律规定 行政许可听证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 意见 文理分科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浙江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教材专家评审意见党员教师互相批评意见 ,允许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就其受到的影响陈述主要观点及理由,行政主体对合理的意见予以采纳。严格来说,听证并不是一个独立的行政许可程序,是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的一个特殊程序。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可见,行政许可听证的适用范围有三种情况:(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行政机关事项;(二)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三认为涉及重大利益关系告知相关人而由相关人提出听证申请的事项。第(一)、(二)项可看作是依职权进行的听证,第(三)项可看作是依申请进行的听证。 二、工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听证规则程序不健全。《行政许可法》颁布后,仅有少数地方政府颁布了有关行政许可听证的地方性规章,如辽宁省、吉林省、河北省、山东省等。特别是吉林省、山东省颁布的办法中,对“行政机关认为涉及重大利益关系告知相关人而由相关人提出听证申请的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如《吉林省行政许可听证实施办法》中规定,“(一)多人同时竞争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不能满足所有申请人要求的(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取得行政许可的除外);(二)准予申请人行政许可直接关系其相邻权人或者当事人利益的;(三)对关系公共利益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准予申请人行政许可,直接关系其他同业经营者经济利益的”。在缺乏统一的部门规章的现阶段,有的地方工商部门根据地方性规章中的特别规定,或是根据自身制定的工作办法启动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而绝大部分地方工商部门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对整个工商行政管理体系而言,行政许可听证程序缺乏统一性和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性。 (二)重要法律概念不确定。 对于行政许可听证而言,公共利益是一个意义重大的法律概念,对于依职权进行的听证,除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外,取决于行政机关对公共利益的判断。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该修正案加大对公民个人合法私有财产保护力度的同时,确定了个人利益、集体利益与公共利益关系的宪法原则,自此法学界对公共利益的关注可谓方兴未艾。但由于“公共利益”自身极具抽象性、概括性和变动性,被称之为“不确定的法律概念”,《物权法》以“物权法无法承受公共利益界定之重”回避了对公共利益的界 定。因此,现行法律中并未告诉人们公共利益包括哪些内容,只是阐明了利益的指向性。公共利益的广泛存在和其判断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的不统一,使得行政人员在判断时存在着价值标准的巨大差异。同样对于依申请进行的听证,也需依靠对“重大利益关系”的判断行使“告知”的 职责 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建筑公司岗位职责下载社工督导职责.docx ,而对是否涉及重大利益关系也完全取决于个人的判断。目前工商干部的法律素质和人文素质参差不齐,有些人机械地适用法律,在遇到法律规定不甚明确时,往往不知该如何应对。而如果有人为达到个人目的,通过歪曲相应不确定概念的实质,牺牲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国家权益、社会权益,那么行政许可听证则完全背离了监督公权行使的目的。 (三)行政栽量权高风险。法律只是对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般情况”作出规定,社会关系本身的复杂化,使法律规范客观上不可能全面、准确、具体地加以规范,因而在适用于特殊情况时则可能有失公正。为了法律的普遍正义。必须赋予行政许可机关以自由裁量权。行政裁量权是行政主体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在行政权力缺乏羁束性规定的情形下,自行判断、自行选择、自行决定以其理性认识做出公正而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即对行为的范围、方式、种类、幅度、时限等的选择权。如果那些合法权益受影响的第三者不能通过听证程序寻求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显然不公平,也不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实践中极有可能造成因对公共利益、重大利益关系界定标准的差异,而导致未行使行政许可听证或未告知行政许可听证权利的职责,存在引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此提出行政不作为诉讼的风险。 三、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听证的建议 (一)夯实行政许可听证的法律依据。我国各地区政治、经济发展都不均衡,尽管各地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和客观需要修订地方性规章及工作办法有其合理性,但对同样的行政许可行为,如果要求不一样的程序法,就不能实现实体法的公正。 笔者认为现阶段,行政许可的听证程序启动,应以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机关依职权而启动,且应限于法律、法规、规章有明文规定的情况,这样才能够充分体现行政许可效率性与合理性统一的原则。 建议国家工商总局尽快提请制定行政法规或制定部门规章:一是规定需要举行行政许可听证的具体行政许可行为。例如行政许可撤销,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及公共利益,将听证程序作为行政许可撤销的必要条件,是保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二是合理界定“公共利益”。笔者认为,可以参考《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的规定,先是采用列举式的规定,再辅助于具有弹性的兜底条款加以完善。既可以为听证提供有力的依据,又可以规制行政裁量权的扩张。 (二)加强行政许可听证的经验积累。实践中,工商部门鲜有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听证案件,主要是因为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一般属于前置许可项目,多由前置许可部门在实施许可时自行履行听证程序。通常重大事项的行政许可听证主持人不限定为一人,多以听证委员会的形式出现,由政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相关领域专家等几方面的代表组成,这是行政决策的可行性、合理性和科学性的内在要求所决定的。工商部门应主动参与到前置许可事项的行政许可听证中。这样,一方面有利于积累行政许可听证的相关经验;另一方面就行政许可行为总体而言,有利于实现多个部门行政许可决定的一致性。 同时,可以通过尝试非正式听证的形式,积累行政许可听证的经验。非正式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决定时,只需给予当事人口头或书面陈述意见的机会,以供行 政机关参考,行政机关不需基于记录作出决定。相较于正式听证,非正式听证具有成本低、灵活性强、效率高的特点。有选择的尝试非正式听证,有助于行政机关了解熟悉听证的基本程序,从而累积行政许可听证的实践经验。 (三)探索通过听证解决行政许可中的矛盾。近几年来,行政许可越来越多的遇到因股东、法定代表人等之间纠纷而造成的困扰。例如,恶意扣押营业执照、妨碍股东会的召开及决议的形成、其他股东不配合法院裁决执行等情况。行政许可决定一旦作出,就面临着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危险。同时相关的信访也日益增多,利益关系人往往希望通过这种方式,限制申请人的工商行政许可行为。针对这些情况,工商部门往往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基于提高效率,促进和谐的目的,工商部门可尝试在这些特定情况下启动行政许可听证的程序,将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就事实和证据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的过程,直接引入行政许可程序中。通过举行听证,扩大公众参与权。使其直接与行政主体对话、协商解决利益冲突,行政机关和公众可以进行比较充分的沟通和了解,在一定程度上化解公众由于不满行政结果而产生的抵触情绪。 (四)健全说明理由制度。说明理由制度指行政主体在拟作出对行政相对人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裁量行为时,除非法律特别规定,必须向行政相对人说明其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以及进行自由裁量时所考虑的相关因素。 说明理由制度是行政许可听证程序中的一个重要方面。体现了对行政裁量权的有力限制:一方面,可以约束行政主体必须充分考虑相关因素,排斥不相关因素,以排除或减少行政主体的独断、随意;另一方面,针对行政主体裁量考虑的相关因素的说明理由,行政相对人可以进行申辩、反驳与质证,以构成对裁量权的强力制约。说明理由的权利主体是行政相对人,这将督促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自觉遵守裁量权行使的最低规则。它是行政主体廉洁公正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一个重要保证。 参考文献: (1)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2)周珂:《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实例与解析》,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 (3)易玮:《论行政听证程序的意义》,《企业家天地》,2008年6期 (4)肖洪飞:《我国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的立法完善》,《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4期 (5)王小晶:《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控制》,《理论导刊》,2008年第12期 (6)郑智敏:《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权力制约及其制度体系》,《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9年第1期 责任编辑: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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