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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陕西省国有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待遇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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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陕西省国有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待遇试行办法陕西省国有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待遇试行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19921210(颁布时间) 19921210(实施时间) 20010209(失效时间) 陕政发[1992]85号(文号) 陕西省国有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待遇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保障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待遇,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企业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在退休养老以后实行社会保险制度。退休养老基金的来源,由企业和劳动合...

[原创]陕西省国有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待遇试行办法
陕西省国有企业劳动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制工人退休养老待遇试行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19921210(颁布时间) 19921210(实施时间) 20010209(失效时间) 陕政发[1992]85号(文号) 陕西省国有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待遇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保障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待遇,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企业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在退休养老以后实行社会保险制度。退休养老基金的来源,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凡按规定缴纳退休养老基金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可享受退休养老待遇。 第三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待遇包括:退休费(含国家和本省规定加发的有关补贴、补助)、医疗费、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和救济费。 第四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费用的支付:参加社会统筹的,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从收缴的退休养老基金中拨付企业,由企业按月付给退休职工;未参加社会统筹的,由企业按月付给退休职工。 第五条 用工单位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退休养老金满十五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享受退休养老待遇。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 (二)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并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它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累计时间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由县属以上医院证明,并经地(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 能力者。 符合上述条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由最后工作单位办理退休手续。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发给退休费,直至死亡。 第六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费标准:缴纳退休养老基金满十五年的,按月发给本人工作期间最后五年月平均标准工资的,,,;缴纳退休养老基金满十五年后,从第十六年起,每满一年补助,,,最高不得超过,,,;有特殊贡献者,可按国家规定加发,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工作期间最后五年月平均标准工资的,,,,。退休费的最低金额另行规定。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以职工本人基本工资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 第七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工致残,经地(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退休费按其工作期间最后五年月平均标准工资发放,其标准:(一)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为本人标准工资的,,,,可按规定标准发给护理费。(二)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的,为本人标准工资的,,,。(三)以上(一)、(二)项人员缴纳养老金满二十五年以后,可按我省退休费补助规定加发,最高不得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 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职工的退休费最低金额另行规定。 第八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达到退休年龄,而缴纳退休养老基金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可以办理退职手续。按月发给退职生活补助费,计算标准为本人工作期间最后五年月平均标准工资的,,,,其最低金额另行规定;缴纳退休养老基金不满十年的,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其标准为,每满一年发给两个月本人工作期间最后一年月平均标准工资。 第九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后,经批准易地安置的,其易地安家补助费、建房补助费、本人及供养直系亲属迁往居住地途中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现行的规定,由最后工作单位发给。 第十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退职后死亡的,从死亡的下月起停发 退休费、退职费。死亡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按照本省有关规定标准支付。 第十一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待遇,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不适用矿山、建筑、装卸、搬运行业从农村招用的户、粮关系不变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以及从城镇招用的临时工、季节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12日国务院法制局记录备案(来源) 地方规章(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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