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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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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湖北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新生持湖北大学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向学校教务处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

湖北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湖北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新生持湖北大学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向学校教务处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和学校招生规定对其政治、文化、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在入学各环节中有舞弊行为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第三条新生经体检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复查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应当于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时,在学校规定报到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并缴纳本学期或者本学年度学费。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学习纪律 第五条学生应当按照各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完成各个教学环节,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 第六条学生应当按学校的安排上课,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早退;参加考核时应当遵守考试纪律。 第七条学生因事、因病请假,应当到所在院(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请事假3天以内由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至1周以内由院(系)主管教学负责人批准;请假达1周及以上者,应当交学校教务处批准。无论请 病假还是事假,学生都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请假或续假未经批准而离校,以旷课论处。学生请假期满,应向假期批准人销假并备案。 第八条教师可根据本《细则》的原则、所授课程(含重新学习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等情况制定该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进行考勤,考勤情况可作为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依据。 第九条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含重新学习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按每天4学时计算。 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所有的违反学习纪律和作弊的行为,均按《湖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细则》予以处理。 第三章课程与学分 第十一条学校实行学分制,对设置的各类课程、实践教学环节和部分课外活动均规定一定的学分。学生应当修满某一个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才能毕业。各专业学分要求详见各专业培养计划。 第十二条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学分分为课内学分和课外学分。学分的计算方法按培养计划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第十四条公共选修课是学校面向全体学生开设的,以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为主干的课程。理学、工学、经济学、管理学门类各专业的学生必须选修培养计划所规定的一定数量学分的人文社会科学课程;人文社会科学门类各专业的学生必须选修培养计划所规定的一定数量学分的自然科学课程(计算机类课程除外)。 第十五条根据校际间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跨校修读的课程学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经审核认定后可替代所在专业培养计划中相应课程的学分。 第四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可采用闭卷、开卷、笔试、口试等方式进行。考试以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及格以上取得该课程学分。考查一般记“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优秀”和“合格”者,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八条课程考核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占课程考核成绩的比例因课程而异,一般在40%左右。任课教师在开课初应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方式。 第十九条公共体育课成绩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采用合格或不合格计分。因病残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经学校医院证明和公共体育教学单位确认,可免予参加确有困难的体育项目的教学活动,但须参加适合其身体情况的保健体育或其他锻炼项目并据此考核。 第二十条劳动课或公益活动的考核主要依据学生的劳动态度、劳动纪律(出勤)和效果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一条有实验或作业的课程,学生应当按教师的要求完成实验(包括实验报告,下同)和作业方可参加考核。抄袭实验报告或作业视同未交实验报告或作业。 第二十二条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时数的1/3,缺交作业或实验报告累计超过课程教学要求的1/3者,不得参加课程的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三条学生因病或其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在考试前书面向所在院(系)申请缓考。按规定办理了缓考审批手续的学生,登记成绩时,应注明“因病”或“因事”字样,同时可参加后续同类课程的考试。无故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试卷者,即为旷考。登记成绩时,注明“旷考”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四条学生严重违反课程考核纪律或作弊,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 第二十五条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后,填入学校统一印制的《学生成绩记分册》内,经任课教师签名后交学生所在学院(系)保存。课程成绩由学生所在院(系)通知学生本人。学生如对评分有疑议,可在接到成绩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院(系)提出查阅成绩的书面申请,学校教学主管部门批准后转开课教师所在院(系)代为查阅,查阅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学生对查阅结果若仍有异议,可向学校教学主管部门提出复查成绩的申请,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复查;复查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二十六条毕业设计(论文)由答辩委员会(小组)根据评阅、答辩情况评定成绩。 第二十七条在科学研究、学科竞赛和科技发明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 生,可以获得创新学分,具体办法按《湖北大学创新学分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为了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实行学分绩点制。平均学分绩点(GPA)是评价学生一个时段或大学期间的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是学校评选优秀学生、评定奖学金和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重要依据,也是学生能否免修、辅修和授予学士学位的重要参考指标。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该课程考核成绩×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GPA)=所修课程学分绩之和÷所修课程学分之和除军训、重新学习课程外,其它课程均参与GPA计算。 第五章选课、免修、补考与重新学习 第二十九条在校期间,学生应根据自己的学习能力,在院(系)学习指导中心的指导下,制定合理的发展目标和学习计划,自主选择课程学习,自主安排学习进度,提前修完培养计划所要求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可提前毕业;自主放慢学习进度,但必须符合本细则第五十六条的要求,且应在规定的在校最长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所要求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 第三十条学生选课事宜按《湖北大学学分制选课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本科阶段选修研究生学位课程,如果成绩合格,在被录取为本校硕士研究生后,学校承认该课程成绩并计入研究生课程学分。 第三十二条学生对培养计划规定的某门必修课或专业选修课,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可申请参加免修考试。具体办法如下: 1、学生在每学期开始的第一周内向其所在学院(系)提出免修课程的申请。申请时,须填写免修课程申请表,交验自学笔记、作业等有关材料,第二周由开课学院(系)审查(必要时可面试)同意后,通知学生所在学院(系)。 2、免修考试随同期末考试进行。学生缺考,一律不得另行安排。免修课程的成绩达60分以上者,给予学分,登记成绩时须注明“免修”。 3、免修有实验环节的课程,学生必须随班做实验,取得平时成绩。该类免修课程的成绩为免修考试成绩与实验成绩的综合成绩。 第三十三条下列课程或教学环节,学生不得申请免修:思想政治教育理论课、体育课、军事理论课、综合论文训练及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三十四条学生不及格课程,学校于每学期开学一周后集中安排一次补考。必修课补考(含自行放弃补考)仍不合格的,必须重新学习该课程;选修课重新考核不合格者可以重新学习也可以改选其他课程。凡课程考核成绩记为 无效或因旷考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或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或毕业论文(设计)未获通过的不属于补考课程,必须重新学习该课程。 第三十五条凡需重新学习课程,学生本人应主动申请,所在学院(系)安排,同时到教务处办理课程重新学习手续。重新学习方式一般为随下一年级听课并参加考试。当重新学习课程与本年级其他课程时间相冲突时,也可自学。以自学方式重新学习的,学生仍要办理重新学习手续,并与任课教师取得联系,接受教师的指导,按时交作业(有实践环节的还必须完成实践环节),参加相应课程的期末考试。未办理重新学习手续自行参加重新学习课程考试的,不计学分。 第三十六条学生不得重新学习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不及格课程的重新学习次数不限。 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年级学生,在入学3个月后,可向学校教学主管部门申请调换专业: 1、确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 2、确有专长,转专业更有利于发挥其专长者; 3、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 第三十八条本科一年级或二年级学生转专业事宜每学年办理一次。每学年寒假前三周,教务处发布转专业的有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在校学习的二年级学生,在修完学科大类基础课程后,可在学科大类内部自主选择主修专业。学生选择的主修专业若是入学时录取的专业,符合条件者均予满足;学生若选择其他专业,各专业依据其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和“优生优先”的原则予以满足。此类学生转专业事宜在第4学期中期进行。 第四十条转专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1、学生提出申请; 2、转出院(系)同意,转入院(系)考核并签署意见; 3、学校教务处审批。若是跨学科大类转专业由教务处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转专业: 1、本科三年级及三年级以上; 2、已被确定为国防生或入学时单列录取标准的特殊专业; 3、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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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19-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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